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跟蛋散過情人節

讀者在定罪後有條件釋放一文留言,考核標少,我只好厚著臉皮,硬著頭皮答一下,講錯了由網友指正,下面是問題:

蛋散2014年2月14日 上午1:58
標少解釋得非常清楚.

不好意思, 我有些問題想搭單, 但如果太麻煩就不敢勞煩標少了 (我是說真的).

在庭內已混了一段頗長的日子, 但一直以來總是不明白以下三種東西如何運作. 雖然不常碰到, 但每次一出現就令我不知道在發生甚麼事情.

(1) alternative charge
(2) holding charge
(3) hostile witness

蛋散都算無陰功,問一些會令標少白頭的問題,不論是否滿意答案,下次我返香港,你要請我到北角碼頭,吃湯顯明請客吃的13座牛雜,以表謝意。

首先講alternative charge交替控罪。這要從兩種情況去講,因為你在裁判法院工作,我只講那裏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作出檢控時,已連同交替控罪一起提出,理由是控方不肯定被告干犯了那一項控罪,這樣做權力來自《裁判官條例》第10條第2款(c):

(c) 如由於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那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c) if a single act or series of acts is of such a nature that it is doubtful which of several offences the facts which can be proved will constitute, the accused person may be charged with having committed all or any of such offences and any number of such charges may be tried at once; or he may be charged in the alternative with having committed some one of the said offences. 

上列法例中英文版不難理解,在現實而言,很少以數項控罪作交替,一般是同時檢控A及B罪,被告承認其中一項,就撤銷另一項。如果被告兩項都否認,審結可能兩項都判無罪,或者一項有罪,另一項會撤銷,如果法官認為證據兩罪都構成,也不能兩項都定罪,只能判一項罪成,若然如此,就應判較輕那一項罪成。如果兩項刑罰相同,則定A罪成立,B罪撤銷。

這交替控罪的處理方法,一個現成例子就是搶咪案,我為此寫過幾篇。兩被告分別面對兩項控罪,第二項是交替第一項的控罪,原審裁判官判兩人第一項罪成,上訴時高院法官推翻了定罪,改判交替控罪成立。之後終院再推翻定罪。

採取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普遍,因為很多時證據會清楚顯示應控以那一項罪名,而不會難以確定。

前面提到交替控罪有兩種,剛講了落案時已提出的交替控罪,另一種是定罪時的轉以他罪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s),那是屬於在法例中列出的交替(statutory alternative), 譬如原本控告被告搶劫罪(《盜竊罪條例》第10條),法官聽完證供,判被告無罪,但根據該條例的附表所列判被告其他罪名其中一項成立:1.盜竊罪(第9條),2.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第10條),3.勒索罪(第23(1)條),4.處理贓物罪(第24條)或5.普通襲擊罪。還有很多其他例子,不贅。

其次講holding charge。這不是法例上出現的用語,我不知中文應怎叫,一般在法庭上這様講是先以某項控罪檢控被告,以便警方有更多時間作調查。要知道拘捕犯較嚴重罪行的被告,警方要在48小時內盡快帶他上庭,調查需時,又不應給他保釋,故此先檢控一項嚴重控罪,以圖把他扣押,反對擔保,把他hold住,所以叫holding charge,就是這樣簡單。法庭給予擔保的話,這holding charge 就沒有用了,因為hold不到被告。

最後講hostile witness敵對證人,簡單講就是反口的控方證人。有些證人可能給被告恐嚇或收買了,上庭時拒絕作供,或作供時刻意講偏離口供紙或相反的話,破壞控方的證據,直接或間接對被告有利,使表面證供不成立或造成合理疑點。主控可向法庭申請把證人轉為敵對,向法庭申請以證人口供紙盤問證人,主要目的是淡化敵對證人對控方證供的破壞及影響。法官有酌情權去決定批或不批准。相對而言,我未見過辯方證人成為被告的敵對證人。有關敵對證人的蠱惑做法,在這裏不想詳細講,不想壞人得益。

蛋散沒有吃過,答完這三條人都散了。情人節快樂。

18 則留言:

  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1503&currpage=T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算不算難以確定哪一項罪行(使用假文件/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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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的看法是yes and no。上訴判辭沒有列出首4項控罪的內容,所以看不到它們的分別及交替性質。但法官提出第5項洗黑錢罪來交替首4項控罪,明顯看得到法官認為控方不能推論被告知道現金券是假的,故此告洗黑錢較為穩妥,但案件還未開審,故此法官不先下定論,用交替控罪好過用修改控罪取代,始終有未可料的情況,萬一原先控罪較好,豈不是越改越麻煩。另外第6條新增的洗黑錢罪並非交替控罪,而是法官覺得洗黑錢罪較原先使用假文書罪恰當,在那思維下來cover another scenario。故此我對你的提問答yes and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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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o華一開電腦, 見到上述標題, 又驚又喜......

    喜係, o華, 標少真俾面, 用我個名字o黎做標題; 驚係, o華, 唉也, 昨日仲係新十五, 唔通標少趁住未過新十五要同我開年?

    o喜o喜, 原來完全唔係同我開年. 終於明白了令我 R 爆頭多年o既三樣o野係o羊東東, 非常感謝標少!

    點只要請你食牛雜, 食完牛雜仲要同你去聞o下 D 膠袋麵呀!

    再次感謝, 並祝標少情人節翌日快樂! 麻煩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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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事一樁,何需掛齒。有位網友轉載了我的blog,早幾天告訴我,每天有2000個點擊,若然如此,你這類問題值得寫下,可以和更多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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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需掛齒? Hee hee, 要o既.

    You know, 一兩年前有朋友問我, 被控盜竊, 如果被釘了, 是否仍能拿到良民證去移民, 係咪隔幾多年之後就洗底.

    我唔識, 有次見到個平時庭上見慣o既一位律師, 以為搭句問o下, 不過佢話佢都唔識, 佢面露尷尬, 我都唔好意思. 跟住之後, 佢每次一見到我就面黑黑, 唉也, 真係唔好意思, 我以為佢出入慣刑事法庭先問o下o者, 總之以後唔敢隨便問人.

    都係o個句, 多謝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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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罪犯自新條例不適用於申請良民證,有關刑事案底仍會列出,只會註明根據香港法例已失去時效(sp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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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anks. I really don't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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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人人都有很多不懂及不知道的東西,我都不恥下問,懂的就告訴人,不懂就坦誠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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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請問司法機構喜歡叫臨退休的區院刑事法官做DHCJ?
    之前退休的龍禮法官(HH Judge LONGLEY)、簡士勳法官(HH Judge GEISER)都是退休前做高院暫委法官,而現在鄧立泰法官(HH Judge TALLENTIRE)(1950年出生)在退休前1年做暫委法官。
    但審民事案的區院法官就沒有這待遇,蘇禮仁法官(HH Judge de SOUZA)做高院聆案官退休,周兆熊法官(HH Judge CHOW)做區院法官退休,為什麼民事案和刑事案法官的待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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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不起,答不到你,也不想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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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對呀, 每個人唔識o既o野一定比識o既多, 世界咁大, 邊識得晒.

    可能有D人覺得唔識答就無面o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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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咁無面得多就習慣哂囉,我喺上面都無面咗兩次喇,面皮厚都有關係嘅。最好就唔寫嘢又唔答嘢,淨係擺個牌頭出嚟,人地嘛以為你好有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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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做庭做得耐, 就係可以練到塊面皮夠晒厚, 面皮薄 D 都好難長期留o係庭度工作.

    有次去聽講座, 講者係個法官, 佢話: "其實我大把o野唔識啦, 不過坐到上去就要識或扮識或我唔講o野就人o地唔知我唔識."

    我鍾意碌入標少個 blog, 其中一個原因係欣賞標少的回答, 識就深入淺出向大家講解, 唔識就直接話唔識, 唔會老點大家遊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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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這就叫坦白從寬,你也寬待我了。一個人自信自己懂的東西都可以是錯的,何況是不懂的。除了應付試題不懂都裝懂,我有時會懂都要看作不懂。遊花園都好,有遊園驚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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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咪係! 識都有可能記錯/ 講錯/ 自己唔知道自己錯啦.

    不過唔係個個咁有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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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座牛雜話頂唔住啲租,要收檔,蛋散你可慳番啲錢唔使請我食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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