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在辱警一文留言,提出法律問題來討論,故此我寫這一篇作答。由於留言頗長,我不打算貼在這裏。
未正式答覆前,讓我申明自己評論時的立場和態度。
我寫評論,不是請客送禮,所以一向都不會圓滑客氣,也不是旨在羞辱。我對事,不對人。高院判辭我也批評不少,所以王浩賢不要介意我説你對刑事法無知。我講的時候不花唇舌去解釋,因為寫這些東西頗花時間,我隨心所欲,寫自己喜歡寫的,避免花時間在論爭上,所以我一貫的做法是,除了山中雜記,我不在其他網誌或討論平台留言。
言歸正傳。王浩賢在留言提出三條法例,是他預見可以控以「阻差」的條例,這看法錯誤,只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這一條才適用。第36(b)的字眼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俗稱阻差辦公),而《警察條例》第63條只有襲擊或抗拒(assaults or resists),而沒有阻撓的控罪。如果説襲擊或抗拒警務人員這兩種控罪兩條例有重複之處,那是不爭的事實,極有需要作出修訂,刪除重複的地方。《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和《警察條例》第63條除了產生出來控罪有分别外,嚴重性也不同,前者可以公訴程序審訊,後者只可以簡易程序審訊。
至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根本不適用於警務人員,這控罪只適用於檢控抗拒或阻撓警務人員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雖然字面上看公職人員可包括警務人員,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特別訂立保障警察執行職務的法例(specific offence),在法律原則上就不應用一般性的法例(general offence)來檢控。(終審法院在一份判辭也講過這種原則,雖然是obiter dictum。)另一題外話,第23條結合罰款分級制來看屬第一級,即最高可罰$2000。
故此,如果辱罵警察發展到「阻差」的情況,只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可以應用。如果要討論襲擊或抗拒警務人員的控罪,當作别論。討論一開始,就因應新聞報導講警察面對辱罵而作出的新指引,著眼在口頭上而並非肢體上的侵犯,襲擊和抗拒這兩種情況,不應納入本討論範圍。
講完法理,就講實況。
一般在街上執勤警員,遇到抄牌而惹來的辱罵,多數會置之不理,完成抄牌工作就離開,事件就完結。偶然會遇到極不合作的人,辱罵之外又不交出牌照,或者招來大批市民圍觀,使場面混亂,在那種情況下,警員會要求增援。多數的時候當增援的警員到場,事件很快會平息。一方面因為警察人數多了,另一方面增援的警察會技巧地調解,勸籲司機合作,解釋有權在法庭抗辯及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事情也會完結。發展到極度不合作要拘捕檢控阻差辦工,會是很少數的情況。一旦檢控,控方主要證人會是最初在場的警員,後來到場的根本不清楚之前發生的事,知道也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如果我是主控,我一定集中火力在第一證人身上,其他證人傳召的話,我只會傳召給辯方盤問(tender for cross examination)。
如果叫其他警員到場,目的是確保警員的誠信,這樣做是否要引伸到一切只有單一警員執勤而目睹罪案要獨自處理的案件呢?如果成為指引,警員要採取行動,沒有機會要求增援豈不是違反指引產生另外一些程序的問題?單獨為了誠信的監察,是否意味著先作假設警察信不過,警察一定會濫權?兩個或三個一起執勤的警察,誠信一定有保證嗎?我們也要考慮社會資源的問題。就算沒有這新指引,拘捕檢控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的法例存在已久,並非新訂立對付辱罵警察針對性的條例。警員在街上執勤的經過隨時都會被市民以手機拍下放上網,要濫權也不容易。
辱罵警察引致「阻差」的檢控,那警察既是受害人,又是證人,本身是誠信問題,而不是身份尷尬的問題。這種檢控,警察有甚麽自身利益?就算警察檢控違例泊車,同樣是在執行職務,是否接納他的證供是運用同様的誠信衡量標凖。新的指引只是教導警員存在已久的處理方法,也確保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沒有需要過份敏感。無可否認,新指引因不斷發生辱警事件及林慧思事件所引發。除非案件存在特別複雜的法律觀點或政治敏感性,根本無需高層次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不要忘記還有聽審的法官在把關。
在過份擔心警察濫權之餘,有沒有人擔心,這辱罵警察還大義凜然的現象,是一種病態,是沒理性言論自由的無限延伸呢?
依我看,所謂指引,只為安撫前線警員,實質作用有限。警方告人從不手軟,可以告的,早已告了。我估標少對事情的認知只來自文字報道。要見識實況,可以看以下2段片:
回覆刪除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2038492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2409457
第一段片的抄牌,如果是不能停車的地方,司機急於去小便而被抄牌,檢控本身無錯,行使酌情權與否,沒有必然的看法,就算上庭也不會成功抗辯。市民幫腔,可以理解,不足構成阻差。
刪除第二段片那正是我講狗娘養出來的瘋狗,他雖然罵,整體上都不算阻差,只是人格下賤,無恥的典範。
這指引另一作用就像是一個新政策公告天下,讓慣於辱警的人知道可能的後果。
"在過份擔心警察濫權之餘,有沒有人擔心,這辱罵警察還大義凜然的現象,是一種病態,是沒理性言論自由的無限延伸呢?"
回覆刪除在某些情況下辱罵警察, 是不再把警察當警察, 是當他們為強權者的工具而矣. 有叫警察做公安, 甚至共狗. 視他們為敵人的時候, 反抗敵人壓迫, 用辱罵態度是合理了. 反而那些不出聲反抗的人是裝睡. 中國人你為什麼不生氣, 香港人你為什麼不生氣. 粗口只是表達憤怒. 不反抗才是病.
以上觀察可能是只反映少部份人的想法, 但無可否認有愈來愈多港人怕香港赤化. 同時有愛港XX等組織的出現, 更加強這恐懼感. KKC
辱罵警察也解決不了赤化的問題。
刪除"是沒理性言論自由的無限延伸呢?"
回覆刪除在相對言論自由的社會, 既有類如港獨言論或愛港力言論, 要人們不作沒理性言論自由的無限延伸, 就要引導他們, 對事不對人的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 問他們是想解決問題還是發泄情緒. 要解決問題邏輯和事實是基本.
順便一笑
"陳雲 : 不要在香港消費,香港人有了錢就會攪獨位"
http://forum14.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4984253&type=BW
KKC
要引導,並非我這種平庸的小市民能力之內,至於陳雲,他有言論自由,也有他的追隨者,我的知慧有限,不能評論。
刪除謝謝標兄回覆,我也先申明自己的立場。我不認為你有羞辱我,大家對事情有睇法,繼而辯論,以理服人。這是對政策、法律討論的應有態度。我做人權、警權問題的倡議,就是不希望公眾只停留在高喊「警察濫權」或「政治檢控可恥」的層面,而是了解警察的權力如何施加在每人身上,以及是否合理。
回覆刪除以下是我就標兄文章的簡單回應:
(一) 我同意法例上的阻差,只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這一條才適用。這點我亦在律政司的一份文書中得到確認。但警方就今次訂立執法指引所說的「阻差」,我思前想後,應是一個較GENERAL的定義,因在現實的警民爭執中,阻差、抵抗、襲警是經常同場發生的事情,故我估計該指引會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的襲警及阻撓、《警察條例》第63條的襲警或抗拒(如當事人已犯法),以及警方如何處理市民已達威嚇程度的言論。點都好,現時斷估指引內容無謂,我希望指引可以公開,讓社會一同討論指引是否合法、合理;
(二) 警察會否濫權,與是否對其有自身利益是沒有關係的,拘捕及檢控,可以是警察向「唔聽話」的市民展示權威的方法;
(三) 如檢控的爭議是在於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或《警察條例》第63條的分別,我不見得法官/檢控主任會干預。但對市民來說,兩條控罪的後果分別則很大。據了解,現時警方在處理涉及名人、高官的交通違例事宜,都會交由律政司處理控罪及檢控,以免做成不公的印象,我覺得此做法絕對值得參考及認同;
(四) 我同意市民要禮貌對待警方,因他們也是人,而且是公職人員,是需要我們的尊重。對政府的不滿,不應施加在前線警員身上,社會出現以辱罵為表達方法,並成為普遍的現象,這情況並不健康,也不利香港的民主及公民社會發展。
我工作、讀書繁忙,未必有空延續討論,也不欲把標兄的網誌成為事事爭論警權問題的地方,掃了閣下分享不同法律事件看法的雅興,在下就此暫且結語。謝謝!
王浩賢
我雖然不清楚閣下的組織,看你幾段留言,清楚展示是有的放矢的人。觀點立場沒有對錯,各自清楚表述,理是否足以服人,不是最重要的,客觀理性交流,使我開闊眼界,增長智慧。我也不打算纏擾下去,若有興趣,請看我稍後會發表的第四篇,從修改法律角度去看。謝謝。
回覆刪除越讀標少的文章,越有感悟!
回覆刪除(想起標少批評某人:「受害人是你親人,你會有一種想法,被告是你親人,你又有另一種想法。」
我近日在想:
傳媒人被斬掀起的風波 究竟本質上(而非程度上)和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提醒女士說:「年輕女性別喝太多酒。」 有何分別? 前者是捍衛新聞自由,為何後者卻是失言?
傳媒人被斬 究竟本質上(而非程度上)和掟蕉掟假牙、辱罵警察、財爺中蛋又有何分別? 同樣是暴力,為何不少香港人自詡正義的化身,而對方總是可恥?
大膽說句: 假設換轉是政府官員被斬,他們又會否大義凜然,還是高呼「抵死」?
他們的反應分別太大了,程度是唯一的解釋嗎?
我覺得不少香港人同樣是上綱上線,有立場卻無原則、雙重標準,同聲同氣的立場才是正確,
實然是capriciousness!
後話:
傳媒人被斬令我想起Neil Mitchell
也許辭不達意,
PHLI
恭喜你有感悟,我有時「鈍」,有時悟,有時寫錯了就變成epiphany頓悟。搖風擺柳,雙重標準的人太多,所以需要邏輯性思考,請加山中牽頭的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磨練一下思考。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