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很多人進來看一篇兩年前的舊文再談非禮,我於是看下Traffic sources是那些人入來, 原來是高登仔,隨連結進去看下他們討論的課題為何會涉及拙作,原來他們在談論兩天前空中少爺非禮中大女生脫罪一案。他們部份人以訛傳訛的看法,顯示對法律的無知,把出名的資深大律師吹捧得像神仙一様。我寫這一篇並非向他們挑機,旨在為他們啓蒙,如果覺得我在挑機,喺又點呀?
討論講到被告花幾十萬律師費,物有所值,得以脫罪。律師費多少與名氣掛鈎,我不敢講overpaid,人家是這個價錢,你付得起就請,無人逼你。那麽付不起是不是必死呢?那又未必。有的案神仙難救,就算花幾百萬都死。如果花很少錢都有救,又何須多費金錢。如果問我,我會話只需$1460。這條數怎樣計出來呢?從今年起我答應幫助的人先要捐$1000給我指定的香港社福機構,另外$460付給當值律師,即是揾皇家老狀幫佢打,故此總共是$1460。包甩嗎?講你都唔好信,除非訂明唔甩會回水。如果使$1460和使幾十萬打得甩的機會相若,你使幾多?當然是怕死程度和經濟能力的問題。
這件非禮案易打,原因是中大女生同意兩人之間曾拖手吻臉,這已使被告可聲稱honest but mistaken belief 佢同意某些親密行為,已足以脫罪。辯方勝,非戰之功;控方敗,非戰之罪。我不是説某資深大律師不好,他的強項是盤問技巧,尤其在風化案,但不是在jury trial。我想指出不要把人神化了,然後侃侃而談。呢件案揾個醒少少嘅duty lawyer, 使$460,都一樣甩,仲係由頭包到尾,唔使堂堂畀。$460係duty lawyer standard 收費。件案比我早輪寫非禮脫罪幫嗰一單仲易甩,嗰件案案情嚴重好多。佢一早想坦白從寬,但我話佢講嘅嘢如果係事實經過,就應該打,唔應該認,詳情唔講得,因為要尊重私隱,唔信就當我吹牛。終於佢使咗$460,連$1000都唔使捐,因為我舊年無定捐錢嘅條件。所以未必係平貴嘅問題,案情事實比大狀嗰棚金牙更加緊要,唔好無知當新知,大吹大擂。
留意這篇網文沒有留言,不知其他網友是否和我一樣,讀了此文後,心有戚戚焉。
回覆刪除純以法理論述,此文當然全無問題,指出某些證據缺陷,辯方應判無罪。
但試想受害人是你親人,你還會不會寫此文,牙擦擦地說:「終於佢使咗$460,連$1000都唔使捐」就打甩。
我希望你和你週圍的人一世都不會惹官非,不用認識法律,不用徵詢法律意見,平平安安的在世外桃園過活。萬一不幸遇上這種事,不知自己是否有罪,又沒有錢,不知到時你又會有何種心情。
回覆刪除你不是無知,就是有點妄想。受害人是你親人,你會有一種想法,被告是你親人,你又有另一種想法。對我來講,我只有一種想法:客觀看法理依據。
如果看這blog的人覺得凡是被檢控的人,不問證據,都guilty like hell,就不要繼續入來。如果我幫的人我覺得已犯了法,我會告訴他,這種行為已構成罪行,認罪與否,自己決定。相反而言,如果被告的行為在法律存在抗辯理由,他要認罪,就不用告訴他,由他認罪嗎?講得不客氣,你這種留言太naive。
標少的文章是須細味,難得和可貴之處是不怕以內行人身份忠實的剖析事件,令行外人有所認知,免以訛傳訛和誤解,實普羅大衆之福。
回覆刪除期待更多迷思分享。
Ray
胡亂代入角色, 只會令自己無法客觀看事物, 之後的想法, 分析及行動有機會和現實完全脫節......可惜在香港, 你要"離地"思考有機會被人罵到狗血淋頭的......
回覆刪除我看到高登仔的討論,講法官見到某名大狀會驚到賴尿,我才忍不住寫這一篇,重點是:案情事實比大狀嗰棚金牙更加緊要。另一重點是,名律師並沒有魔術棒,dead duck case怎也救不活。在那種情況下,錢可能白花。另一方面,我以前也講過有個在港鐵非禮的男教師,寫來給我問認罪一般的罰則,我跟他確定真的犯了非禮及打算認罪,便替他整理求情理由。坦白講,我以前不會有這種惻隱之心,可能年紀大了,有點仁恕之心,希望犯了錯的人從中獲得教訓,獲得自新的機會,才會幫他。我從來都不會替人「度橋」,但法律上的抗辯就會盡可能講。我不怕人留言罵我,講得有道理,我佩服你,雖然看法未必認同。無知那種,我也不會客氣地回應。
刪除匿名,標少說得好:「受害人是你親人,你會有一種想法,被告是你親人,你又有另一種想法。對我來講,我只有一種想法:客觀看法理依據。」
回覆刪除香港人普遍只重結果,不問因由。
不滿結果,才會去問因由,為的原來是要得到期望的結果。
標少,請容我詭辯一般市民的想法,暗諷一番:-
法理情 =
(a) 法
(i) 唔識、唔理
(ii) 唔合理、搵黎搞、搵黎告
(iii)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guilty
(iv) suspicious = guilty
(b) 理 --- 咁咁咁一定係我啱,咁咁咁最好
(c) 情 --- 我覺得我唔舒服,所以你唔啱。我情感行先,我認為咁先叫做好
結論: 「情」或「理」(或「情理」)大於「法」!
大家對「法、理、情」的優先次序不同!
我對匿名再加一句"act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time will that it become a universal law."
勿持雙重標準、嚴人寬己
標少, 匿名心理上對社會的掙扎和矛盾我理解,不過學習法律一段時間,看開了一點
我認為法律的公義只是文明的其中一環, necessary but not sufficient --- 我還是相信lux gentium lex...
(雖則這些掙扎久不久會回來...)
不知標少曾否試過像匿名這種對法律(庭)失望? 怎樣處理? (某女高官叫我找宗教慰藉...)
謝謝!
吹水中的 PHLI
當我還是極度無知的時候,我也曾有匿名那種想法。我不懂大道理,但lux gentium lex這motto就越來越有領悟,如果純粹為慰藉,不如找個對人生有體會又懂得談話的好朋友傾訴。標少自己修養不夠,才舞文弄墨,有時確會惹來極膚淺的留言,文章的內容也未看得懂的人,就應不恥下問,而不是jump to a wishful conclusion, an illusive one. 我盡量警惕自己要客觀評論,正努力學習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刪除很同意法律的公義只是文明的一環。法律的公義,不因個人之名,不因父之名,只因社會文明之名而來。
中大女生同意兩人之間曾拖手吻臉, 案件便變得易打, 只是, 要令女生同意這個案情, 又或者要令法官接受這是一個合理的可能性, 當中律師的功力發揮了多大作用呢? 這就不得而知了.
回覆刪除另, 我在網上看了幾篇報道, 都沒有說女生同意二人曾拖手吻臉, 只是說被告突然熊抱和強吻她, 而被告自辯時則稱曾徵得女生同意後親吻. 當然不同的報道會有出入, 真正的過程法庭才知道, 但假設這真的只是被告的說法而女生沒有同意, 則如何令法官接受這是合理的疑點, 而非全盤接受女生的可信性而採納她的證供, 似乎也不是太簡單; 感覺上這往往取決於法官一念之間.
當我在報紙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我沒有特别留意,也沒想過評論,始終是factual findings, 又不是上訴判辭,可依賴作評論的事實太少,如果不是高登links了再談非禮一文,我也不會去看他們那些討論。一念之間的決定,很難講對錯。根本不知這女生在證人台的表現,要釘也不難,視乎裁斷陳述書怎樣寫。涉及的心理是很複雜的。有時over representation可以害多於利,以經驗而言,本案的junior 傅大狀的盤問技巧也不比Senior Counsel差,他一個已足夠。我寫這篇,是對律師能力的神話反感。
刪除標少早晨.
回覆刪除我沒有看過這宗案件的報導, 請問可否提供網上新聞的連結?
原來是他!
回覆刪除曾幾何時, 該名大砲去到一個常釘裁判官(鬼官) 的庭, 是審訊案, 大砲竟然說要開中文, 要求調庭. 成功調庭後, 去到一個沒有那麼多釘的法庭後, 大砲說要開英文.
該大砲的強項是斟數, 蛋散從未有幸見識過他打案有多o力. 不過, 愚見認為, 如果打案真的打得o力, 那就不用出這種 cheap 招吧.
引述標少的說話:
回覆刪除"如果使$1460和使幾十萬打得甩的機會相若,你使幾多?當然是怕死程度和經濟能力的問題。"
"怕死程度", 一針見血, 夠抵死!
林建岳幾年前派大砲打一單超速, 超速案在裁判署變成了大案, 聽說用了一二百萬. 岳少的一兩百萬可能等同我們小市民的一兩塊錢. 人家請的大砲, 不像以上那位在娛樂版常見報的大砲, 人家在釘官席前照開波, 巧妙挑戰雷射槍, 贏得漂亮, 無須左閃右避.
蛋散你條友仔講説話唔可以講得咁白,車大砲無所謂,得罪大砲就唔得了。我寫這篇畀未見過大蛇嘅人睇咋,唔使佢地喺井底高談闊論以為好識嘢。
刪除多謝標少提醒.
回覆刪除唔知點解, 人都已經幾十勾, 但心裡面仲有團火.
其實佢地將大砲神話化, 可以理解o既. 一般市民都好難有機會見過大蛇, 就算唔好彩上來做被告人, 大蛇在疴屎定疴尿, 佢地一定無從分辨. 有 D 人贏o左就當然騎騎笑, 將個身向前對摺鞠躬多謝大蛇啦, 但有 D 就算輸了官司, 入到犯人欄都好似唔多知道發生o羊事.
有次見到個律師上來打案, 由開場到散場都同個官鬧交, 跟住成窩人仲要不停在小休時間教育被告人, 話個律師夠膽色, 官都唔怕. 到輸了案, 再教育, Lur 晒地話個被告人輸得好唔抵, 七情上面話一定要上訴同被告人討回公道. 被告人跟住同人講: "個律師好好呀, 佢應承幫我上訴呀."
有位大狀, 不得不服佢 D 人際關係技巧, 打案十打九點九輸, 但總係客似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