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公眾地方非法打鬥Unlawful Fight in a Public Place

躁漢踢小巴司機 兩人被控打鬥
2014-02-12
一段躁漢不滿不能在禁區下車,而在小巴行駛期間飛腳踢司機,嚇煞車上乘客的片段,近日網上瘋傳。片中兩名主角雙雙惹官非,躁乘客先被控以一項襲擊傷人罪,再與小巴司機同被控非法打鬥,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三月四日再訊。

        兩名被告分別為小巴司機林少安(三十五歲),及報稱保險從業員的乘客陳燦群(三十三歲),兩人同被控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三六九號外非法打鬥;而陳則再被控於同日襲擊林,致林身體受傷。

        據悉,在小巴行駛期間,次被告陳燦群疑不滿未能下車,便對司機林少安施襲,其後兩人在車外更打起架來。

網友Bernard以電郵傳了上面這則新聞給我,然後問以下兩條問題:

1. ‘兩人同被控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三六九號外非法打 鬥', 然則可有‘合法打鬥'? ‘非法' 兩字是否多餘? 

2. 普通街頭打交是否已屬非法打鬥? 已經違法?

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違反《公安條例》第25條,法例如下:

章:245 PDF標題:《公安條例》憲報編號:E.R. 1 of 2013
條:25條文標題:在公眾地方打鬥版本日期:25/04/201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先一併回答兩條問題。這控罪包含兩個元素:公眾地方及非法打鬥。非法打鬥(unlawful fight),非法二字並不冗贅,如果合理自衛的打鬥就不是非法了。如果有人打你,你擋格或推開他,表面看起來像兩人參與打鬥,如果法庭接納你的行為屬於自衛,便會判你無罪,你便不是非法打鬥了。街頭是公眾地方,街頭打架已經違反這控罪。

新聞所述案件小巴司機既是襲擊罪的受害人,又是打鬥案的被告,兩案如果兩被告都否認控罪,就不能同時審訊,因為小巴司機同時是證人和被告。這兩件案最有可能的做法是先處理打鬥案,如果小巴司機認罪而乘客否認,則先判處司機,而乘客兩案一併處理,司機只做證人。如果司機在打鬥案否認控罪,就先審打鬥案,完結後才審襲擊案。

如果打鬥發生在私人地方,譬如住宅裏,參與的人就不能控以公眾地方打鬥罪了。

4 則留言:

  1. 拳擊比賽便是在公眾地方的合法打鬥。

    標少,為什麼先審襲擊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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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拳擊是運動比賽。

      我以主控的角度去看。先審襲擊的話,證人在另一案還是被告身份,肯定會被盤問有關打鬥案的經過,可能涉及self incrimination. 如果先處理打鬥,小巴司機認罪的話,他在另兩案就是乾淨利落的證人。如果司機以自衛來抗辯而脫罪,對控方同樣有利。如果他被定罪,即credibility可能有問題,就要看其他證據了。讓我選,我會先處理小巴司機被檢控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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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標少, 如果有人打我,我擋格或推開他,是為自衛; 但倘若我忍不住向他反擊/還手, 就會被控襲擊/非法打鬥, 這樣理解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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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忍不住超越合理自衛的反擊,就成為非法打鬥,如果打死對方,便是謀殺或視乎傷勢,控以傷人、assault occasioning grievous bodily harm/actual bodily harm. 另外你在另一電郵再問球場中的打架,一般如果不嚴重,都不會檢控,因為在某程度上是比賽常會發生的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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