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就政府對免費電視發牌的決定提司法覆核的申請獲批,特首梁振英和行會早前表示已收到傳票。梁振英昨日被問會否出庭時,沒正面回應,只說會「根據過去一直以來的做法,根據機制來處理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惟他同時表明﹕「過去一直以來都沒有行政長官、總督,或者行政局,或者行政會議的成員出庭作證。」
按機制處理申請
梁振英昨午離開福建廈門前會見傳媒,被問到港視司法覆核問題。梁強調,是次司法覆核非就「一個個人的決定」申請,而是就「一個機制的決定」而申請,但未有表明會否出庭作證。
梁振英昨日再被問及為何不出席渣打馬拉松開幕禮、有何工作要做,他均表示﹕「這個問題已答過,不答了。」對於有指梁振英向銀行提及要向媒體抽廣告,梁重申「絕無此事」,又反問「怎樣澄清一些我們未做過的事呢?」
梁振英表示,要把香港與福建的商貿關係提升至特殊級別,他說上個月廈深高速鐵路落成通車,惟香港乘搭高鐵去廈門,現仍需要經過深圳北機場,希望香港高鐵落成後,兩地能直接通車。
(26.1.2014)
梁振英表示過去沒有港督或行政長官出庭作證,這樣講是事實,但他們沒有出過庭就是慣例嗎?會否出庭不是梁振英可決定的,那是一個司法決定,由法官判斷。
回歸以來,董建華及曾蔭權分別以個人或特首身分成為多宗司法覆核或民事索償案的被告,這並非新奇的事。過往他們不曾上庭並非因為他們有特權,而是基於不同的原因,粗略講有以下幾種。
對於無理申請傳召特首作證,法官會審視理據作出決定,過往也有在申請的階段拒絕了。如果把特首列為被告,特首會委派律師要求法庭剔除申請,這種例子不少。
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成員(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一起申請作司法覆核的被告一方過往例子也很多,他們都無需上庭,理由是法庭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leave),許可也不批,司法覆核的正審論據也不用考慮,被告一方就無需出庭。有些司法覆核申請只在名義上列出特首為被告,而無需傳召他上庭,所以沒有對他發出證人傳票。就算司法覆核特首的實質決定,也未必有需要傳召他本人出庭,因為會議紀錄,或者政府的信件或文件已足夠清晰,無需傳召證人已可作裁決。
梁振英及行政局成員不能自行決定上不上庭,不打算上庭就先要向法庭申請,由法官作決定。一直以來沒有行政長官或行政會議成員上庭,只是客觀事實,卻不是豁免的理由。
你對最近通訊辦對HKTV 提出用DTMB 制式, 可能會觸犯《廣播條例》, 有什麼看法呢?
回覆刪除又, TVB 不承認有作流動廣播, 通訊辦拒絕調查, 是否公平呢?
我唔識喎,唔敢亂講。自始至終都沒有詳細看這件事。
回覆刪除呢件事, 有好多法律問題:
回覆刪除1. 《廣播條例》同《電訊條例》似有衝突.
2. 通訊辦為通訊局執法機關, 有選擇性執法之嫌. (通訊辦好多人同TVB 熟)
3. 通訊局主席何沛謙本身係大律師
4. 好多定義問題, 例如: 「要約」,「入屋」, 「流動」...
5. 如果有多過5000 住戶收看HKTV, HKTV 有可能「被犯法」.
全香港人都攪到頭暈, 你有冇興趣睇下?
我真的不想花時間去看這些條例,看了也未必有過人的看法。何沛謙是一個我佩服的人。He is a good bl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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