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

法律學生的電郵

一位聲稱是法律系女學生的讀者發電郵給我,問我有關推翻莊豐源案的可能性。下面是其中一則電郵。(莊豐源案使雙非嬰有居港權,雙非即父母都非港人。)

莊豐源案主審法官為李國能,莊豐源代表律師為李志喜,堂兄妹關係而又完全未申報,公衆和辯方不知情,呢種關係為灰色地帶,但的確有強烈利益衝突觀感。而家族中有人為私院董事,13年間大賺雙非錢,該私院另一董事高調反零雙非,認為會大幅減少私院收入。

以上關係,三位非常任法官未必知情。

違反公義程序和法官行為守則,夠要求重審未?


持這種看法很明顯是社會裏強烈不滿終審法院裁決的人,尤其是親大陸的,覺得法官不闇國情,不懂《基本法》,所以要找看似合理的理據出來攻擊。

李國能和李志喜的堂兄妹關係是事實,正常情況下盡量要避嫌,以免授人以柄。但這件案要先看背景,首先,李志喜是人權、居港權案的專家,她也有代表其他非中國藉人仕提出居港權的訴訟。莊豐源案由高等法院開始(Frank Stock主審),上到上訴庭(Mayo, Leong and Rogers主審),最後到了終審法院(CJ Li, Bokhary, Chan, Ribeiro and Mason)都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沒有中途撤換律師的理由。況且,一開始有誰預料一定會上終審法院,而李國能和李志喜一定會碰頭呢?而且這不是單一法官聽審的案,而是5位地位崇高的法官,4位是常任法官,只有一位非常任,而非常任法官Sir Athony Mason是前澳洲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經常聽審終院案件,主判辭也寫了不少。如果法律界人士對李國能和李志喜的關係會不知情,那他們就應該轉到别的界别去。這種理據一定不可能是法律界中人提出來的,口吻似愛字頭的妖人較多。電郵講「公衆和辯方不知情」,公眾不知情可以理解,甚麽叫辯方,這裏是指與訟的另一方,即香港政府,他們不是乳臭未乾的吃屎娃娃,怎會不知。(吃屎娃娃並不吃屎,吃和屎都是動詞。)

至於李國能家族中人涉及私院利益,雙非嬰可獲居留權的講法,不會使人噴飯嗎?在莊豐源案裁決當時(20/7/2001),不如合資炒樓或者買舊樓改作經營劏房,利潤更可觀。當日怎會預測到雙非日後發展的情況?實在太厲害了。不如看看劉伯溫的燒餅歌有沒有六合彩號碼的預言,我都想知。

就這種憑空揣測,就可以説成違反公義原則(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我不懂答,因為我看到口號而看不到理據。至於違反法官行為指引(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這個比較具體,我指行為指引具體,起碼白紙黑字,我看過幾次。不如考下提出這種講法的人,這指引在那裏可找到?我想知這98段的指引,聽審莊豐源案的法官個人或集體違反了那一段?我見得到這方面的考慮是指引中各種關係這標題下的57至61段。李國能和李志喜不屬指引裏所指的至親關係。

網上隨時都看到精闢見解,不用思考這些見解更鞭辟入裏。這種法律問題不應寫給我,應該寫給巫師或「毛婆」,由他們施法好了。



















4 則留言:

  1. 印象中在普通法地區因為法官有利益衝突而要推翻終審判決重審的,只有皮諾切特案,當時House of Lords僅以3:2判皮諾切特敗訴,但Lord Hoffmann的太太曾在作為intervener的Amnesty International工作,而Lord Hoffmann未有申報和避嫌,因為法官有偏見而實際影響到判決結果的機會較為實在,才導致終審判決破天荒地被推翻而要重審。而莊豐源案中李國能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可能較低,而且終院是5:0作出有利莊豐源一方的判決,我相信很難以此為理由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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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假設有甚麽原因導致重審,在法律上也十分困難,終院常設法官人數有限,要另一組合來聽審未必做得到,終院條例對常設及非常設法官比例有規定。就算可以重審,結果也一樣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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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吃屎娃娃又出動了。原來標題只是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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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Just like those "a group of university students' patents", "a group of school parents", "a group of citizens", they are all the same piece of ..............

    Sorry I was insulting ............, at least ............... got nutr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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