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2014的第一個捐獻

聖誕日朋友發電郵給我,要為一件案向律政司寫信,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希望我給點意見。這朋友是未曾謀面因看拙文而相識的網友,他代表的被告是他的朋友,所以屬pro bono性質。標少二話不說,立即叫朋友注意《檢控守則》有關該事項的幾點考慮因素來造文章,寫這種信的游説力度,一定要能夠切合《檢控守則》所列要求,也要考慮當中的限制,譬如裏面第13.4段的講法:

13.4 Negotiated pleas must not be accepted if the accused maintains his or her innocence of the charges.

本案詳情我當然不能披露,也把被告一切背景資料銷毀了。上面這一段的重要性在於寫信時的技巧,既要陳情游説,又要含糊地繞過有關限制。舉例説,如果是一宗店鋪盜竊案要求撤銷控罪,如果你過份強調是無心之失,就會給律政司檢控官帶來行使酌情權的困難:- - 被告既然無不誠實意圖,拿了東西忘記付款,便是抗辯理由,理應否認控罪,接受審訊,而不應採取簽保守行為這處理方法。所以在這一點要避重就輕,不能使決策者感到尷尬。

幾日後朋友草擬了這封信給我評論,標少直腸直肚,也不怕得罪朋友,把信改寫了,幸好這朋友沒有計較,接受了我的寫法。我並非覺得朋友的信寫得不好,而是我採用不同的approach。

我是那種不講耶穌,直接了當做事的人。與其講怎樣互助互愛,實質上甚麽都不做,倒不如實際一點,坐言起行。我花了兩小時來重寫這封信。

今早收到朋友的電郵,告訴我律政司接納了辯方要求,撤銷控罪,譲被告簽保守行為。我相信這結果和我改寫這封信無關,可是朋友硬把這賬算到我頭上,我只好入賬。我在2013標少札記回顧講過,從2014年起,接受我幫助的人,要向我指定的香港社福機構捐款,於是我請朋友叫被告捐1000元給露宿者行動委員會。1000元算甚麽錢,不過,標少也不是甚麽人,叫人捐也不想太過監人乃後。這數額不大,但我的喜悅大過把錢給我,我希望播了種,大家一起灌溉。

對上一篇講老婆婆賣了兩元紙皮的欣喜,觸動我的神經,今天明報報導部份大陸在港大學生的零用錢動輒就十萬八萬,使我發神經。我沒有仇富,我只是為他們的富而愁。他們的父母也在播種,不知以後會長出一棵甚麽模樣的東西來?






8 則留言:

  1. Sure do if the next one is forthcoming.

    回覆刪除
  2. You have a very lovely and caring heart!

    回覆刪除
    回覆
    1. I try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my magnanimity and truculence, the latter at all time supersedes the former.

      刪除
  3. 標少播下善心種子,希望喚起大家一起行動灌溉,又善愛無分大少,最重要可令人間有情。善哉!善哉!

    Ray

    回覆刪除
    回覆
    1. 標少和你千金都咁有善心,我亦要多多學習,I would like to be the next one made $1,000 towards feedinghk.

      Ray

      刪除
    2. 謝謝。已有朋友發電郵給我響應捐給Feeding HK, 你當然可以繼續捐。請到http://feedinghk.org/donate-money/

      刪除
    3. even though I have no case to seek 標少's advice.

      Ray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