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蕭先生:
蕭X你好, 我的名字是XXX,你可以稱呼小弟 Arthur ,我是你標少札記的長期忠實讀者,亦是法律系學生, 之前有小事曾經求助於你,誠然得到你無私的寶貴意見, 一直銘記在心.十分感激.
由於小弟一直十分欣賞蕭X你的文章, 在最近小弟向王XX先生提到過你文章水準及可讀性之高, 高風亮節(還望先生勿妄自菲薄)之情操溢於言表,是賢能之士. 王先生知悉後,熱切希望蕭X許可, 能讓王先生在他的網頁中加入一個專屬蕭X的專欄, 將標少札記中文章轉載至此.此誠美事,敬請蕭X能考慮應允, 以嚮廣大高質素讀者為盼.
如蒙應允,有關專欄的形式的任何要求,王先生可以儘量配合( 包括專欄名稱/圖片/排位/格式等等).
有朋友鼓勵我抽出一些文章結集成書,我絕無此意。我情願少砍幾棵樹,以免浪費紙張,況且香港房子細小,有空間多放一本書,也應該放本有價值的,我的謬文,怎能為滿足個人虛榮結集成書,佔用寳貴空間呢?我既然無意把謬文付梓,那就不會涉及商業版權了。任何讀者都可隨便轉載拙作,只要註明出處,又不作商業用途便可。
歸根究底,我那些淺陋見解值得轉載嗎?這問題我當然答不了,正是賣菜阿嬸有時都可以講幾句雋永又有見地的話,標少亦然。承蒙不棄欲轉載拙作,無需先作諮詢允許,本博放置於公眾平台,任何人都可閱讀,有需要轉載以作分享、討論、謾罵或笑謔,請隨便好了。
抗議標少繞個圈借他人之口讚自己!
回覆刪除睇開啲啦大哥,偷天換日,鬧我嗰啲我又無刪除喎。你當老鼠跌落天秤囉。
刪除仲有,這他人可能是character of my own creation, 好似自己猛like自己咁。
刪除先生高風亮節,不求私利,容許自由轉載網文,使人欽佩。
回覆刪除但將司法機構整篇判案書,複製到你的網文〈如《父與子》一文〉,似乎觸及版權問題。
現實上,司法機構當然唔會追究,但行為可有違背版權法律精神之嫌。
你咁鬼婆媽好心咁唔好o水黎睇,過主啦!
刪除那是公眾文件,每一位市民都有權閱讀。上庭引用也可整篇列印呈堂。如果我可以省卻讀者自己去找,方便讀者參考本案來龍去脈,何樂而不為?在司法機構的判辭網頁,設計上也方便市民列印判辭,無需允准,根本不存追究這元素,我的做法不見得有不妥當的地方。不知這解釋你可否接納?
回覆刪除至於高風亮節云云,就當之有愧。在討論的時候,我習慣用第一手資料,以免見解不同,斷章取義,誤導讀者。
再次 post 在適當位置。
刪除多謝回覆,it's a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view。
就司法程序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1) 條有特定豁免條文。
「(1) 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11:25 及 11:29 均非本人留言。
本來無意回應「婆媽」文盲留言,但想給網友一些善意提醒。
刪除按小弟的粗淺法律知識,如在香港伺服器上載整篇判案書,嚴格來說是是違反《版權條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明顯擁有判案書的版權。
當然,香港政府咁多嘢做,唔會得閒搞你。
上面12日11:14的留言就係一個典型的標少fans,討論法律竟然可以留言話人提出版權問題係'婆媽',我如果有這種fans我只會覺得羞恥
回覆刪除如果咁樣係叫'婆媽'的話,咁標少日日在這個blog討論法律是否'婆媽'?
回覆刪除多謝回覆,it's a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view。
回覆刪除就司法程序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1) 條有特定豁免條文。
「(1) 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版權條例》〈第528章〉
回覆刪除第58條: 公共紀錄 22 of 1999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1) 開放予公眾查閱的公共紀錄內的材料可予複製,其複製品亦可供應予任何人,而該項複製
及供應並不屬侵犯版權。
(2) 在本條中,“公共紀錄”(public record) 指在立法會程序、司法程序或行政事務的過程中製
作、收到或取得的屬任何性質或類別的紀錄,並包括構成紀錄的一部分或附連於紀錄或在其他方面
與紀錄有關連的證物和其他具關鍵性的證據,而該等紀錄是由任何政府部門或須由任何政府部門保
管,或可能轉移給政府的任何部門或由其取得的。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僅屬小弟愚見,「判案書」似乎並非「紀錄 (record) 」,《版權條例》第58條並不適用。
刪除A public record is any legal document that is ordered, created and mainta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se documents are available for the public to review and obtain a copy of. A judgment falls within this category of public record and anyone can view it.
刪除Fair dealing with a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research or private study does not infringe any copyright in the work or, in the case of a published edition, in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回覆刪除Also, fair dealing with a work for the purpose of criticism or review, of that or another work or of a performance of a work, if it is accompanied by a sufficient acknowledgement (which is (11/1/2014 明報) etc... ), does not infringe any copyright in the work or, in the case of a published edition, in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刪除一覺醒來嚇我一跳,洋洋灑灑討論一大堆。不管friends or foes,有益的討論知識相長。Criminal infringement 就一定沒有,因為基本大前提是刋出這判辭並非作任何貿易用途,而且判辭也非《版權條例》第2條所列的版權作品,就算不同意判辭屬第58條所講的public record, 也可參照《證據條例》第41條對public document 的介定。最後,也起碼是引用判辭作評論用途而避免侵權的責任。
刪除從另一角度看,讀者不一定是標少粉絲,標少也可以是讀者的粉絲,引發有益有建設性的討論,大家都有知識增長,誰是誰的粉絲就不重要了。
經各大師提點,大有裨益,尤其是 advocation skills ,以後處理 copyright case,信心十足,一定贏硬。
回覆刪除任人睇的資料就是 public record,fair dealing 威力強大,原來判辭並非《版權條例》第2條所列的版權作品。
以後死人都要揀做 defendant ,蹺埋對手,等 plaintiff 出醜。
小弟不明白?請問那裡提到:任人睇的資料就是 public record?那裡提到fair dealing 威力強大?
回覆刪除哇,這問題也有得爭議?要講copyright就同時要知道什麽是public domain,不知道public domain就得收聲。判詞是法院向公衆公開的文書,屬於public domain,法官對已做出的判詞沒有任何權利,就算他是作者也不能修改或提出任何版權方面的要求,等於議會所通過,刊憲法的法律條文一樣。另外,留言的人可否隨便改個名字?真的分不清楚是誰跟誰。
回覆刪除啲邏輯好似倒轉咗,在 public domain 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 冇 copyright 是果,不是因。
刪除疑犯被判無罪釋放,釋放是果,不是因。Intellectual property 因 copyright expires 或 no copyright ,可放在 public domain,而不是放在 public domain,所以冇 copyright。
前輩指出判詞冇 copyright 實為 obvious 和 settled,可否簡略指出相關 statutory provisions 或 common law principle,以資學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