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2日星期日

轉載拙文

讀者Arthur給我發電郵,要求轉載拙作,我也藉此講一下我的立場。先看這經修改的電郵:

致 蕭先生:

  蕭X你好, 我的名字是XXX,你可以稱呼小弟 Arthur ,我是你標少札記的長期忠實讀者,亦是法律系學生,之前有小事曾經求助於你,誠然得到你無私的寶貴意見,一直銘記在心.十分感激.

  由於小弟一直十分欣賞蕭X你的文章,在最近小弟向王XX先生提到過你文章水準及可讀性之高,高風亮節(還望先生勿妄自菲薄)之情操溢於言表,是賢能之士.王先生知悉後,熱切希望蕭X許可,能讓王先生在他的網頁中加入一個專屬蕭X的專欄,將標少札記中文章轉載至此.此誠美事,敬請蕭X能考慮應允,以嚮廣大高質素讀者為盼.

  如蒙應允,有關專欄的形式的任何要求,王先生可以儘量配合(包括專欄名稱/圖片/排位/格式等等).

我記不起幫過Arthur,或者他不具名問過甚麽也說不定。他這電郵在落迷藥,把我弄得飄飄然。他應該寫blog,我應該封筆,我的中文不及他好。溢美之辭,實在誇獎了標少的謬文。然而,我間中僥倖寫了一兩篇不太粗糙的文章,湊巧講了獨特的看法,有人想轉載,那該怎辦?

有朋友鼓勵我抽出一些文章結集成書,我絕無此意。我情願少砍幾棵樹,以免浪費紙張,況且香港房子細小,有空間多放一本書,也應該放本有價值的,我的謬文,怎能為滿足個人虛榮結集成書,佔用寳貴空間呢?我既然無意把謬文付梓,那就不會涉及商業版權了。任何讀者都可隨便轉載拙作,只要註明出處,又不作商業用途便可。

歸根究底,我那些淺陋見解值得轉載嗎?這問題我當然答不了,正是賣菜阿嬸有時都可以講幾句雋永又有見地的話,標少亦然。承蒙不棄欲轉載拙作,無需先作諮詢允許,本博放置於公眾平台,任何人都可閱讀,有需要轉載以作分享、討論、謾罵或笑謔,請隨便好了。

21 則留言:

  1. 抗議標少繞個圈借他人之口讚自己!

    回覆刪除
    回覆
    1. 睇開啲啦大哥,偷天換日,鬧我嗰啲我又無刪除喎。你當老鼠跌落天秤囉。

      刪除
    2. 仲有,這他人可能是character of my own creation, 好似自己猛like自己咁。

      刪除
  2. 先生高風亮節,不求私利,容許自由轉載網文,使人欽佩。

    但將司法機構整篇判案書,複製到你的網文〈如《父與子》一文〉,似乎觸及版權問題。

    現實上,司法機構當然唔會追究,但行為可有違背版權法律精神之嫌。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咁鬼婆媽好心咁唔好o水黎睇,過主啦!

      刪除
  3. 那是公眾文件,每一位市民都有權閱讀。上庭引用也可整篇列印呈堂。如果我可以省卻讀者自己去找,方便讀者參考本案來龍去脈,何樂而不為?在司法機構的判辭網頁,設計上也方便市民列印判辭,無需允准,根本不存追究這元素,我的做法不見得有不妥當的地方。不知這解釋你可否接納?

    至於高風亮節云云,就當之有愧。在討論的時候,我習慣用第一手資料,以免見解不同,斷章取義,誤導讀者。

    回覆刪除
    回覆
    1. 再次 post 在適當位置。

      多謝回覆,it's a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view。

      就司法程序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1) 條有特定豁免條文。

      「(1) 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11:25 及 11:29 均非本人留言。

      刪除
    2. 本來無意回應「婆媽」文盲留言,但想給網友一些善意提醒。

      按小弟的粗淺法律知識,如在香港伺服器上載整篇判案書,嚴格來說是是違反《版權條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明顯擁有判案書的版權。

      當然,香港政府咁多嘢做,唔會得閒搞你。

      刪除
  4. 上面12日11:14的留言就係一個典型的標少fans,討論法律竟然可以留言話人提出版權問題係'婆媽',我如果有這種fans我只會覺得羞恥

    回覆刪除
  5. 如果咁樣係叫'婆媽'的話,咁標少日日在這個blog討論法律是否'婆媽'?

    回覆刪除
  6. 多謝回覆,it's a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view。

    就司法程序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1) 條有特定豁免條文。

    「(1) 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回覆刪除
  7. 《版權條例》〈第528章〉

    第58條: 公共紀錄 22 of 1999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1) 開放予公眾查閱的公共紀錄內的材料可予複製,其複製品亦可供應予任何人,而該項複製
    及供應並不屬侵犯版權。

    (2) 在本條中,“公共紀錄”(public record) 指在立法會程序、司法程序或行政事務的過程中製
    作、收到或取得的屬任何性質或類別的紀錄,並包括構成紀錄的一部分或附連於紀錄或在其他方面
    與紀錄有關連的證物和其他具關鍵性的證據,而該等紀錄是由任何政府部門或須由任何政府部門保
    管,或可能轉移給政府的任何部門或由其取得的。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回覆刪除
    回覆
    1. 僅屬小弟愚見,「判案書」似乎並非「紀錄 (record) 」,《版權條例》第58條並不適用。

      刪除
    2. A public record is any legal document that is ordered, created and mainta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se documents are available for the public to review and obtain a copy of. A judgment falls within this category of public record and anyone can view it.

      刪除
  8. 典型的標少fans2014年1月13日 上午1:09

    Fair dealing with a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research or private study does not infringe any copyright in the work or, in the case of a published edition, in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回覆刪除
    回覆
    1. 典型的標少fans2014年1月13日 上午1:28

      Also, fair dealing with a work for the purpose of criticism or review, of that or another work or of a performance of a work, if it is accompanied by a sufficient acknowledgement (which is (11/1/2014 明報) etc... ), does not infringe any copyright in the work or, in the case of a published edition, in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刪除
    2. 一覺醒來嚇我一跳,洋洋灑灑討論一大堆。不管friends or foes,有益的討論知識相長。Criminal infringement 就一定沒有,因為基本大前提是刋出這判辭並非作任何貿易用途,而且判辭也非《版權條例》第2條所列的版權作品,就算不同意判辭屬第58條所講的public record, 也可參照《證據條例》第41條對public document 的介定。最後,也起碼是引用判辭作評論用途而避免侵權的責任。

      從另一角度看,讀者不一定是標少粉絲,標少也可以是讀者的粉絲,引發有益有建設性的討論,大家都有知識增長,誰是誰的粉絲就不重要了。

      刪除
  9. 經各大師提點,大有裨益,尤其是 advocation skills ,以後處理 copyright case,信心十足,一定贏硬。

    任人睇的資料就是 public record,fair dealing 威力強大,原來判辭並非《版權條例》第2條所列的版權作品。

    以後死人都要揀做 defendant ,蹺埋對手,等 plaintiff 出醜。

    回覆刪除
  10. 小弟不明白?請問那裡提到:任人睇的資料就是 public record?那裡提到fair dealing 威力強大?

    回覆刪除
  11. 哇,這問題也有得爭議?要講copyright就同時要知道什麽是public domain,不知道public domain就得收聲。判詞是法院向公衆公開的文書,屬於public domain,法官對已做出的判詞沒有任何權利,就算他是作者也不能修改或提出任何版權方面的要求,等於議會所通過,刊憲法的法律條文一樣。另外,留言的人可否隨便改個名字?真的分不清楚是誰跟誰。

    回覆刪除
    回覆
    1. 啲邏輯好似倒轉咗,在 public domain 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 冇 copyright 是果,不是因。

      疑犯被判無罪釋放,釋放是果,不是因。Intellectual property 因 copyright expires 或 no copyright ,可放在 public domain,而不是放在 public domain,所以冇 copyright。

      前輩指出判詞冇 copyright 實為 obvious 和 settled,可否簡略指出相關 statutory provisions 或 common law principle,以資學習。謝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