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被告包括報稱無業的招顯聰(29歲)、張漢賢(40歲)、15歲陳姓學生,及女被告謝詠雯(29歲),均否認去年12月26日未獲許可證進入金鐘龍和道的中環軍營。
答辯高呼:專制殘暴
招上庭答辯時高呼「專制殘暴,中國殖民政府,政治打壓。我,香港居民招顯聰,無罪」,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制止,強調法庭並非發表政見之地。
眾被告除了陳,皆無律師代表。張指當值律師服務拒絕代表3人,裁判官稱當值律師有權酌情處理,他們散庭後再次接觸當值律師服務。
控方稱現有15名證人,包括6名解放軍。裁判官遂押後至下月27日預審,各被告准以現金500元擔保外出,不得接觸該6名軍人。招於散庭後重申藉行動表明反對建設軍用碼頭。
【案件編號:ESCC393/14】
被告指當值律師服務拒絕代表他們,為免一般人誤會這是基於政治原因,我在此要作一些解釋。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服務範圍相當廣闊,超過300項刑事罪行,但不包括初級偵訊、小販、交通及政府部門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es)。當值律師不代表這些被告,原因是他們面對的控罪並非訂定代表的範圍,而沒有其他原因。當然如果值得的話,偶然當值律師也會行使酌情權,代表服務範圍以外的被告。納入服務範圍內的被告,案件第一次提堂費用全免,無須入息審查,之後符合入息審查,只須繳付$460,便由頭代表到尾。
究竟應不應該行使酌情權代表被告呢?我看不到這種價值。這件案是政治性質的多於法律上的爭拗。純法律看,被告屬公民抗命抗上腦的抗辯,除了喊幾句狗屁不通的口號,我看不到抗辯的理由。我在再闖軍營一文粗淺的講了控方會怎樣舉證,剩下的只好看被告了。他們有權反對興建軍事碼頭,有權要求解放軍退出香港,有權叫打倒共產黨的口號,有權像啦啦隊搖旗吶喊翻跟斗,不過不能闖入禁區內這樣做。
擔保條件也確實荒謬,500元現金大概是警察給各被告保釋上庭的金额,繼續以這金額延續保釋是正常做法,叫被告不得接觸該6名軍人,不是有點怪誕嗎?如果被告認識證人,或者黑社會勒索案,法庭命令被告不得騷擾證人作保釋條件之一,我可以理解。本案命令被告不得接觸案中6名軍人,不覺得有點可笑嗎?真的有這必要定下這種毫無意義的擔保條件?何不也叫他們不要接觸拘捕他們的警察?被告有干擾這些解放軍的潛在可能性嗎?倒不如命令被告不准走近解放軍軍營若干米的範圍,那反而更有意義。
我覺得不少裁判官做慣做熟(mechanical?),都只是在背台詞,是順口溜、急口令...... 毫無意義的擔保條件應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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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份工做熟了不會產生慣性?慣性的好處是不會遺漏,這次是純抓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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