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

葉劉淑儀的蠢話


葉劉:截取通訊港府應檢控

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表示,根據法例任何人不可在無許可令之下截取通訊,若有證據港府應提出檢控。

曾經擔任保安局長的葉劉說,相信警方正追查美國前中情局人員斯諾登的行蹤。

葉劉淑儀表示,特區政府應該依據現有協議和法例,處理斯諾登事件,現有法律亦為斯諾登提供足夠保護,他可以依據國際難民公約尋求政治庇護。

葉劉淑儀又指,根據本港《截取通訊條例》,任何人不能在沒有手令下非法截取通訊,如果港府得到具體的證據,例如電腦資料,應該向涉及的人員或機構提出檢控或者透過外交部向美國政府提出抗議。

但她表示,斯諾登事件除了傳媒報道外,沒有其他證據,認為要得到斯諾登的電腦,才可考慮檢控。
(16.6.2013 明報即時新聞)

葉劉淑儀真的有點寂寞,抑或想講些別人還沒有講過的東西來遮醜,遮甚麼醜?她曾經建議斯諾離開香港。可惜,她又講了一堆新的蠢話。

葉劉淑儀在2003年七一遊行之後離職,儘管貴為前保安局長,法律並非她的強項,未弄清楚,還是少講為妙,除非面皮有標少一半的厚,亂講也不覺得醜。她所講的《截取通訊條例》(Cap 532)在2006年已廢除了,取而代之的叫《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 AND SURVEILLANCE ORDINANCE (Cap 589),這錯也算吧。問題是任何人不可在無許可令之下截取通訊,違反的話卻不能檢控。何解?理由是並非一切違反法例的行為都自然等同犯罪。《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訂定的目的,在詳題(Long title)說明了:本條例旨在規管由公職人員或由他人代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以及規管公職人員使用或他人代公職人員使用監察器材,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An Ordinance to regulate the conduct of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use of surveillance devices by or on behalf of public officers and to provide for related matters.)條例訂立的目的是規管,就截取等(interception)而指明的部門而言,是香港海關,警務處及廉政公署,就秘密監察等而指明的部門而言,是前述3個再加入境事務處(Schedule 1 Cap 589)。違反這法例的話,截取的資料便屬違法得來,不能呈堂。條例沒有一處講違反便屬犯法及罰則,又何來檢控呢?

還有,就算違反便屬犯法及訂下罰則,也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美國佬在香港以外入侵香港電腦,罪行發生地點不在香港,你奈得他何?

7 則留言:

  1. 標少說得對,葉劉發嗡風。美國政府如果有入侵中大互聯網系統,應該是了犯《電訊條例》第27, 27A條 或《電訊(管制干擾)規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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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ar Chamber,

      There is still a jurisdiction problem. The unauthorised access happened in US not in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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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個記者都應CHECK真D個條例明la..
    又唔係DIRECT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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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入侵的系統或電腦在香港,即罪行發生地在香港,沒有司法權的問題。標少的顧慮應該是發生在美國境內的監控事件,那些才有司法權的問題。

    不過一切只是大家(由葉劉帶頭)的想當然,吹下水。斯諾登只是情報分析員,不是負責入侵的特工,他手上資料頂多證明美國政府資料庫內有中大被入侵的證據,一般常理,當然是美國政府所為。但要達到刑事舉證標準,證明美國政府授權入侵,還差很遠。

    斦以大家無需太認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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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寫這一篇是公眾蠢人物給我批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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