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星期一

佔中之前已犯何法?

梁振英批佔中 戴耀廷:愈打壓愈堅定

質疑為犯法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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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表示,七大問題將於10月數千人參與的商討日討論解決辦法,他說未來日子將繼續與各組織討論,將商討文化滲入各階層。被問到佔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戴耀廷指出,最好的情況是中央接受市民意見,政府拋出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案,毋須佔領中環便有真普選;至於最壞情況,則是佔中後,派出警方甚至軍隊清場、鎮壓運動。他相信中央和政府都會理性處理,強調活動是和平的。

梁:不會姑息犯法行為

不過,特首梁振英昨日斷定運動將破壞社會秩序,在商討日舉行期間,梁振英在出訪美國前,以強硬姿態狠批佔中,指政府未推動政改諮詢亦未有政改方案下,「去搞一些犯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動」,令人質疑是「為犯法而犯法」,他認為佔中根本不可能和平、不犯法。梁振英強調,特區政府有決心執法,防止及處理任何犯法,亦不會姑息任何犯法行為。他指政府有誠意適時啟動政改諮詢,又指本港高度自治權較西方任何城市,如美國紐約、華盛頓更高,又稱現時並非憑空談普選,「什麼叫國際標準,而是我們已經有《基本法》,已經有人大常委的決定」。

朱耀明斥梁轉移視線

對於梁振英的言論,佔中另一發起人朱耀明直斥對方是轉移視線,強調佔中會否發生,與特區政府有絕大關連,只要政府拋出真普選,佔中便不會發生。另一發起人陳健民表示,不明白梁以什麼基礎批評佔中「為犯法而犯法」,指他對行動不了解,形容梁只是「無方案政府批評無方案運動」。戴耀廷亦直言佔中「叫得公民抗命,便一定會違法」,他強調運動非暴力,認為梁對法治理解程度很差。

出席商討日的時事評論員李鵬飛批評,梁振英說法反映其思維狹窄,甚至是在恐嚇港人,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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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13 明報節錄)

梁振英這「為犯法而犯法」的「佳句」,實在太缺乏政治智慧,他極其量呼籲市民不要「犯法地争取」、「為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以身試法」等,總比「為犯法而犯法」這句好得多。擺到明搞佔中是普選的角力,而非無端挑戰法律,又怎能指責他們為了犯法才去佔中呢。

梁振英講特區政府有決心執法,防止及處理任何犯法,我對於「防止」這兩個字不禁要揣摩一下。講防止犯法,即防患於未然,亦即未佔中就先拉人,否則何以防止犯法?未曾具體地犯法,已經可以檢控的法律,我相信可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1)(a)去推敲:

(1) 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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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第10條(1)(a)所講的煽動意圖,在同一法例第9條(1)列出了多種情況,適用於處理佔中犯法的會是第9條(1)(g)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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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故此,呼籲別人參與佔中,有具體方案安排怎樣去佔領之後,便可能在未付諸行動之前就已犯法。現階段還未致於慫使他人不守法,所以還未犯法。另一種被檢控的可能性我在 佔領中環與《基本法》第18條之三 一文討論了。本文是因應梁振英講特區政府有決心防止犯法而寫,並非表述贊成或反對佔中的立場。

又有謂最壞情況,則是佔中後,派出警方甚至軍隊清場、鎮壓運動。出動警方清場尚有可能,出動軍隊就只有駐港解放軍,駐港解放軍何時可動用,《基本法》第18條有明確規定,我在佔領中環與《基本法》第18條 及佔領中環與《基本法》第18條之二 都討論過,駐港解放軍並無法理依據可以出動,這裏是中環,不是天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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