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星期二

Indecent Assault and the City非禮之城?

如果有女性朋友到香港遊玩,我一定會告誡她在繁忙時間乘搭港鐵,小心被非禮,男性的話,我會告誡他在車廂內遠離女性。我不知香港每天發生多少非禮案,就算有報案的數據,也不能反映實際的罪案率,因為在人多擠逼的地方,發生了非禮,受害人可能有懷疑,但未必有足夠證據,甚或受害人根本不知道。非禮也不一定人多擠逼才會發生,我拿兩宗昨天和今天閱讀的上訴案來討論一下。兩宗都是很簡單的案,我把案情部份貼了出來,有興趣閱讀完整的判辭,可隨連結登入去看。兩宗結果都是上訴駁回,維持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文定 HCMA582/2012

背景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共傳召了兩位證人作供,廖女士(“PW1”)是投訴人,另一位是到場警員(“PW2”)。

3. PW1的證供要點如下:

(1) 在案發當日約下午2時半,她正在控罪所指的店舖內揀選物品,她當時正面向貨架,而她的位置附近並沒有其他人。後來她覺得有人從後貼近,臀部被壓,她感到對方的體溫,那人沒有「郁動」,情況維持了約7至10 秒。

(2) 她向後觀望,見到對方的左上半身,那人依然是貼近她,其下身「掂住」她的臀部,與她沒有距離。她說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之後,那人便離開。

(3) PW1說她當時有些驚慌而想不到如何反應,她亦感到憤怒及不知所措,她只是一直望著對方。她指出,貼住她臀部的那人便是上訴人。她說上訴人在舖內擔天望地後有轉頭看著她。她大聲質問上訴人為何「非禮」她,對方回應說「行過啫」。她就決定報警,並要求上訴人不要離開。在這之前,PW1說她並沒有見過上訴人。

4. 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有很全面地盤問過PW1,涉及的議題包括店舖裡面的陳設、PW1身後的空間、其他顧客的位置、PW1被貼緊的時間、她轉頭觀望的角度、及其視線範圍等等。PW1都已一一作答。辯方的基本說法是事件可能是意外觸碰。PW1反駁指她不認為上訴人是意外地觸碰了她。

5. PW2是到場調查及拘捕上訴人的警員。在盤問下,PW2同意上訴人當時相當合作,他的態度也沒有異常。上訴人在警誡下回應說:「我無做過。我剛才入嚟響佢身後面經過,我係經過佢,係佢左手邊貨架睇嘢囉。」

辯方證供

6. 上訴人選擇了作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總結指出,上訴人否認與PW1有任何身體接觸,不過,儘管他堅稱他身體沒有接觸過PW1,但他不排除,或許是他的背囊意外地碰到PW1,是意外觸碰。(見裁斷陳述書第6段)至於上訴人供詞中的細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之辯方案情部份已有清楚的總結。(裁斷陳述書第 7(i)至7(ii)段)

定罪裁決

7. 就證人的誠信問題,經考慮後,裁判官相信PW1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事發過程就是如PW1所說的情況。經過對證供的全面分析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確實干犯了猥褻侵犯罪,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也詳細地交代了理由。(見第 8至22 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定 HCMA 128/2013

控方案情

2. 控方案情可簡述如下:事主 (控方第一證人) 和上訴人同時在金鐘港鐵站等車,上訴人從褲鏈中取出勃起了的陰莖,壓向事主的臀部,事主察覺,向他指責,當上訴人離開時被旁人截停。

辯方案情

3. 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他的辯護大律師 [2]於盤問時,著力於質疑事主見到的是否陰莖。

4. 上訴人在現場被捕,他的即時反應是:他沒有“掂”事主,是他的環保袋撞到她而已。

裁判官的裁定

5. 裁判官信納事主和其他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他們的證詞。她也裁定了:

(一) 上訴人以他的陰莖壓向事主的臀部,觸碰維持了一至二秒;
(二) 這行為是刻意的,絕非意外,是故意的侵犯;
(三) 這侵犯是猥褻的;
(四) 上訴人在侵犯時有猥褻意圖。


第一宗上訴案情比較少見,在超市裏以下身壓人臀部,如果拿個秒錶來看,7至10秒,以擠壓而言,時間不短,有點難以想象,正常講給人這樣壓着,一早就閃避了,證人在時間方面的描述有點問題。被告事後沒有逃跑,警員到場又否認指控,還有甚麼可以講呢?

第二宗上訴案情也並非一般常見的車廂內非禮,在月台上就急不及待的非禮算是十中無一的案,唯一可以想到的原因是要逃遁比較容易,不會困在車廂內脫不了身。像這被告連器官也拿出來就比較少,當然我也看過在車廂內也這樣做的非禮上訴。

兩件案都是事實裁斷(factual finding)的案件,證據主要來自受害人,第二宗比第一宗容易審,因為被告有逃跑(flight)的因素,可以視為支持控方證供的佐證,把被告定罪比較容易。非禮這種主要靠受害人的證供便足以定罪的案件,我以前多次討論過,也跟讀者辯論過 (可參考我以前寫過的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再談非禮 等10多篇相關課題的文章)。因為摸胸壓臀之類的觸按式犯罪行為,受害人不會因此脫皮或弄瘀,真的遇上有心誣捏,豈不是很危險?這問題真的難答。但要誣捏,又何止非禮。誣捏你「打荷包」,同樣是一對一,口同鼻抝的。畢竟誣捏也要有動機,發生的情況比較少,出於誤會反而比較難搞。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一文,寫過這兩段話作為忠告:

萬一成為受害者,應該怎樣處理呢?首先,不要反應過敏,請先弄清楚是否行車顛簸,引致意外的接觸,以免冤枉好人。若果在擠逼車廂,要看清楚是誰擠壓或摸你,否則不知是誰幹的,白白被非禮。肯定了真的被非禮,便應指責被告,叫其他乘客幫忙及報警,不要讓被告走掉。在那種情況下不能做淑女,羞愧畏縮。但千萬不要做潑婦,不能罵不堪入耳的說話,否則惹來其他乘客厭惡,不肯挺身相助。在現場對被告的指責要清晰,但不要過份詳盡。要搞清楚對方用左手抑或右手,左邊右邊等。在場的乘客有可能是證人,到場的警員必定是證人,他們都有可能覆述在現場投訴的對話。如果他們的講法與受害人的不一致,要把被告定罪便會增加難度。
.........
假若是男性面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非禮的指控,又應該怎樣反應呢?沒有做過當然要否認。在人多擠逼的車廂,盡可能不要靠近女性,尤其避免下身的接觸。若果是由於行車顛簸引致,第一時間應該挪移避開。

可能我評論非禮的文章太多,間中收到讀者求助的電郵,幾乎全部都是有關非禮案的。其中一宗正在審訊中,來往電郵超過100個。我主要考慮被告抗辯的準備有沒有遺漏,上到法庭就要靠盤問的技巧,那是律師的工作。我當然不能完全排除寃案發生的可能性,不管採用那一套法制,都不能十全十美。男士被誤會非禮是羞辱性的指責,首先不要逃跑,因為逃跑是相當不利的因素。如果發生在人多擠逼的車廂,意外的觸碰後,一定要移開身體,那是最穩妥把麻煩減到最低的做法。被指責雖然humiliating,也不要激動反駁甚或謾駡,斯文有禮也可能使對方猶豫,感到錯怪好人。非禮罪的法律元素,可參考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一文。我返港時在繁忙時間乘搭港鐵,也小心翼翼,寧願上不到車,也不跟女士擠在一起,瓜田李下,遭人瞪眼也不好受。不立非禮城牆下,省卻不必要痳煩。









9 則留言:

  1. Hi Bill,

    Below is an interesting story. The defendant (a lady) loves to keep her camera recording on every second she walks on street, and often claimed to be indecently assaulted. (According to her, many males intentionally bump onto her)

    And this is what happened yesterday.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0618/51489757

    I wonder why the trial has to be delayed for 3 months, assuming it was really a trial fixed.

    The lady still keeps her habit of taking video as she walks on street.

    https://www.facebook.com/chunglongsaihk?fref=ts

    As a male, I can only hope that I won't encounter any female like her on the street. If the police believes her, I will be charged with indecent assault. If the police does not believe her, she will at most be charged with common assault only (Or no charge at all). How unfair i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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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cannot rule out that some people are paranoid, male or female. The news itself also shows male may be victimized by false allegations. It is course rather time consuming and stressful to be a victim in this case. This lady's facebook postings are rather scandalous. It can end up in court for defamation lawsuit. The news reported that the case was adjourned for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From the prosecution's point of view, it may be to do with what can be extracted from the defendant's facebook to refute her allegation of being indecent assaulted earlier on. Her paranoia thinking may earn her a bed space in the mental hospital.

      Awkward things do happen in daily life. You still remember the indecent assault case committed by the doctor from Caritas Hospital. It was a very queer case. He indecent assaulted a female in the street at midnight. Sometimes momentarily anomalous behaviour cannot be explained rationally. That said, no need to be over worried. Otherwise many people will end up in the lunatic asy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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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閱讀你的文章令我對在大學選收法學系有所改觀, 令我對法律的興趣增加不少.

    假設有一男性(只是假設,他的性取向是正常的,正當職業,沒有案底)在港鐡車箱(上班時間,不是超級擠迫, 但也不便轉身或移動)被一名女子(性取向也是正常的,正當職業,也沒有案底)懷疑那名男子非禮她(她感覺到她的屁股被那男子某部份多次接觸,她不清楚是那一部份,但肯定是下身某部份), 那男子的反應當然嘩然, 那男子理當知道他自己是有做還是冇做到的, 與其當場否認跟她理論,一定會處於下風(因為我相信在一般情況低下, 警察/法官/在場人事都會偏向相信女方的証供-*假設她的証供是合理的*).

    我的問題是, 如果那男子立即報警(先於那女子)在車箱被一名女子用屁股非禮. 那女子亦不甘示弱, 也報警在車箱被一名男子非禮. 如果警察到場, 會怎樣處理呢? 在非禮的過程中, 一定是有兩個人的身體某部份在不同意下被接觸而導致有非禮的主觀現象. 那法律怎樣去決定是A碰B,or B碰A, or AB互碰呢? 是否先報警者有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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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成為標少粉絲會的唯一會員。讀甚麼科,做甚麼工,甚至無工做,都應該懂一些法律。所以標少也懂一些法律。

      你的問題很有趣。女人非禮男人或女人,同樣犯非禮罪,法例這樣寫: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3), a person who indecently assaults another pers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imprisonment for 10 years.

      Person可男可女。

      首先,誰先報警,沒有定律誰比較有利,否則所人惡人都會先告狀。你舉的例那女士比較有利,一,在車廂內未聽過有男士被非禮的個案,不能排除發生過的可能性,男人可能享受被非禮或者太無面羞於啟齒,故此一般傾向接納男人非禮女人。二,你講的女人先發難提出指責,男人是譁然之後,繼而口角,再反指責。三,法律上沒有定律去決定誰先碰誰,一切都是事實裁斷,即是究竟相信誰的講法,第一關是警察決定檢控那一個,然後要看庭上的表現,被告沒有案底也是考慮因素------犯案傾向(propensity to commit a crime)。

      早幾個月有位年青男教師電郵給我,承認在地鐵非禮,問我怎樣求情。他有正當職業,過往無案底。可見,這些只是考慮因素,抗辯也可以被定罪。如果兩人在車廂內觸碰不存猥褻成份,那就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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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關是警察決定檢控那一個 >
      這個便是關鍵. 第一, 男子先報警, 警察理應受理. 警察不能以以往有沒有發生過而去判斷舉報是否合理. 第二, 存在猥褻成份與否只是受害者個人感覺的表述. 第三者(警察)只是從(所謂)受害人表達的言詞去理解. 車箱擠逼, object A 與 object B 有多次接觸不出為奇, 但受害人硬要加入主觀猥褻成份的感受入事件當中, 被告真係好難為此解脫. 警察是為人民服務, 不應有主觀判斷而去決定檢控那一個. 因為猥褻這詞彙可能已有男女不平等的主觀約定續成承的解說, 大部人第一印象一定會以為是男性非禮女性. 如果當男性先報警而警察反而相信女事主而去選擇檢控(懷疑)受害者-男性. 那警察為人民服務便有男女之別嗎? 根據基本物理現象, 作用力等如反作用力, 如object A 碰撞 object B, object B 一定會感受到object A發出的相同力度, 而當object A開始留意到自己開始同object B有碰撞時, 開始嘗試用力控制自己對抗列車的顛簸, 當中反而可能出現大力與細力的不同力度的觸碰,這個有力與細力現象可能會增加猥褻成份, 當然object B也同樣受到列車顛簸加上人多擠逼的因素而同object A有主動觸碰. 這個看似簡單的物理現象竟然最後變成非禮事件, 全因一個詞彙 - 猥褻. 猥褻與否,施/受者有不同的情度與理解, 當中男性與女性及身理/心理因素也有不同(如果女性正當回味與男友相處一刻時的感覺又或者女性正當回想和前度男友分手原因. 受者當時的心理因素會對猥褻成份與情度有不同理解). 警察身為局外人怎樣能夠決定檢控那一個呢? 真是難以理解. 我要努力賺錢買車自駕上班, 以免在顛簸車箱出現牛顿第三定律時被誤會非禮, 又或者賺多些錢去整容, 整到劉華/古天樂一樣, 就算不幸遇上被誤會非禮,起碼在第一關警察決定檢控那一個, 我的樣貌也佔優. 如不幸上到庭, 法官可能也是劉華粉絲, 那麼事實裁斷的事實便會被主觀印象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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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你覺得第一關不是由警察去把守,應該是誰呢?報警當然警察要決定受理不受理,報警的人當然可以成為受害者或被告,或者兩樣都不是。如果警察覺得兩人所講都有可能,警察可能叫兩人和解,互不追究,或者覺得A比B更可信,但證據薄弱,尋求律政司指示,或落案檢控,由法庭決定。除此,已沒有其他辦法。男女當然一視同仁,但客觀也受主觀經驗影響,否則所有單對單的案,警察都不管了。如果男的先報案就告那女的,那麼就會成惡人先告狀的現狀,我只是回應你假設的問題講一般的考慮因素,不要把它昇華。買車自駕上班只解決了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問題,你不去街嗎?首先不要過份緊張,否則做人還有樂趣?有興趣可以去法庭看一下非禮案的審訊,比憑空想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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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男的先報案就告那女的,那麼就會成惡人先告狀的現狀 > 是否你也主觀地認為男一定是非禮者? 而男先告人一定是想惡人先告狀呢? (我提出男先告人的想法是因為我認為警方及女方也要認識碰撞是相互作用, 男碰女, 女也有碰男.)

    惡人先告狀 -> 是否惡人, 是不是也需要法庭決定呢? 如果警察第一關便去決定男的是惡人, 而落案檢控. 那麼上到法庭, 男的一定處於下風. 如果有人硬要加插猥褻思想入一個純粹車箱擠迫的事實, 作為在男會非禮女的主觀判斷下的受害者(男)是否應該先報警被非禮作為自保比較有利呢? 如果處於被動等候女方報警, 待警察到場再加入警察的主觀男會非禮女的判斷, 男的一定百辭莫辯, 水洗都唔清. (如果男方樣貌不討好, 簡直係樣衰, 但心地良善, 連螞蟻都唔會踏死.), 咁佢就一世.

    標少, 我是你的粉絲, 我希望法律可以令到社會更加公平及公正. 我只覺得香港宅男/港女愈來愈多, 如果宅男唔懂得爭取有利位置, 當出現以上情況, 比人"蝦"到上心口都唔識反應就真為佢地父母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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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一開始講只是說女的比較有利,誰是誰非並不是這樣三言兩語就可下定論。我blog裏也呼籲女士不要神經過敏,我盡量希望看法持平又公正。先報警自保並非正確做法,譬如有人指責我在車廂非禮,我會否認(假如我無做過)兼解釋是她誤會,如果她還指責,我會建議我替她報警。我不是惡人先告狀,我沒有反控,我顯示我沒有做過,也不怕警察來調查,最後其實我也有機會被檢控。我會信賴制度,用法律去處理。如果你擔心宅男不懂保障自己,你介召他們看我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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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真的是標少, (我會建議我替她報警)你所用的以退為進的方法的確是上策. 我的反客為主真是相形見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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