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星期二

事主匿名

如心襲擊案控罪書隱事主名

4南亞漢提堂


【明報專訊】華懋慈善基金主席龔仁心次子龔皓上周五遇襲後,警方落案起訴4名無業的南亞裔漢蓄意傷人罪,案件昨於荃灣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惟控罪書中事主身分則已改為「X」。

首3名被告是巴基斯坦裔人,分別是Abbas Yasir(32歲)、Malike Zohaib Naeem(27歲)、Iqbal Pervaiz(25歲);第四被告為印度裔的Ravi Dass(28歲)。首被告及四被告報稱住在屯門泥圍同一單位,其餘兩名被告無固定居所。控罪書指出,4名被告於6月7日在荃灣如心海景酒店暨會議中心地下停車場惡意傷害X,使X受到嚴重身體傷害。

律政司﹕沒檔案未能評論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署方尚未收到該案件的檔案,故現時未能評論,稍後收到警方提供的檔案或相關資料後會檢視有關事宜。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而言,案件中若有「受驚恐中的證人」,就會隱去事主名字,如強姦、勒索案的事主,又或事主是兒童;另一可能是事主身分特別,該事主要求控方隱名,否則不出庭作供。陸認為本案事主是成年人,加上事件已被傳媒廣泛報道,他形容控罪書隱去事主名字的做法可謂「百思不得其解」。

大律師﹕百思不得其解

控方在庭上表示,第四被告有10次案底,其中兩次與暴力有關。辯方透露首、次被告正尋求庇護,第三、第四被告則提出酷刑聲請。4名被告申請保釋,惟遭裁判官拒絕。案件押後至6月14日候警方安排認人手續,所有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TWCC1498/13】

(11.6.2013 明報)

以本案暴光程度而言,用英文字母來代替事主的名字,意義不大,到了審訊時也用代號,也不見得有甚麼實質作用,相片早登了出來,尋仇的人也找上門了,叫甚麼代號還管用嗎?

當然以法律而言,我們要叫某人為X或者其他代號,要講權力的來源,不能像報紙講得這樣馬虎及誤導。一般案件而言,權力來自法例第221C章《公訴書規則》第6條,被告或其他人都可以在控罪書內不用真實名字來描述。在不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的情況下,甚致可稱之為“身分不詳的人” (person unknown)。保障證人身分的理由,可參考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除了可閉門聆訊外,也可以不披露證人姓名。

至於像強姦那類的性罪行案件,就受到更嚴格的法例保障,與上面報導所講「受驚恐中的證人」毫無關係,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申訴人身分的保密,及第157條,清楚說明了各種不准發布及廣播的情況。

兒童或少年人而言,涉及少年法庭法律程序的,就受到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20A條所規管,不論該項法律程序中,兒童或少年人是被告或證人,都不能報導姓名、地址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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