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黄毓民陳偉業非法集結的緩刑怎樣才會執行


陳偉業稱七一不避忌「預咗坐」
官批黃毓民自辯失實

【明報專訊】剛退出人民力量的黃毓民,以及人民力量的陳偉業,2011年7月1日晚上堵塞中環馬路,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昨日黃被判囚6星期、緩刑14個月,陳被判囚5星期、緩刑12個月;兩人各罰款4800元。

緩刑期犯刑事可判囚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緩刑期間一旦他們干犯刑事罪,除非罪行輕微,否則有可能須完成原來的判監。但陳偉業已表明,不會因此在今年七一遊行「避忌」,更稱「豁出去,預咗坐(監)……唔係呢單(案件),就係下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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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13明報)

黄毓民、陳偉業兩人被判緩刑,在甚麼情況下才會執行呢?

首先,他們要在緩刑期間再犯事,因此再被定罪,就算定罪的時候已經過了緩刑期,同樣可以執行原本所判處的緩刑。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事,但沒有被定罪,這緩刑就不能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事被定罪,但新定的控罪刑罰不能懲處監禁的,緩刑一定不能執行。例如胡亂過馬路,最高罰款2000元,沒有監禁的的懲處,就算定罪也不能執行緩刑。

合符執行緩刑的新定罪,在法律上提供了4種處理方法:

(a) 法庭可命令緩刑須予執行而原來刑期不變;

(b) 法庭可命令該刑罰須予執行,但原來刑期則由較長或較短的刑期代替;

(c) 法庭可藉命令更改根據第109B(1)條作出的原來命令,方式是將原來命令所指明的期間,改由另一期間代替,而該另一期間的屆滿時間不得為自作出更改當日起計3年之後;或

(d) 法庭可就該緩刑不作出任何命令,

而除非法庭考慮到自判處緩刑以來所出現的所有情況,包括其後所犯罪行的事實,認為根據本款(a)段作出命令並不公正,否則須如此行事,而凡法庭認為如此,則須述明其理由。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條)

如果陳偉業七一遊行再被控非法集結,繼而定罪,會執行5個星期的緩刑,是正常的結果,除非他在本案上訴得直,撤銷了緩刑,否則再犯性質相同的控罪,難逃牢獄之災。

5 則留言:

  1. Bill,

    The link to legislative council/ the council member does not work for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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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I am lost. Don't understand what you mea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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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the link to 立法會.

    Perhaps that's due to the copying from the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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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see. I just copied from the source and would normally remove the link and forgot to do so this time. It does not work for me ei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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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講起新定罪引起執行緩刑的計算辦法,2005年高等法院聽審上訴就誤解了法律 (HKSAR v. ALI AMJAD HCMA689/2005),計了新定罪日期而非犯事日期作為執行緩刑的觸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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