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業稱七一不避忌「預咗坐」
官批黃毓民自辯失實
【明報專訊】剛退出人民力量的黃毓民,以及人民力量的陳偉業,2011年7月1日晚上堵塞中環馬路,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昨日黃被判囚6星期、緩刑14個月,陳被判囚5星期、緩刑12個月;兩人各罰款4800元。
緩刑期犯刑事可判囚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緩刑期間一旦他們干犯刑事罪,除非罪行輕微,否則有可能須完成原來的判監。但陳偉業已表明,不會因此在今年七一遊行「避忌」,更稱「豁出去,預咗坐(監)……唔係呢單(案件),就係下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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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13明報)
黄毓民、陳偉業兩人被判緩刑,在甚麼情況下才會執行呢?
首先,他們要在緩刑期間再犯事,因此再被定罪,就算定罪的時候已經過了緩刑期,同樣可以執行原本所判處的緩刑。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事,但沒有被定罪,這緩刑就不能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事被定罪,但新定的控罪刑罰不能懲處監禁的,緩刑一定不能執行。例如胡亂過馬路,最高罰款2000元,沒有監禁的的懲處,就算定罪也不能執行緩刑。
合符執行緩刑的新定罪,在法律上提供了4種處理方法:
(b) 法庭可命令該刑罰須予執行,但原來刑期則由較長或較短的刑期代替;
(c) 法庭可藉命令更改根據第109B(1)條作出的原來命令,方式是將原來命令所指明的期間,改由另一期間代替,而該另一期間的屆滿時間不得為自作出更改當日起計3年之後;或
(d) 法庭可就該緩刑不作出任何命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條)
如果陳偉業七一遊行再被控非法集結,繼而定罪,會執行5個星期的緩刑,是正常的結果,除非他在本案上訴得直,撤銷了緩刑,否則再犯性質相同的控罪,難逃牢獄之災。
Bill,
回覆刪除The link to legislative council/ the council member does not work for me.
Sorry, I am lost. Don't understand what you mean here.
刪除「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the link to 立法會.
回覆刪除Perhaps that's due to the copying from the source.
I see. I just copied from the source and would normally remove the link and forgot to do so this time. It does not work for me either.
刪除講起新定罪引起執行緩刑的計算辦法,2005年高等法院聽審上訴就誤解了法律 (HKSAR v. ALI AMJAD HCMA689/2005),計了新定罪日期而非犯事日期作為執行緩刑的觸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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