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非禮脫罪

讀者發電郵感激我,説纏繞了大半年的非禮案審結脫罪。對被告及其家人來講,是很好的新年禮物,於我而言,感覺不大。這件案花了我不少時間,被告的妻子在網上搜尋非禮案的資料,碰入了我的札記就開始向我發電郵求助。一開始被告想認罪,但我聽過有關案情,便建議被告抗辯,詳情不在這裏覆述,總之若果被告講法屬實,就有抗辯理由。循著這方向,我就把上庭程序詳細解釋了,各項需要注意的事提點了,被告的講法細看了,疏漏之處提示了。就這樣來回電郵百多篇。被告的妻子當初知悉這件事猶如晴天霹靂,心墮九宵,那是情理中事,我也要疏導安慰她用甚麼態度面對。既未謀面,也不相識。究竟是否值得這樣做,值得花這種時間嗎?我只能講,我旨在彰顯公義,讓不懂法律的人可以更加掌握自己面對的指控,繼而行使應有的權利,知悉法律上的保障,影響自己的命運。

被告脫罪,我沒有功勞,但被告受到法律上公平的對待,我稍盡了綿力。我是pro-prosecution的人,幫被告是罕有的事,可是,公義不管你站在那一方,只有一個標凖,存在心裏好過掛在嘴邊,不管被告定罪與否,我在2013年,總算實質地做了一點事。

23 則留言:

  1. 標少真是心地好。就算最終他脫不了罪,他和妻子也應該感謝你。畢竟你只是個陌生人,卻肯為此付出。來年若我犯了罪,就靠標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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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老哥別開玩笑,標少的三腳貓功夫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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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幫壞人甩了罪還可以講到自己堂而煌之正義上身,除了標少恐怕沒其他人有這能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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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你這種心智也敢留言,怪不得你用匿名。好人壞人怎分?法律上好人犯了法就變成壞人?犯了法僥倖脫罪的是好人抑或壞人呢?以為自己犯法,但其實並無犯法的人,究竟是好人定壞人?連這種説話都講得出口,你肯定是不懂法律,以為自己頭上有光環的那種盲毛。我幫這人,在上文已粗略講了,你看不明白就抄10次,抄到明為止。我強調是確保他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不是他沒有抗辯理由我替他捏造一個出來。標少可能沒有甚麽能耐,但至少連你這種盲毛也吸引到。要挑機就先學點功夫,別選錯議題,堂而皇之自暴其醜。還有,堂皇的皇字你也寫錯了,罰抄100次。我正義上身,你盲目徹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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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先生, 你怎麼知道疑犯是壞人, 是有罪的? 難道你是苦主, 還是.....你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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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illiam, 你搞錯了,如果匿名是苦主,她是匿名小姐。她是本案苦主的機會也微,她怎知是我幫的這一件。我對上幫的一單他認罪,我替他研究求情因素,再早的另一單,通訊期間對方中斷電郵,手頭還有另一單,還在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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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絕對同意,公義存在心裏好過掛在嘴邊。難得標少古道熱腸,實證明人間是尚有行公義之士。敬佩!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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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ay兄,你又開玩笑。既然提到古道,就讓李叔同來送別2013。

    長亭外,古道邊
    芳草碧連天
    晚風拂柳笛聲殘
    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
    知交半零落
    一瓢濁酒盡餘歡
    今宵別夢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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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ay I have your email address please? I got something to ask you. Thanks and happy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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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Ok I'll email you - so there are 3 L (s) in your email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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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對於好人和壞人在法庭內的分別, 解釋得很精確. 我的思路沒可能跟標少一樣清析, 但根據我在庭內的觀察, 分類如下 (我只談不認罪的案件, 而我個人認為非禮是最有得打的刑事案):

    (1) 有做過, 但脫罪.
    原因:
    好彩請到大砲打案 + 遇著害怕大砲的法官 and/ or證人在證人台作供說得很亂 and/ or 主控官對不準控罪元素來問 and/ or 被告人選擇上證人台, 而且說得很好 (但這情況很罕見).

    (2) 有做過, 釘了.
    原因:
    請到大砲也沒用 + 遇著大小通釘的法官 and/ or 證人作證時說得很清楚很可信 and/ or 主控官問得非常好 and/ or 被告人作證時明顯地大話西游.

    (3) 沒做過, 最終脫罪.
    結果:
    恭喜恭喜!

    (4) 沒做過, 最終釘了.
    結果:
    我認為一定要上訴.

    其實如果是單對單的非禮案, 被告人有沒有做過, 我的體會是, 只有他們兩位當事人才知道. 一般人可能覺得, 他被人拉了, 一定身有屎, 但我另有看法. 如果人人都用這個思維方式去思想, 那麼任何女士跟任何男士有仇, 豈不是找個機會單對單一刻便可以報仇?

    非禮案的審訊結果可以由非常多變數來決定, 我又沒有全程在庭或閱讀過案情, 不會對大家在這裡討論的單一案件有任何看法.

    如果大家記得, 幾年前有一宗案件, 指控一位菲傭因七歲的少主不肯練琴, 把少主打到內贓爆裂, 被判監兩年. 她上訴, 全面贏了. 判辭在這裡: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2305&QS=%24%28piano|practice%29&TP=JU

    原審法官認為她有做過而釘她, 上訴庭法官認為她沒做過而放她, 但她究竟有沒有做過呢? 我真的不知道, 我認為第三者不可能知道事實真相.

    很多年前我朋友的姐夫被控非禮, 他是住半山一個 number 的有錢人, 他有來問過我意見. 我聽完他的說法, 也看過案情, 我真的不知道他有沒有做過, 只能從朋友的立場向他說一說我所知的一點點. 最後他找朋友介紹, 請了律師替他辯護 (該律師現在已是大砲, 但我記不起他當時是否已是大砲). 不過, 未開波我已猜到會釘硬, 原因是那位律師我遇過幾次, 不覺得他打得特別好, 而最關鍵的是他要入東區 Mackintosh 的法庭.

    我寫了那麼大篇文章, 其實是希望大家對標少客氣一點. 非禮案的真相, 往往真的是天知地知和他們兩人才知.

    我講完了.

    補充: 假如我說了甚麼令任何人覺得唔o岩聽, 要批評也希望閣下能對我客氣一點. 閣下如果對我不客氣, 我不會把閣下剷上天花板, 因為我珍惜口水, 不過希望大家可以尊重這個那麼有份量的 blog.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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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蛋散哥省點口水,對著盲毛我也不客氣,費唇舌也枉然,我罵這盲毛讓大家笑一笑,跟這種人無道理講可言。只有真正在法庭長大的人才知現實是怎麽一回事。

      你提到Mackintosh ,又勾起我對他的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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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要他罰抄100次又真的很好笑!

    我也很懷念 Mackintosh, 還有初到貴境, 仍處於 "一舊飯" 階段時遇到的 Simon Jen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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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說起你分類的好人壞人, 我有親身體驗.

    很久以前, 我走進又一城的 G.O.D., 沒有甚麼合適, 逛完就走. 在收銀台附近有一疊刊物, 很細本的, 我拿了一本. 幾個月後我才在家拿出來閱讀, 讀完之後, 翻到背頁, 我驚見 "$10" 這組字, oh my god, 原來我偷了東西!

    除非這是贈品, 否則我便算犯了法, 不過, 我認為此案有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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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imon 是悲劇。He was such a nice bloke too. 他墮樓的時候,我還未開blog, 否則我會寫一篇悼念他。我寫了三首詩悼念Colin.

      你這件易打得多,我包你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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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當日休庭後回到辦公室, 一打開門發覺非常不妥, 兩位女同事在流眼淚, 另一位同事用很奇怪的眼神看著我. 我還未開口說話, 同事告訴我 Simon Jenkins 墮樓. 我一聽見墮樓的"墮" 字, 我第一個想法是他失足, 後來才知道這個墮字代表跳.

    在香港大酒店見到 Stephen 的背影, 他坐在一角, 我知道他們是好朋友, 我上前和他握握手打個招呼, 他的手冰一樣冷, 滿頭流著汗, 我們沒有說甚麼, 只叫對方 take care.

    我們很多同事都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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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的十元盜竊案我不敢說一定打得甩, 但我覺得甩的機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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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事後返港,跟舊同事吃飯也談過Simon, 黯然神傷,有些事不宜在這裏講。

    那本雜誌的事,包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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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明白, Simon 雖然人已經走了, 但仍有私隱.

    那本雜誌, 假如在現場被抓, 我一定會施展渾身解數去解釋. 假如人家不接納, 我也會同樣向警方解釋. 假如兩關都過不了, 唯有上庭. 假如 Court One 叫我簽保守行為, 我一定 say no, 開波就開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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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當然,我說你包甩你就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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