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發電郵感激我,説纏繞了大半年的非禮案審結脫罪。對被告及其家人來講,是很好的新年禮物,於我而言,感覺不大。這件案花了我不少時間,被告的妻子在網上搜尋非禮案的資料,碰入了我的札記就開始向我發電郵求助。一開始被告想認罪,但我聽過有關案情,便建議被告抗辯,詳情不在這裏覆述,總之若果被告講法屬實,就有抗辯理由。循著這方向,我就把上庭程序詳細解釋了,各項需要注意的事提點了,被告的講法細看了,疏漏之處提示了。就這樣來回電郵百多篇。被告的妻子當初知悉這件事猶如晴天霹靂,心墮九宵,那是情理中事,我也要疏導安慰她用甚麼態度面對。既未謀面,也不相識。究竟是否值得這樣做,值得花這種時間嗎?我只能講,我旨在彰顯公義,讓不懂法律的人可以更加掌握自己面對的指控,繼而行使應有的權利,知悉法律上的保障,影響自己的命運。
被告脫罪,我沒有功勞,但被告受到法律上公平的對待,我稍盡了綿力。我是pro-prosecution的人,幫被告是罕有的事,可是,公義不管你站在那一方,只有一個標凖,存在心裏好過掛在嘴邊,不管被告定罪與否,我在2013年,總算實質地做了一點事。
標少真是心地好。就算最終他脫不了罪,他和妻子也應該感謝你。畢竟你只是個陌生人,卻肯為此付出。來年若我犯了罪,就靠標少了。
回覆刪除你老哥別開玩笑,標少的三腳貓功夫靠不住。
刪除幫壞人甩了罪還可以講到自己堂而煌之正義上身,除了標少恐怕沒其他人有這能耐了
回覆刪除以你這種心智也敢留言,怪不得你用匿名。好人壞人怎分?法律上好人犯了法就變成壞人?犯了法僥倖脫罪的是好人抑或壞人呢?以為自己犯法,但其實並無犯法的人,究竟是好人定壞人?連這種説話都講得出口,你肯定是不懂法律,以為自己頭上有光環的那種盲毛。我幫這人,在上文已粗略講了,你看不明白就抄10次,抄到明為止。我強調是確保他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不是他沒有抗辯理由我替他捏造一個出來。標少可能沒有甚麽能耐,但至少連你這種盲毛也吸引到。要挑機就先學點功夫,別選錯議題,堂而皇之自暴其醜。還有,堂皇的皇字你也寫錯了,罰抄100次。我正義上身,你盲目徹骨。
刪除匿名先生, 你怎麼知道疑犯是壞人, 是有罪的? 難道你是苦主, 還是.....你是神?
刪除William, 你搞錯了,如果匿名是苦主,她是匿名小姐。她是本案苦主的機會也微,她怎知是我幫的這一件。我對上幫的一單他認罪,我替他研究求情因素,再早的另一單,通訊期間對方中斷電郵,手頭還有另一單,還在調查階段。
回覆刪除絕對同意,公義存在心裏好過掛在嘴邊。難得標少古道熱腸,實證明人間是尚有行公義之士。敬佩!
回覆刪除Ray
Ray兄,你又開玩笑。既然提到古道,就讓李叔同來送別2013。
回覆刪除長亭外,古道邊
芳草碧連天
晚風拂柳笛聲殘
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
知交半零落
一瓢濁酒盡餘歡
今宵別夢寒
May I have your email address please? I got something to ask you. Thanks and happy new year!
回覆刪除Why not? billlcsiu@gmail.com
刪除Ok I'll email you - so there are 3 L (s) in your email address?
回覆刪除Give it a try!
回覆刪除標少對於好人和壞人在法庭內的分別, 解釋得很精確. 我的思路沒可能跟標少一樣清析, 但根據我在庭內的觀察, 分類如下 (我只談不認罪的案件, 而我個人認為非禮是最有得打的刑事案):
回覆刪除(1) 有做過, 但脫罪.
原因:
好彩請到大砲打案 + 遇著害怕大砲的法官 and/ or證人在證人台作供說得很亂 and/ or 主控官對不準控罪元素來問 and/ or 被告人選擇上證人台, 而且說得很好 (但這情況很罕見).
(2) 有做過, 釘了.
原因:
請到大砲也沒用 + 遇著大小通釘的法官 and/ or 證人作證時說得很清楚很可信 and/ or 主控官問得非常好 and/ or 被告人作證時明顯地大話西游.
(3) 沒做過, 最終脫罪.
結果:
恭喜恭喜!
(4) 沒做過, 最終釘了.
結果:
我認為一定要上訴.
其實如果是單對單的非禮案, 被告人有沒有做過, 我的體會是, 只有他們兩位當事人才知道. 一般人可能覺得, 他被人拉了, 一定身有屎, 但我另有看法. 如果人人都用這個思維方式去思想, 那麼任何女士跟任何男士有仇, 豈不是找個機會單對單一刻便可以報仇?
非禮案的審訊結果可以由非常多變數來決定, 我又沒有全程在庭或閱讀過案情, 不會對大家在這裡討論的單一案件有任何看法.
如果大家記得, 幾年前有一宗案件, 指控一位菲傭因七歲的少主不肯練琴, 把少主打到內贓爆裂, 被判監兩年. 她上訴, 全面贏了. 判辭在這裡: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2305&QS=%24%28piano|practice%29&TP=JU
原審法官認為她有做過而釘她, 上訴庭法官認為她沒做過而放她, 但她究竟有沒有做過呢? 我真的不知道, 我認為第三者不可能知道事實真相.
很多年前我朋友的姐夫被控非禮, 他是住半山一個 number 的有錢人, 他有來問過我意見. 我聽完他的說法, 也看過案情, 我真的不知道他有沒有做過, 只能從朋友的立場向他說一說我所知的一點點. 最後他找朋友介紹, 請了律師替他辯護 (該律師現在已是大砲, 但我記不起他當時是否已是大砲). 不過, 未開波我已猜到會釘硬, 原因是那位律師我遇過幾次, 不覺得他打得特別好, 而最關鍵的是他要入東區 Mackintosh 的法庭.
我寫了那麼大篇文章, 其實是希望大家對標少客氣一點. 非禮案的真相, 往往真的是天知地知和他們兩人才知.
我講完了.
補充: 假如我說了甚麼令任何人覺得唔o岩聽, 要批評也希望閣下能對我客氣一點. 閣下如果對我不客氣, 我不會把閣下剷上天花板, 因為我珍惜口水, 不過希望大家可以尊重這個那麼有份量的 blog.
謝謝大家.
更正: 是內"臟".
回覆刪除蛋散哥省點口水,對著盲毛我也不客氣,費唇舌也枉然,我罵這盲毛讓大家笑一笑,跟這種人無道理講可言。只有真正在法庭長大的人才知現實是怎麽一回事。
刪除你提到Mackintosh ,又勾起我對他的懷念。
你要他罰抄100次又真的很好笑!
回覆刪除我也很懷念 Mackintosh, 還有初到貴境, 仍處於 "一舊飯" 階段時遇到的 Simon Jenkins.
說起你分類的好人壞人, 我有親身體驗.
回覆刪除很久以前, 我走進又一城的 G.O.D., 沒有甚麼合適, 逛完就走. 在收銀台附近有一疊刊物, 很細本的, 我拿了一本. 幾個月後我才在家拿出來閱讀, 讀完之後, 翻到背頁, 我驚見 "$10" 這組字, oh my god, 原來我偷了東西!
除非這是贈品, 否則我便算犯了法, 不過, 我認為此案有得打.
Simon 是悲劇。He was such a nice bloke too. 他墮樓的時候,我還未開blog, 否則我會寫一篇悼念他。我寫了三首詩悼念Colin.
刪除你這件易打得多,我包你甩。
當日休庭後回到辦公室, 一打開門發覺非常不妥, 兩位女同事在流眼淚, 另一位同事用很奇怪的眼神看著我. 我還未開口說話, 同事告訴我 Simon Jenkins 墮樓. 我一聽見墮樓的"墮" 字, 我第一個想法是他失足, 後來才知道這個墮字代表跳.
回覆刪除在香港大酒店見到 Stephen 的背影, 他坐在一角, 我知道他們是好朋友, 我上前和他握握手打個招呼, 他的手冰一樣冷, 滿頭流著汗, 我們沒有說甚麼, 只叫對方 take care.
我們很多同事都很難過.
我的十元盜竊案我不敢說一定打得甩, 但我覺得甩的機會非常大.
回覆刪除我事後返港,跟舊同事吃飯也談過Simon, 黯然神傷,有些事不宜在這裏講。
回覆刪除那本雜誌的事,包甩。
明白, Simon 雖然人已經走了, 但仍有私隱.
回覆刪除那本雜誌, 假如在現場被抓, 我一定會施展渾身解數去解釋. 假如人家不接納, 我也會同樣向警方解釋. 假如兩關都過不了, 唯有上庭. 假如 Court One 叫我簽保守行為, 我一定 say no, 開波就開波吧.
當然,我說你包甩你就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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