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星期六

巴士上偷拍的控罪

法庭:車長攝空姐美腿「無罪」

【本報訊】六十一歲休班巴士司機鄺錦輝,於五月十日在乘搭機場巴士時涉嫌偷拍一名國泰空姐的美腿,被空姐發現報警。警方在其手機內找到的全是該空姐的全身照或美腿照,故控告他一項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案件在荃灣法院審訊後,裁判官昨引用周諾恆向運輸及勞工局局長鄭汝樺「搶咪」的終審案例,指被告將手機放在腰間位置拍攝,而非從下而上拍攝,而且他並無拍得裙底照,其行為雖然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偷拍會引致他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是會令公眾人士破壞社會安寧,故判他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TWCC 2577/2013
(21/12/2013東方)

我在偷拍犯法?一文,質疑這件案怎會case to answer,終審法院搶咪案判辭一出,大部份的偷拍裙底案的證據都不會符合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的元素,最漂亮的法官Adriana在終院裁決之後已依據該案判決,放掉巴士座位下偷拍裙底的被告,我也寫了搶咪案終院判決之後的偷拍裙底控罪一文來評論。以後怎樣再作檢控呢?以拍裙底案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恐怕要更努力了,性罪行諮詢文件的諮詢期完結了1年多,至今還沒有任何進展,迅速為拍攝裙底立法是唯一針對這種行為而避免法律爭拗的方法。香港在立法方面一向都緩慢,再講幾年都未必有結果。

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要檢控這被告又可以繞過門檻的控罪有嗎?要知這被告不是在拍攝車廂內情況,而是刻意拍攝空姐的美腿,要檢控他又必定可以入罪的控罪也是有的。不要向遊蕩動腦筋,因為他坐在巴士上作為乘客,缺乏遊蕩的元素。下面這條如何:

章:230A PDF標題:《公共巴士服務規例》憲報編號:
條:13A條文標題: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
      (a) 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b) 故意阻礙司機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視線;
      (c) 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
        (i) 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或
        (ii) 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
      (d) 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或
      (e) 從巴士拋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
(2) 巴士移動時,乘客不得在以下地方站立─
      (a) 通道以外的任何巴士部分;
      (b) 巴士上層;或
      (c) 前於單層巴士或雙層巴士下層司機位最後部分。
(3) 通道上可劃一橫線,以顯示乘客在巴士移動時不可站立的地方。

違反規例13A(1)(c)(ii),作為公共巴士乘客,在車上拍攝導致他人不安。罰則從規例25(3)可找到,最高可罰5000元及判監6個月。













5 則留言:

  1. 那為什麼警方或律政署不懂得 / 不會用這條法例作出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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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他們的思維一直循他們過往檢控那幾條控罪來考慮,所以局限了,故此想不到這一條,或者有其他原因,又或者是我懂他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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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條例是說
    對巴士的任何郤份或設備
    但本身被告的手機不是巴士的一部分
    應該告唔入嫁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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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對,我看錯了。不如用S.46(l)Cap374D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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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有一單:

    http://hk.news.yahoo.com/13歲童-老爺手機-影裙底斷正-223020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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