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紅顏禍水

法庭:闖香閨傷沈星 李軍獲撤控

內地「亞之杰集團」董事長李軍,於清晨造訪舊愛鳳凰衛視女主播沈星香閨,但敲門一小時仍被拒諸門外,遂手持伸縮警棍爬上露台,打破玻璃硬闖入屋,並因懷疑在屋內過夜男子是沈的新歡,呷醋之下將沈推跌落地。李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共三罪,沈最初不願出庭作證,但及後改變初衷,案件原定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惟控方未能將證人傳票派送給沈,最終決定撤控,法庭遂判李自簽三千元守行為兩年。法律界人士指本案控罪嚴重,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處理,質疑控方是否已盡力派票給事主。


被告李軍(四十二歲),離庭時不發一言便坐車離開。案情指,沈星於八月廿二日清晨五時許在其九龍塘翡翠閣的住所睡覺時,聽見有人敲門達一小時,沈相信是李想見她,但沈不願見李,故未有理會。李其後爬上七人車車頂,攀上沈星住所的露台,大廈保安見狀報警。李打破露台門的玻璃進入沈的住所,沈聽見玻璃碎裂聲後,往客廳察看,李表示很掛念沈。當李看見沈在屋內有一名男友人留宿後,即怒斥沈「有其他男人」,要沈交還李曾送贈的禮物,又手持伸縮警棍衝向沈,將沈推跌在地上。

案情透露,李軍闖入沈星的單位時,有一名男子在單位內過夜。(資料圖片)


警員抵達現場後,李仍未平復情緒,不停重複說:「她騙我!」警員隨後拘捕李,李在警誡下說相信自己有權進入女友單位,屋內亦放了李的財物,李又指手中的警棍屬其司機所有。沈事後被送院治理,其右手拇指、右臂、左手肘及雙膝均有觸痛或瘀腫。
被質疑判決馬虎

律師黃國桐直指本案控罪嚴重,李在候審期間的保釋金達一百二十萬元,質疑「就算當佢(沈)離開香港,唔通佢永遠唔使返嚟返工?」黃認為控方應再等候女事主現身派票,因本案在四個月前發生,至今也不算拖太久,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草草結案。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沈未收到傳票,沈無法律責任要出庭,但若任何證人收到傳票後不出庭,法庭可向其頒發拘捕令。
案件編號:KCCC 3269/2013

(24/12/2013東方日報)

這件案真的算雷聲大,雨點小,不過這種處理方法,也是錢的影響力。被告一開始就指責女事主騙他,感情受騙當然慘,做出激烈行為可以理解,男人就注定是要給心儀女人弄諸掌上的。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一般會事前徵詢過女事主的意見並獲得首肯,這女人就算沒有騙人感情錢財,只是另覓新歡移情别戀,也不會訣絕到不會念點舊情,而再追究下去,又或者是再打了財富加強劑,才是不追究的原因。但這件案涉及嚴重的控罪,這次的處理方法給人公義向金錢偏側的感覺。拒收傳票的方法其中一種是玩失蹤,懂得這様做肯定是高人指點過,被告得以脫罪而證人又不惹官非。窮等人家給女人拋棄就不要胡來,不要爬窗入屋,也不要帶備申縮警棍,否則入了冊也無人憐憫。

被告被判自簽3000元,守行為兩年,問題來了。我在再談具結擔保一文討論過裁判官在這方面的權力,裁判官條例第61條賦予的權力判被告簽保,但該條寫得不理想,並沒有訂明自簽金額上限及守行為時限,一般都依賴同條例第36條所講,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金額不超過2000元,守行為期不越3年,連刑事法權威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5-252段,也是建議這樣做(不是律師的讀者不要存有買番一本看門口的念頭,7000蚊一本,我手頭那一本是2007年版,朋友送的),我看不到裁判官有甚麽基礎可以判被告自簽3000元?

43 則留言:

  1. archbold 係話 'should be regarded as',即係這個只係作者的意見,並不是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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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唉!應該點講呢,Archbold梗係有一定權威喇,唔係一星期出一期嘅週刋。如果聖經是上帝的話,Archbold就可以視為刑事法的聖經,佢唔夠照,上庭就唔使囉住喇,囉本馬經好過。除咗'should be regarded as', 佢仲講'should be regarded as providing analogous statutory guidance' , 那是甚麽意思呢?即係話好似我咁講,第61條無清楚咁寫出權限,所以要借用其他條例作參考囉,出自Archbold個口,咪係權威囉。我咁講你唔服,我再舉例以説明之。

    假如你代表個被告上庭,控方撤銷控罪畀你個客簽保守行為,個官話簽保十萬蚊,守行為十年,因為第61條無設上限,佢有權要你個客守一世行為。匿名,我依家考你advocacy, 你點同大老爺拗?我知道自己會點對個官講,我唔用Archbold, 你再留言拗畀我睇。其他人都可切磋下,無人留言的話,我遲啲唯有自己講。Law students應該玩下,留言唔該畀個名,啲匿名搞到我頭都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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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是2013年12月24日 下午5:51那個匿名)
      Archbold當然權威,但始終唔係primary source,嚴格來說只有statute和common law才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果要用聖經來比喻,聖經是primary source of "上帝的話",Archbold就係一本廣為接受的釋經書(biblical commentary),無論點準確都只係secondary source,並唔係個權威的本身。

      咁的確簽保十萬蚊,守行為十年technically冇違反第61條既,不過個裁判官咁玩法可以話係Wednesbury unreasonable,上訴 and/or JR好難唔成功。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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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

      我不爭論你第一段的講法,我也只是打比喻,我用了“可以視為”,有些地方Archbold是權威本身,不過不用花時間在這事情上。

      我提出這advocacy exercise, 旨在切磋在裁判官席前應該怎樣爭拗的academic exercise,不是講上訴,如果真的這樣判,上訴必定成功。我已經有一定的看法,想等第一位匿名或其他人討論後才講我會點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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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聖誕快樂呀標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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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祝標少一家聖誕快樂和有一個心靈及實質都豐盛的2014年。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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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各位的祝夀祝婚祝福賀年賀節等美言,願大家快樂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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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think the references to s.36 MO and s.107 CPO are in this case more than guidance. The CFA has made that 'official' in Lau Wai-wo FACC 5/2003 at paras 19-24.

    So I agree with Bill that the $3,000 figure fixed by the Magistrate does seem out of lin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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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Unfortunate, para 24 of Lau Wai Wo was worded similar to para 5-252 of Archbold and the case cannot plug the deficiency of 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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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哈哈哈, 原來D匿名真的可以搞到標少頭都大!

    我起初發現標少札記時, 留言用 "匿名" 便算了, 但後來看了多一些文章, 發現有很多匿名, 所以替自己起名為 "法庭之友". 踏入2014年, 我想改名, 我的新名字是 "蛋散", 這比較簡潔和直接, 標少你下次見到 "蛋散" 便知道是我 (如果之前沒有其他蛋散在這裡出現過的話).

    在裁判署 Court One 見過數不清的簽保守行為案件, 我也搞不清, 如果事主不願追究, 被告人又不肯簽保, 裁判官有權命令被告人簽嗎?

    我知道在有些情況下, 假如不肯簽便會落 charge 告. 偶爾在 side court 見到一些案件令主控官很氣結, 主要證人上到證人台, 什麼也說不記得/ 不知道, 大家唯有收檔, 主控官然後向庭內職員訴苦, 說什麼 "一定係收o左被告人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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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事主不追究而致沒足夠理由去判令簽保,當然無辦法,但有足夠證據而被告不肯就可以籠佢至肯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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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簽保守行為有時令我很頭痕, 很小事和很大件事竟然同樣可以簽保守行為, 費解!

    記得當日 DOJ 決定不起訴阮雲道的兒子藏毒, 大清早職員走廊裡的本港和外籍法官均不停 "媽叉" 說什麼 "不如什麼都不要告/ 不如全部法庭關門啦/ 以後取消藏毒哩條罪啦 !"

    原來世界真是圓的, 我知道人家兒子死了, 不應該幸災樂禍, 可是, 十年過後, 阮法官的那位兒子死了發臭才有人發現. 原來事隔十年仍然群情洶湧, 他兒子死後, 網上仍有很多人拍著掌討論當年那離譜的 O.N.E.

    我只想說, 人若得到了O.N.E., 但卻賠上了生命, 那又有什麼益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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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這樣講不對,ONE跟賠上生命無必然關係,就算當初沒撤控,判了罪,有誰知後果如何。

    阮雲道兒子的ONE/BO也有正面作用,因這件事使律政司行使這酌情權手鬆了,繼而改變了整體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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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說得有道理, 兩者並沒有必然關係, 也不能預知什麼. 我不是基督徒, 但想起聖經那句 "人若得到了全世界......", 便傻o下傻o下套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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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實除了簽保守行為有些時候令我大惑不解之外,還有就是清先生代表的案件。

    自己和同事都在庭上見過清先生代表的審訊案件,最後都是不用開審,簽保守行為了事。

    有一次在報上見到劉詩昆接受訪問(指控他打太太/前妻),他說很害怕要坐牢,因為文革時在大陸已經坐夠了。 我跟一班同事討論這宗案件,第一,如果他是初犯,因為一巴掌而要坐牢的機會率接近零;第二,根據報章所寫的案情,加上他的代表律師是清先生,我們一致猜想,就算要上庭,結果會"唔告"。

    最後,結果真的是 "唔告", Bingo !!! (See my rhy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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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數講就講數,出名大狀就易講啲。嗰條友應該是葉先生。一巴掌會坐監只會崔志英會這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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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原來如此. 請問是 "易講 d" 還是易講 "好多" 呢?

    葉先生? 誰是葉先生? 不是清洪代表劉詩昆嗎?

    什麼? 一巴掌便要收監? 很傷嗎? 一巴打暈了事主?

    我說 "機會率接近零" 是因為我沒有可能知道所有案件的判刑, 所以寫得有少許保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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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洪是藝名(偽名),本性葉,叫福清,無人叫佢清先生架,只叫清洪。
      一巴坐9個月,我《剛正不阿》那幾篇有提及,2011年7月20日開始寫架,自己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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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巜剛正不阿〉是你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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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然。我是指在本blog那幾篇, 至於那本書, 是崔志英法官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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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原來他的真實名字是葉福清, 我一直以為他姓清名洪.

    看完你幾篇文章, 原來你在庭內也見過那麼多荒唐怪事. 我見過那些奇案, 還以為是自己倒楣/ 好運. 由此或許可以作一個推論, 就是這類離譜的人員無處不在.

    幾年前有一位教育界朋友告訴我, 他剛和一班達官貴人吃過晚飯, 席上有本港一所傳統名校的一班話事人和一位校友, 那位校友是高院法官. 他請教該名高院法官, 說很多案件那樣複雜, 一件案件假如由不同法官審理, 結果是否會一樣. 高院法官回答他說法庭是很公正的, 所以每宗案件交由任何法官處理, 結果都會是一樣的.

    我的教育界朋友覺得很厲害, 走來問我是否真的如此. 我很直接表達了我的意見, 告訴他這根本沒可能. 我告訴他, 根據我的觀察, 刑事法庭, 以裁判署為例, 上午九時半入庭, 看看誰是法官, 誰是主控官, 誰是律師, 讀一讀案情, 未開波已經可以大概知道賽果了!

    不過, 人家又不是每天在法庭出入, 這些情況, 我只能說...... 一言難盡也.

    當時如果知道有你的網站, 我定必第一時間介紹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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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補充: 以上是說看完你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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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剛正不阿".

    真奇怪, 每次用書名號, 中間的字總是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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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佢條友有個徒弟跟佢改姓清添。

    當然標少的看法是卒仔的智慧,不敢跟大官比。卒仔有親身經歷,就有卒仔的感受,或者可以解釋標少這小人物為何對法治有大感受,也説明標少這些感受是具體、真確及深刻的,也説明標少是不抬花轎的儍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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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在這裡工作久了, 我心裡面早已沒有卒仔與大官之分.

    初到貴境, 聽見很多人說辛啟雅是 High Court 材料, 只是因得罪人多才當永久裁判官, 當時不明白, 後來明白了.

    從前以為全部律師都口才了得又英明, 後來也明白了.

    從前以為法官的情操比常人高, 後來也明白了.

    我相信每個行業也有類似情況, 很好的和很差的, 質素可有天淵之別. 我有一個親戚是當醫生的, 她很久以前已經對我說, 很多醫生1997 前趕著抓錢移民, 有些害群之馬跟化驗所串通, 醫生要病人驗這驗那, 化驗所客似雲來, 醫生不只給回佣, 還要化驗所把沒事的病人寫成有事, 有小事的病人寫成大件事, 游說他們做手術; 原來手術是搵快錢的途徑.

    我這親戚說, 你們有病痛的, 如要長期覆診, 喜歡看私家醫生之餘, 應該同時排隊同時看政府醫生, 因為資源問題, 看政府醫生, 你有事也說你沒事, 大事說你小事, 假如連政府醫生也說你有事, 你就真的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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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意思,過癮,我們沒有代溝呀!你開個blog寫下嘢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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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們當然沒有代溝啦, 我早已不是年輕人, 只是仍然未化o者.

    嘩開 blog? 咁大工程, 欏我條命麼! 在你的 blog 可搭順風車讓我發表意見 (其實是 "噴口水") 都不知幾疏乎 !

    看完你在 "剛正不阿" 裏寫的 charge dismissed, 非常理解你當時的心情. 正如那九品o加喱官的判決, 實在令我對法治精神極度痛心, 也為事主仍感到傷心. 所謂法治, 其實當中包含很多人治成份.

    這幾年我仍有上網留意那宗案件, 看看控方有沒有提出上訴, 可惜一直也沒有. 有時跟自己說, 網上沒有資料並不代表沒有上訴, 不過根據你的分析, 原來根本無從上訴, 唉!

    在這裏認真寫東西的, 對法庭工作總有點感情, 心裏面或多或少總有一團火; 不過, 很贊同你所說, 我們小市民可以做的非常有限, 最好還是別犯法.

    見過很多次小市民被法官和律師欺凌, 醫生和律師/ 法官做的都是所謂非常專業的工作, 要欺騙或欺壓小市民, 容易過借火. 律師打案, 醫生替病人開刀, 結果大致相同, 他們錢照收, 正所謂有甚麼冬瓜豆腐, 監是閣下的屁股去坐, 刀是開閣下的龍體.

    我們唯有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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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是唔化才會寫,化的話就過著安逸的日子,做其有閒階級,吃喝玩樂。好法官、醫生和律師總有不少,也無需過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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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原來大家都唔化 :)

    可以理解呀啊, 標少已離開了東區那麼久, 澳洲鳥語花香, 大可以天天吃喝玩樂, 但標少選擇了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這個 blog, 而我幾年前目擊到九品o加喱官的案件, 過了那麼久仍是那麼唔化, 選擇要寫寫寫 !

    執筆寫字和用把口去吹水很不同啊, 寫字難得多, 寫寫寫是一個選擇.

    新出的 "洋蔥嫂" 書裡面提到多年前林振強替 Beyond 樂隊填了一首歌詞, 收了稿費, 原本相安無事, 但後來 Beyond 把這首歌的詞改為國語, 本來應該另外附5%版權費, 但 Beyond 的經理人不肯附, 還無賴地說 : "版權費只是幾萬元, 你告我要用過百萬律師費啊!"

    洋蔥嫂說林振強選擇了不告他, 但真的非常不順氣, 接著便畫一幅洋蔥頭漫話講述實況, 然後 fax 給所有同業. 林振強死後十年, 洋蔥嫂的書有刊登這幅漫畫, 還有她的講解.

    假如 Beyond 經理人真的做過這件事, 抵他被人唱, 正一 "我無你辦法我都要唱臭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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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好法官/ 律師/ 醫生, 一定有, 但大家要小心, 也要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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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其實我相信 Beyond 經理人有做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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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繼續坐順風車,我來開,我反正不介意開車。開blog其實也不辛苦,找不到題材時會覺得失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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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多謝你邀請我坐順風車! 很好坐啊!

    找不到題材不要覺得失落, 靈感這東西, 順其自然最好.

    寫法庭笑話/ 趣聞也很有意思啊, 曾經看過一頁老夫子漫畫, 是寫法庭的, 讓我將漫畫化成全文字:

    老夫子以被告人身份進入法庭, 他坐下, 法官問他: "你知道在法庭講大話會有甚麼後果嗎?"
    老夫子回答說: "我知道, 如果在法庭講大話, 死後會打落十八層地獄."
    法官繼續問: "那麼如果你在法庭說真話呢?"
    老夫子回答說: "那麼我會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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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以下是我在荃灣 Court One 的見聞:

    我坐在觀眾席, 被告人坐在 bench 後的長凳, 這是他的案件. 有另一位律師忽然上前要跟法官說幾句話, 該律師戴著膠框眼鏡, 還有一條眼鏡帶打橫綁著後尾枕, 眼鏡便不會跌下來.

    被告人見到該律師, 他即刻舉手站起來對法官說 : "法官! 點解哩個律師可以戴潛水鏡出庭o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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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我話你應該開blog, 搭順風車就要跟著司機走。你講了不少有趣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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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在這裡工作了那麼多年, 還有感受最深的是毒品案, 年輕人也好, 上了年紀的也好, 見到那些被告, 深深感覺到甚麼叫 "完蛋".

    如果標少有興趣寫一點你處理過的毒品案, 我可能可以搭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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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這些半死的人的故事無甚麽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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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開 blog 對我來說簡直辛苦兼頭痕, 我比較懶惰, 寧搭順風車跟著司機走也不願親自開車, 當蛋散很不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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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時常覺得毒品是最犯不過的案, 政府常說甚麼禁毒, 甚麼校園驗毒, 但那些宣傳廣告完全不能反映毒品的 "威力".

    前陣子碰到一宗騙案, 犯得過啊! 被告人騙了一名事主合共一千萬港元, 不認罪, 審了幾天, 釘了, 他一毛錢也不肯還, 那就沒有甚麼減刑理由, 最後判了六年.

    六年, 聽說實際坐四年, 一千萬除四, 年薪 HK$250 萬, 坐得過, 犯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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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總有為錢賣血、賣器官、出賣肉體靈魂的念頭,要麽淘古井、嫁個垂死老富翁,發橫財、中六合彩,都不成就偷呃拐騙,鋌而走險。一千萬到手就覬覦二千萬,永遠都不夠,到頭來空夢一埸。陳振聰已犧牲自己,給我們演繹了一場。蛋散哥,監不是你坐得起的,不如安份守紀,知足貧亦樂。繼續返工,搭下順風車吧!入冊無得上網,標少會少了一個讀者留言來充撐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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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哈哈哈哈!

    其實以蛋散的智慧, 那有 "才華" 騙到$1000 萬回來呢!

    賊人思維偶爾很好笑, 話說有一天, 同事回來分享 Court One 見聞, 那位被告人被控盜竊, 他帶著一個大碼紅白藍袋走進屈臣氏, 把共值約一萬元的護膚和護髮用品全放到袋裡面, 然後拉上拉鏈.

    大家都知道, 屈臣氏門口有一對大概和成年人一樣高的防盜器, 會發聲的. 該名賊人離開屈臣氏時, 兩手把紅白藍袋舉高在他自己頭頂以上位置來避開這對防盜器.

    或許他以為店員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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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者目定口呆,眼睜睜不懂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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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還有一次在 Court One 碰到一宗盜竊案, 被告人拿著水杯走進一間便利店, 隨便到汽水機斟汽水 (名副其實 "任飲" - 任自己飲), 他被控偷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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