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

為爭取單程證審批權的盲毛啓蒙

多謝匿名朋友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一文留下下面一則留言,增長了我的知識,正好讓我再次説明爭取香港對單程證人士的審批權問題。

http://www.immd.gov.hk/tc/services/hk-visas/dependents/guidebook.html

港人的非內地配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在六個星期後拿到非永久居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

1、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2、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3、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為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

第三條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和適當住所的要求很寬鬆,一般只要保證人有工作即可。大部分內地配偶的保證人都滿足這個要求。不同的是,上面的這個政策只是針對港人的非內地配偶;如果是內地配偶的話,就算有相同的條件,也要等上若干年而不是六個星期才能來港居住。

山中也寫了一篇論盲毛來替提倡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掃盲,我不重覆山中的講法,而用實例來説明。上面匿名留言,引用了香港入境處受養人(dependents) 來港居留入境指南所訂的標準,受養人包括配偶,我就用內地配偶來舉例。該指南不適用於內地配偶,入境處也沒有訂立適用於內地配偶申請來港的指南。

如果香港收回單程證的審批權,之前又沒有訂出內地配偶來港的申請條件,因為一向是由大陸有關部門審批(《基本法》第22條),自然就要訂立一份相關申請的指南,現成的有一份不適用於內地配偶的申請入境條件,請問對內地配偶入境申請條件怎樣訂?訂得比非內地嚴苛的話,一定會被法院裁定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5條,如果和現有非內地配偶的標凖一樣,那麽6星期內全部都有資格來。不如重訂,不論內地或非內地的配偶一律都要等較長時間,到時非內地配偶又指做法違憲,因為異於及差過九七《基本法》生效的時候。同時,內地配偶也會用別的理據指這做法違憲,因為他們有合理期望港府取回單程證審批權之後會以現存的條件作審批標凖。我想問要求收回這權力的人怎様處理這問題?

另一種盲毛就是從閱讀報章知悉終審法院的判決,然後拿出《基本法》出來看,儼然是憲法專家大做文章。

我批評這些盲毛,出於他們旨在限制或減少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關鍵在單程證的審批權,以為一旦香港奪得這權力,一切問題迎刃而解,殊不知會弄巧反拙,故此我舉這假設可能出現的情況來説明,希望他們看得明白,繼而有能力駁倒我的講法,否則再叫這種口號,等同吃草。




7 則留言:

  1. 其實道理很簡單,問題是願不願意去接受。現實放在眼前,不願接受,就唯有做盲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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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他們不是少是 青年人, 如果上網查清楚才喊, 也不是化很多時間. 就是要人喊我喊.
    網上文化就是鼓勵人先發怒吼.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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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網也不是輕易找到,始終不是很多人持相同看法。先發怒吼和發瘋後,就再難心平氣和,事理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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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另一種盲毛就是從閱讀報章知悉終審法院的判決,然後拿出《基本法》出來看,儼然是憲法專家大做文章。」更離譜的是,有一群人連《基本法》也不看,走出來扮專家。很多人指要修改《基本法》,到底是那一條丶怎樣修改,隻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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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不能輕易修改,其實基本法的訂立存在兩種法制的矛盾,怎様修改也解決不到法制上不能協調的問題。法制不同,interpretation方法也不同,根本矛盾就解決不到。休想修改對大陸任何不利於最終操控香港的權力,修改權屬於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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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一國兩制始終是做成困局,嚴格來說是「中國的一國兩制對香港做成困局」。以前曾經會些微覺得一國兩制是個不錯的意念,但忽略了極權的性質。

      在這次的終審裁決中,有不少人指應修改《基本法》去阻止給予新移民福利。不過,以我的理解,《基本法》如很多其他憲法一樣,只是大概講出香港的各方面的發展方向和精神。它不像其他的法律,有很多明確和細緻的法律條文。當終院處理案件,是靠各法官的專業法理知識推論案件有沒有違憲。這些人的誤區可能是不了解以上情況,難道要修改「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一句嗎?還是第145條?他們想多一點也不想,資料也不看,就出來胡說八道。他們沒有當自己是憲法專家,不過漠視判辭和《基本法》,而大做文章,一樣是盲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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