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星期五

撞死牛的抗辯

涉輾斃牛英女被控


【八牛滅門案】
【本報訊】今年6月5日大嶼山八牛被輾斃案件,警方憑車底牛毛血迹鎖定一輛四驅車曾駛過案發現場並輾過牛隻,惟涉案外籍車主夫婦拒認當日在場,並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警方昨以「沒有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名,落案控告49歲英籍女車主Sarah,案件排期下周二(26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

拒向警方提供資料

流浪牛「滅門」案中,警方事後以涉虐畜罪將Sarah拘捕,她先後多次獲准保釋候查,但女事主一直否認與案有關,並拒絕向警方提供案發時駕駛涉案車輛的司機資料。根據法例,車禍後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及懷疑司機,須在意外後6個月內,提供意外發生時或之前最後駕駛該車的司機資料,如拒絕提供或作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均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有時交通意外後,有人因害怕認罪後會被控告危險駕駛等較嚴重罪行,遂拒絕提供資料,惟陸認為此做法相當「幼稚」,因警方調查期間,可掌握一定的人證及物證,相信警方是先向事主施「下馬威」,先控告她違反交通條例,稍後再研究會否加控虐畜等罪。
(22.8.2013蘋果日報)

這則新聞報導講似是而非的説話,我無心跟陸大狀抬杠,但看法確很不同。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如下列,我只列出第一款:

章:374 PDF標題:《道路交通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63條文標題: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版本日期:02/08/2012

(1)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 (1984年第66號第8條代替)
我的看法是這件案沒有證據可以檢控虐畜之類的控罪,才告這一條,先施下馬威的講法只可視為開玩笑。就算有人承認是司機,也沒有虐畜的證據,可以是不小心駕駛(第38條)、發生意外後不停車(第56條)及發生意外後24小時內沒報案(第56條)。21日內沒有提供資料罪在法律上的第一元素是已干犯了交通條例,如果沒有干犯交通條例,就無需提供資料。控方雖然缺乏直接證據,很明顯會要求法庭作推論,以8隻被輾斃的牛及該車車底找到的牛毛及血迹,推論該輛車違反上列的交通條例。一經定罪,除了蘋果日報引述的罰則,也可把登記車主停牌(63條(7))。由於要符合6個月內作出檢控的法律要求,現在已過了5個多月,這是最後一著,再不出手就不能再提出檢控了。所以先告交通條例,再研究加控虐畜,是笑話一則。況且,同一案情,怎可告完又告,那叫double jeopardy!

有抗辯理據嗎?粗俗講,甩硬。

被告是老外,我不妨講我的抗辯方法。這件案存著合理疑點,我會陳辭講控方不能排除是其他車輛撞死了牛,被告才開車經過,故此沾到牛毛和血。如果是四驅車撞死8隻牛,這四驅車何止只沾牛毛和血?那不是坦克車,就算不total loss 也嚴重損毁。那麽車主為何一早不這樣講呢?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懂得法律上的疑點是怎樣營造出來的,如果個個都咁醒,當年謝霆鋒就不會被檢控定罪。不要問我謝霆鋒當年應該怎様抗辯,如果我教他他就不會成為被告。




13 則留言:

  1. "今年6月5日大嶼山八牛被輾斃案件"
    我一看到这行报导,第一个感覺是;是什么車这样勁,一下子可以輾斃八只牛!

    回覆刪除
  2. 不是車勁,就是牛出問題,或者是吹氣的吹牛。

    回覆刪除
  3. 馬後炮說話係好容易講的,只是想不到會出自標少你把口,即刻level下降了幾級

    回覆刪除
  4. 馬後炮?你是指謝霆鋒案?你點知事發後我沒有跟代表他的人閒談講過合法迷避責任的方法?降至負面觀察或垃圾級又如何?就憑你這些説話就可以挑機?

    回覆刪除
  5. 對 arthur luk 公平一點來講,記者問佢意見時,佢未必一定掌握該 case 的詳情,警方通常係首先會暫控一個罪名 (holding charge),然後再決定正式 charge,這階段當中可能會有變,上到庭可能已經不是之前 holding 那個 charge 了,arthur luk 所指的可能係這個階段的修改或加控,而你就將佢理解為 double jeopardy,因為你見到上庭日期時間

    老實講,arthur luk 習慣太隨便同記者講意見,佢一向都係咁的,有甩漏都唔係第一次了,但這一次我覺得佢意思未必係如你所理解咁樣

    回覆刪除
  6. 是Albert not Arthur, Arthur是資深大律師,兩位我都認識。你所講暫控罪名的概念不正確。所謂holding charge,是指藉著一項罪名以圖把被告收押,讓警方有時間調查而不讓被告逃去或毀滅證據。本案被告多番延續保釋,警方苦無證據,才以交通案來檢控,所以這不是holding charge的例子,根本無需要hold。虐畜(法例第169章)不存提出檢控的時限,有證據的話,隨時可以提出。一般交通控罪以傳票檢控,向法庭申請傳票,在caseman排期約6個星期才上庭,既然被告擔保開,故此索性落charge,下星期上庭。我有冇估錯,很快就知曉,有言在先,否則又被人講是事後孔明。至於講double jeopardy,是針對同一set of facts,不能用來檢控不同罪名,裏面涉及autrefois convict/acquit 的問題。上庭修改控罪由車主不提供司機資料變成虐畜,有此可能嗎?

    報紙可能講錯陸大狀的意思,我只是以不同意見的方式來寫,提出另類看法。

    回覆刪除
  7. 老實說:最難得是有質素的博主能無私分享,令大家得益,而寫博最重隨心、隨意。博文有錯或甩漏都不是大問題,有識之士,談笑間評論就好了,不用太執着。

    期待標少的無私分享。

    Ray

    回覆刪除
  8. 非常同意Ray的說話, 更要多謝標少無私的分享!

    KW

    回覆刪除
  9. 多謝標少的分享,唔好介意人地挑機。

    Kenny

    回覆刪除
    回覆
    1. 提出不同看法,就是寫文來擴闊視野的好處,挑機無所謂,但也要講清晰理據。謝霆鋒案發生時我還在香港,也跟辯方其中一個大律師吃飯閒聊過,當然也講及謝愚蠢之處,當時處理恰當的話,謝就不會留下妨礙司法公正的定罪紀錄。整件案的來龍去脈,以及涉案警員劉志偉最後上訴至終院脫罪,我在六、七年前也評過。挑機説我馬後炮,不如找幾個大律師問下當年謝霆鋒可以怎樣不被檢控,看下有幾多人能答得出。

      刪除
  10. 請問不提供司機资料罪會唔會留案底?攞唔攞到民証?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無判監,不會留下刑事案底。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