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

醉警襲同袍

休班警醉毆同袍囚1月

【明報專訊】年輕休班警員凌晨買醉後,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大吵大鬧,巡警見狀上前截查,休班警突情緒失控,向巡警施以掌摑、箍頸及拳打腳踢。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警務人員罪名成立,昨被判囚1個月。他隨即提出上訴,獲准於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隨即提上訴 准保釋

被告袁肇良(25歲)隸屬港島衝鋒隊。警方發言人表示,被告現時仍被停職。案發於今年3月20日凌晨近4時,高級警員方富堅巡經銅鑼灣崇光百貨一帶,見被告滿身酒氣步履不穩,遂上前截查,被告卻回應「關你乜事?」,更突然以出手掐方的頸。方欲以對講機召增援,遭被告出手阻止,糾纏間二人雙雙跌倒在地,此時被告仍不罷休,用腳大力踢方的胸口。

已停職 求情稱已改過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指他犯案主要受酒精影響,現已決心改過,並獲家人支持,請求法庭判他非監禁式刑罰,惟裁判官覃有方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身為警察卻襲擊同袍,更反問他若受襲會有何感想。

裁判官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但因被告無案底而給予兩星期的額外扣減。

【案件編號:ESCC2243/13】

(12/12/2013)

覃有方對示威、侮辱國旗等控罪判刑一向重手,本案醉酒休班警員打執勤警員,並非一般推撞的襲擊,如果一般市民這樣襲警,應該怎判?我覺得6個月以上的監禁也不算重,我在襲警II一文寫過量刑,舉了一些判例。覃有方的量刑起點嚴重不足(manifestly inadequate),被告初犯是求情考慮,但他的加刑因素更多。被告隸屬港島衝鋒隊(EU/HKI),事發地點是他所屬警區,醉酒引致情緒失控,沒有坦白認罪,都是加刑因素。身為警察,守法意識應比市民强。警察執勤,要受保護才訂立襲警罪,如果休班醉警打同袍可獲輕判,對於保障警察執法時的安全,算是發出甚麽訊息?律政司有理由不申請判刑覆核嗎?

8 則留言:

  1. hey, i'm a big fan of yours. actually i'm a judicial clerk serving a criminal judge in high court.
    could you introduce us some good legal rea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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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only read appeal judgements, consultation papers and at times Archbold. There is nothing I can 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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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印象中以暴力罪行而言,醉酒導致自制力下降而犯案應該是減刑因素而非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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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能説你的印象有錯,很多人都以醉酒 self induced intoxication 作求情,但不見得以此作為求情考慮是正確態度,持相反看法的人也未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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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佢無飲醉酒的話,標法官你的判法係convincing的,但他不是清醒狀態下犯案, 係under influence of alco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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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說各的,你也可以有自己的觀點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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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從來唔接受人意見的,佢主觀認為自己係對的話,就一定會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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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來你沒有跟隨文中連結看襲警II一文,我當時為了找類似Amina Bokhary的襲警案情,翻閱超過100件襲警案上訴,總算看了一定數量的判罰模式,因此唔按受人意見,也不算主觀得無道理。有道理之後的堅持,可以叫擇善固執嗎?不如你也去看幾十件案例後,再入來給我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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