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

吸煙闖禍

煙民露械辱控煙辦被捕

【明報專訊】大埔一名69歲男煙民疑在公園附近禁煙區吸煙,其間遇上控煙辦公室的男女職員截查,煙民不但拒絕出示身分證,更露出下體羞辱官員及動粗推撞。七旬煙民後涉嫌猥褻暴露、拒絕出示身分證、襲擊公職人員,以及在非吸煙區內吸煙「4宗罪」被警方拘捕
上面引述明報今天的報導。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賦予衞生署署長權力,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某些地方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不要被吸煙這詞語誤導,法例詳細訂明禁止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所以燃着煙而沒有吸,同屬犯法。這69歲老翁一時氣憤,把原本的定額罰款告票,變成刑事控罪,一點也不值得。在禁煙區吸煙,定額罰款$1500。拒絕向控煙督察出示身分證,最高可罰$5000。 露出下體,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可處罰$2000及判監6個月。沒有一條叫襲擊公職人員的控罪,老翁會被控以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可處罰$10,000及監禁1年。筆者以前講過,襲擊警察有襲警罪,襲擊其他公職人員,視乎傷勢嚴重程度,引用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裏面不同嚴重性的控罪作出檢控。當這老翁冷靜下來,定必追悔莫及。歸根究底,何必吸煙。

2011年1月29日星期六

男教師非禮之二

一如所料,被告選擇作供。雖然刑事案的舉證責任(onus of proof)在控方,若果只有控方的證供給法官考慮,而被告不作供或傳召證人,他被定罪的機會很大,除非控方證人表現差,或者證人之間證供矛盾,而致產生合理疑點。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問題本身,並不是法官可以考慮的證供,問題的答案,才可資考慮。這一點有時法官也會搞錯。

被告上證人台作供也有弊處,以這件案而言,被告把女學生帶返家的做法,很難自圓其說。被告居所電梯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觸及女學生的頸部,人多公眾地方況且如此,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更不堪設想。被告作供,便要面對這一連串的盤問。被告可能會傳召女友作供,以支持他與女友相約在中環的講法。是否傳召女友作供,視乎事實上有沒有這約會,如果沒有的話,作供的人要冒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如果被告沒有傳召女友或其他人作供來支持他某些講法,主控官絕對不能對此作出評論,否則便會變成把舉證責任加在被告身上,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那是脫罪的必然理由。

案件在2月10日續審。

2011年1月28日星期五

Year of The Rabbit

Dear Alumni
Wishing you a Prosperous Year of Rabbit!

With warmest regards,
Joseph J.Y.Sung
Vice-Chancellor and Presiden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 believe most alumni who provide their email address to the Alumni Affairs Office have received the above email. I do not try to pick bone but I sent a return email to point out the grammatical error.  I would say Year of The Rabbit instead of Year of Rabbit. Grammatically speaking, the + singular noun can represent a class of animals or things. You may say Rabbit Year but not Year of Rabbit. The same applies to other Chinese Zodiacs.

男教師非禮之一

香港法庭正在審訊35歲男教師非禮17歲女學生案,曾經是女事主班主任的被告,約了這女孩到家中燭光晚餐,沒有其他人在場,發生非禮。辯方的盤問指出兩人單獨吃飯多次,也否認當晚有身體接觸。女學生的女性朋友(PW2)作供,覆述女事主事發翌日哭訴被非禮的經過,並向她展示手臂上遭被告咬的紅腫牙齒印。

案件還沒有審結,小弟不宜評論,那是所謂sub judice。從報章報導得到的印象是控方證據不弱,被告應當作供,主控官盤問他是輕而易舉的事,真的心癢難耐呀!

這件案涉及的法律觀點,殊不簡單。並不是相信證人抑或被告那麼容易作出的裁決。女事主的朋友事發時並不在場,她覆述女事主哭訴被非禮一事,屬於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覆述內容脗合女事主的講法,屬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一般案件,不能傳召她作供。以這件案而言,PW2的證供有三個作用。第一,從她覆述女事主所講的事發經過,來判斷女事主證供的一貫性。A well known common law exception to this rule is evidence of recent complaint in a sexual case.  If a complaint was made at the first reasonable opportunity after the offence, the evidenc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was made of the fact that it was made and as to its terms are admissible.  But such evidence of recent complaint is admissible not as evidence of the facts complained of but only as evidence of the consistency of the complaint’s conduct with his or her testimony.(英文引文取自Leung Chi Keung and HKSAR FACC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志強終審法院的案例)。本案的主審法官裁決時,必定要考慮這案例。PW2證供的第二個作用是,女事主的哭訴狀況(distressed state)可作為被非禮的佐證(corroboration)。第三個作用是女事主向她展示手臂上遭被告咬的紅腫牙齒印,也是一種佐證。非禮罪在法律上無需佐證,但佐證可以加強控方的證供及事主的可信性。如果要把被告定罪,法官熟讀梁志強案例,便可安寢無憂。定罪的話,被告應判監不少於6個月,這是嚴重違反師長誠信的案件。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中文大學的教學語言

中文大學昨日公布2012年實施的四年制課程核心課程內容,要求針對英文保底,將英文課學分由3分大增至9分,學生須分開3年,每年分14星期、每周3小時學英語,及「加操」各類英文功課。中大英語課程主任柯安迪表示,即使在公開試成績優異的中學生,於大學使用英語上課仍力有不逮,對此感到「有點震驚」。

上面的新聞採自明報今天的報導,大學明顯地加強學生的語文能力,以應付學術發展及工作的需要。秉承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傳统,抑或順應時代的訴求,加強英語授課,是見仁見智的論争。我在2010年7日28日寫了《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一文,交代過這教學語文的訴訟(張貼在下面),上訴庭的判決表面上是大學勝了一仗,加強英語作為授課語言的做法並不違法。訴訟其實並未劃上休止符。在2010年12月13日,敗訴的一方(李耀基同學是申請人)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上訴至終審法院。與訟另一方中文大學並不反對申請,現在排期聆訊,終審法院作出判決時,我再為大家報導。

我覺得大學對整件事的處理方法有失策的地方,訴訟衝着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而來,最簡單的做法是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改寫弁言的用字,便可免卻這場官司。萬一終審法院判決現行教學語言政策與弁言相悖,大學也不會放棄現行政策,而改用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若果真的發展成這樣,大學也要靠修訂弁言來解決,既然如此,為何不先發制人,以免後患。


                                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

這兩年小弟突然寫興甚濃,一下子寫了十多篇不倫不類的文章,算起來超過三數萬字,希望能夠點綴一下校友會的網頁,在互通訊息之餘,增添一些趣味小品,可惜自己學識淺陋,力不從心,那些涉及法律評論的,尤其不濟。只要大家不把我胡謅之事認真看待,大概也無傷大雅。今次有機會寫有關母校所涉及的案件,總算對校友會成立其中一個目的--保持與母校之間的緊密連繫,有點交代。

Li Yiu Kee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93/2009

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 引言) 是這樣寫的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e) it is declared tha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 shall continue to-

就是這句說話引發了這件司法覆核案。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李耀基是中大政治及行政系學生,我相信因為他尚在求學的身份,反對兩文三語政策關注組才選用他作為申請人,但他的論據並不涉及因大學使用兩文三語教學而妨礙他學習,這件案是法律釋義的爭論,法庭的著眼點是授課語言(shall be)中文的「為」字,究竟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中屬於強制性(mandatory),抑或是指導性(directory)的作用,法庭不會理會時代改變及英語教學的重要性,法庭只看法理依據,而非實際效用。2009年第一審的時候,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判李耀基敗訴,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再判李敗訴,2010726頒佈判辭。以司法覆核的理據來看,我相信這件案沒有機會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有些校友像我一樣,對於中大成立的歴史背景,已忘得一乾二淨,閱讀這上訴案可幫助大家重温中大的成立經過,創校理念及發展方向。判辭共57頁,有餘閒可以看頭10頁有關中大成立前的社會背景、(主要引用Professor Alice Lun Ng “The Quest for Excellence, A History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rom 1963 to 1993,)1963富爾敦(Fulton)報告、1963年成立中大的相關法例、首任校長李卓敏有關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及1976年另一份把中大三院的聯邦制改為中央集權制的富爾敦報告。上訴庭認為授課語言為中文只在弁言中出現,在該法例的其他章節完全沒有再就教學語言作闡釋,若果法例含糊(ambiguous),法庭釋義的步驟是要整體考慮立法的歴史背景、立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討論及整章法例而非單一條文,以判斷立法原意。弁言在法律中的地位較主要條文低,弁言只可以視為說明有關法例訂立的目的及範疇而已。上訴庭認為弁言中講的授課語言,只是因應當時社會需要的一種意願(talked of the desira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Chinese University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would be Chinese.  It spoke to a need of that time.)(para 113 p.51)主判辭由副庭長司徒敬(Frank Stock) 撰寫,由於中英文版的「為」與shall be在法律上含義不同,所以另一位上訴庭法官關淑馨在這方面附加解釋,關法官認為如果法例的中文版用「須為」而並非「為」,申請人的強制性授課語言為中文的講法就會較有說服力。

                        If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had read 須為instead of , this may be prima facie indicative of a mandatory provision.  On the present wording, I do not think the conclusion of the learned judge that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is ambiguous could be faulted. (para125, p.56)

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健利資深大律師代表李耀基提出司法覆核,李耀基很明顯通過資產審查(個人總資產不超過155,800)才出戰,但這件訴訟本身是否有充分理據(merit),絕對值得商榷。我想不能因為對劉遵義施行的政策及個人政治取向,而罔顧時代的改變,對兩文三語授課的要求,作出不理智的抗拒。熟悉香港政府行政模式的人一定比我更清楚,由初期只有香港大學一所專上學府,發展到成立另一所大學,不是三言兩語,上街喊口號便一蹴即就,成功的關鍵在策畧的運用。當時所講授課語言為中文其實只是策畧的一部份,以別於以英文授課的港大,否則何需成立另一所大學,用中文授課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定律。李卓敏在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也顯露了端倪,他這樣講:The name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in Chinese, may mean the use of Chinese as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It may also mean a university with a firm background in Chinese culture. 有些人會緬懷戀棧過去一些美麗的回憶,而忘卻時代巨輪的運轉。香港由一間大學發展成八間,每一間的成功之處已經不用傳统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學術成就及國際排名來作指標,還可以拘泥於教學語言的論爭嗎?

2010728

2011年1月24日星期一

物質豐腴,心智貧瘠

蘇州天價團年飯每席388,888元

江蘇蘇州一間酒店推出價值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的豪華團年飯,價格為當前已曝光的天價團年飯之冠。酒店負責人指,菜單囊括各樣頂級食材,還有豪華轎車接送、總統套房等服務,合計總值近六十萬元,目前僅索價三十多萬元,算是非常優惠。輿論就質疑是炫耀性消費,恐加劇民間的仇富心理。這席天價團年飯供八人用,共設十道主菜,用的都是頂級材料,包括珍藏版阿一網鮑、白松露燴天九翅、野生蜂窩燉燕窩等。據悉,僅十道菜餚就開價三十三萬六千元(人民幣,下同)。
另外,團年飯還將「蘇繡」這一傳統民族藝術元素融入其中,除向顧客提供豪華悍馬轎車接送,現場還安排刺繡、評彈等表演。此外,酒店亦提供有總統套房等住宿、次日的祈福行程等。酒店方面稱,連同這系列的配套服務,價格應為五十九萬七千多元。
該家五星級酒店的負責人表示,推出這款天價團年飯,是酒店的首次嘗試。服務時間從年卅晚的下午三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結束。雖然連同菜價、住宿及接送等服務,全部價格應接近六十萬元,但店方決定優惠打折,定價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取「生生發發」、「發」到底的諧音討個好意頭。

天價團年飯菜譜

金牌脆皮烤乳豬
黑魚子金槍魚腩
蟲草燉頂級花膠
珍藏版阿一網鮑
東海野生大黃魚
白松露燴天九翅
野生蜂窩燉燕窩
炭燒深海大響螺
南國原味紅年糕
日本原生網紋瓜

這是東方日報今天的新聞,如果發生在香港,也有朱門酒肉臭的腥羶,發生在大陸實在嘔心。看了菜式跟吃了一樣---吃不消。白松露燴天九翅,這菜式有點滑稽。可能是新潮fusion菜式,白松露配天九翅,恐怕兩者皆浪廢掉。不知道是刨些碎屑在魚翅上面,抑或真的放進去燴。若是前者,味道不配合;若是後者,暴殄天物。唉!物質豐腴,心智貧瘠,吾不欲觀之矣!

2011年1月23日星期日

炸蝦棗

今晚一家四口在家吃飯,大女兒在墨爾本看了幾天澳洲網球公開賽,昨晚才回來,所以今天弄點好吃的東西給她吃。菜單如下:

豬骨大白菜湯
蝦子燜鮮花菰
烤羊扒cutlet
炸蝦棗

這一回只談炸蝦棗。小弟不是老饕,烹調方法有時會另覓蹊徑。大部份人做炸蝦棗只用鮮蝦仁,我建議加入蝦皮。蝦皮是蝦的幼苗,殼軟無肉味咸。蝦皮要洗掉咸味,稍為剁爛混入蝦泥內。蝦泥的做法很簡單,把鮮蝦剝殼開邊去腸,然後用刀拍爛而並非剁爛。很多食譜建議加入肥豬肉粒,我認為應吃得健康一點,無此必要,加多一點馬蹄粒便可。其他材料包括蛋白、麪粉、生粉及少許雞粉及水,蝦皮是咸的,所以不要放鹽。也可以加入少量金華火腿碎或意大利火腿碎來調味。混入蝦皮使炸好的蝦棗吃起來爽脆一點,吃的時候可以點桔油,這是傳统潮州食法。

2011年1月22日星期六

中大人在悉尼

中文大學在海外的校友會自2000年起,先後刋行「中大人」文集,報導旅居國內外的校友工作生活狀況。在悉尼的中大澳洲校友會,有見每年都出版多元化的《嵐音》年刋,初時並沒有參與其事。去年抵不住校友事務處多番邀請,幹事會終於通過刋行《中大人在悉尼》一書,任命文集刋行委員會執行一切籌劃印刷事宜。陸汝川兄邀請小弟參與其事,我不敢推辭,一口答應。我一向孤獨,不奉公職,但汝川兄指派的工作,向來都奉命行事。原本以為那是一樁小事,中大人一貫熱心公事,眾志成城,大家容易達成共識。可是在2011年1月2日舉行第二次文集刋行委員會會議卻產生了對Sydney的中文叫法究竟應該是雪梨抑或悉尼的分歧,最後以投票方式決定採取官方譯名悉尼,以求叫法統一。有委員對採取悉尼這叫法甚有意見,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譯名,而中華民國的譯名是雪梨。究竟應該秉承傳统抑或攝於強權,小弟自知學識淺陋,不敢越俎代庖,代其闡述。既然博客是開放的平台,歡迎校友回應。小弟當時對其他委員發出電郵,敘述淺見(張貼如下)。

Dear All,

Apparently we are embroiled in the controversy of the name of the book. For avoidance of doubt, when I was asked to be a member of the sub-committee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publication of the book, I was given the understanding the book is called 中大人在悉尼. Once the sub-committee was set up, in the first meeting, no discussion of the name of the book was brought up. I believe everyone working on the sub-committee assumes the name of the book was decided by the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It was only in the second meeting when the question was raised whether to call Sydney 雪梨 or 悉尼 then a decision was made to unify the name. The unification of the Chinese name of Sydney refers to when articles received using both names, which one is preferred. As far as the name is concerned, I do not see any political issue there. Nor do I see political affilia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r atrocity of the totalitarian government. The name is just as simple as a name. It does not connote anything else. After all, someone has to decide which name to take.

I can see now two committee members of the Association expressing a strong feeling about the name of the book, do you think it is a matter best decided by the Association committee rather than the delegated sub-committee. I say thi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If the sub-committee was delegated with entire power to decide every aspect of the publication, the finality is there. If there is no discussion about the name of the book by the Association committee as a result of an inadvertent omission, then it may deem necessary to bring it backward before things proceed further. I really don’t mind tabling the issue back for the Association committee to decide. On the contrary, if it wa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Association for the delegation to extend to letting the sub-committee decide, then it is final.

I have to remind members that so far propagation of the publication has adopted the name中大人在悉尼 with press release, emails sent to members and non members, proforma designed and official correspondence exchanged between Alumni Affairs Office and us, should there be any new name given to the book, in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ation, prompt action is needed.

Bill

5/01/2011

小弟做事一向強調法理依據,在2006年亦為校友會修改會章盡過一點綿力,把原本5頁紙的會章修改成22頁,一切會務執行有法可依。採用的譯名是表決的結果,理應是最終的決定。當然,以校友會這類組織的性質,行事決策不應過份嚴格,最好能夠情理兼容。既要依章辦事,公正不阿,又要有容乃大,考慮一些會員堅持的看法。以會章而言,唯一有可能重提譯名決定是引用第25條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來表決。以個人而言,那是我不想見到的發展。法律訴訟不可沒完沒了,所以有finality的概念,聖經金句也有「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我不是舞文弄墨的材料,寫這博客希望這論爭到此為止。校友會一向是不涉政治apolitical的組織,採取哪個名稱,是實際的考慮,沒有加入政治元素。為此論爭,殫精竭慮,何苦來哉。

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Love can kill

I don't know if you have read the news I pasted below for you to read in case you have overlooked. If you want to kill your partner, give it a try. 中文標題可以叫《奪命咖喱雞》。

Love bite partially paralyses woman

January 21, 2011 - 10:49AM
A woman was partially paralysed by a love bite from her amorous(多情) partner, a New Zealand doctor has reported.
Teddy Wu said he believed it was the first time someone had been admitted to hospital as a result of a "hickey".(吻痕)(香港俗稱咖喱雞,台灣叫草莓strawberry)
An article on the case has appeared in the New Zealand Medical Journal.
Dr Wu said he saw the woman over a year ago while he was working in Middlemore Hospital in Auckland.
The 44-year-old Maori woman went to the emergency department after experiencing loss of movement in her left arm.
It happened while she was sitting watching television.
Her only injury was a love bite on the right of her neck near an artery.
"Because it was a love bite there would be a lot of suction, said Dr Wu, who now works in the neurology department at Christchurch Hospital.
"Because of the physical trauma it had made a bit of bruising inside the vessel.
"There was a clot in the artery underneath where the hickey was."
The clot had gone into the woman's heart and caused a minor stroke that led to the loss of movement, he said.
She was treated with warfarin, an anticoagulant.
That treatment made the clot disappear almost entirely within a week, he said.
"We looked around the medical literature and that example of having a love bite causing something like that hasn't been described before," he said.
If it had not been treated quickly the woman could have suffered more strokes.
"Strokes have different levels of severity. But possibly patients can become paralysed."
The woman was fine at a one-month follow-up appointment, the Journal reported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曾啟榮

今天明報報導曾志偉的父親曾啟榮在台灣逝世,明報報導事件的背景資料其實並不正確,曾啟榮當年並非被控串謀貪汚,而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conspiracy to obstruc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上訴聆訊在1975年而非1976年進行,我這樣講是揭過老皇曆,讀過當年律政司(1997前的叫法,現在叫律政司司長)申請判刑上訴才敢講,有關案例原文,在下面張貼,是十分簡單,報導馬虎的案例。曾啟榮當年是油麻地警署的「咩渣」,那是老一脫的叫法,80年以後叫「時沙」,即英文Station Seageant簡寫S/Sgt的發音。判刑上訴另一個被告是探長Detective Station Seageant (D/S/Sgt)歐陽坤,他同樣駐守油麻地。曾啟榮和歐陽坤承認控罪,前者判監一年,但獲緩刑一年,後者判監一年,即時入獄。律政司不服刑期過短manifestly inadequate, 最後兩人都加刑至3年監禁。所謂緩刑suspended sentence 是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109B條作出。被判緩刑的人,只要在緩刑期間不犯法,而致被定罪,就不用坐牢。犯了法而沒有被定罪,也無需服刑。就算犯了法繼而被定罪,也不一定要服原本的刑期,執行緩刑,法庭有權代以較長或較短刑期(per section 109C)。覆核刑期時,歐陽坤正在服刑,所以不能潛逃。但曾啟榮只是判了緩刑,所以評估形勢,一走了之,沒有到庭。否則當上訴庭批准加刑申請,便會鎯鐺入獄。

1979年署理港督姬達(Sir Jack Cater)訪問中大,小弟是被預先安排可對他發問的學生代表之一,當時問了他為何在警察持槍衝擊廉署總部而實行特赦,法治何在。署理督爺曾經是亷署一哥,當然沒有正面回答,衝擊一事必定芒刺在背。





CAAR000007/1975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 7 OF 1975

-----------------
BETWEEN:
THE ATTORNEY GENERAL

Applicant
and
TSANG Wing @ TSANG

Respondent
Kai-wing
-----------------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 8 OF 1975

----------------
BETWEEN:

THE ATTORNEY GENERAL

Applicant

and

AUYEUNG Kwan

Respondent


Coram: Briggs, C.J., Huggins & Pickering, JJ.

Date of Judgment: 30th April, 1975.

-----------------

DECISION

-----------------

These two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were heard together. Each of the respondents pleaded guilty to a single charge of conspiracy. The respondent, TSANG Wing was sentenced to one year's imprisonment, which was suspended for one year, and the respondent, AUYEUNG Kwan, was sentenced to one year's imprisonment to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In 1971 one N.E. Temple was the Superintendent-in-Charge of the Yaumati Divisional Police Station. At that time the respondent TSANG Wing was Station Sergeant in the Uniform Branch at that police station. The respondent AUYEUNG Kwan was also stationed at the Yaumati Divisional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held the rank of Detective Station Sergeant on trial. An arrangement was made between Mr. Temple and the two respondents whereby the two respondents collected "squeeze" money from various sex establishments such as girlie bars, bathrooms, brothels etc., and also from illegal gambling establishments and off-course greyhound and horse-racing betting stalls. The actual collections were done by "runners" who handed money over to the respondents at regular intervals. On each occasion when this was done the respondents paid Mr. Temple a percentage of the money received.

The respondent TSANG Wing retired from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in May 1972 after some 32 years' service. The respondent AUYEUNG Kwan retired from the Force in August 1973 after some 24 years' service.

In September 1974 certain inquiries were made by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s to the standard of living maintained by Mr. Temple. It was thought that he may have been committing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0(1)(a) of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After these inquiries had been started, Mr. Temple made a full disclosure of his affairs and stated that he had £80,000 sterling of corrupt money in his possession. This was money which had been paid to him while he was the Divisional Superintendent of Yaumati Police Station in 1971/72. He pleaded guilty to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0(1)(b) of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on February 14th, 1975 and was sentenced to a period of twelve months' imprisonment. He had already arranged for the sum of £80,000 sterling to be Paid to the Crown. As a result of that confession the facts on which these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are based came to light.

As we have said, each of the respondents pleaded guilty to an offence of conspiracy to obstruc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The case for the Crown is that the sentence on each of the respondents of one year's imprisonment is manifestly inadequate. In addition, it is the Crown's case that the suspension of the sentence of one year in the case of the respondent TSANG Wing is wrong in princple. We agree with these submissions. We think that the sentence in each case is manifestly inadequate and we think that to suspend a sentence in a case of this nature is wrong in principle.

For the respondents, great reliance was placed on the sentence of one year's imprisonment passed in the case of Temple. We agree with Mr. Yu, who appeared for the respondents, that that case and the present cases may be considered,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indistinguishable.

The Attorney General did not think it right to apply for a review of the sentence in the case of Temple, for reasons which seemed to him to be proper. But the fact that he did not apply for a review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he accepted that the sentence of one year passed by the trial judge was an adequate sentence. We, and we say this emphatically, do not accept that that sentence was a proper sentence; indeed, on the information before us, we think that it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We will allow these applications and we will substitute for the sentences passed by the trial judge in each case a sentence of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and we would remark that we do not pass a greater sentence only because these are review proceedings. We regret that in the result a more senior officer who received the lion's share of the booty escapes more lightly than his junior colleagues. But the case of Temple is not before us.


(Geoffrey Briggs)

President.

2011年1月18日星期二

Mr X

Some friends asked me questions about the anonymity of Mr X in the blackmail trial.

Why could he remain anonymous?

This is a case tried in the District Court. For district judges or magistrates, we generally refer them as statutory creatures. That means whatever jurisdiction they have, there is legislation empowering them to do so. From time to time, the prosecution will apply to court to hear the case in camera閉門聆訊or request that the identity of the witness in the case be made anonymous. There are various reasons for such an application. You can go to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and then go to chapter 221 Criminal Procedures Ordinance and then go to sections 122 and 123. You will see the empowering section for the court to do so. It i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public order or security, the court will consider to hold the trial in camera or withhold the identity of the witness by imposing a gag order not allowing anyone to hint or report the identity of the witness in the gag order.  In the case of Mr X, you can say it i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to withhold his name. Witness is encouraged to come forward to testify without the fear of his identity known and causes embarrassment or pressure. Mr X is of course despised by most people morally. Be that as it may, he is the victim in the blackmail case even though you may think the young receptionist has fallen prey to this sugar daddy's sexual venture. Being a dirty old man is not a crime but blackmailing the dirty old man is. The defence of course would object to the anonymity of the witness. This is a defence tactic to explore every possibility to discourage the witness from coming forward. In a lot of cases, without the crucial witness, the prosecution case will collpase.

In 何守信's blackmail case, 錢志明字母小姐案 or a lot of other police or ICAC undercover cases, the prosecution made application to gag the revelation of identity of the witness.

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我是這樣長大的

我生長在一個普通的貧窮家庭,那是一個貧窮的年代,周遭都是甚麼都匱乏的人,所以窮好像是與生俱來,理所當然,我對此不存怨恨,沒有怎樣不幸的感覺。記憶得到最早的事情我大概已五歲了。父親是個經常為錢和母親吵架的人,不是為了賭博就是為了飲酒。他做的是涼果小買賣,不知他在哪裏弄些陳皮梅及山楂餅等涼果回來,我們要幫手包裝,然後賣到葯材鋪去。可能自小對着這些東西對得太多而生厭,也嫌製造過程並不衛生,長大後便絕對不吃這些涼果。也不知是父親經營不善,抑或輸錢太多,我們總是難得一餐温飽。當時少不更事,家中實際的情況是怎樣,也不太清楚。事實上有些葯材鋪倒閉了,貨款收不回來,只拿了盛載药材的玻璃瓶來抵債。有一段時期,家中有很多大大小小的玻璃瓶,可惜賣不了錢。家徒四壁,也沒有甚麼東西可以放進瓶裏。母親終於也要到工厰打工,為父親償債。我年紀小,只記得一天到晚,自由自在,無人管束。兩個女兒年紀小的時候,我也向她們講述童年的生活,曾經告訴她們怎樣用一隻鹵水蛋來扒下兩碗飯,那兩碗飯吃完後,還剩下半隻鹵水蛋,慢慢咀嚼。對她們講述童年往事,教她們知道甚麼叫貧窮,在她們小小心靈裏播下種子,希望她們在成長過程中努力向上和對物質有所珍惜。當時只有幾歲的小女兒好奇地問,鹵水蛋是否鹵水雞生出來的。

我住在上環的潮州巷,正確街名叫香馨里,是文咸東街和皇后大道西之間的一條橫巷。我住在三樓,樓下是做印刷的店鋪,在它旁邊是斗記潮州菜館。顧名思義,潮州巷中充斥着潮州食品。對朝不保夕的潮州窮住客來講,品嚐這些美食的機會,近乎妄想。幸好整條巷的食物香氣四溢,味覺得到的享受,費用全免。我在長大後也喜歡弄吃,與此不無關係,耳濡目染嘛。有一次眉飛色舞地談烹飪之道,朋友誤以為我是自小吃吉品乾鮑的海味鋪少東。巷中的人物,最使我印象深刻的是,那每天都赤着上身,使着雙刀來剁牛肉的大叔。一大塊的牛肉怎樣抵受得住他雙刀齊下的劈打,牛肉很快便淪為肉醬。大叔然後一手擠弄,另一手用湯匙一刮,牛丸掉進盛了水的木盆,煮過之後便是彈牙的牛丸。大叔手打牛丸,是我每天免費的娛樂,心中期望他也讓我嘗試劈打幾下。巷中的食物香味和免費娛樂,已經是很好的享受。買不起玩具玩的孩子,總有自娛的方法,所以我童年時也有一種說不出的快樂。(我在五年前寫了一篇文章題目叫《從乾炒牛河說起》,敘述當時生活的點滴,刋登在中大澳洲校友會年刋《嵐音》內。)

我讀幼稚園的時候大概也是五歲了,在鄰近的一間小規模私立學校就讀,名字好像叫祟仁。那是幼稚園生和小學生同一班房上課的。在那裏讀了兩年,我便轉往一間官立小學讀二年級,讀了年半又轉校了,轉到北角渣華道官小,在渣華道讀三年級下學期。到了四年級,我又轉到柴灣官小,直至小學畢業。經常轉校,情非得已。我住的是戰前唐樓,每次颱風襲港,都有崩塌之虞。每當掛到最強勁的十號風球,我們幾兄弟姊妹都會走到附近的雲香茶樓避風,留下父母在家鎮守。這樣過了幾個年頭,住的樓房幾經風雨,還屹立不倒。可是,有一天政府判了它死刑,把它列為危樓。從此,我們到酒樓避風的日子就結束了。住的地方列為危樓,獲得政府安置到徙置區住,但在編配房子之前,要到北角的難民營(後來叫臨屋區)住上一段日子,輪候安置。

當時的難民營,就是北角公園的現址。那時還不是公園,在那片荒地上,築建了幾所半圓筒形的鐵皮屋。一間鐵皮屋住了幾十户,又擠又熱,毫無遮掩,難民營不啻是貼切的稱謂。(後來進了中大,看見臨時宿舍也是一模一樣的半圓筒形鐵皮屋,當時的感覺,就是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樣樣都有。想不到大學也有難民營,怪不得有人說大學是社會的縮影,那是一大明證)。就是這樣,我做了幾個月的難民,學校也轉換了。營內每天提供兩餐膳食,由社會福利署的卡車運來。各人自備盛器,一勺飯,一勺菜,湯水欠奉。印象中最難吃的餸菜是南瓜煮肉碎,也是為了這味菜,使我往後幾十年都憎恨南瓜,到了近幾年才改變觀感,間中會用南瓜蕃薯來做南瓜湯。另一樣記憶深刻的事情是幼稚園的黑房,我雖然不算頑皮,記憶所及,曾經受罰鎖在裏面,漆黑一片。那種恐懼難以言表,也不知和所患的密室恐懼症是否關連。當時也有其他小朋友被罰到裏面,不知他們長大後有沒有甚麼黑房後遺症。

住在難民營,雖然居住環境差,但對住慣破房子的人來講,沒有甚麼要求,欣然接受。難民營其實也充滿樂趣。畢竟荒地擴大玩耍空間,本來是街童的我,變成野孩子。一時間多了一大堆同屋共住的人,自然多了很多玩伴。我們聯群結黨,在營裏打球擲石,躲藏捉弄,無所不為。幸好當時民風純樸,憨頭憨腦的我,壞不到那裏去。我的性格耿直,偷雞摸狗,有所不為。成長之後,也養成比較重義氣,樂於助人的性格。但對於貪圖小利,賣友求榮,斤斤計較,兩面三刀的奸邪小人,一貫都羞與為伍,不相往還。在擇友方面,我是保守派。深交的朋友不多,重質不重量。

1966年我終於上了樓,獲安置入住徙置區柴灣邨。對窮人來講,一室安頓一家人雖然擠逼,也已經不錯了,至少是三面牆壁一口窗的獨立單位。對我這野孩子來講,柴灣是一片樂土。住的地方依山傍水,倚着是一山墳土,遠眺鯉魚門海口。可能當時越戰軍事正酣,時常都見到戰艦在海中游弋進出港口,甚至潛水艇也見過不少,間中也有B52轟炸機震耳欲聾地飛過。長大後才知道當時的小西灣軍事禁區,原來是英軍的遠東軍事情報中心,替美國空襲北越的飛機導航。我和一些玩伴,就跟着人在禁區外的海邊逐浪。遍佈山墳的青山,也是一片樂土。我們穿着人字拖,在山徑亂跑,也踏出不少路徑來。不管是炎夏抑或是寒冬,人字拖是全天候的足履。到了吃飯的時候,住在向山邊單位玩伴的母親便會向着山坡大叫,「食飯啦」。有時我們遊興未盡,並不趕着返家,繼續在山上流連,會換來向全邨廣播的罵聲,「你個死仔重唔番嚟,你番嚟睇吓我打唔打死你」。我們當然視死如歸,打死也要回去吃飯。如果不吃,明日哪有氣力再往山上跑。母親雖然沒有讀過書,但她臉皮薄,不會向全邨廣播,會替自己留點顏面。我住在16層高第四型徙置區的頂樓,可能父母不懂疏通,否則在貪污盛行的年代,不會被編配住在頂樓。夏天那灼熱難熬的日子,滋味非筆墨能形容。很多同樓住客都買尼龍摺床,睡在走廊或樓梯平台,貪圖一點涼快。有一次我和另一個頑童,把一個年紀較小,熟睡的小夥伴連人帶床搬了入升降機裏,按了所有樓層的按鈕,使他在裏面升升降降的睡了好一會。就是這樣,我無憂無慮的過了幾年,小學也讀完了。

小學也有點難忘的事情,其中一件就是打架。頑童打架本來不是值得惦記的事,我小學時大概打過三次架,以後就沒有再打了。難忘的是,竟然跟女孩子打了一場。那是初入柴灣官立小學讀小四的時候,不記得為了甚麼事,跟一個「男人婆」扭打起來,給校長抓住,罰了一個星期不准放小息。日後在法院上班,還經常碰到這女同學。雖然她還是那副尊容,我也覺得十分慚愧。我是從來都不對女人罵粗的人,自從那一仗,我也沒有再向女人動手。那是男人最基本的風度。另一件難忘的事是挨打。以前教師是否容許對學生施以體罰,無從考究。事實上因為中文默書不合格,我給老師打的次數多不勝數。默書六十分才合格,欠五分就打一下,我經常都被打十二下。刑具是雞髀形的木棒,頭大尾小。老師拿着小的一邊,使勁地打。每一下都痛入心脾,但我不哼一聲,運力硬挺。我那不畏強權的硬朗性格,可能是這樣打出來的。我也從不作弊,由小到大,可以交白卷,也不作欺騙自己的事。

小六的時候,升中試還沒有取消,我就讀那一班派位的成績出奇地好。聖保羅男女、華仁、英皇、庇理羅士、英華等一大堆名校,都有同學獲取學位。我胡裡胡塗的獲派往聖保羅書院,在那裏開展五年的中學生活。我大概是被錄取的學生裏成績最差的一個,否則我不明白以我一向差劣的成績,怎能進入一所名校。這裏沒有謙虛的成份。寫自傳類的文章,很多人犯的毛病是隱惡揚善,把自己不光彩的部份,塗脂抹粉,或者絕口不提。我是一貫家貧,讀書怠惰,反正沒有值得炫耀的事,倒不如撇撇脫脫,如實記錄。我讀書除了讀得差之外,沒有甚麼好講。怎樣為之差呢?中一那一年,全級六班有二百三十多人,我的名次幾乎突破二百。無論怎樣厚道的人,都覺得那是差劣的成績。正因如此,錯過了打好語文基礎的黄金時期,以至日後庸庸碌碌,一事無成。

中一最突出的地方是每星期都打破眼鏡片,眼鏡鋪老闆常備我度數的鏡片,下了課立即走到這位於筲箕灣的眼鏡鋪配鏡片,不讓家人知道。有時老闆見得我太多,會怪責我為甚麼又來光顧。聖保羅的校舍不大,很多學生都在籃球場上踢「西瓜波」,我這個除了讀書就甚麼都幹的人,當然是球場的常客。故此眼鏡落地,是難免的事。有時一星期會打破兩次眼鏡,家境清貧的我,當然負擔不起。初時會向母親要錢來換鏡片,給罵得多了,唯有犧牲午飯錢瞞着家人,自掏腰包來配鏡。大概到了中三,打破鏡片的情況才大為改善。中五那一年,我是班際足球比賽冠軍隊的龍門,在石屎地飛身救了一球12碼,是致勝的原因之一。

聖保羅是英文中學,對一個26個英字母組合認識有限的人來講,又怎能攀附呢?每日的早會用英語進行,通告是用英語宣讀,我想到了中五,我才稍為明白講些甚麼。可想而知,我的英文程度好不到那裏去。我也曾經在早會出醜,事緣是這樣的,我在中四時是班中的第一個學長(school prefect) ,學長要在早會讀聖經,輪到我的時候錯音百出,啼笑皆非。當時有位在低年級教過我英文的老師,私下告訴我讀錯的地方,我才知道。我對她的感激,轉化成當我看到熟朋友在文字運用出錯時,也會向他們指出。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得罪人,但我卻是很希望有指出我錯處的人,好讓我不再錯下去。好朋友可貴之處是坦誠相待,敢於指出錯處。中四選科,理科我是怎樣也讀不來的,於是讀了文科。我那些成績,讀甚麼科也分別不大。我最遺憾的是沒有理科的根底,影響日後在科學常識方面的理解能力。

中學教育也使我認識黑社會,中二時有位要好同學是黑社會,他極力邀請我參加。幸好我成績差得來人還不太笨,膽子也不大,沒有依從,所以沒有走歪了路。黑社會的詩卻學了幾首。有時他帶着童軍刀回校,放學的時候,要先看看街上有沒有陌生面孔的人在徘徊,才敢離開。校內黑學生的恩怨而引發糾眾尋仇的事,偶有發生。我在柴灣的籃球場上經常和那些紋身漢一起打球,也沒有出岔子。想不到在日後工作中,還要和那些黑道中人周旋。由於我硬朗的作風,也曾經有律師樓的師爺朋友,勸我小心安全。我當然要為家人考慮,但職責所在,正氣凛然的作風依舊,僥倖也沒有血光之災。

在聖保羅附近的Czarina餐廳是有錢同學的食堂,我到了中四做了學長才有機會去光顧。中四做學長,每星期午飯時間要在圖書館當值兩次,當值不能外出吃飯,所以學校免費提供飯盒。正因如此,我每星期省起兩餐午飯錢,便可以到Czarina吃午餐,每星期吃一餐Czarina直到中五畢業。在Czarina只有能力吃最便宜的快餐,印象最深刻的是它的羅宋湯,直到現在還是回味無窮。我基本上是踏實而不貪慕虛榮的人,吃Czarina是為了食味,而並非虛榮。到了現在,我在這方面的性格依然,從不趨炎附勢,看人眉睫,以冀推挽。

窮家的孩子,物質生活跟有錢的同學怎能相比,能夠吃Czarina的快餐已經很奢侈了。對於貧窮,我沒有怨懟。要脫貧當然要靠自己努力,不能空嗟歎,怨天尤人。我把減輕家中的負擔視為己任,所以從中一開始,每年的暑假都跑到工廠打工,出一點勞力,賺多少也好。這樣打工直至大學二年級。大學的學費和生活費也是靠政府的免息貸款,畢業後五年內償還,心安理得。

聖保羅是間男校,中三、四的時候結識女友是熱門的話題,窮小子也不例外。可是,我是從來一次舞會都未去過的人,又沒有去教會,又沒有其他社交圈子,又沒有膽量在街上結識女孩子,所以一直都沒有女朋友。中四的時候,經常在巴士上碰見一個長得尚算漂亮的女孩(我自己對於這種印象的可靠性也存疑,青春期的波牛,見到五官不缺的女孩都可以看成美女,那是昇華作用,也有折讓的成份),她在附近的女校就讀,大家在同一車站上落車。初時互相注意,有些觸電的感覺。靦靦腆腆的偷看了很多次,心中盤算着怎樣開口結識,可是每一次鼓起的勇氣都給響亮的心跳淹沒了。最後連這女孩都不見了,沒有把握好機會,便使我第一次的戀愛嘗試失敗了。

我會考成績差得難以置信,連我的師長也不相信,但那是使人氣餒而不爭的事實。我去了樹仁讀中六,是我比較努力讀書的一年。為了減輕家中的負擔,我接了兩份補習,替兩個給人包養的女歌星的子女補習。我在工資中只拿車費,其他全部交給母親作家用。樹仁是男女校,坐在我鄰桌的女同學平平無奇,但我們也開始約會。放了學時常在寶雲道牽手漫步,為了省錢,連電影也沒有看過一齣。放完農曆年假期,我便下定決心用功讀書,以應付考試。一聲不哼,斬斷了這不知算不算戀愛的關係,不再理睬這女同學。後來回想這件事,十分懊悔。我並非為了分手而後悔,而是覺得自己太沒風度,無情無義。分手也應該說清楚,不知對人造成多大的傷害。那是我感情上最不光彩的事。這一年我進不了大學,成績並不突出,僥倖的話足以被取錄,但我沒有受到上天眷顧。到了第二年,才考得穩妥的成績進入中大,開展成長的另一階段。

2011年1月16日

再論他媽的

新年伊始,小弟無意用粗話來罵出新的一年。那是去年年底的舊賬,香港金管局高級經理偕兒子在機場誤了航班,父親打人,父子一起罵粗話。小弟看了這段新聞有感而發,借題發揮。

魯迅在一九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寫了一篇雜文叫「論他媽的」,後來收於結集成書的《墳》裏。魯迅在文中說,如果牡丹是中國的國花,那麼「他媽的」可以算是國罵了。小弟也是喜歡國罵的人,有時看了法庭新聞或者上訴案例,第一反應就來個國罵,然後才寫點評論,再罵他一番。有見講「他媽的」的人多,論的人少,小弟拾魯迅的牙慧,是這篇文章的由來。

新省及香港兩地,對於使用粗言穢語都有不同規範。在立法上看,新省比香港嚴厲。新省的簡易程序條例(1988)第4A條(section 4A Summary Offences Act 1988)訂明,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或學校附近使用使人反感的語言(offensive language),即屬違法。使人反感的語言即是帶侮辱性的語言,粗言穢語當然包括在內。在這裏小弟很難作出明確的介定,侮辱性語言,可因人而異,也因應場合環境而異。但無論用甚麼尺度,粗言穢語必屬無疑。除了簡易程序條例之外,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規例(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 Regulation),乘客交通(巴士服務)、的士服務、私人出租車輛、渡輪服務及火車安全等規例,都禁止在國家公園內人士及公共交通乘客,使用使人反感的語言。

使用使人反感語言的法例,並不涉及甚麼大學問或法律觀點,在這方面沒有案例可談。引起我注意的是O’Shane v John Fairfax Publication Ltd的誹謗訴訟。O’Shane是土著出身的悉尼裁判官,她經常批評警察利用使人反感語言條例來檢控土著,是種族欺壓,所以她幾乎把所有席前受審被告判處無罪。悉尼晨報寫了幾篇批評她的文章,便惹起這誹謗的訴訟。幸好香港法官罵不還口,小弟寫了一籮筐大不敬的文章,如果也惹來訴訟,恐怕一早便封了筆。另一宗頗為哄動的新聞是2006年2月10日當時的省長Morris Iemma,在不知道開了咪的情況下,私下對維省省長Steve Bracks批評Sydney Cross City Tunnel的新行政總裁是”fuckwit” (斯文的譯法是笨旦,貼切的譯法不能寫出來)。

至於香港方面,在絕大部份公眾地方使用粗言穢語都不犯法。所以,如果警察在街上截查市民,遇上惡人罵粗,沒有針對性的法例可提出檢控。你可能會想可以控以行為不檢嗎?這想法沒有定論,要視乎惡人跋扈的程度,上訴庭的法官持不同的看法,但都考慮R v Howell案例。(Howell案對行為不檢所涉及的破壞安寧breach of peace法律概念作出闡釋,根據這案例的介定,講粗口本身不算破壞安寧。)在香港方面,所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和司機在行為上都受到約束,不單只不能粗言穢語,使用具威脅性、淫褻的語言或行為不檢均屬犯法。不同的條例的涵蓋面有別,很難一概而論。在這裏要特別提出的是,在港鐵及鐵路的處所(premises),乘客未進車廂,行為已受規管。以機場而言,在限制區(restricted area)、機場區及指定道路,任何人不論何時均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亦不得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不快的行為(香港法例第483A章機場管理局附例第19條)。金管局高級經理錢曾珙和家人不能及時上機,不單只襲擊國泰地勤人員,還在限制區和兒子一起講粗口,干犯的不只襲擊罪。警方沒有檢控被告講粗口,襲擊罪也撤銷了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以這件案的性質而言,也算是便宜了被告。我不知道在處理這件事的考慮過程中,有沒有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Victims of Crime Charter諮詢受害者對撤銷檢控的看法。有時看到這些報導,不禁要國罵他幾句。

2011年1月1日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有朋友經常向我提出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十分不滿,認為法官太輕手,刑罰不能產生阻嚇作用,對市民保障不足。筆者打算利用2010年12月10日及12月21日上訴庭就兩宗上訴案頒佈的判辭來解釋及評論。請先看以下兩件案判辭撮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志明 CACC225/2009

(藍色字是原文引錄)

申請人(即上訴人,原審時的被告)被控在2008年8月10日,在九龍呈祥道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AU3634的私家車,引致兩名男子死亡。申請人於2009年5月27日經審訊後在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席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並在同年6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及取消駕駛資格3年。


控方案情指於2008年8月10日上午約6時,申請人駕駛私家車沿呈祥道觀塘方向超速行駛,到達青山公路附近失控,撞上中間分隔石壆,再飛越石壆,撞向對面葵涌方向行車線一輛登記號碼為JV5161的的士,導致的士車身嚴重損毀,的士司機和後座乘客當場死亡。經政府化驗師在現場取證後計算,申請人在案發時的車速為時速115公里。而那路段的限速為時速70公里。


申請人否認危險駕駛,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在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需要答辯後,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一名辯方專家證人Dr. Eric Lim。申請人稱案發時他駕駛私家車沿呈祥道往牛頭角,他在左二線以時速約70公里行駛。在肇事現場前,一輛尾隨的深色車的右車頭撞著他車尾左方,他的車失控向右斜出,撞上中間分隔石壆,然後全車凌空,他忘記其後發生的事,到醫院後才再清醒過來。


辯方專家證人Dr. Eric Lim認為在事發前,申請人的車被另一車輕碰左車尾,申請人的車失控側滑,車尾向右擺。另一車繼而超過申請人的車,期間撞及其左前車頭部位,令它右轉,留下“S”形軚痕後衝上石壆造成意外。


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的車在案發前被另一車碰撞的說法,他亦不接納辯方專家指申請人的車是受碰撞而失控的推斷。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在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115公里。經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原審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裁定案發經過如控方所述。案發路段雖然是左彎,但彎度很細,絕不急速。當時交通疏落,視野無阻;而申請人的車當時沒有機械故障,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這情況下以高速轉彎失控,唯一合理推斷是他的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相對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是明顯危險的。

上訴庭由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駁回定罪的上訴,但批准判刑上訴,把刑期由判監由四年改為三年,理由是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最高刑罰是10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CACC 271/2009(未經報導,2010年6月30日),本庭指出: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罰。

23. 當然,一些故意、長時段及預計必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在意外導致有人死亡時,必需重判,以保障大眾的安全。本庭所指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包括酒後危險駕駛,在公路上高速賽車,長時間以遠超過車速限制的車速及違反交通標誌行駛,在交通燈管制的路口衝紅燈及一些以高速切線駕駛的危險行為。…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並沒有涉及在李天生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的任何一種極度危險的駕駛行為。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4年刑期是明顯過高,所以批准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申請人的刑期由4年減至3年。

被告的超速程度是路面車速限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引致兩人死亡是否極度危險駕駛行為,是值得討論的課題,讓我再講另一件案,再作討論。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Wong Wai Hung(黄偉雄) CAAR7/2010

(原判辭是英文的,筆者節譯重點)

2009年5月21日,87歲的男死者在家傭的摻扶下,在沙田第一城私人屋苑裏的斑馬線過馬路,期間被被告人駕駛的四驅車撞死,家傭只受輕傷。在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Kevin Browne)席前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較輕的控罪,堅持檢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12個月及停牌3年。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向上訴庭尋求覆核刑期。

在一審時,控方傳召了幾個證人。第一證人(PW1)是60歲的職業司機,事發當日他在同一條斑馬線過馬路,死者及家傭則在對面馬路向他的方向過來。當他抵達馬路中央的緩衝區,他見到兩人步伐緩慢,只抵達斑馬線的第二條線,家傭在死者的右手面(即較近被告車輛駛來的位置)。PW1在繼續過馬路前,向左方觀望,見到被告的車輛速度不快,時速約25至30公里,離開斑馬線約18至20米。路面車速限制是時速20公里。PW1繼續用慣常的快速步履過馬路,當他和死者及家傭相遇時,他們只行到斑馬線的第三條線。PW1再向左望,見到被告的車已抵達斑馬線前的之字線,被告人在左邊行車線,車速並不算快。他繼續過馬路,當他踏上行人路兩步後,便聽到撞車聲。PW1回頭觀看,見到死者及家傭已被撞倒地上,PW1立即報警。

被告人的講法是意外是一時之間精神不集中(momentary lapse in his concentration)引致。他當時在左線向斑馬線方向駛,當他駛過路丘(road hump) 時,車速為20至25公里。他見到兩個人在斑馬線上,也見到PW1越過他們。他繼續向前駛,判斷兩人在他抵達前可以橫過斑馬線。當他駛到斑馬線前面,忽然覺得兩人未能及時越過,他於是試圖扭軚,可是已經把他們撞倒。他解釋沒有在撞車前停車是因為當時忽然想起患病的母親及岳母,察覺受害人不能及時過路的時候,為時已晚。

這件案的上訴判辭也是由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忽畧了被告人在斑馬線上撞倒行人,應負上較高罪責(higher culpability) 。上訴庭把刑期改為判監2年半及停牌5年。判刑的主要依據是源於英國的判刑案例R v. Cooksley and Ors [2003] 3 All ER 40。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嚴重性分類,舉出一糸列加重刑罰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及求情因素mitigating factors.

在Cooksley案,英國上訴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是量刑時首要的考慮,當然案發的後果也應在刑罰上反映出來(primary consideration must always be the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but the outcome of the offence should have some effect)。英國上訴庭詳細列出考慮的因素。

加重刑罰的因素 (Aggravating Factors)

犯案時高罪責的駕駛模式(Highly culpable standard of driving at time of offence)

(a) 藥駕或醉駕
(b) 極度超速;非法賽車
(c) 不理會同車乘客的警告
(d) 長時間持續及刻意的不良駕駛
(e) 挑釁性駕駛
(f) 駕駛者不必要的分神(譬如閱讀及講電話)
(g) 自知身體不適會嚴重影響駕駛能力仍然駕駛
(h) 明知睡眠或休息不足仍然駕駛
(i) 駕駛保養差或危險地超過負荷的車輛

駕駛態度慣性低於可接受標準 (Driving habitually below acceptable standard)

(j) 同時干犯其他法例,譬如無牌駕駛、停牌期間駕駛、沒有保險、學牌沒有師傅指導下駕駛及未得車主同意下擅自駕車
(k) 駕駛紀錄,尤其是不良駕駛或醉駕

犯案的結果(Outcome of offence)

(l) 超過一個人死亡
(m) 除了引致有人死亡,還有人重傷

犯案時的不負責行為(Irresponsible behaviour at time of offence)包括

(n) 案發後沒有停車
(o) 因逃避偵察或逮捕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p) 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


求情因素 (Mitigating factors)
(1) 良好駕駛紀錄
(2) 沒有刑事紀錄
(3) 即時認罪
(4) 真正受到打擊或有悔意
(5) 被告的年歲
(6) 被告也在案中受重傷

量刑 (Length of Sentence)

沒有加重刑罰的情況 (No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 監禁12至18個月
中度罪責 (Intermediate Culpability) : 監禁2至 3年
高度罪責 (Higher Culpability) : 監禁 4至 5年
極嚴重罪責(Most Serious Culpability) : 監禁6年以上


筆者只把Cooksley 案的重點簡單寫出來,在網上可以找到判辭的全文。英國的上訴庭認為就算被告認罪而不存在加重刑罰的因素,一般的判刑起點都應該以12至18個月的監禁作為考慮,除非存在特殊求情因素。

中度罪責為何?不如看看原文怎樣寫

"30. An offence involving a momentary dangerous error of judgment or a short period of bad driving may be aggravated by a habitually unacceptable standard of driving on the part of the offender (factors (j) or (k) by the death of more than one victim or serious injury to other victims (factors (l) and (m) or by the offender's irresponsible behaviour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 (factors (n) to (p). The presence of one or more of these features could indicate a sentence within the higher range, up to three years."

高度罪責是

"32. When the standard of the offenders' driving is more highly dangerous (as would be indicated, for example, by the presence of one or two of factors (a) to (i) the Panel suggests that the appropriate starting point would be a custodial sentence within the range from two to five years. The exact level of sentence w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dangerousness of the driving and by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 other aggravating or mitigating factors."
26. As a starting point we consider a bracket of 2 - 5 years is too wide. We suggest that sentencers should take as a starting point 4 – 5 years in relation to a contested case of this type. There will be cases which will involve higher sentences than 5 years because they are bad examples and cases, particularly where there is a plea, where the sentence will be less than 4 years where there are significant mitigating factors.

極嚴重罪責是
"34. The Panel suggests that custodial sentences over five years should be reserved for cases involving an extremely high level of culpability on the offender's part. This might be indicated by the presence of three or more of aggravating factors (a) to (i), although an exceptionally bad example of a single aggravating feature could be sufficient to place an offence in this category. A sentence close to the maximum would be appropriate in a case displaying a large number of these features, or where there were other aggravating factors."
本文所講的第一件案,上訴庭覺得被告並不涉及極度危險駕駛行為,我不禁要問,他極度超速(b原素) 及超過一個人死(l原素) ,為何獲得減刑?4年監禁可能是較重的判刑,但不是明顯過重的刑罰(on the high side but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但上訴庭引用較早時的李天生案作為尺度(yardstick) 來闡述本案的量刑。李天生案是貨車在繁忙街道高速轉彎,撞斷路邊欄杆,衝上行人路,撞死一名行人,撞傷3人,其中一個重傷。上訴庭一方面講被告對傷亡者的家庭必然會造成極大的困擾及傷痛,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另一方面認為被告並非故意長時間及在預計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受傷亡的情況下,以極不負責任及危險的方式駕駛車輛。上訴庭把李天生的判刑由三年半改為兩年。在繁忙道路貨車高速轉彎,任何一個謹慎安全駕駛者都會覺得那是極之危險的行為,也會預計到這樣做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上訴庭卻持相反意見。恐怕不吃人間煙火的人太多,對社會實況完全置若罔聞。更甚者用低標準的尺度來作典範,在歐志明的上訴引用李天生的案例。
在前面所講的第二宗上訴,上訴庭把黄偉雄的刑期由12個月監增加至2年半。對加刑的理據,我也有意見。姑且不談我的看法,大家可以比較一下歐志明撞死兩個人減刑至3年及停牌3年,黄偉雄撞死一個人,判監2年半,停牌卻是5年,是甚麼道理?我有時候閱讀上訴案例,不明白上大人的大道理,一點也不出奇。只怪自己生性愚魯,讀書不好。這兩件案的停牌時間卻是極之簡單的數學問題,真希望有高人指點,使我茅塞頓開。
Cooksley案對停牌時間也訂立了一些原則,認為停牌應該是前瞻性及預防性的,並非回望性及懲罰性的。英國的上訴庭認為,停牌時間的長短應該以罪責的嚴重性作考慮。以下是判辭的原文:
"While those convicted of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are likely to regard disqualification as an onerous part of the punishment for the offence, the main purpose of disqualification is forward-looking and preventative, rather than backward-looking and punitive. A driving ban is designed to protect road users in the future from an offender who, through his conduct on this occasion, and perhaps other occasions, has shown himself to be a real risk on the roads. In general, the Panel suggests, the risk represented by the offender is reflected in the level of culpability which attaches to his driving, so that matters relevant to fixing the length of the driving disqualification for the offence of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will be much the same as those appearing in the list of aggravating factors for the offence itself. Shorter bans of two years or so will be appropriate where the offender had a good driving record before the offence and where the offence resulted from a momentary error of judgment. Longer bans, between 3 and 5 years, will be appropriate where, having regard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and the offender's record, it is clear that the offender tends to disregard the rules of the road, or to drive carelessly or inappropriately. Bans between 5 and 10 years may be used where the offence itself, and the offender's record, show that he represents a real and continuing danger to other road users.

以Cooksley的標準,黄偉雄的停牌大概應該是3至4年。不要誤會我同情案中這被告,整體而言,我覺得上訴庭的量刑不足以阻嚇危險駕駛罔顧他人安危的司機,也不能反映社會的訴求和期望。政府可以做的是再進一步修改最高刑罰,使法庭的量刑可以向上調整,像英國一樣,把最高監禁提高至14年。Cooksley 是2003年的案例,2004年2月,英國修例把刑期提高,因此產生了2006年R v Richardson & Ors的新量刑指引,香港也應該仿效。我們不能要撞死人的司機償命,把司機判死也不能使被撞死的人回生,但量刑不應過份考慮被告的利益,至少要採取持平的態度,使刑罰具備前瞻性的警剔作用,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繼續姑息養奸,要等待再發生慘案才作出反應嗎?

2010年12月28日

西區行

小弟九歲之前一直住在上環潮州巷斗記潮州酒家樓上,所謂潮州巷正確名稱是香馨里,是貫穿文咸西街與皇后大道西之間的一條小街,現在已經不再存在。自小家貧,潮州巷的東西每日都見到,吃過的卻不多。印象最深刻的是豬雜湯,相信沒有人未吃過牛雜,但吃過豬雜的人應該比較少,豬雜湯加益母草,我想你可能未聽過。另外還有潮州粿,是包點類,韮菜、糯米及蘿蔔餡屬於咸點,甜的有綠豆蓉及芋泥餡。這潮州粿在皇后街市政熟食市場繼續經營,但這兩年改了粿皮的材料,又厚又稔,不知所謂。還有一種潮州粿條,長方形像拇指一般大,用甜醬油加韮菜來炒,現在已不復見。那時候的水晶包,比月餅稍細一點,煎脆皮來吃的,比現在棋子餅大小蒸了吃的好得多。還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咸西街的豬大腸,把糯米,蝦米及栗子釀入腸內,滋味無窮。最近有朋友告訴我以前也見過這檔豬大腸,但沒有嚐過,實在可惜。其他甚麼薄殼、螄蚶、鹵水鵝、豬肉凍之類,多不勝數。

九歲之後遷離了上環,那童年的美食,深深印在腦海。往後這數十年,一直都眷戀這些食物,有機會便舊地重遊,品嚐那些還未消失的美食。歲月蒼蒼,後浪推倒前浪,新的建築物壓倒了舊的樓房。往事如烟,一切都湮沒在美好的回憶中。

年紀大了,對往日事物的緬懷,是自然不過的事。正因如此,我每次回香港都會到西區走幾趟,徜徉舊地,看望故人。有兩間我光顧了十多年的店鋪,我每次都捎點禮物作為手信。第一間是在皇后大道西302號的顏香圃興記茶莊,茶莊規模不大,特點是用炭火烘焙鐵觀音而並非用電爐來焗。小弟所知道用炭火烘茶的茶莊很少,另一間是在九龍城規模較大的茶莊。炭火烘茶每次都不能大量烘焙,大部份茶莊都急功近利,用電爐大量泡製,品質参差。店中最好的茶是春秋兩造的鐵觀音,今年漲價至一千六百元一斤。這些春茶秋茶以前是不賣的,小弟光顧幾年之後,才肯每年給我留兩三斤。又過了幾年,春茶秋茶也賣給人了。另一間我一定去的店鋪是在威利麻街6號的裕生海味,老闆娘黃太和她幾個妹妹清一色女將打理業務。這幾位女士都是十分爽快的人,在那裏買東西總有一份親切感,貨真價實,絕不欺客。店裏沒有賣的貨,老闆娘也肯到附近其他行家處給我買回來。

品過茶,買完海味,自然要弄點吃的。秋冬時候想吃蛇,可以從茶莊向西走十來間鋪的蛇王海處,來一客潤腸蛇羹蛇湯套餐,或者其他藥材炖蛇湯,這蛇店沒有滲雜其他肉類在蛇羹裏。想吃鹵水,可以到皇后大道西正街與東邊街之間的生記鹵水店,這裏的獅頭鵝和鵝腸十分出色。人客不多的時候,可以要求片鵝片外賣,當然,叫人切鵝片最少要買四份一隻。吃鵝腸要在店裏吃,不要外賣。剛灼好的鵝腸,非常爽脆,帶到家中便堅靱無比。如果要吃潮州菜,可以沿着皇后大道西向中環方向走,過了皇后街不遠,便是尚興潮州酒家,幾間鋪之間共有三間。原本只有兩間尚興,另一間是兩興,現在尚興把兩興也吞併了。我在尚興一定會點蠔烙、大芥菜煲和三寶(那是白果、蕃薯和芋頭加糖漿的甜品) 。尚興的蠔烙用的薯粉比較好,煎出來比較靱,比起煎出來奶白色的薯粉好得多,口感絕對不同。現在大部分地方吃到的不論是蠔烙、水瓜烙或蘿蔔烙,都像是用油炸出來,不知所謂。就算尚興現在的做法也不及以前好,但比起潮江春及百樂好得多。

如果在西區想吃西餐,恐怕要往上爬才行。在正街路頂位於般含道的Czarina餐廳是我以前讀中學的時候每週必到的地方,我鍾情的是羅宋湯。十多年前在西區法庭上班時也帶着緬懷的心情去吃,移民以後去過兩三次,一直都覺得它的羅宋湯特別好。

小弟並非食家,我認為好吃的東西,除了個人口味之外,也包含懷舊的因素。西區是發展得少而較老化的地方,有些店鋪,歷幾十年不變,讓我得以重拾舊日情懷,不致於一切都抵不住歷史巨輪的蹂躪,在腦海中模糊地失去。

2010年12月22日

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

龔如心的爭產案共兩件,是近這十幾年來最哄動的民事案件。我並不想湊熱鬧,打落水狗揭陰私,甚麼內幕秘辛一概欠奉。對於遺產案我是門外漢,刑事案也是一知半解,不求甚解。寫這篇長文確實要花很多時間,幾篇判辭共二千頁,看的時候思想吃力,寫的時候舉筆為艱。內子問我何苦來哉,源起是天地有正氣這牌匾。兩家爭產,與我何干?到底不是從我口袋中拿錢,也不是一車車的送到我家。很多時看到法庭新聞報導案件審結,被告被判無罪,或者上訴得直,就在法院門前擺出各種姿勢,任由記者拍攝,講甚麼法律是公正的那使人噴飯的說話,本來是不值一哂的,這次我就給這「天地有正氣」幾個字觸動了神經。另一方面,又有評論說陳振聰案主審法官的326頁判辭滴水不漏,陳振聰完全沒有上訴理據,因涉嫌偽造遺囑,一定坐牢等言論,作為一個門外漢,在法門之外向內望,有時可能看到一些大家遺漏的東西。也藉著這機會批判一下香港最高司法機構——終審法院。我的立論是香港縱使有完善公平的法律制度,但公義未必能夠彰顯。

要講爭產案,起點當然是要從王廷歆對龔如心案說起。本文所有案情事實都是從法庭的判辭撮寫而成,任何與事實相悖的地方,大抵是我理解能力不足所致。如果在評論方面引發任何訴訟,筆者責無旁貸,一力承擔。

Nina Kung and Wang Din Shin FACV No. 12/2004

2005年9月16日終審法院頒佈龔如心上訴的判辭。FACV即是Final Appeal Civil的意思,12/2004即在2004年第12件上訴案,雖然是2004年的編號,正式聽審及頒佈裁決可以是一兩年之後的事。主審的法官分別是常設法官陳兆愷和李義(Ribeiro)、非常設法官列顯倫(Litton)、鮑偉華(Power)及施廣智(Lord Scott of Forscote)。

背景

王德輝生於1934年,龔如心生於1937年,兩人的父親在生意上有往來,故此自小相識。王廷歆在國內從事化工染料貿易,解放後把生意遷移到香港,後來改行進口塑膠原料。王德輝在赤柱聖士提反讀書並打算負笈美國升學,在申讀美國杜威大學(Drew University)時偽造成績單而在1952年給聖士提反書院攆走。自此便在父親公司工作,在他的表兄葉理光的協助下,開始了投資地產的生意。龔如心在1955年從大陸到香港,寄住王家,幾個月後兩人便結婚。

1960年時,王德輝往律師行訂立遺囑,受益人是王廷歆及龔如心。1968年的時候,王廷歆在香港機場碰到龔如心與一名跟公司有生意往來的男子舉止親密,於是告訴兒子。王德輝知道後,聘請私家偵探調查,同時發現龔如心服用避孕丸,但王德輝本身是不育的。在王德輝的質問下,龔如心承認婚外情。王德輝一怒之下,另找一間律師行,重立遺囑,把龔如心的名字剔除,王廷歆成為遺產的唯一受益人。王德輝為了保密不讓龔如心知道,把1968年的遺囑以個人名義另外開保險箱來保存,並授予葉理光開啓保險箱的權力。這保險箱直至爭產案展開後才開啟,裏面存放著1968年訂立的遺囑及王德輝在60年代婚外情涉及三名女子的照片。王廷歆一直都持有這遺囑的副本,龔如心對這份68年遺囑的真確性從沒爭議。在王德輝第二次被綁架失踪七年之後,王廷歆要求法庭確立自己是遺產的受益人。

龔如心的講法是王德輝在1990年第二次被綁架(1990年4月10日)之前,交了兩個封了口的信封給她,告訴她那是遺囑及一些秘密指示,著她在他死後才打開。其中一封是1968年遺囑副本,另一封藏著四個小信封。這四個小信封每一個裏面都有一份文件,第一至第三份用中文書寫,第四份是英文寫著One life one love。第一份文件(後稱1990年遺囑)內容是說王德輝在死後把所有遺產留給龔如心。第一份文件具有王德輝簽名,謝炳炎見證簽名,另外有一個英文簽名龔如心認得是李建生的。(李建生在1996年已死去。)第二份文件大致內容是重覆了死後一切財產歸龔如心所有,及照顧王家的指示。這份文件有王德輝及謝炳炎的簽名。第三份文件重覆死後把一切給妻子,及一些批評及指示。這份文件也有王德輝及謝炳炎的簽名。第四份文件是英文的,但也具有王德輝及謝炳炎的簽名。

與訟雙方沒有爭議的是,第一至第三份文件的字蹟並非王德輝的。而第一份文件與第二及第三份並非同一人所寫,第二及第三份可能是同一人所寫。謝炳炎的誓章內容顯示,1990年3月10日,喜愛騎馬的王德輝墮馬受傷,留院兩日。3月12日王德輝回到辦公室簽署遺囑並叫謝炳炎見證。

謝炳炎在1983年王德輝被綁架釋放後開始在王家當管家。當四份文件在法庭開啟後,龔如心的律師為謝炳炎錄取口供作為誓章,在訴訟進行期間,王廷歆指摘1990年遺囑是偽造的,因此向警方報案,在報案翌日,1999年9月24日謝炳炎離開香港到了大陸,警方一直未能接觸他錄取口供。10月28日謝炳炎再從大陸去了泰國遊玩,11月2日返回廣州。11月14日因肝癌入住深圳人民醫院,直至12月4日返回香港,同日立即入住瑪加烈醫院,12月6日死去。警方始終沒有機會向他錄取口供。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任懿君認為四份文件中王德輝及謝炳炎的簽名均是偽冒的,對龔如心一方的講法,羅列了九大疑點,這九大疑點容後再講,法庭終於判了王廷歆勝訴。龔如心服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三位法官二比一判龔如心敗訴。

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這一回是五比零判龔如心勝訴。究竟是否每一件案都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呢?民事及刑事案有不同的標準。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及23條訂定,民事案上訴的款額或價值達一百萬或以上,上訴至終審法院是當然的權利。刑事案則要符合第32條的要求,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會給予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

龔如心的爭產案所涉金額幾百億,自然屬於有當然權利上訴的案件。龔如心當然上訴到底。在交待終審法院的理據之前,讓我寫下對任法官判辭的觀感。任法官的判辭604頁,還有近百頁的有關堂費及其他非正審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這件案共審了171天,另外一天聽取口頭陳辭。為何一天可以完成口頭陳辭?原來雙方共呈遞了18箱及4卷書面陳辭。可想而知,審這件案真的要累死人,吃力不討好,到終審法院還要給駡個狗血淋頭。

任法官審這件案犯了幾個大忌,第一,他在控制時間方面出了問題,審案一樣要有管理技巧,case management是很實際的問題,法官不能任由與訟雙方天馬行空,離題萬丈,漫無目的地(fishing)盤問,或者是滔滔不絕,不斷重複地講。法官應該在適當時候加以制止,不能縱容,當然不能拍驚堂木,破口大駡(因為審案是錄音的),法官要客氣但要不怒而威。任法官在判辭曾經批評代表龔如心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不著邊際地盤問浪費時間。這些評論寫在判辭裏,說明法官在案件管理方面做得不好,極度拖長了審訊的時間。

第二點是在判辭中花了不必要的篇幅來敍述與案情無關的事,譬如在近結尾處花了兩頁紙來感謝法庭書記、傳譯、電腦組員工等,這些都只應該用三言兩語來講就足夠了,甚或乾脆不講。我在看判辭時才知道龔仁心原名叫龔咸心,這樣也寫一筆幾行,其實甜心也好咸心也好,完全與案無關。

第三點是判辭用prologue和epilogue等像劇本寫法來分章分節,又在開篇中段及結尾引用聖經,一份不偏不倚的判辭,不應顯露法官的個人價值觀、政治及宗教取向,以免滋生其他不必要的批評。

假如我是終審法院的法官,就這幾點已經輸掉印象分,再從判辭中挑些骨頭,那就完蛋。
言歸正傳,終審法院判龔如心勝訴的理據為何,要講一點也不容易。五位法官各自表述,有共通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最終都殊途同歸,判龔如心勝訴,如果把各位法官的講法逐一描述,便會冗長重複,在這裏我只好把重點結合來講。

終審法院認為筆蹟研究並不是一門科學,而似是一門藝術。如果有活生生的人證可以講得出自己曾經在文件上簽名,還需要筆蹟專家何用。舉謝炳炎為例,他在誓章裏講明王德輝叫他在四份文件上簽名,筆蹟專家無可能說那是偽冒,至於王德輝的簽名,終審法院覺得龔如心作為妻子,一定可以認出簽名是否是王德輝的。

當然看到這裏,你可能覺得龔如心為了謀奪遺產與謝炳炎串通一點也不出奇,而且謝炳炎身患絕症,大概一早便知道自己時日無多,絕不可能到泰國遊玩後才感不適,警察還沒有機會找他,他已一命鳴呼。另一個在1990年遺囑簽署的人,在1996年已經死去,既巧合也方便,豈能令人相信。如果你真的這樣想,你的分析心路歷程與高等法院法官差不多,在推理及common sense,閣下做高等法院法官綽綽有餘,不過,要當終審法院法官還差得遠。講法律,他們是殿堂級的法官,毋庸置疑;講推理,他們也異乎常人,另闢蹊徑,終審法院法官覺得謝炳炎是龔如心的重要證人,他突然死去對龔如心簡直是晴天霹靂,對王廷歆卻是大喜訊。不要以為我雙眼迷糊,看錯了判辭,還是把這精采的原文照錄如下:

Mr. Tse was Mrs Wang’s most valuable witness. He was expected and expecting to give oral evidence at the trial. His death before the trial must have been a surprise and a blow for Mrs Wang, and, correspondingly a surprise and a boon for Mr Wang senior. (p.235)

請問閣下那有這種智慧說出這一番話來。以我們普通人的想法會認為這不是死無對證嗎?真的太巧合了,立遺囑的人當然死了,所謂見證人其中一人在未展開訴訟之前已經是死人,另一個做了誓章很快逍遙遊之後死去,王廷歆那一方連盤問的機會都沒有,還可以說是王廷歆的大喜訊嗎?天地有正氣!不把人氣死才怪。

終審法院判龔如心勝訴的另一個理由是,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把推翻遺囑是偽造的責任加在龔如心身上。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意思是譬如兩個人之間有爭論而提出訴訟,一方的講法比另一方更有可能,可能性較高的一方勝訴。

把這舉證標準套用在龔如心這件案,龔如心拿出這四份文件,第一份已是一份遺囑,內容是王德輝把一切財產遺贈龔如心,並簽了名,在法律上已經足夠,已經符合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5條的要求。第5條是這樣寫的:

Signing and witnessing will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no will shall be valid unless it is in writing and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ules:
Rule 1. It shall be signed at the foot or end thereof by the testator, or by some other person in his presence and by his direction.
Rule 2. Such signature shall be made or acknowledged by the testator in the presence of two or more witnesses present at the same time, and each witness shall attest by his signature the signature of the testator, or of the person signing for him, in the presence of the testator, but no form of attestation shall be necessary.
(2) Any will of a Chinese testator written wholly or substantially in Chinese and signed by the testator shall be valid and duly executed although not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set out in subsection (1).

應該順帶一提,現行的遺囑條例在1995年跟從英國修例,字眼與舊例不同,這件案所涉遺囑訂立日期,舊例適用。

1990年的遺囑(第一份文件)是全中文寫的,第5(2)條定明無需見證人,所以謝炳炎及李建生根本就沒有必要簽名見證。有趣的是連寫One life one love這麼纏綿綺靡,這麼私人的說話,也要找地盤出身的管家來見證,來鞏固這信念嗎?

前面講過舉證責任,若果王廷歆指責1990年的遺囑是偽造的,在法律上他要提出偽造的證據,而非由龔如心去洗脫嫌疑(dispel the suspicion)。由於原審法官認為龔如心未能洗脫嫌疑,無形中把舉證責任加諸她身上,便犯了法律上旳錯誤。王廷歆要證明1990年遺囑是偽造的責任,要比一般民事標準更具彈性。那是甚麼意思呢?終審法院引用了英國的案例In re H (Minors) [1996] AC563裏面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所講: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 standard means that a court is satisfied an event occurred if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on the evidence, the occurrence of the event was more likely than not. When assessing the probabilities the court will have in mind as a factor, to whatever extent is appropriate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at the more serious the allegation the less likely it is that the event occurred and, hence, the stronger should be the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the allegation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Built into the 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 standard is a generous degree of flexibility in respect of the seriousness of the allegation.

Although the result is much the same,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where a serious allegation is in issue the standard of proof required is higher. It means only that the inherent probability or improbability of an event is itself a matter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weighing the probabilities and deciding whether, on balance, the event occurred. The more improbable the event, the stronger must be the evidence that it did occur befor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 its occurrence will be established.

終審法院認為偽造遺囑的固有可能性或不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 or improbability)在審訊時必須加以考慮,指控愈嚴重,犯案的可能性愈低,可能性愈低,證據更加要强而有力,才能使法庭接納指控。這件案缺乏具高度說服力的證據來斷定龔如心和謝炳炎串謀造假遺囑,任法官只作出揣測性的推論。

前面提過任法官指出龔如心提出的1990年遺囑未能釋嫌的九大疑點(當然終審法院認為任法官在舉證責任方面,嚴重犯錯),終審法院每一點都作出反駁,現撮寫其中幾點如下:

1.)任法官認為王德輝在1968年訂的遺囑,把一切財產留給王廷歆,沒有理由在1990年訂遺囑把所有財產給龔如心,而父親卻一無所有。終審法院認為說法無稽(utterly ridiculous),毫無疑問1968年兩人婚姻出了問題,但之後兩人關係改善,在事業上共同努力,出雙入對,形影不離。終審法院認為應該感到驚奇的是為甚麼等到1990年才訂新遺囑,以兩人關係從70年代一直改善,王德輝把財產全數給予龔如心,並不出奇。

2.)任法官認為王德輝用中文訂立「土製」的遺囑,與過往找律師認真訂立的方式不同,殊屬可疑,而且,王德輝墮馬剛出院,立即弄了這幾份文件,字蹟也非出自他的手筆,1983年第一次被綁架後沒有新訂遺囑,1990年突然訂立了這份遺囑,做法不尋常(odd)。終審法院認為王德輝用中文訂立了一份遺囑之後也沒有到律師行正式訂立並非不尋常,王德輝墮馬可能使他覺得人非不朽(reminder of mortality),沒有去律師行正式訂立遺囑並不足以證明遺囑是偽造的。在終審法院看來王德輝對死亡或身後安排有忌諱(This suggests to me a person who disliked thinking about his death or making arrangement for thereafter) (p.247)(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一方面講王德輝因墮馬而驚覺人生瞬逝,另一方面又對身後安排忌諱。)

終審法院對於王德輝叫謝炳炎見證簽署四份文件也覺得並不尋常,也看不到王德輝要這樣做的合理理由。可是,就算是這樣,也不能指遺囑是偽造的。同樣地,有理性的偽造者也不會偽造這四份文件,增加風險四倍。

3.)任法官認為王德輝墮馬出院立即返回辦公室,便叫謝炳炎見證簽名,根本沒有時間準備這些文件,做法與王德輝的性格不符。終審法院不同意,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這四份文件是何時準備的。文件這麼短,根本不用很多時間來準備。訂立遺囑的人有時會行為怪異(Many testators do behave eccentrically)(p.249)(這講法難以令人信服。如果王德輝因墮馬而引發對死亡的憂慮,才倉卒訂立遺囑,那麼遺囑會是在留院兩日至出院回到辦公室之間訂立。又不是他自己的字蹟,會是甚麼人寫的呢?既然夫妻兩人已和好,乾脆直接告訴龔如心,安排律師到醫院訂立,那不更合理嗎?遺囑由不知名人士寫,知的人愈多,保密性愈低。聘用律師來訂立還可以有專業操守為其保密,用低級的員工見證,保密性會很低,作為老板的龔如心卻對遺囑的內容一無所知,可信嗎?)

4.)任法官對於四份文件裏所提及的人和王德輝實際對他們的感情不符。終審法院認為同樣地偽造者也無需要這樣批評王龔兩家的人。

5.)任法官覺得1990年的遺囑並無廢除1968年遺囑的條款,那就說明遺囑是偽造的。終審法院認為這一點與第1項疑點同樣論據薄弱。

6.)任法官認為龔如心一方面講沒有打開王德輝交給她的信封,另一方面在誓章裏自稱是「受益人」、「唯一受益人」,自相矛盾,行為可疑。終審法院認為當王德輝交信封給龔如心時講明是遺囑,由龔如心保管,她自然可以推論自己是受益人。

7.)任法官認為龔如心一直不接受王德輝已死,她拿出1990年遺囑的過程十分可疑。終審法院認為龔如心作為一個失去丈夫多年方寸大亂的人,自然會不接受丈夫已死的事實,也會做出不合邏輯的事情。(人家在尋夫作樂,一方面所謂尋夫,另一方面已經和豬公公卿卿我我。這些講法恐怕只有終審法院才會相信。這些殿堂級的大老爺如果迷信的話,在街上也會給祈福黨騙去畢生積蓄。祈福黨講的也是騙人的大道理呀!)

就是這樣王廷歆輸了這場官司,把華懋拱手相讓,看了這裁決怪不得流言四起。流言當然不是我可以寫的範圍。開宗明義,我已經講過一切案情事實都從裁決而來。看到這裏你不再繼續看下去,我不怪你,但我卻欲罷不能,那觸動了的神經,還是按捺不住,繼續講陳振聰與華懋慈善基金的訴訟。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and Chan Chun Chuen and ano. HCAP8/2007

2010年2月2日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頒佈了華懋慈善基金與陳振聰爭產案的裁決。判辭全長326頁,審訊共花了40天。

未作評論之前,先看雙方律師團的陣容。代表華懋基金一方包括張健利、駱應淦及余若海三位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畢業於港大,擅長處理刑事案,聘用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對陳振聰的盤問。代表陳振聰的律師是Ian Mill QC、陳景生及夏理士兩位資深大律師。夏理士(Jonathan Harris)在2009年11月27日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現已開始審案。值得留意是代表陳振聰的律師行(Haldanes)老板麥致理(Midgley),在上一件爭產案,他代表龔如心。麥致理擅長處理刑事案,能力比很多處理刑事案的大律師强。當然不要誤會以為麥致理代表龔如心爭產,他只是在龔如心第一次敗訴後,涉嫌偽造遺囑被商業調查科拘捕,才開始就刑事控罪代表她。代表龔如心爭產的是處理民事案的律師行孖士打(Johnson, Stokes & Master)。陳振聰一開始就找麥致理而並非擅長民事案的律師行,裏面的玄機,實在不能為外人道。

華懋基金與陳振聰之間的爭產,案情的背景我不打算詳細交代。寫下去主要講雙方的策略,但不要誤會,我所寫完全是在看完林文瀚法官的裁決自己的體會,沒有內幕提供。

華懋基金持有2002年龔如心訂立的遺囑,華懋基金是受益人。華懋基金本身是1988年王德輝與龔如心成立的,所以它並不是因爭產而誕生的。在第一件爭產案開展之前,華懋基金在大陸及世界其他地方已有捐款。1995年華懋基金在大陸成立農業獎及獎學金給大陸官員前往哈佛商學院進修。龔如心2002年的遺囑指明華懋基金的管理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龔如心還希望華懋基金成立一個類似諾貝爾獎的中國獎。

陳振聰沒有爭議2002年遺囑的真確性,但認為龔如心並非真心為善,把財產捐作慈善用途,是用行善的幌子來改善形象,希望增加爭產案的嬴面及減輕刑事檢控的壓力。陳振聰這樣講也有點根據,首先看看訂立這遺囑後華懋基金捐款的數目。2004年捐了2,780萬;2005年1,620萬;2006年15萬1千;2007年1月至4月共捐了3,000萬,而這3,000萬是一早承諾捐贈的。如果陳振聰所講接受了龔如心大約30億是事實,那麼華懋基金所捐的算是甚麼錢呢!況且,2005年9月終審法院判了她勝訴,2006年才捐了15萬,那不是說得很清楚了嗎?林文瀚法官並不相信陳振聰,林法官認為龔如心一向行善,把遺產贈予華懋基金,貫徹始終。

相信你還記得前面講過舉證責任,指責遺囑是偽造的一方有責任提出具說服力的證據,正因為這原因,華懋基金不敢指責陳振聰的遺囑是偽造的,以免遭到王廷歆同樣的下場。當然華懋基金一方傳召了王永祥(Winfield Wong)律師及吳崇武證實在2006年時奉召前往龔如心的辦公室見證一份他們認為是部份遺囑(partial will),內容是把一千多萬贈予一名姓陳的人。華懋基金一方的講法是兩人並非見證陳振聰手持2006年遺囑,也從沒有在2006年遺囑簽名。言下之意,2006年遺囑具他們簽名是偽造的。這講法是免卻提出偽造證據的責任。

陳振聰同時出示2006年遺囑的草稿,但王永祥及吳崇武均認為他們所見證的partial will只有一張紙,也沒有摺痕。華懋基金方面傳召證人使用靜電偵測儀(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來偵測2006年遺囑,發覺龔如心簽名簽在摺痕上,先有摺痕之後才簽名,遺囑草稿發現三人簽名過底痕迹。林法官認為這是偽造的佐證,與遺囑見證人所見不符。林法官一方面並不相信龔如心把2006年遺囑交給陳振聰,也不相信陳振聰在2006年10月的時候給妻子譚妙清看過。

至於筆蹟專家的證供,林法官接納華懋基金專家Mr. Radley絕大部份的證供,指龔如心及王永祥的簽名是高技巧摹仿,而拒納陳振聰的專家Mr. Westwood的講法。原本陳振聰聘用Dr. Giles作專家,但Giles認為簽名是偽冒的,所以陳振聰棄用她。但Giles有份撰寫專家報告,在華懋基金要求下Giles的書面報告為法庭接納為證供。林法官雖然也拒納華懋基金筆蹟專家部份證供,算起來是打了陳振聰的專家八十大板而打華懋基金那面二十大板。

林法官裁定2006年的遺囑是偽造的,所以無需對華懋基金方面的風水遺囑講法作判決。另一方面對於華懋基金指龔如心身患重病,在精神失常的情況下訂了餽贈遺囑的講法也不接納。林法官認為龔如心很清楚自己的行為。

大部份人對於陳振聰的敗訴,覺得應有此報,看到他被警察拘押時那種落寞神情,心中那股快慰,油然而生,總覺得惡有惡報,時辰已到。在唾駡聲中,大家可有想過,像陳振聰這樣的人實在很多,只是像龔如心那樣富有又有機可乘的女人太少而已。我想就算比陳振聰獲取更少利益,而甘願出賣靈魂肉體,不顧道德廉恥、拋棄父母妻兒,甚麼都肯幹,甚麼都幹得出的大有人在。對裁決喝采,覺得遺產判給華懋基金造福社會,勝過判給無恥小人,那只是非理性一廂情願的想法。既然是一個有完善法律制度的地方,一切都應以法律為依歸,應用正確的法律來解決爭議的事情,一切訴訟最後在終審法院終結。無論你覺得終審法院裁決正確與否,已沒有進一步渠道去推翻。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多留意法庭的裁決,對不合理的拿出來評一評理。陳振聰如果還有錢,這件爭產案定必在終審法院了結。到那時候說不定會有出人意表的結果,你感到愕然時,終審法院可能覺得理所當然。稍後讓我再舉一些案例,讓你開濶眼界。現在先讓我了結了陳振聰這件案。

陳振聰可有上訴的理據呢?代表陳振聰的律師在申請延期上訴時曾經透露上訴理由是林法官錯誤接納筆蹟專家的證供。畢竟時間尚早,實際的上訴理由恐怕要以後才能看到。我總覺得他這件案勝敗的關鍵繫於王永祥及吳崇武的證供。陳振聰手持2006年的遺囑表面上是他們見證的,他們否認見證及簽署2006年的遺囑,而這供辭在上訴時繼續被上訴法院接納,那麼陳振聰很難有機會上訴成功。至於遺囑草稿有簽名痕跡及龔如心簽名在摺痕上,這些證供都建基於信納王永祥、吳崇武的證供,才有意思。如果王永祥、吳崇武的證供有疑點,那麼靜電偵測儀也沒有佐證的作用。所以上訴的話應集中力量,找出王永祥等證供的弱點。雖然林法官的判辭直指2006年的遺囑是偽造的,除非警方搜獲其他證據,或者有人出來指證,從林法官的裁決來看,恐怕還沒有足夠符合刑事舉證標準的證供來把陳振聰定罪。檢控偽造遺囑,王永祥會是主要證人,從報章審訊時的報導及判辭看來,王永祥不是很好的證人,他將不能夠抵擋得住刑事律師的盤問,要定陳振聰的罪,談何容易。當年龔如心也面對同樣偽造遺囑的控罪,在終審法院判龔如心勝訴後,警方立即撤銷檢控。如果陳振聰也那麼幸運,警方也只好撤銷控罪。民事案比較低的標準這關都過不到,遑論刑事檢控。如果上訴期屆滿後,陳振聰並不提出上訴,警方就會展開刑事檢控程序,能否定罪卻是另一回事。

我從來不相信終審法院法官收了賄賂或因龔如心向中央求助,中央出手向終審法院施壓判龔如心勝訴之類的說法。在行政主導司法,小學生願望做貪官的大陸,這種干擾司法事情可能很普遍,在香港恐怕近乎無可能。最低級的法官也不會被上級指示怎樣判決案件,如果有的話那會是動搖司法基石的大災難。以香港的司法文化及法官一般的心高氣傲,我絕對不相信有人可以干擾他們的獨立性(至於他們有否為升級而對上級逢迎諂媚,則是另一回事)。況且,聽審龔如心的上訴,終審法院只用了兩名常設法官,非常設法官反而有三位,中央要對他們施壓,可以從何入手?終審法院條例第18條訂明聽審上訴成員的組成一般是要有三名常設法官及兩名非常設法官,只有在沒足夠常設法官的情況下,才可以委派多一名非常設法官參加審判。如果流言荒誕,那麼為何出現一些莫名其妙的裁決呢?真的一言難盡。有時是我們不懂,有時是他們以為甚麼都懂。終審法院對任懿君法官用固有偏見inherent bias一詞來批評,看看下面一件轟動國際的刑事案,請判斷一下終審法院法官對上訴人有沒有固有的偏袒呢!

Nancy Ann Kissel and HKSAR FACC No 2/2009

香港傳媒稱之為地氈藏屍案,國際傳媒叫它Milkshake Murder,上訴人Nancy Kissel被控於2003年11月2日謀殺丈夫Robert Kissel。2005年9月1日在高等法院被定罪,之後上訴至上訴庭,上訴被駁回。2010年2月11日終審法院批准上訴,案件發還重審。

控方的案情是這樣的,死者與上訴人於1989年結婚,死者在1998年受聘於高盛投資銀行在香港工作,2000年轉工為美林工作,自1998年起死者與上訴人夫妻關係惡化。死者在上訴人的電腦裝置eBlaster間諜軟件,監測上訴人的電郵。另一方面,死者尋求婚姻輔導,希望挽救婚姻。2003年香港正值沙士爆發,上訴人與三名子女返回美國暫住避災。留美期間,上訴人搭上了一個僱用到家中裝電視的技工,並發展了婚外情。死者因而僱用私家偵探監視上訴人,從私家偵探及截取的電郵確定上訴人與電工之間的姦情,死者徵詢律師意見,打算向上訴人提出離婚。

死者因運動觸及舊患而要返美求醫,醫生給死者處方安眠藥,與此同時,死者發覺上訴人在網上搜尋有關安眠藥服用過量,藥物引致心臟病及藥物過量等資料。上訴人在電郵紀錄裏顯示她知悉被跟踪監視,為逃避監視,上訴人秘密地出了另一部手機及安排賬單寄往別處。死者懷疑上訴人在他威士忌裏下藥,使他喝後覺得十分混沌。雖然是這樣,他還是安排在2003年9月與上訴人一起去見婚姻輔導員兩次。

2003年10月時,兩人感情進一步惡化,上訴人在10月23日看醫生,獲處方安眠藥。10月30日,死者發電郵給上訴人,提供一些離婚律師的資料。在同一天上訴人看另一位醫生,這醫生處方三種安眠藥給上訴人。上訴人並沒有告訴這醫生她已獲另一位醫生處方安眠藥。
死者告訴他的同事,打算在11月2日向上訴人提出離婚。死者被殺就正是當日的黃昏。11月2日是一個平常的星期天。死者帶孩子外出,恰巧結識了一位鄰居。死者的女兒邀請了新鄰居到家裏坐,上訴人正在做奶昔給死者喝,因此鄰居也喝了奶昔。鄰居回到家裏,神智不清,十分渴睡,直至翌日也覺得迷糊,對前一天下午的事失卻記憶。

另一方面,死者就是在與鄰居分手,獨自與上訴人在家中的時候被殺的。驗屍官在死者胃液中發現六種鎮靜劑及安眠藥的殘留,那是後話。死者在喝了奶昔後,曾與同事通電話,同事覺得死者當時的對話口齒不清,離題萬丈,死者一再說他很疲累。

三名子女及菲傭黃昏時回到家中,上訴人叫他們安靜,騙他們說死者當時在房中睡覺,其實死者當時已經死去。菲傭並不察覺上訴人有異於平常的表現。上訴人的菲傭在11月3日早上詢問上訴人死者的去向,上訴人告訴她死者和她爭吵,已遷往酒店。菲傭察覺上訴人右手貼了膠布,上訴人說是焗爐灼傷所致。

上訴人的電腦顯示,曾經尋找海怡半島售賣旅行喼商舖的資料及瀏覽警方失踪人口組的網頁。同日中午上訴人買了大旅行喼回家。上訴人又在海怡半島買坐墊、牀上用品及地氈回家。上訴人向陽明山莊租用儲物室,也聯絡運輸公司,安排三十個紙箱送到家中。死者的下屬見不到他上班自然致電查問,上訴人說死者有家事要處理,有空會覆電。還有很多鎖碎的事情,不能盡錄。總之上訴人並沒有向人透露丈夫已死,她的生活如常。11月5日上訴人叫陽明山莊管理處派人上門搬物件到儲物室,職員搬走了捲起而以膠紙封口的地氈、一些傢俬和空箱等。上訴人其實把死者的屍體放進了睡袋,然後連同一些坐墊用地氈捲起,用繩索綁起及用膠紙封好叫職員搬到租用的儲物室(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在Google搜尋這地氊藏屍的照片)。
到了11月6日,上訴人在從美國到港的父親陪同下往香港仔警署報案聲稱在11月2日晚上9時因婚姻問題與死者發生爭執,死者把她推撞向牆壁並毆打她,之後死者便離家失踪。當然在時間上,控方的證供是死者在當日4時15分至5時15分被殺。上訴人向警方提供一份11月4日私人醫生的驗傷報告,警察觀察所見,上訴人左右手均有一些紅腫瘀傷。警方安排上訴人往瑪麗醫院驗傷,但最終上訴人決定不看醫生返回住所。

死者的下屬幾天不能聯絡上死者,也在11月6日前往西區警署報案。警察在當日下午前往上訴人住所調查。調查期間得知上訴人租用了儲物室,於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晚上獲取搜查令後,警察進入上訴人家中查看,看到家中很凌亂及堆著紙箱,上訴人承認正要搬遷。警察問上訴人是否租用了儲物室,上訴人否認,警察告訴她已知悉有關儲物室位置,並要求上訴人交出鎖匙,上訴人聲稱沒有。

上訴人此時與父親私下交談了幾句,她的父親在交談後表現驚訝,上訴人也開始哭泣,並查問警察可有搜查令及要求律師代表。上訴人最終交出儲物室鎖匙。警察到儲物室打開門已嗅到一股惡臭,打開捲起的地氈,找到死者的屍體,上訴人被控謀殺。

政府醫生為上訴人驗傷,發覺上訴人手腳有些輕傷,但沒有任何骨折,兩隻手掌都有針刺的刺孔。法醫為死者解剖發覺他頭部有五處被硬物重擊的傷痕,每一處都足以致命,頭骨也被打碎,插入腦中。警察在住處發現一件金屬擺設,原本是兩個雕像連底座的,但兩個雕像和底座已經分體破開,底座露出三口釘,原是用來鞏固雕像的,控方的講法是上訴人拿著雕像用底座來襲擊死者直至底座脫落,再拿底座來打至彎曲,手掌是被底座的釘所刺傷。
藥理學教授分析死者胃液及肝樣本發現死者身體裏至少有五種屬於鎮靜劑、安眠藥及俗稱迷姦水的殘留物。血漬模式(bloodstain patterns)專家從死者房中的血漬分佈推斷,死者受傷時是坐著或是躺著的,死者當時是被攻擊而非與人糾纒。政府化驗師認為底座是重擊下變形。這女人與小孩人像裝飾擺設共重3.68公斤。

辯方的案情

上訴人在美國長大,與死者來往兩年後結婚。死者在1991年開始在小型投資銀行工作,1997年開始受僱於高盛,翌年來港工作。上訴人說死者及其兄長都有吸食大麻習慣(死者的兄長Andrew Kissel,在美國從事地產投資,聲名狼藉,2006年被人用刀刺死)。上訴人到港後,在學校當義工。上訴人描述死者是性慾强的人,到港後變本加厲,並强迫上訴人肛交。上訴人描述在2001年有一次她抗拒肛交時被死者打斷肋骨,但她到醫院時向醫生隠瞞說是打球弄傷。上訴人的講法是死者一向對她都有施暴習慣,兩人的關係是2003年開始惡化。沙士期間回美國避難使他們的關係更差,上訴人認為死者的工作壓力太大,所以飲酒及吸食大麻,上訴人承認曾經把安眠藥加入死者的威士忌中,目的是使他平靜下來。上訴人承認在死者回港之後與電工發生了幾次性行為,但她無意離開死者。

2003年7月死者打電話給上訴人叫她返回香港,因為他查出了上訴人與情夫的關係,也把她與情夫之間電郵內容及私家偵探的報告給她看。

上訴人承認曾在網上找尋有關過量服用安眠藥、藥物引致心臟病及服藥過量的資料,目的是想尋找自殺看起來像死於自然的方法,以免子女知道。她承認曾經看醫生獲取安眠藥鎮靜劑等。對11月1日及11月2日發生的事已經印象模糊。

上訴人只記得在11月2日下午鄰居到她家裏,她和孩子一起弄奶昔給死者及鄰居喝,但她否認在奶昔下藥。上訴人說當只有死者和她兩人在家中時,死者提出離婚及兒女的撫養權,因此大家發生爭吵。死者手持棒球棍,上訴人問死者為何持棍,死者說以防萬一。有見及此,上訴人拿起那人像雕塑來自衛,最後大家打起來。她說死者當時把她按倒,脫了她的內褲,她極力抗拒,隨手用雕像反擊,死者放開了她,她看見死者頭部流血。死者坐在牀上用手摸著傷口,發覺自己流血,於是拿起球棍說要殺了上訴人。兩人再對打起來。之後的事她印象模糊。直至六個月後,她被扣押在小欖精神病中心,事發經過才一一浮現。但對死者被殺的五處致命傷或任何其他傷勢已經記不起,對於之後怎樣包裹屍體及租用儲物室全記不起。上訴人也同意從沒有對醫生或任何人講有關强迫肛交,也沒有在日記記載。在報警有關死者打她後離家失踪也沒有提及死者用棒球棍打她。

以上的案情是根據上訴人向上訴庭上訴被駁回時所頒佈的判辭節錄而成,判辭詳細描述其他很多對上訴人不利的情節,篇幅有限,不能盡錄。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參閱CACC 414/2005,判辭共270頁,首81頁是描述案情背景的。

控方的論據是,由於兩人關係惡劣,感情破裂,上訴人想殺人奪產。死者在投資銀行工作十多年,身家過億,上訴人有預謀地逐步實現殺人的計劃,用精神科藥物及安眠藥以消除死者的抵抗力,然後把他殺死。鄰居到訪飲奶昔,正好減低死者的提防。死者被殺的過程是否像上訴人所講,是整件案的關鍵。如果上訴人當時是因死者襲擊而作出自衛,那麼她就可以脫罪(姑勿論是否誤殺或其他)。上訴庭當然不接納上訴人自衛的講法,判辭第630段(p.266)是這樣寫的:

This was as cogent a case of murder as might be imagined. In the welter of arguments and details that have been churned in the course of this case, both at first instance and upon appeal, the wood is in danger of being obscured by the trees. There are a number of central and clear features, about which there can be no reasonable argument.

上訴庭引述一連串證供闡述為何上訴人缺乏合理上訴論據,這正是一般人所想的鐵證如山。山,卻給終審法院矮化了。

在上訴庭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McCoy, SC)提出13項上訴理由,都給三位上訴庭法官駁回。到了終審法院,麥高義繼續代表上訴人,這一回提出三項上訴理據,分別為(一)控方盤問上訴人有關辯方申請擔保時的證供,對上訴人造成極度不公平;(二)控方引入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也對上訴人造成極度不公平;(三)原審法官對自衛殺人的法律概念錯誤引導陪審團。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四位接納頭兩項上訴理由,而包致金法官(Bokhary)則認為三項上訴理由全部成立。這111頁的判辭當然不能用三言兩語概述,加上我法律知識有限也容易錯誤理解,誤導大家。以我的理解,接納第一項上訴理由主要是指主控官過度盤問上訴人,引致不公。

The persistent and vigorous cross-examination of the appellant was carried to such lengths as to generate a real risk of prejudicing unfairly the appellant in the eyes of the jury. Prosecuting counsel seems to have been overly zealous and not sufficiently mindful of the prosecutor’s duty to conduct the prosecution case fairly as well as fully. (paragraph 84)

我個人認為這是死無對證的案件,上訴人自圓其說,可以編一些對她有利的講法,以求脫罪。主控官的目的自然是要把她盤問得體無完膚,使陪審團不信她。很難講盤問至那程度才算過份。這件案的主控官盤問上訴人時確實是違反了一些基礎證據規則(rule of evidence),但這也不致使上訴可以成功。上訴法院應該審視違規的程度及比重,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來看待證供。包致金法官在判辭第193段,用了oppressive cross-examination against a woman來評論,很明顯法官對於女人有特別的同情,可能他對上訴人的講法並不置疑,罔顧那些强而有力的證據。另一例子是上訴人開始的時候完全沒有提及死者用棒球棍來打她,在香港仔警署報失踪時只說死者打她,在藏屍後去看自己的醫生也只是說死者對她拳打腳踢。棒球棍是警方把兇殺現場解封後,有一天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到上訴人家中拿了放在律師行,擱了幾個月才通知警方。於是警方安排科學鑑證,科學鑑證的黃博士在棒球棍身上並沒有發現任何與金屬雕像互擊(辯方的講法)而留下的接觸證據(contact evidence)。包致金法官在判辭第249段卻可以用憑空猜測的口吻來看待這證供。原文照錄如下:

It would appear that the defence disputes the objectivity of some of Dr. Wong’s evidence. As the trial judge reminded the jury, Mr. King had suggested in cross examination to Dr. Wong, who denied it, that he was anxious to provide the police with some basis to argue that the baseball bat never came into contact with the base-plate. And even where an expert is wholly objective as he ought to be, there remain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he has really arrived at the truth or merely fancies that he has.

這種判辭出自終審法官的口,真的可悲。法官不能顯示公正嚴明看待擺在面前的證據,而自己在憑空想像,那不是merely fancies 嗎?

主控官有否過度盤問引致對被告不公完全是見仁見智的看法。盤問其實是一門藝術,盤問成功與否與長短無直接關係。有兩種人最難盤問,一種是十分狡猾的人,一種是很有見識而思考周密的人。盤問得成功當然不容易,如果可以盤問被告致使他崩潰認罪,那完全是電影才會發生的事。有些被告可能經辯方操練好才上庭作供。成功的主控官最好能看起來毫無關連地東問一條,西問一條,也要給一些甜頭被告,使他欣然同意問題,然後才出手來個致命一擊。有時問得太詳盡反而給被告圓謊的機會。這件案要盤問Nancy Kissel真是輕而易舉,她所講的案發經過破綻實在很多。

從這件案的判辭而言,要駁回上訴一樣可以理直氣壯。縱使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犯了一些錯誤及引導不足,終審法院一樣可以運用權力維持原判。
上訴庭可以引用刑事程序條例(Cap. 221)第83(1)條

……the Court of Appeal may, notwithstanding that it is of opinion that the point raised in the appeal might be decided in favour of the appellant, dismiss the appeal if it considers that no miscarriage of justice has actually occurred.

終審法院條例第17(2)條賦予終審法院一切上訴庭的權力。這種權力一般稱為proviso。在決定把上訴發還重審時,終院同意這件案證據充分,但他們卻不運用proviso維持原判。我這樣長篇大論舉了Nancy Kissel這件案,目的是說明這些殿堂級的大老爺,沒有人敢對他們的裁決置喙,如果他們不能展示公正不偏不倚的審判態度,難怪公眾人士有時會胡亂猜測,產生受賄受壓的遐想。

法律畢竟並非一門科學,怎樣釋義,怎樣套用在案情裏,通常都是主觀性很强的一套思考過程,聽取上訴的法官一旦產生某種看法,判辭就會自圓其說,做出一篇大智慧大道理的文章。Nancy Kissel這件案是一種啓示,同樣是包致金法官的判辭,在So Kin-fung v HKSAR 5 of 1999,可能使你詫異。上訴人是强姦犯,他提出案發時不在場證人,終審法院覺得不在場證人的證供看起來上訴人案發前沒有時間找尋受害人作犯案對像,而原審法官卻沒有在總結案情時提醒陪審團,終審法院沒有因此批准上訴,包致金法官的原因是這樣:

……Does the omission amount to a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In my judgment, it does not. It may have been better if the judge had repeated the point for the jury. But the point was an obvious one which the jury could hardly have failed to appreciate. And the judge must have had a sufficient “feel” of the case to make a reliable assessment of whether the jury really needed to have the point repeated for them in his summing up. (paragraph 21)

Nancy Kissel的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不足之處是甚麼呢?原審法官為何不可作出可靠的評估而覺得無須對天馬行空,難以置信的情況引導陪審團呢!

坦白講我沒有資格批評終審法院,這種艱鉅的工作應該由法律學者去做。也許我養成閱讀刑事上訴案的習慣,日積月累,吸收了丁點的知識,便以為可以做一兩篇文章來賣弄,說三道四。加上我是一個不一定尊師重道,不把權威供奉在神壇上的人,難免衍生一些挑戰權威的念頭,寫東拉西扯胡謅一番的文章。

上訴案例看多了,有時愈看愈迷糊,有些判辭可讀性高,有些不堪入目不忍卒讀。真的有這麼差嗎?這樣講一點也不誇張。還記得田家炳小學前校長蘇有恆非禮女教師案嗎?他第一次被定罪後上訴得直發還重審,重審再被定罪,上訴再得直,案件就此了結。他接受訪問時覺得法律公正,法庭還他一個公道。你可知那是怎樣的公道嗎?他第一次上訴由阮雲道(Peter Nguyen)法官聽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有恆 HCMA211/2007裏阮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把幾名證人的證供一併考慮,而應該每一個獨立考慮,所以撤銷控罪,發還另一位裁判官重審。由於第一次上訴成功是基於證供一併考慮所致,所以重審的裁判官惟有把所有證人的證供分開來考慮,最後蘇有恆再被定罪。第二次上訴由賴盤德(Peter Line)法官聽審。賴盤德法官與阮雲道法官的看法,完全相反,賴盤德法官在HKSAR and So Yau-Hang(蘇有恆)HCMA873 of 2008說:

It is with regret that I have to say that in my judgment, the course taken of seeking to try these charges in separate compartments, ignoring in the consideration of any of them the whole picture painted by the evidence, was both wrong and unrealistic.

This was a classic cas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the way it has been understood since the cas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v P [1991]2AC447……(paragraphs 7 and 8)

最終法庭考慮過案發時間,證據的質素及蘇有恆已經歷了兩次審訊及上訴,決定這件案就此了結。蘇有恆當然會對法庭的判決鼓掌,認為法律公正。公義在這件案彰顯了嗎?天地的正氣迴旋到那裏去了?

寫到這裏,實在不能再寫了,沒完沒了可再舉的例子俯拾即是。無論裁決是大義凛然或者詞窮理屈,民事案可以獲取公平審訊結果的機會很大,因為與訟雙方置身平等的平台,刑事案則建基於不平等的基礎上,對被告是寧縱無枉,上訴法院所著重的是有沒有錯判被告,而並不是研究受害人是否含冤。在維護自然公義原則(natural justice)及確保公義得以彰顯(justice is seen to be done)方面,著眼點都是保障被告的權益。如果法官偏袒被告,對Robert Kissel,對無數的受害者及其家人,還有公義可言嗎?

二零一零年三月

無悔(襲警小說II)

穿着藍色套裝,手持黑色公事皮包的女子,站在周禮晁的辦公室門外。周禮晁背向門口,站在窗邊,望着鯉魚門海面一隻機動小舢舨,險象橫生地破浪搖幌。周禮晁為這小艇揑一把汗,雖然當日風浪不算太大,但航道繁忙的港口,船隻進進出出,激起的波浪,絕對足以毫不費力地把這丁點大的舢舨吞噬。看起來不知它在破浪,抑或是浪在破它。在莊曉蘭死後,周禮晁也参加了外展訓練,他要經歴沒有和莊曉蘭一起走過的這段死亡的路。外展訓練其中兩天,學員要從西貢大網仔基地,划一種叫cutter的大木船到鯉魚門,然後在海上過夜。除了當時帶隊的外展訓練學校校長,所有人都被顛簸的海浪弄到嘔吐不堪。所以周禮晁感受得到海面的危險。

周禮晁甚麼艇都划過,槳長10多呎的cutter,划起來很費力,但比划龍舟舒服,起碼有放槳的槳架thole,用力學的原理,節省氣力。龍舟划起來每一下要提槳,卻十分吃力。最難控制的是搖櫓的舢舨,搖起來像小花貓追逐自己的尾巴,不停打轉。最好玩又刺激的是在西貢破邊洲附近,把獨木舟划進被海水侵蝕的岩洞裏。在蜿蜒曲折的海洞裏划着,突然而至的海浪,可以把獨木舟拋上洞頂,就算帶了頭盔也可以把人撞得昏厥,四面碰壁不在話下。划了進去才真正體會碰壁的原始意思。

陷入沉思的周禮晁,並不察覺門口站着人,聽筒另一端的人,有時也不解這霎時的沉默。而門口的訪客見到周禮晁在講電話,也沒有敲門打斷他的對話。電話的另一邊是練雪楓,她下星期便會入警察訓練學校,接受為期9個月的訓練。她想找周禮晁到長洲度週末,周禮晁有點猶豫。從來做事都當機立斷的周禮晁,這一次遲疑不決。面對小楓,有時他真的不知所措。這純真的女孩,一點也不像警察,一切都毫不矯飾,使他感覺年輕了十多年,回復讀書時期的心態。周禮晁在玻璃窗的倒映猛然發覺有人站在門口,便立即回頭望着門外的女士,他叫小楓稍後再談,然後掛斷了綫。

門外的女士走入周禮晁的辦公室,約走了八九步才到桌前,她拿出證件給周禮晁看,然後自我介紹。

「周先生,我是ICAC防止貪污處的潘少萍。我跟Ms Morrison講過,她叫我來找你。」潘少萍收起委任狀,遞上自己的名片給周禮晁。周禮晁接過名片,上面印着高級防貪主任潘少萍及英文名Athena Poon。這女子中等身裁,表情平淡,既不凶惡,也不友善。臉上有點雀斑,平平凡凡的一張臉,屬於一見即忘的那一種。周禮晁在想,看她的樣子像個中學教師多過ICAC的人。

「潘小姐,老闆跟我講過你會來,我以為是過兩天,想不到這麼快就到。」

「周先生,對不起,我過兩天開始休假,所以趕及放假前清掉手頭的工作。你叫我Athena好了。」

「Athena, 幸會。請坐。」周禮晁很少在這種環境下不讓人叫他Stephen。潘少萍一開始就給他壞印象。他不喜歡突然提前到訪,電話也不打來預先通知,來到之後還站在門外聽他講電話,加上這麼多名字不改,偏偏叫自己Athena。在希臘神話中的Athena,眼睛明亮,睿智博通。周禮晁心中在笑,要改女神的名字,應該翻查The Age of Fable或者Greek Mythology之類的書,然後在陽光下照照鏡,看清楚自己的面相,究竟那一分相似。唉!很多改了這些名字的人,可能慣了隱惡揚善,孤芳自賞,自信心過分膨脹,以為真的可以相由心生,越想着自己漂亮就會變得越漂亮。反而是名字平凡,豔光四射的人,會給周禮晁意外的驚喜,留下深刻印象。周禮晁最喜歡用the beaming glamour of a lady with a flair for elegance來形容這種驚豔的感覺。這一類女人,周禮晁覺得未必一定是絕色美人,但必定是成熟和有品味,並且與高貴情操,配合得天衣無縫,人本身就是一件藝術品。這種藝術品,周禮晁遇過的最多只有三幾個。可遠觀,也可以近看,但不能觸摸,她帶着神聖不可侵犯的威儀,萬有引力卻集於一身,使人很想親近。相反,那些贋品卻充斥市場,舉目皆是。他這自由聯想free association,一下子想到毛大律師。毛大律師叫Maureen Mo,周禮晁覺得她應改名叫Aphrodite Mo。這個女神的名字十分切合她,集愛、美麗及色慾於一身。愛,毛大律師毫不吝嗇,四處施與,可惜別人的反應像遇到傳道的人拍門傳教,第一時間把門關上,深恐上帝會從門隙溜了入屋。美麗,她比較深沉內斂,沒有顯露出來,屬於內在的,有點天機不可洩漏的味道,保密功夫做得很好,別人一點也看不出。至於色慾,這goddess of lust簡直一覧無遺,表裏如一,連名字也很貼切。毛大律師叫毛媚,可能是取嫵媚嬌柔的意思,但周禮晁覺得她充滿狐媚。

「周先生。」潘少萍叫了周禮晁一聲。她看見周禮晁魂遊太虛,眼睛空空洞洞的,不知在想甚麼,所以叫了他一聲。

「對不起,Athena,我剛在想一件案。」周禮晁敷衍過去,叫着Athena這名字,總覺得別扭。

「周先生,我這次來的目的是研究一下裁判法院的主控與外聘律師和辯方律師之間,有沒有違反防止貪污條例的情況及怎樣可以預防?」

「Athena,你可否講得明確一點?你講得太隱晦。我不知道你所指為何?如果有違防貪條例的事在我這裏發生,叫Operation的夥計來拉人。怎樣可以預防,那是你的工作,我不敢越俎代庖。」周禮晁對於這種試探式的問法極之不滿,故此毫不客氣,劍出鞘,發一招。有些人見到ICAC,敬而遠之。周禮晁是吃軟不吃硬的人,遇強越強,遇惡更惡。

「周先生,對不起,我用辭不當,使你誤會。」潘少萍忍氣吞聲,老闆囑咐過,周禮晁是爽直的人,有問必答。自己究竟在甚麼地方開罪了他,受到這樣對待,真的不明所以。她當然不會知道來得不合時,連自己的名字也是原因之一,真的有點無辜。

裁判法院大約在1988年引入外聘大律師counsel on fiat作為主控官,以抒緩法庭檢控主任人手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提供上庭機會給年資較淺的大律師,既可以讓他們賺一點錢,也可以增加檢控經驗。在此之前,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只有機會在區域法院或者高等法院,以外聘性質來做主控官,或者在較複雜的裁判法院案件當特殊外聘律師special fiat。私人執業大律師引入裁判法院做外聘工作,的確引發一些問題。因為增加外聘檢控工作,大律師和裁判法院的主控關係密切了,請吃飯拉攏關係的情況十分普遍。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主管對請吃飯特別爽快的大律師投桃報李,安排一些較輕鬆的工作給他們。或者當這些大律師接辦辯方案件的時候,對他們提出的plea bargaining特別優待。更差的情況是下班之後,一起搓麻將、飲酒及跳舞。到夜總會開兩瓶藍帶動輒就幾千元,還要視乎有多少小姐陪酒,賬單價目十分可觀。為免把檢控工作變成「俾面派對」,周禮晁禁止自己手下的主控吃免費午餐。跟外聘律師吃飯,爭着結賬,然後攤分。如果是律師結賬,他會立即拿錢包出來,來一句what is the damage?手下也不敢白吃。What is the damage是每人攤分多少的意思。

喜歡女人的周禮晁從來都告誡自己,不能涉足歡場,他認為過了這門檻,便萬劫不復,他堅持自己一套道德原則。他不是聖人,但覺得無需那種性愛。飲酒他也不喜歡,他是一杯便醉的人。工餘時候,有時好友相約到酒吧閒聊,人家威士紀加冰,他只會要perrier法國礦泉水。久而久之,朋友再也不招攬這嫖賭飲吹都無興趣的人去玩。

「周先生,主控官如果和律師稔熟,會不會出現偏私的情況呢?」

「潘小姐,這一點也不出奇。但plea bargaining是很普遍的做法,我們在接受bargain時也要徵詢警方及受害人的意見。我們訂定了《罪行受害者約章》,不能隨便O.N.E.。很難介定是否偏私。相熟的人,招呼好一點,人之常情。」

「那麼主控會不會因為和律師熟落,在審訊的時候,應該反對的問題也不反對呢?」

「應該反對的問題而不反對,雙方都可以出現,可以是能力差,反應慢的原因,與熟不熟落未必扯得上關係。就算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會發生,原因為何,很難一概而論。經驗豐富的主控也有失手的時候,問漏問題,看錯法例,都是很平常的事。不能胡亂猜測是利益輸送。相熟律師上庭找我吃飯,屬正常社交,誰付鈔也沒關係。就算律師找法官吃飯也很平常。」周禮晁態度稍為軟化。

「據你的講法,主控和律師稔熟完全沒有問題?」

「我沒有下結論,我只能講一般現象。」周禮晁沒有興趣再講下去。

「那麼,今天打擾你了。如果我再有問題,我會再勞煩你。」

「不用客氣,你可以叫Bianca Chan找我。」Bianca是Athena的上司。


2

7年前,1990年,Bianca Chan陳幗玲也曾經走進周禮晁的檢控主管辦公室。當時周禮晁還只是灣仔中央裁判署的署任主管,東區法院還未建成。陳幗玲是ICAC防貪處的高級主任。那一年律政署正值多事之秋,副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Warwick Reid給廉政公署拘捕,涉及過千萬的貪汚案。胡禮達和大律師及事務律師串謀,對後者接辦的案件從輕處理,大案變小案,小案不成案。當時的胡禮達是律政署刑事檢控科裏面的商業罪案科Commercial Crime Unit主管,主要向廉政公署及警察總部商業罪案調查科Commercial Crime Bureau提供法律意見。有幾件重要案件,他的法律意見淡化了案件的嚴重性,引起懷疑,才揭發受賄的事。胡禮達案引發了一連串搜查律政署的行動,一時之間,謠言滿天飛。傳聞包括搜獲手槍毒品等。

周禮晁在金鐘律政署總部有很多朋友,由接待處的助理文書主任到處長級檢察官都相當稔熟。他打一兩個電話就掌握總部的情況,看到立法局議員嫖妓的口供紙也是憑這些關係得來。說來也很奇怪,有些人基本上和他只是談過幾次公事上的電話,便推心置腹告訴他很多事情。他的聲譽很好,律政司及刑事檢控專員也知道有這樣一個人。有時他找不到老闆Ms Morrison,他會真接打電話給刑事檢控專員尋求plea bargaining的指示。有一次他看到刑事檢控專員給警方法律意見的檔案,他在法律上提出相反的看法,叫警方再尋求法律意見。可見這個低級的小頭目,有使人刮目相看之處。

胡禮達棄保潛逃去了菲律賓,那是後話。胡禮達案東窗事發後,廉政公署防止貪汚處也開始對律政署刑事檢控科作出工作程序的研究,以便制定防止貪污的守則。在裁判法院的層面,Morrison叫他們找周禮晁。這一次,比周禮晁年資深的主管,沒人吭聲。很多人聽到ICAC,便會起雞皮疙瘩,產生無名恐懼。陳幗玲就是這樣走入周禮晁的辦公室,留在那裏五天。

「Stephen,我在法庭看了兩天,觀察主控官的工作,大概也了解整個程序。現在我有具體的問題想問一下,可以嗎?」陳幗玲深藏不露,說話不多,但她和周禮晁談話時,直接看着周禮晁的眼神,好像一部測謊機,盯着周禮晁眼部肌肉及神經的反應,衡量他的話有多真確。周禮晁神態自若,給女人這樣看也不會臉紅。他心中想,倒不如把她戲弄一下。

「Bianca,請隨便發問,我定必真心直說,並無虛言。問甚麼都可以,一定坦誠相告。」

「當被告認罪的時候,主控會不會收了錢把呈堂案情删掉一部份,減低嚴重性?」

「會。怎麼不會?」周禮晁充滿誠意的回答。陳幗玲看見周禮晁的眼神,一點閃爍其詞也沒有。

「主控會不會把有案底的人說成是初犯呢?」

「有錢,甚麼都會。」周禮晁答得很自然。

「O.N.E bind over呢?」O.N.E. 即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即簽保守行為。

「撤銷控罪,要被告簽保守行為,收不收錢都會發生。」周禮晁一點都不像開玩笑。

「Stephen,你不是開玩笑吧?」

「Bianca,我Stephen Chow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我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周禮晁索性用法庭的誓章來宣誓。陳幗玲頓時語塞,不知如何問下去。陳幗玲心想就算收規,哪會這樣坦白。自己在防貪處工作了5年,見過各行各業的人,第一次聽到有人像周禮晁那樣,把收規講得這樣大義凜然,堂堂正正,全無懼色。

「這樣講你真的收規嗎?」陳幗玲看着周禮晁不能置信。

「Bianca,每一個人都有個價。不論你怎樣清高,怎樣恪守原則,怎樣奉公守法。只要找到缺口,就可以攻陷。Warwick Reid不高級嗎?賺得錢少嗎?沒有法律常識不知後果嚴重嗎?他正正是給ICAC把關的legal advisor。他見過不少貪污調查檔案,自己也檢控過不少貪污的人。他為甚麼要貪?不就是每一個人都有個價嗎?只要價錢合適,就可以被收買。收買不到的人,只是價錢不合而已。你不要置疑,以為我誇大其詞。你看Warwick Reid在長洲計劃棄保潛逃,在場的人差不多全部都是律師。律政署在場的全部都是首長級的律師,其他的律師,除了Eddie So, Alick Au這兩個同案,還有一個前裁判官。他們在商量安排Reid出走,有人把槍給他,有人給他護照。最後是用漁船載了他去澳門,再潛入惠州,之後經白雲機場飛往菲律賓,他還在香港stopover呢!他用了張永健這中國人名字的護照。你不覺可悲嗎?這是多麼兒戲的法治?多麼脆弱的法治?這些為法律把關的人,幹的是違法的勾當。如果我告訴你我們這些工資少,地位低的主控,恪盡職守,清廉如水,你也不會相信吧?不過你也要想想,一件案給我一千幾百元,叫我删掉案情,收起案底。為了這麼少錢,冒這樣大的風險,值得嗎?我們辦的是小案,沒有人肯出很多錢來收買我們,所心我們不會貪,犯不着為一千幾百去貪汚,disproportionate嘛。這叫風險與收入不相稱。」陳幗玲一面咀嚼周禮晁的說話,一面點頭。她覺得這人率直爽快,很有意思。自此,周禮晁認識多一個朋友。

到了第五天,陳幗玲已經收集了足夠資料,可以撰寫報告。她邀請周禮晁吃午飯,周禮晁欣然答應,但周禮晁堅持請客。周禮晁帶她去Grand Hyatt的 Grand Cafe,在那裏坐在沙發,一面吃一面聽樂師彈鋼琴。周禮晁介紹Bianca吃Seafood Linguini,自己叫了烟三文魚,兩個都是所謂signature dishes的招牌菜。這裏吃飯,人客稀疏,最適宜談話。周禮晁其實很少到這裏來,只是貪圖與法院一條馬路之隔,可以吃得輕鬆一點。平時自己多數在法院飯堂吃,义燒飯才8元一碟,Grand Cafe卻要200多元一客。但是,他是豪爽不覊的人,只要合眼緣,他不會太計較金錢。當然兩人吃500元夠他買一條Armani領帶。大家閒聊了一頓飯,言談甚歡。吃過了飯,陳幗玲打算到cake shop買點西餅疍糕回贈,卻給周禮晁回絕了。

「Bianca真的不用客氣,到美心買一打西餅才24元,這裏的朱古力餅18至22元一件,不值得花這些錢。」

「這麼貴也有人買?」

「當然有,香港有錢的人多,貪污的人也不少。錢容易賺,自然花得爽手。Grand Hyatt中菜廳吃晚飯,用廳房的話,訂一桌菜由8000元起。吃得起的人,當然包括Warwick Reid那類人。不過,你可以放心,主控官沒有人吃得起。我剛請你吃飯,你應該知道報告怎樣寫。」周禮晁又再開玩笑。

「我當然懂得寫,主控官一定貪了不少,否則怎樣吃得起這些貴價午餐。」周禮晁把不假言笑的陳幗英也感染了。

「好吧,有空我到你那裏喝咖啡作補償。」

「隨時候教,你一定要來。」陳幗英覺得這個人有意思。周禮晁就是這樣豪邁的一個人。


3


周禮晁和小楓相約於星期六下午在港外綫碼頭會合,乘船往長洲。每星期六都上班的周禮晁,如常返回東區法院大樓的辦公室。自從襲警案完結後,小楓每星期都和他見面吃飯。小楓採取主動,而周禮晁也並不是完全被動。他對小楓除了當初的莫名好感外,也越來越喜歡她了。他唯一有保留的是希望兩人關係在進一步發展之前,要弄清楚自己真的喜歡她,還是為了她像莊曉蘭款款情深的神態,把她視作替身。他也很擔心小楓對他的情愫是出於報答而來,所以他想藉着去長洲度假把事情說清楚。星期六早上,法庭的工作量很少,只有第一庭會開庭,任何要審的案都不會編在星期六進行。大部份上庭的案件是被告被拘押不准擔保的,有擔保的被告,不會被安排在星期六上庭。到了十一時,當天的工作便完結了。

周禮晁在辦公室編排更表,下星期有新的主控受訓完畢委派到東區法院實習,他要騰出三個法庭給他們。既要安排有耐性的法官,又要找適合新人的案件,絕非易事。Morrison叫周禮晁盡可能自己示範檢控一兩件案,給新人一點鼓勵。周禮晁打算用一宗馬會場外投注站扒竊案來示範,兩名被告的女大律師是法官太太,她要求plea bargaining,一個認罪,一個放掉。周禮晁不想接受建議,接受了便沒機會示範,況且表面證據也足夠定兩人的罪。他看看手錶,已經十二點半,於是便離開辦公室。他沒有立即乘車住中環,他沿着海濱往太古城走。他一邊走,一邊在想這件扒竊案。要作有效盤問,主控官一定想過用很多不同角度來盤問的問題。縱使想了一百條問題,到頭來可能一條也用不着,還是要去想。累積的思考,對臨時發掘問題幫助很大,用不着的問題,是不會浪費的。思考問題的過程像把資料儲存在資料庫裏,隨時備用,這件案用不着的問題,下一件案可能會順手拈來。

在碼頭看見小楓,紅粉菲菲。冷風南下,一時之間氣温下降了10度,只有十三四度。小楓兩頰被北風吹得白裏透紅,身穿紅色羽絨外套,拿着一個紅色的大旅行袋,豔光四射。周禮晁走過去把她輕輕擁抱,在面頰吻了一下。

「Hey, Beauty. 等了很久嗎?一朵牡丹花似的插在這裏,你不怕搭船的人只顧看你,全都掉下水去,船公司可要虧本了,個個都從水底行返長洲。」

「我真的穿得好看嗎?」小楓嬌美迷人,給周禮晁這樣一讚,喜悅發自內心,笑得異常燦爛。周禮晁心想用一枝紅豔露凝香來形容,最貼切不過。但當他想到下一句,立即把幾乎吐露出來的心裏話吞了下去,體內熱烘烘的燃着一團火,不知不覺間耳根也紅了。小楓越來越美。

「你站在這裏,中環的食肆倒霉了,全部都要關門。」

「晁哥,你在講甚麼啦?我一點都不明白。」小楓心裏很受用,她知道周禮晁又兜着圈來讚自己。

「秀色可餐嘛,個個都看飽了,還有人光顧食肆嗎?」小楓摟着周禮晁,在他耳邊輕輕的講I love you。少女的情懷,印在臉上,一覧無遺,無堅不摧。周禮晁緊緊的摟了小楓一下,然後放開了她,挽着她的手,替她拿旅行袋。「快上船吧,找點東西吃,我快餓死了。我來得太遲,秀色都給人吃光了,我要吃餐疍麵才行。」

「原來秀色可餐的餐字是餐疍麵,我也要吃,我也沒有吃午飯。」

「我們只可吃一點點,到了長洲我還要帶你去魚疍西施那裏吃魚疍粉。」

兩人在船上一面吃一面談。小楓把強姦案的法律意見告訴周禮晁。女事主在認人手續裏不能認出當晚的的士司機,但在辨認人聲時卻把勞建平認出來。控方的證據極其量只有當晚是勞建平駕駛的士,載受害人經吐露港公路到案發地點,在那裏就斷了連系。的士搜證找不到任何證據,受害人身上找不到任何被告的DNA或者衣物纖維。在勞建平的家中,搜不到證物。扣押期間錄取的警誡口供cautioned statement,他保持緘默,毫無疑問,他的一切都十分可疑。

「Legal advice 還講甚麼Galbraith, 我看不懂。最終要N.F.A.。」小楓粗畧地把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講了。這件案的強姦犯逍遙法外,最後决定no further action。受害人也把傷痛帶回美國,一時犯錯喝多了酒,終生抱憾。

「誰給的法律意見?」周禮晁知道,誰也沒關係,證據不足,為之奈何!

「Duckett,acting DPP。」


「是他,據聞他就快要返老家。他來自澳洲,但在律政司,英國幫和澳洲幫都沒有人喜歡他。他已申請了Victoria County Court Judge的職位。這個人人緣太差,我跟他開過會,我翻了檯walk out。也不講那些了,你剛才講不知甚麼Galbraith,我解釋一下給你知。R v Galbraith是1981年英國上訴庭的案例。R是Regina女王的意思,v是versus與訟的意思。在回歸前,香港的上訴案例也是用R v XXX 來描述。回歸後變成了HKSAR v XXX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某某某。Galbraith主要講表面證供prima facie case及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準則。時常被引用的是這句說話,"where the judge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rosecution evidence, taken at its highest, is such that a jury properly directed could not properly convict upon it, it is his duty, upon a submission being made, to stop the case" 。意思是講把控方證據看得最強來考慮,也不足以把被告定罪,那麼案件就不應繼續檢控。我相信Duckett覺得強姦案沒有表面證供,所以決定N.F.A。幸好被告襲警入罪,判了9個月,否則我們便一無所有。」


「晁哥,全靠你救了我,真的不知怎樣報答你才足夠。」小楓把頭枕在周禮晁的肩膊上,一隻手握着周禮晁的手。

「小楓,如果幾個人都有恩於你,你每個都這樣報答嗎?況且我也沒有怎樣幫你。」周禮晁乘機試探小楓的心意。

「晁哥,你在法庭英姿颯颯,雄辯滔滔,不知迷倒多少人。你是我的偶像,其他人怎能夠相提並論。如果不是你親自出馬,被告怎會定罪。」小楓看着周禮晁,情深款款,愛意綿綿,迷迷惘惘,恍恍惚惚。周禮晁把她摟入懷中,深深的呼了一口氣。

「晁哥,你不喜歡我嗎?」小楓狐疑迷惘,不知周禮晁為何無聲嗟歎。

「Don't be silly.。到了,我們先吃魚疍粉,然後去度假屋放下行李。」



4


所謂魚疍西施,只是舊日的緬懷。張記的魚疍粉,味道不比香港仔謝記或筲箕灣東大街安利的差,但西施恐怕已成絕唱。歲月不留人,西施不留痕。兩人吃罷便往度假屋走,卸下行裝才4點鐘。度假屋有兩間房,周禮晁不知道兩間房是否真的有意義。周禮晁拉着小楓的手,要帶她到沙灘走一走。走到了門口,小楓把他拉住,雙手擁抱着周禮晁,兩片紅唇找對了位置。這兩個對口單位,配合得天衣無縫。如果不把啄木鳥式的面頰輕吻計算在內,這一次是兩人的初吻了。這一吻,澎湃、震撼,也使人窒息。其實應該是他們兩人幾乎窒息。就在周禮晁差不多要淪陷,在投降邊沿的時候,他把頭偏向一邊,暫時離開那兩片灼熱的紅唇。

「小楓,我們先往沙灘走一趟,我有些事情要告訴你。」小楓萬般不願意,但她不敢違抗,只好把燒得火旺的春情,澆下冷水,讓它慢慢熄滅。另一方面,她很佩服周禮晁的自制能力。因此對他增添多一層愛慕。也不知是人性的弱點抑或是小楓的單純,周禮晁越不想佔便宜,小楓越願意奉獻。別的女人周禮晁未必會撿便宜,但小楓越來越使他心動,卻使他更加不想佔她便宜。在未肯定自己真的愛她之前,他不想發展親密關係,不想傷害女性,尤其是小楓。小楓越來越成熟迷人,周禮晁也面臨情慾決堤,自制力越來越薄弱的問題。

兩人牽着手,往觀音灣那邊走。冷鋒帶來一陣驟雨,倍添寒意。蜿蜒山徑,披着枯黄落葉,地下濕漉漉的,瀰漫着詩意。兩人十指緊扣,沒有講一句說話,只憑揑着對方的手來傳達情意。這種浪漫,大抵是懂得浪漫真意的人,才能體會。周禮晁突然彎腰,在地上拾起一片楓葉,抹掉雨水,把它放在小楓的手掌中。正是滿山秋色關不住,一片紅葉寄相思。小楓有點不解其意。

「小楓,我送一首詩給你,睹葉賞詩,紅葉贈小楓,盡在不言中。」

「晁哥,你把我弄得很糊塗。你怎麼講話文縐縐的叫人難明。你知我讀書不多,沒上過大學,就用這些不明所以的話來欺負我。」

「小楓,你以為讀過大學的人便了不起嗎?淺陋不堪的人,比比皆是。有些人以為上過大學,自詡為知識分子。和他們多談幾句,就知甚麼叫naive。跟這些人講話,有時我會聯想到John Grisham 的The Rainmaker,裏面的stupid letter。You must be stupid, stupid, stupid,用來形容這些人,最貼切不過。大學教育只是思考方法的入門階,書多讀兩本了,越覺得自己無知渺小。」周禮晁看人有自己一套,他不介意結識學歴不高的人,但不能容忍不知淺陋,侃侃而談之輩。小楓時常覺得自己學識低,配不上周禮晁。聽到他的議論,有點安慰。

「小楓,我把《紅葉》詩唸給你聽,你閉上眼睛來聽。

寄一片紅葉的典故,給你
從南方最南的半島
從黑濕的雨樹下無端撿回來
嬰拳那樣一隻小巴掌
怎麼握得了秋的空曠?
銹紅蝕碧的葉面上
點點印著凍斑,冷風過境
齧下了犀利的齒痕
雨漬猶濕,就拈向燈光
訝主流貫支流多細緻的紋路
惑人如半透明的秘圖
最長的隔水書,最短
何須多說,秋已說得夠斑爛
風吹浪遠,你在最遠的浪外
誤了歲末的空郵,倦了青鳥
寄你,一片紅葉的輕巧
島形的一片葉,我們的島
點點花紋,島上的山系
纖纖葉莖,島上的河譜
縮地千里有仙術
基隆三寸到屏東
望不盡的青煙藍水,宛若在其中

我對詩是一竅不通的,但余光中這首詩,我第一次讀到就戀上了。音節美、意境美,懷鄉感覺縈回激盪,感染力強。」

「聽你唸着,確是好聽。但我不懂欣賞,他究竟講甚麼?」

「怎樣欣賞一首詩,我也不太懂,但我總覺得要有點不求甚解就可以。我不會用學術論文的方法來賞詩。否則,謀殺了詩意,欣賞起來就如同嚼蠟。這首詩大概是1975年寫的,余光中在中文大學當教授。紅葉傳情在中國民間故事已有超過一千年的歷史,余光中這鄉愁詩人也借紅葉寄意。詩中南方最南的半島,自然是指九龍半島。把自己看作嬰孩,國家就是母親,所以用上嬰拳兩個字來描述。當然也有人之渺小,掌握不了大自然的意思。把紅葉看作地圖,葉的脈絡就像地圖裏的河流,繼而索性講成臺灣地圖,把繪制地圖的比例講成縮地千里的仙術,所以基隆到屏東才三寸的距離。郵寄紅葉,在年尾的時候,郵局要處理大量聖誕卡賀年卡,會產生郵誤。青鳥當然是指運載郵件的飛機,以前的飛機圖案單調,所以像青色的大鳥。余光中的家人在臺灣,故此寄出的書信是隔水書,隔着臺灣海峽。本來有很多說話要講,但又何須多說,家書變得很短。憑着想像,遙望家鄉,隱約就在眼前。讀詩是要領悟力及想像力,言有盡而意無窮,要靠自己去揣摩。我再讀一次,看看你能否體會那種思念鄉愁的情懷。」周禮晁再朗誦一遍,小楓默默地點頭,一面琢磨周禮晁的演繹。

「這首詩真的很美,我想我有點明白了。晁哥,我真的很佩服你的才華,我會牢牢記着這首詩。怪不得你講紅葉贈小楓,盡在不言中。何須多說,滿襟愁緒,寂寞無奈,要講的話也宛若在其中。」小楓對周禮晁真心佩服,無限戀慕。

「小楓,其實你很聰明,也有上進心,將來一定勝過讀了大學之後,就渾渾噩噩的人。你做了幫辦之後,還可以不斷進修,多讀一點好書,認識多些有智慧的人,耳濡目染,對自己有很大禆益。我時常都本着朝聞道,夕死可矣的心來好好讀點書。」

「晁哥,你叫我出來走走,就是要告訴我這些說話嗎?」

「不,我只是見到落葉,才想起余光中的《紅葉》詩,凑巧你是小楓,這詩送給你最貼切。我們差不多到觀音灣了,我們在石櫈坐下再講。你冷嗎?」

「和你一起,下雪也不冷。」小楓牢牢扣着周禮晁的手,心中暖洋洋,那怕北風拂面雪成堆,驚濤拍岸礁岩坍。

「小楓,你見到我左手的結婚戒指,你還敢跟我在一起?」

「晁哥,我一直都很擔心,又不敢問你。但你又對我這樣好,我相信你不會騙我的。你看起來卻像是未結婚的,我真的不知道。你可以告訴我嗎?」

「我從來都沒結過婚,我帶這戒指是紀念一個如果沒有死去便是妻子的人。」周禮晁把十四年前認識莊曉蘭的經過告訴小楓。聽到他們兩人由相識至熱戀的情況,小楓萬分羨慕,覺得如果自己可以是莊曉蘭,是何等幸福愉快的樂事。她也祈求可以和周禮晁長相廝守,真至海枯石爛。她看着周禮晁,希望自己可以填補他心靈的空虛。周禮晁很平淡地講莊曉蘭的死,反而是小楓感到哀傷。她伏在周禮晁的懷裏飲泣,周禮晁輕撫她的秀髮。

「小楓,我買這戒指,目的是為了忘卻的紀念。我以前讀過魯迅一篇雜文,叫《為了忘卻的紀念》。魯迅寫文章來紀念五個遇害的青年作家,想借寫悼念文章,竦身一搖,將悲哀擺脫。我也是學着他,帶上戒指,想把悲哀擺脫。可是,這傷痛總是揮之不去。」

「晁哥,已經十年了,你又何必折磨自己?」小楓也哀傷未止,感同身受。

「小楓,你看我行事果斷,在法庭上金戈鐵馬,氣吞萬里,咄咄逼人,其實我的情感是很脆弱的。你不明白我愛一個人可以愛得多深,這是我最大的弱點。小楓,你知到嗎?你看着我的眼神,跟她很相似。有時我也害怕把你當是她,藉此得到安慰。情非得已,但對你太不公平了。」

「晁哥,只要你愛惜我,當我是曉蘭姐也不要緊,我會代她照顧你,至死不渝。」周禮晁緊緊的摟着小楓,噓了口氣在小楓頸上。這股暖流,直透心田,小楓全身乏力,心醉如癡。周禮晁突然鬆開手,小楓恍然如夢。周禮晁把左手的結婚戒指脫了下來,把它放在小楓掌心,然後把小楓的手握成拳。小楓呆了一呆,隨即激動地擁抱着周禮晁。

在這平凡的一夜,小楓把幸福付托了給周禮晁。情純愛烈,何須多說。冷風沒有增添寒意,兩人依偎在床上。周禮晁徹夜不能眠,心情跌宕起伏,看着睡得正酣,洋溢着笑意的小楓,希望自此之後,可以竭盡所能,把一切美好都獻給她。過去七情內傷,外邪內乾,一忽之間,消弭於無形。愛的魔力,非筆墨能書。


5


星期一早上,周禮晁七點鐘已經回到辦公室。他冬天才會這樣早。中央冷氣到了早上八點才啟動,窗户又不能打開,如果不是天冷,他不能忍受在缺氧翳悶的環境中工作。昨天下午離開長洲,帶了小楓到莊曉蘭墳前拜祭,對斯人作了交代,希望從此把這心結打開,永遠告別傷痛。小楓在墳前手按石碑,作了對周禮晁永遠關愛的承諾。一時觸動哀情,執手相看淚眼,竟無語凝噎。雖然不是柳永《雨霖鈴》那種哀婉離情,用他兩句詞話來描述那景況,恰到好處。兩晚都睡得不好的周禮晁,精神抖擻的開展一天繁忙的工作。他是典型工作狂workaholic,上班能醫百病。上庭檢控案件,絕症也能自愈。

到了九點鐘,12個新主控官在兩個教授他們的高級政府律師陪同下到周禮晁的辦公室。回歸後,檢察官Crown Counsel 改稱政府律師Government Lawyer。(到了2009年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改名為檢控官Public Prosecutor。)今天周禮晁沒有安排工作給他們,讓他們熟習環境,以及上庭看他處理這件扒竊案。這12名主控,超過一半是女的。兩名政府律師並無需要看周禮晁示範表演,所以先行離去。其中有幾個主控,周禮晁在面試的時候已見過。

到了九時二十分,周禮晁便帶同新主控上庭。他囑咐他們,雖然有些法官不會準九時三十分開庭,作為主控一定要確保九時三十分之前,已經在法庭。到了法庭,他把主控安排坐在左邊的記者席,那是比觀眾席更近法官的位置。他安排了兩個坐在他身旁,bar table空間有限,還要留些位置給辯方律師和她的助手。辯方律師Charlotte Boyd不久也到來。大律師Charlotte Boyd是中國人,他的丈夫是區域法院法官,她只是用了夫姓。這件案證人、被告、控辯雙方及法官都懂中文,所以用中文審訊。

Charlotte Boyd是一個具14年年資的大律師,她為人正派,周禮晁對她頗有好感,聽聞她正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在回歸前,所有在香港頒授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回歸後都叫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Counsel這個字就算是眾數也不加"s"。從英國聘請到香港辦案的QC,要向法庭申請為個別案件執業,大律師公會和律政司都有權反對,最後由法庭作出裁決,是否批准。那是專業保護主義。

“Charlotte, morning. What's the plea?”周禮晁詢問兩名被告的答辯,即是否認罪。

“Hi Stephen. D1 PG. D2 PNG. I only represent D2. Could you just get one and let the other go?”D1是defendant 1第一被告。原來律師只代表第二被告。周禮晁心想叫我放過案底累累的D2,那有這麼便宜。

「Charlotte,對不起,無可能。」

「Stephen,你跟OC Case講一下可以嗎?」OC Case是Officer-in-Charge of the Case案件主管。

「Charlotte, you know me well. 我說一不二,就算OC Case同意,我也不同意。我不同意的話,恐怕沒有人可以改變這決定。這件案大半天就可審結。」

「這件案為何要勞動你?」

「I am pampering the babies. 老闆叫我示範表演。」

「我今天沒有好日子過了?」

「你快將是資深大律師了,你對我手下留情才對。」

「你晁哥威名遠播,我也把你封了偶像。你知嗎?賴法官說你是The best cross examiner in HK。你的威名也在法官之間流傳,有位女法官也說你是她的偶像。」周禮晁一直在搖頭。

陳書記看看大鐘已經是九點四十五分,於是叫賴福生法官開庭。賴法官很快就出來開庭。控罪指兩名被告在灣仔柯布連道的馬會投注站,意圖從一名不知名中國男子身上偷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九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第一被告認罪,第二被否認控罪。

「May it please you sir, 我代表第二被告。」Charlotte Boyd介紹自己,那是法庭的基本禮儀。May it please you sir是很普通的開場白,可惜沒有中文版本的同類開場白,一般律師只會講「法官閣下,我代表被告」。第二被告在第一次上法庭時因同類案底多,主控官反對擔保而被拘押。不斷重複犯同性質罪行的慣犯叫recidivist,而那種行為叫recidivism。審案的法官不會查探被告被拘押的原因,否則可能在被告未定罪之前洩露了他的案底,做成偏見。

「法官閣下,雖然第一被告認罪,我不打算在這階段呈遞案情,因為案情涉及第二被告。控方會傳召兩名證人,我希望用這種方法來處理證人的供詞,對第一被告而言,是呈遞案情,第二被告是審訊案件。如第一被告對案情有爭議,法官閣下可以邀請他盤問證人。」周禮晁的建議考慮周詳。

「法官閣下,我支持主控官的建議,那是一個兩全其美的做法。」Charlotte Boyd心中稱讚周禮晁,不愧是經驗豐富的主控官,想法周詳全面,又節省法庭時間。賴法官也同意採取這程序。那些新主控卻一頭霧水,不懂得這做法的好處。

「法官閣下,在傳召證人之前,讓我介紹一下在座的主控官,坐在記者席及我身旁的是來這裏實習的主控,往後六個星期他們會在法官閣下這裏工作。」其實就算周禮晁不介紹,陳書記也大概向法官講了情況,包括從控辯雙方對話內容獲得的資料,所以賴福生未出庭已知道一個被告會認罪。

「法官閣下,我現在傳召第一證人DPC3872。」庭警聽到主控傳召證人,立即走到法庭門口叫人。探員隨即步入法庭,行了兩步便停了腳,向法官鞠躬,然後才走到證人台。這名證人在幾年前與周禮晁合作過很多次,他被周禮晁訓練得很純熟,絕大部份時間自己懂得怎樣作供。就算有遺漏,只要周禮晁稍作提示,便懂得講下去。偵緝訓練學校也曾經邀請周禮晁教導上庭作供的技巧。


6


PW1控方主問Examination in Chief

PW1:我,偵緝警員3872陳志強,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我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
主控:證人在1997年10月18日你是否隸屬香港總區反扒竊隊(Regional Anti-Pick Pocket Squad )?
(周禮晁為了新主控,每一步驟都做得仔細。)
PW1:是。
辯方:I have no objection to my learned friend's leading the background information. (Charlotte Boyd很多時改不了慣用的英語審訊。Learned friend是英國法庭控辯雙方互相稱謂的用語,中文一般會用主控官或某律師作稱謂。至於引導性的問題leading question能否問,要視乎問題的性質。刻意留難的人連背景資料也不准對方引導,一般來講雙方都不會反對與事發經過無直接關係的背景問題。Charlotte Boyd表明態度,不想浪費時間。)
主控:I am obliged. 當日下午2時你是否和DPC21233一起執行便裝反扒竊任務?
(周禮晁於是引導證人作供。)
PW1:是。我們當時在柯布連道馬會投注站內。當日是星期六下午的賽馬日,投注站裏裏外外都站滿人。我和DPC21233分別混入人群觀察,我們手中拿着報紙,扮作買馬投注的人。大約過了五分鐘,DPC21233用眼神向我示意留意一名中國男子的舉動。於是我向他站的地方走近,排在他旁邊那一條隊,扮作看報紙,盯着他的舉動。
主控:你再見到被你監視的中國男子你認得嗎?
(周禮晁在這階段介入,想證人把被告帶出場,否則再講下去很容易把幾名中國男子混淆。證人遊目四顧,把在犯人欄裏面的第二被告指出來。周禮晁也同時看看觀眾席,十幾名男子分散坐在那裏。看他們的樣子,並不是警察。看來是被告的同黨,走來聽審。有些主控對這種情況會感到不安,周禮晁一笑置之,心想等一會盤問被告的時候,把這一筆賬也算進去。他以前檢控一宗黑社會案,觀眾席坐了幾十個彪形大漢,周禮晁毫不畏懼,更激發他詞鋒凌厲,咄咄逼人地盤問被告。中午休庭的時候,他打電話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rganized Crime and Triad Bureau OCTB的警司,叫了兩隊探員到庭。那些穿着黑色OCTB背心的探員,在法庭門口,對彪形大漢怒目而視,把大部份都逼走了。周晁禮還是氣忿難平,他認為黑社會上庭「曬馬」的做法,是對法庭的挑戰和侮辱。他叫OCTB晚上到那些黑社會經營的娛樂場所查牌,殺他們的氣焰。那就是他遇惡更惡的性格。有同事對他的人身安全很擔心,他說天地有正氣,怕不了那麼多。他是疾惡如仇的人。)
主控:證人,從現在開始稱他為第二被告。請繼續講。
PW1:第二被告站在一名不知名的中國男子前面,該男子約60歲,身材瘦削,穿著間條T恤,左前胸衫袋臃腫,看來是放了錢包。

辯方:Objection!法官閣下,那是純猜測。這不知名男子並不是本案證人,他胸袋裏面裝着甚麼沒有人知。
(Charlotte Boyd站起來提出反對時,周禮晁便坐下去,等她講完才站起來回應。那也是法庭的禮儀。)

主控:法官閣下,我不想和律師爭論,我用問題來澄清。證人,你當時離開這中國男子多遠?
PW1:我在他左前方約2米。我見到他左胸前的衫袋擠塞着一個錢包,露出了一小部份深啡色。第二被告不斷轉身向着這不知名男子,眼光盯着他的口袋。在這不知名男子後面站着另外一名中國男子,後來也被拘捕,就是律師後面那一個。
主控:稱他為第一被告。請繼續講。
PW1:第二被告左手拿着報紙在胸部的高度,右手在報紙下面伸向那不知名中國男子的錢包,在那時候第一被告在不知名男子背部把他向前推,第二被告乘機扒竊那錢包。他把錢包拉出了一半,那不知名男子發覺被扒竊,把手按着錢包。在那時候我立即上前表露身份,第二被告往門外逃跑。我緊隨其後,我也見到第一被告也跟着跑,DPC21233追他。我走了約10米便把第二被告拉住,他不斷反抗,我把他按在地上,拿出手扣鎖了他。
主控:在追捕期間,第二被告有沒有任何期間在你視線範圍之外?

辯方:辯方對第二被告身份沒有爭論。

主控:Thank you. 證人請繼續講。
(主控對拘捕過程要小心處理,要確保沒有拉錯人,所以在追捕期間視綫也要證人清楚說明,要符合上訴案例Turnbull的要求。R v Turnbull是1977年英國的上訴案例。)
PW1:我把第二被告帶返投注站裏面,見到DPC21233也拘捕了第一被告,已把他鎖上手扣。我們嘗試尋找那名被扒竊的不知名男子,但失去了他的踪影。我於是宣佈拘捕及警誡第二被告意圖盜竊,他保持箴默。DPC21233也同樣拘捕警誡第一被告,我聽到第一被告要求給他一次機會。然後我們召援警車,把被告帶返灣仔警署落案。
主控:法官閣下,我沒有其他問題。

法官:第一被告,有問題要問第一證人嗎?

D 1:沒有。

PW1辯方律師盤問Cross Examination

辯方:證人,你駐守反扒竊隊有多久?
PW1:前後四年。在西九龍總區三年,香港一年多。
辯方:在案發之前見過第二被告嗎?
PW1:見過。
辯方:你以前拘捕過他扒竊?
PW1:是。

坐在周禮晁旁邊的新主控看着Charlotte Boyd,又看着周禮晁,眼光充滿疑惑。在記者席那邊的主控也低聲交頭接耳,他們都不明白辯方律師為何打算揭露第二被告的紀錄。周禮晁在counsel book上面寫了「打frame up」給那兩個新主控看,他們看了還是一頭霧水。律師用來上庭做記錄的簿counsel book,是單行簿而在正中有一條黑綫分開左右兩邊的。一邊用來寫下證人的證供,另一邊用來寫問題。Frame up即誣揑的意思,周禮晁寫「打frame up」即用誣揑來作抗辯理由。Charlotte Boyd兵行險着,自己揭露被告的案底,周禮晁相信第二被告打算上證人台作供。

辯方:你記得上一次拘捕第二被告是甚麼時候?
PW1:不記得,應該是超過一年。
辯方:1996年5月在花園街,記得嗎?
PW1:有點印象,但不敢肯定。花園街有很多扒手,一點也不出奇。
辯方:那一次第二被告被判無罪,你怎會不記得?
PW1:律師小姐,我今年頭9個月已拉了22件案,去年有28件,沒可能每一件都記得。
辯方:我向你指出因為上次第二被告脫罪,所以你誣揑他來報復。
(如果用英文來講這盤問問題會是I put it to you because of D2 's last acquittal, you framed him up for revenge。)
PW1:不同意。
辯方:你在第二被告身上沒有找到刀片,對嗎?
PW1:沒有。這種性質的扒竊根本不用刀片。現在使用刀片來扒竊的人少了很多。
辯方:我向你指出根本就沒有你描述的不知名中國男子,所以你不能找他做證人?
PW1:不同意。如果兩名被告沒有逃跑,我一定可以邀請那不知名中國男子做證人。我們只有兩個人,記掛追捕被告,才失掉了證人。如果我留住證人讓被告跑脫了,要證人有何用?
辯方:I am not here to answer questions.
(周禮晁在counsel book寫了you ask for it遞了過去給Charlotte Boyd。Charlotte Boyd看了,回了一個字cheeky。雖然各為其主,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調侃,氣氛輕鬆。)
你可以找在場的人作證?
PW1:律師小姐,正在賭錢的人除了看彩池,甚麼也會看不見,哪有人肯做證人。
辯方:我向你指出第二被告在排隊買馬,你揪他出來誣揑他?
PW1:不同意。
辯方:當時投注站裏面人頭湧湧?
PW1:同意。
辯方:你根本沒有可能看到你所講第二被告盯着那中國男子的袋口?
PW1:我在人群之間移動身體來監視他的舉動。人多提供了掩護,對我反而有利。
辯方:No further question, sir.
主控:沒有覆問。
辯方:Your Worship, I wonder if this is a convenient moment?

剛完結了PW1的證供,已經超過11點,Charlotte Boyd提出休庭,那是喝杯咖啡或上洗手間的時間。Your Worship是對裁判官的稱謂,區域法院法官稱Your Honour,高等法院或以上男法官尊稱My Lord, 女法官稱My Lady。這些稱謂語,都是沿用英國法庭的傳统稱謂。如果用中文,稱法官閣下就可以了。回歸之後,已經不用法官大人之類的稱謂。I wonder if this is a convenient moment是要求休庭的意思,早午晚都可以這樣講。如果到了黃昏案件還未能審結,控辯雙方都可以對法庭講I wonder if this is a convenient moment to adjourn the case to another day。

法官也會有morning break,大家聚集在主任裁判官的房間,看看每個法庭審案的進展。有時會把忙碌法庭的案件撥往較清閒的法庭審理。法官也會藉着這早上休庭的機會,向同袍提出審訊遇到的法律問題,或者對判刑的看法,集思廣益,減少犯錯。

周禮晁也趁着休庭的機會,向新主控解釋他們不明白的地方。他們很明顯對處理第一被告認罪的方法並不了解。一般而言,當被告認罪,主控官會呈遞案情,法庭向被告宣讀案情,然後把被告定罪。主控官繼而呈遞被告的刑事紀錄。如果被告對案情有爭議,有兩種情況會出現。爭議程度大可以使法庭當被告不認罪來處理;如果爭議的性質不影響定罪,只影響判刑,那就會採用Newton hearing來解決。R v Newton 是1982年英國的上訴案例。法庭接納被告認罪,也傳召證人聽取證供受爭議的部份,然後作出案情的裁決。以這件扒竊案為例,D1認罪,D2不認罪,如果賴法官先處理D1,宣讀案情,案情一定會涉及D2的描述,為此有可能使法庭對D2產生某些偏見。如果審結案件後才處理D1的案情,萬一他有爭論,又要採用Newton hearing,那便會費時失事。所以周禮晁建議一面審D2,一面決定D1的案情,便是兩全其美的做法。

另一樣使新人不解的是辯方主動揭露D2以前被捕的記錄,作用為何。周禮晁解釋D2指PW1誣揑,動機是報復上一次脫罪。這種誣揑的抗辯講法,比起指責警察在街上,胡亂誣揑一個陌生人,合理得多。如果D2指控方證人誣揑,他又打算上證人台作供,他會面對被盤問過往刑事記錄的風險,乾脆自己主動揭露出來,勝過被人抖出來。

到了十一時三十分,法官開完早會,案件續審下去。周禮晁傳召DPC21233作供。



7



PW2控方主問

主控:證人在1997年10月18日你是否隸屬香港總區反扒竊隊?
PW2:是。
主控:以當時計算,在反扒竊隊駐守有多久?
PW2:8個月。
主控:當日下午2時,你和DPC3872一起便裝在柯布連道馬會投注站執勤?
PW2:是。
主控:從現在開始叫DPC3872做第一證人。請講當時發生了甚麼事。
PW2:我們在投注站內,第一證人和我站在不同位置,四處察看有沒有扒竊活動。有兩個人的舉動引起我的注意,因為我在投注站內不同的地方都見過他們。我用眼神通知第一證人注意這兩人,他在他們前面,我在他們後面。
主控:如果你再見到這兩個人,你會認得嗎?
PW2:一個在犯人欄,一個在後面。
主控:把他們稱為第二被告及第一被告,請繼續講。
PW2:我站在第一被告右面偏後一點,他前面站着一名穿着橫間條衫不知名的中國男子,在不知名中國男子前面是第二被告。我見到第二被告常常轉身向着那不知名中國男子,但我看不到他的舉動,因為那不知名中國男子的身體阻擋了我的視綫。突然之間,我見到第一被告用手把不知名中國男子向前推,然後有些混亂。第一證人向第二被告表露身份,第二被告轉身跑向門口,與此同時第一被告也逃走,我於是表露身份追捕他。我走了幾步,己拘捕及用手扣扣上第一被告,大約一分鐘後,第一證人也帶了第二被告回來。可是那不知名中國男子也不見了。在警誡下,第一被告叫我給他一次機會。我們然後召來警車,把被告帶返警署。
主控:法官閣下,我沒有其他問題。
法官:第一被告,你有沒有問題問證人?
D1:沒有。

PW2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你和第一證人一直是拍擋?
PW2:是。
辯方:在拘捕之前,第一證人有沒有告訴你他以前拉過第二被告?
PW2:我們沒有機會交談。
辯方:那麼當你們有機會交談,他就告訴你?
PW2:告訴甚麼?
辯方:告訴你以前拉過第二被告。
PW2:沒有告訴過我。
辯方:我向你指出當第一證人拉第二被告的時候,第二被告正在排隊下注。
PW2:不同意。
辯方:第二被告完全沒有逃走。
PW2:不同意。
辯方:投注站裏當然有很多不知名中國男子,但第二被告並沒有企圖扒竊?
PW2:我視綫受阻所以看不到他下手。我拘捕第一被告之後,我的注意力放在第一證人及第二被告那裏,所以給這不知名中國男子跑掉。
辯方:當時是第一被告扒竊與第二被告無關。
PW2:不同意,他們是同謀,第一被告製造機會給第二被告下手。
辯方:沒有其他問題。
主控:沒有覆問。法官閣下,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辯方在這階段沒有陳詞。
法官: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第二被告需要對控罪答辯。現在已經一時十分,下午二時十五分繼續。

控方已經呈上所有證據,所以叫舉證完畢,英文叫case for prosecution。辯方可以作無需答辯的陳詞no case submission,主控官也有權陳詞作回應reply。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there is prima facie case against the defendant or a prima facie case is established,在這階段並非指被告已被定罪。辯方有權傳召被告或其他辯方證人作供,也可不傳召任何人作供而只作結案陳詞。



8



周禮晁沒有吃午飯,他需要趁午飯時間來清醒一下頭腦。他沿着海濱的長廊向筲箕灣方向走。一面想着辯方的策略,一面想着盤問的攻畧。盤問的藝術,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得清楚。一切都是臨場的表現,加上偶發性神來之筆,便可造就精彩的結果。不知不覺間,又想起小楓來。他在心中唸着

無悔

如果沒有相遇過
如果不曾戀上
在陌路上走的人
你走你的,我走我的 方向
也許擦身而過
也許回眸相望
只憑靈光一閃
燃亮情心點點
那豔光四射
那紅葉片片
生命轉瞬即逝
愛是永恆連繫
若不讓它溜走
惟有堅持
無悔


在長洲那個晚上,周禮晁看着睡得正酣的小楓,思潮起伏,就寫了這愛的詩篇。他在想着兩個人的關係,他有點害怕,如果再遇創傷,他怕自己承受不了。他不能心無罣礙,但對於愛情比以前看得平淡了,追求再深層次的感受,如果不能擁有,小楓是幸福的己經足夠。天空上一隻海鷗飛過,帶走了周禮晁的思潮。看看手錶,時間也差不多了,周禮晁也徐徐往回路走。



9



下午再開庭,第二被告梁志明真的選擇作供。

D2辯方主問

辯方:梁先生請告訴法庭你的職業。
D2:廚房幫工。
辯方:1997年10月18日下午l時50分你在那裏?
D2:柯布連道投注站買馬。
辯方:有沒有人和你一起?
D2:有。
辯方:甚麼人?
D2:投注站有很多人。
辯方:我是指你有沒有和你認識的人在一起?
(Charlotte Boyd心中在罵bloody idiot)
D2:無。
辯方:控方證人說你跟第一被告串通,你認識他嗎?
D2:不認識,我從未見過他。
辯方:當日發生甚麼事?
D2:我排隊買馬,突然第一證人走到我面前,對我講:「山水有相逢,上次脫了罪,今日「借一簡」使,幫幫忙。」
辯方:你明白甚麼叫「借一簡」嗎?
D2:明白,即是他要誣揑我一條罪。
(除了周禮晁,其他人對這講法,都一知半解,明白講法,但不能解釋。所謂「一簡」其實是英文one count而來,亦即是一條控罪的意思。怎樣借呢?以前的流行做法是警察拉不到人交差,在街上找個積犯或「老同」隨便告一條遊蕩罪,敷衍搪塞。「老同」也屬下三濫的用語,吸毒的人互稱「同道中人」,所以創了「老同」一詞。)
辯方:你以前見過第一證人?
D2:去年在花園街,他拉我企圖偷竊,我不認罪,北九龍法庭法官判我無罪。散庭之後,他叫我以後小心,他會見我一次拉一次。我以前確實有偷竊紀錄,但我已改過自新。
辯方:你當時知不知第一被告在你後面?
D2:不知。我排隊只看前面,沒有轉頭。
辯方:沒有其他問題。

D2主控盤問

主控:你當時不用開工嗎?
D2:要,我溜出去買一場馬,打算買完就返鋪頭。
主控:你打算買那一場?
D2:第3場。
主控:買多少馬?怎樣買?
D2:買一隻獨贏。
主控:早就想好了只買一隻,不會買其他。
D2:對。
主控:你一面排隊一面看報紙?
D2:是。
主控:你一早就填好彩票買這一隻馬?
D2:是。
主控:你當時拿着馬經?
D2:是。
主控:那是一份沒有新聞的純馬經?
D2:是。
主控:你既然已填好投注彩票只買一隻馬,為甚麼還要看馬經?
D2:看馬經又不犯法。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日並不是買馬。你用報紙來掩飾扒竊。
D2:不同意。
主控:你當日在那裏工作?
D2:茶餐廳。
主控:在那裏?叫甚麼名字?
D2:我是散工,做了兩天就被警察拉了,之後再沒有做下去,現在已經不記得店名。
主控:你才做了兩天就溜出去買馬?老闆知道嗎?
D2:不知道。
主控:那時間茶餐廳生意一定很好?
D2:是。
主控:在附近嗎?
D2:是在附近。
主控:是花園茶餐廳嗎?
D2:對。給你提醒了,是花園。
主控:廢話,灣仔根本沒有一間花園茶餐廳。
D2:. . .
主控:你被拘捕後第一證人替你錄取俗稱「三世書」的背景資料?
D2:是。
主控:你的家庭背景資料是你提供的,對嗎?
D2:對。
主控:那些資料是真確的?
D2:是,我沒有講大話。
主控:警察問你的職業你說無業對嗎?
D2:我,我告訴警察我是散工,他說那等如無業。
主控:你看看這份背景口供,還有甚麼東西你講了警察沒有如實地寫?
(第二被告看了背景口供幾眼。)
D2:沒有。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根本沒有工作。
D2:不同意。
主控:警察拘捕警誡你,你保持緘默。
D2:是。
主控:如果警察要誣揑你說你在警誡下承認指控,也是很容易的事?
D2:要誣揑我當然容易,我現在已經被誣揑了。
主控:警察拘捕警誡第一被告他要求給他一次機會,你聽到嗎?
D2:是。聽到。
主控:在這方面警察講了真話。第一被告真的要求給他一次機會?
D2:同意。
主控:警察也可以說你也要求給你一次機會?
D2:可以。
主控:警察為何不這樣講?
辯方:Objection. It’s comment and speculation. 主控官應該留待結案陳詞才評論案情。
主控:控方撤回問題。
(周禮晁心中在講:I have made my point. It is of course a comment I wish to make, madam. It is my sole intention. What’s the point asking the defendant such a question?)
警察拘捕第一被告時驚動了投注站其他排隊的人?
D2:是。
主控:他逃跑?
D2:我不知道。
主控:你沒有逃跑?
D2:我沒有。
主控:你沒有逃跑便應該見到第一被告有沒有逃跑?
D2:我,我沒有留意。
主控:警察拘捕第一被告時驚動了投注站其他人,你一定見到。我向你指出你當時逃跑。
D2:不同意。
主控:沒有其他問題。
辯方:無覆問。Case for defence.

到了這階段,辯方案情完結。在程序上是陳詞的時候,先由控方陳詞,然後才到辯方,控方然後再有權對辯方陳詞的法律觀點作回應。這件案是事實的裁斷,並不涉及甚麼複雜的法律觀點,簡單講是相信那一方講法的案件。當然舉證的責任onus of proof在控方,就算不信被告的講法,法官也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能定被告的罪。甚麼是合理疑點?在法律上沒有人可以介定,因為那是因案而異,也不能窮盡列舉出來。

Charlotte Boyd的結案陳詞,主要針對第一證人對第二被告的誣揑,她選擇了英文來陳詞。

“Your Worship, my respectful submission is that this is a case of credibility. The evidence produced by the prosecution is flimsy. There is no victim in this case. It is very easy for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to frame up the second defendant when there was obviously a grudge between PW1 and D2 occasioned by the previous acquittal of the latter. The acquittal was not denied by PW1. There is every motive for him to frame up D2 avenging the loss of face in the previous court proceeding. The modus operandi of this kind of frame up is so familiar to us for the policemen to say they see someone try to steal from the pocket or bag of an unknown person. D2 is not any person in the street. Since D2 had been busted before and PW1 obviously learned his background, it is not denied he is not a person with unblemished character. To frame him up is clearly better than framing up any unknown person in the street. There is less risk than framing up someone who has a clear record. As for D1 who pleaded guilty to the charge, it is my respectful submission that the court should not place any reliance on his plea and draw adverse inference against D2. It is the prosecution’s contention that both defendants worked together and it was a joint enterprise. I would urge Your Worship to think otherwise.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concerted act. D1 simply worked alone and that is why he admits his guilt. I concede that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were unshaken under cross examination, nor was the second defendant. D2 is not a professional witness. He is not as articulated as the policemen who are trained to give evidence. You have the benefit of observing the demeanour of D2. I would say given his lack of education, the court should accept that he is also a good witness and impresses the court as a truthful witness. At the end of the day, there is a lurking doubt in this case and I urge Your Worship to give the benefit of doubt to the second defendant. Unless there are other matters I may be of further assistance, Sir, this is my humble submission.”

這是一件簡單的案件,賴法官無需休庭考慮已經可以即時作裁決。所謂裁決只是簡單口頭的理由,一般詳盡的分析只會等到上訴時才寫。1994年香港法庭安裝了世界首創法庭數碼錄音系统,由澳洲CRS公司提供這服務。自從安裝了這系统後,法庭的審訊紀錄不再依靠法官手寫文本為準。法官審案也輕鬆了,不再需要埋頭拚命地紀錄。法官當然也要抄下案情重點,方便在作裁決時候有點案情的依據,而無需翻聽錄音。

錄音系统的應用,是香港司法制度的突破。那是司法制度的現代化及科學化的里程碑。未有錄音之前,大部份的審案紀錄完全依賴法官的筆錄,到了上訴時,那紀錄是唯一的依據。如果原審法官的紀錄有任何錯漏,與訟雙方都要接受。如果在審訊期間對講過的證供有所爭議,反而容易解決。在那種情況下,控辯雙方可以比較筆記,決定法官的紀錄是否存在錯漏,也可以叫證人再覆述有關證供,以作澄清。有了錄音,杜絕了任何人纂改法庭紀錄。前高級裁判司劉榮光Alexander Lau曾因此被控試圖妨礙司法公正,那是1980年以前的事。

安裝了數碼錄音,在審訊期間,隨時可以翻聽證供。法庭書記面前有一部電腦,輸入日期時間,便能檢索翻聽證供。這系统無疑對法庭審訊紀錄的準確性提供了絕對保證,免卻任何不必要的爭論。負責系统操作的人是獨立於司法機構Judiciary的合約公司員工。走進法庭的人可以見到法庭有攝錄鏡頭,但審案並非錄影的。這鏡頭其實是閉路電視,在數碼錄音控制室的職員,一個人看四個法庭,電視熒幕分成四格,一面錄音,一面做注腳,方便日後尋找紀錄。法官也可以在內庭登入錄音系统,翻聽自己審過的案,方便撰寫上訴。

賴法官用了二十分鐘頒發口頭判詞,他接納控方證人的供詞,認為第二被告所講是一派胡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把他定罪。第一被告是初犯,加上認罪,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的起點,給他三份一折扣,判監8個月。第二被告有五次同類案底,判監兩年。


10


「Stephen, 怎樣可以盤問成功?」回到周禮晁的辦公室,其中一個新主控問周禮晁。

「小姐,一言難盡。盤問的目的是要使法庭不相信證人或被告的講法,成功與否視乎很多因素。就算主控盤問技巧高,遇上十分聰明狡猾的被告,也沒有辦法。大原則是主控先做好本份,充足的準備包括仔細審閱每一個控罪的元素,引導證人時不要問漏問題。在筆記簿寫下必問的問題,但不要把所有的問題都預先寫好,預先想好就夠了。至於盤問被告,最基本要做的是向被告指出控方的講法,就是put your case to the defendant。完全不要妄想在每件案都把被告問到啞口無言,前後矛盾。那種情況只會在電影或電視劇才會見到,如果要看那類傑作,可以看Rumpole of the Bailey。那是十分精彩的法庭劇,Rumpole這個劇中的辯方大律師睿智幽默,浪漫詩人Wordsworth的詩句隨口朗誦,不能錯過。

盤問最好不要直綫進行,譬如有關第二被告用報紙來掩飾扒竊,我開始時問他怎樣下注,然後才指出他根本無需拿着報紙來排隊。又譬如有關被告的職業,首先不問他背景口供紙antecedent statement無業的描述,用普通的口吻問邊皮的問題,我有心提供這茶餐廳的名字給他,表面上幫他,其實是陷阱,是糖衣陷阱。有時問的問題並不是要求甚麼答案,有時問不合乎證據原則的問題,以凸顯被告證供不合理之處。要留待陳詞才作出評論當然可以,效果卻比即時盤問遜色。當我問D2警察為何不誣揑他要求給一次機會,我明知是不能問的問題,正如Charlotte Boyd所講comment and speculation,作用是discredit D2的講法,加強效力及感染力。」

「Stephen,你盤問D2的問題是否預先想好?」另一位女主控發問。

「非也,你根本無可能會預知他會怎樣講。辯方會預知控方證人的證供,因為辯方可以在審訊前獲取控方證人口供紙,那是被告的權利。相反來講,我們卻不能要求辯方提供被告的證供,所以在準備工夫方面,辯方較我們容易。起碼看了證人口供紙後,再籌劃被告的講法及怎樣盤問證人。盤問被告的問題,很多時都因應被告作供時的講法,即時想到的。檢控經驗越豐富,盤問便越成熟。有時,到你站起來要盤問被告的時候,腦海一片空白,一個問題也想不到。在那種時况下,back to the basic,put your case,把控方案情的重點向被告指出。如果再想不到其他問題,唯有坐下。」

「你也會這樣嗎?」這女主控很驚訝地問。

「當然會,尤其是放了長假後上班的第一天,甚麼問題也想不到。我也只好不着邊際的問幾條問題來熱身,如果這樣做效用不大,就只好put case。好了,時間不早了,請準備一下明日的檔案,有甚麼問題趁早提出。」

打發了這班新主控,周禮晁又埋頭清理要批閱的檔案。周禮晁就算自己親自上庭,也不用副手替他清理進出的檔案,他要掌握一切,不想任何出錯。他要知道每一件手下處理的案件,萬一出了甚麼問題,他都會知道,無需花時間翻閱檔案。周禮晁在五點鐘把所有檔案清理完畢,泡了一壺鐵觀音,是十一月的秋茶,是用炭燒的而並非電爐焗出來的,他比較喜歡熟火的秋茶,生火的春茶。茶莊老闆烤好了新茶便打電話給這熟客,周禮晁喜歡喝茶,尤其是鐵觀音。相熟的朋友通常都送點好茶給他。周禮晁也花不少錢來喝茶,有時也開玩笑說買普洱茶來作投資。他三年前買一筒雲南七子茶餅,約二十年的舊茶才花七百圓,三年之間已漲價到二千圓一筒。他前後買了四筒,共二十八餅,打算作收藏。可是臨近九七,朋友同事移民的不少,不知不覺送剩幾餅,自己再不捨得飲。剛剛呷了一口第一泡的茶,電話又響起來。

‘OC Prosecution,’周禮晁桌上有幾張口訊還未覆電話,已經有人等得不耐煩再來找他。

‘Hello Stephen, Mike here. You have a busy day.’又是北角ADVC Crime分區助理指揮官Michael Cope總督察。

‘I did. I was in court for most part of the day to give justice to the pickpockets.’

‘I see. It sounds you did not waste your time. Hey, I would like to seek your advice.’

‘Be my guest, go ahead.’

‘Two men charged with 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It was only fist fight. You know typical exchange of blows. One of them collapsed and fell into a coma. We granted bail to the other chap and the case was pending for 6 weeks. The comatose one did not wake up. So we just charged the other bloke for Fighting in PP. He pleaded guilty last month and was sentenced to 4 months. I received a call from the hospital this morning that the other guy died. Was there a one-year-and-one-day rule? Is there a problem of autrefois convict?’

‘Mike, I am quite unable to answer you this time. In the past, you could certainly charge the bloke with Murder or Manslaughter. But, in June this year,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recommended scrapping the rule. I am afraid after all the hassle, by the time the case reaches the High Court, this rule may have been scrapped. You may be doing everything for nothing. What you can do now is to open a Murder file and then go to visit the defendant and tell him he would be facing the Murder charge. Get legal advice and see what they say. Before you go to DOJ (Department of Justice), get the post mortem to see if you can establish the causation of death. There will definitely be a Coroner’s inquest.’

‘Yup, I will take your advice. Many thanks.’

自中世紀開始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訂立了「一年零一日」的原則。正如Michael Cope這件案,被告已就在公眾地方打架認罪及判刑,但涉案的另一方因打架受傷在一年零一日裏死去,那麼被告可以再被控以謀殺或誤殺。英國法律制度是不容許同一罪行,檢控兩次double jeopardy,此例除外。控方原本告被告在公眾地方打架,在這控罪還沒有定罪之前,控方可以申請修改為較嚴重的指控譬如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ing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或者傷人Wounding。如果被告已定了公眾地方打架的罪,案件應該完結,只有另一方在一年零一日內因傷致死,才會可能再因同一罪行被控以謀殺或誤殺,否則那是bar to future proceeding。在其他情況的同一罪行檢控兩次,被告可以用autrefois convict(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 ,或者在案件審結被判無罪,可以用autrefois acquit(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作抗辯理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Reform Commission在1997年6月向公眾發諮詢文件,建議廢除一年零一日的原則,所以周禮晁對警方講重新的檢控可能費時失事,不無道理。(到了2000年,有關原則在香港正式廢除。)另一方面用這原則來檢控也不容易,如果拖延這麼久才死,死因存在很多複雜性,控方未必能夠證明死者是因原本的傷致死,所以存在causation的問題。


11



周禮晁門外站着一位新主控,他看看時間已經6點鐘。

「請進來。你為甚麼還不走?」

「我是Nancy Ching, 我有些問題要問你。」

「我認得你,第一次面試我見過你,你是空姐,對嗎?」

「是。你記憶力很厲害。Final interview怎麼沒有見到你?」

「I was too junior. 所以最後請了甚麼人我也不知道。你明天有甚麼案?」

「不小心駕駛。後車撞前車。」

「Nancy怎樣證明後面那輛車不小心?」

「他一定是跟車太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車本身不是很有力的證據嗎?」

「哈哈! 你這樣講撞車本身就說明了不小心,在概念上犯錯。這講法是res ipsa loquitur (the facts speak for itself) 只適用於民事訴訟,就算是交通案也採用刑事檢控程序。你要證明被告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How?」

「他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今晚回家想清楚,我明早八點會在這裏,有問題可以早些來問。想一下甚麼是安全距離,有甚麼證據顯示距離。」

「Stephen, 你叫我回家一定是老婆等你回家吃飯?」

「Nancy, just go home. Young girl should go home and let the old man stay behind. 」周禮晁心有所屬,不想招惹不必要的煩惱。就算沒有小楓,Nancy 也不是他有興趣調笑那一種女人。

「你這樣早回來,你會在附近吃早餐嗎?」

「你在附近開茶餐廳嗎?我老婆煮早餐給我吃了才上班,她怕我在外面喝得太多迷湯,上班會走錯路。快回家準備檔案罷。」周禮晁心中在叫Go home and give me a break。一定要Morrison把這人調到別處,如果Nancy長期在這裏,以後大家日子都不好過。也許在週末應該帶小楓來幾次,亮一亮相。

「好罷,我明早找你問功課,bye.」

「Ciao. 」

打發了Nancy周禮晁也沒有興趣再留在辦公室,到了星期五晚才可再見到小楓,他又要過着孤獨的日子。這十年來他已經養成了一個人過活的習慣,尤其是晚上,飯局越來越少。他走到樓下,還是不打算回家。他決定乘坐往調景嶺的渡輪,然後不下船再原船回來,那是來回一小時的航程。他很少在晚上乘坐這航綫,他很多時在午飯時才會這樣做,清醒一下腦筋。就算是下班時間,乘客也很稀疏。他在西裝外加了大長絨褸,總算能夠抵擋凜冽的北風。做慣loner,其實不介意周圍有多少人,他時常都有aloof的感覺,正如魯迅詩《自嘲》「躲進小樓成一统,管他冬夏與春秋」。有時他也很浪漫,孤獨但充滿喜悅的情懷,像Wordsworth那首




I WANDERED LONELY AS A CLOUD

I wandered lonely as a cloud
That floats on high o’er vales and hills,
When all at once I saw a crowd,
A host, of golden daffodils;
Beside the lake, beneath the trees,
Fluttering and dancing in the breeze.

Continuous as the stars that shine
And twinkle on the milky way,
They stretched in never-ending line
Along the margin of a bay:
Ten thousand saw I at a glance,
Tossing their heads in sprightly dance.


The waves beside them danced; but they
Out-did the sparkling waves in glee;
A poet could not but be gay,
In such a jocund company;
I gazed—and gazed—but little thought
What wealth the show to me had brought.

For oft, when on my couch I lie
In vacant or in pensive mood,
They flash upon that inward eye
Which is the bliss of solitude;
And then my heart with pleasure fills,
And dances with the daffodils.

想起這首詩,他又想起小楓。小楓就是那一束水仙花,在他心中翩翩起舞,給他帶來無限快慰,無窮喜悅。Wordsworth用倒樁寫法來突出遍地水仙花Ten thousand saw I at a glance,如果寫成I saw ten thousand at a glance便會平平無奇。中西詩也有共通之處,中國詩倒樁句法最好的例子是杜甫《秋興八首》的兩句「香稻啄餘鸚鵡粒,碧梧棲老鳳凰枝」如果把它寫成「鸚鵡啄餘香稻粒,鳳凰棲老碧梧枝」也會平平無奇。



12



冬日早上7點半就回到辦公室的周禮晁,相信這是忙碌的一天,那些新主控一定有很多問題。剛好八點Nancy真的拿着檔案來找他。

「Stephen,PW1,前車的司機說當時在東區走廊西行綫,交通繁忙但暢順,他以時速50公里行車,前面突然塞起車來,他於是煞車,後面那的士很快就撞上來。衝力不太大,他只被推前一個車輪的距離。雙方拍了損毁照片,我打算呈堂。警察到場,事後繪畫了草圖,我也打算呈堂。」

「還有其他嗎?」

「還不夠嗎?」

「撞車之前PW1有沒有留意後面那輛的士?天氣?路面狀況?Any suggestion of settling the case? Any conversations between PW1 and Defendant and the policeman?」

「PW1說的士一直在他後面兩三個車位。天氣良好,路面乾爽。的士司機願意賠500元,PW1的車是BMW7系,他不肯接受。被告向警員承認收掣不及,撞到PW1車尾。」

「你聽過《道路使用者守則》road users’ code嗎?」

「沒有。」

「Cap 374交通條例第109條是這樣講的

(5) A failure on the part of any person to observe any provisions of the road users' code and any code prescribed under subsection (3) or (4) shall not of itself render that person liable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of any kind but any such failure may in any proceedings whether civil or criminal and including proceedings for an offence under this Ordinance be relied upon by any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as tending to establish or negative any liability which is in question in those proceedings.

你可以用守則裏建議和前車保持兩秒距離的講法來盤問被告。車速50公里,兩秒的距離是多少?一秒的距離是50 ×1000metre ÷3600秒=16.6m,兩秒就是33m。一輛的士的長度是約4.5m,PW1說的士在他後面兩三個車位,即是9至14m,一秒距離也沒有。的士司機願意賠償和解,那就是承認錯誤,再加上向警員承認收掣不及,you have more than res ipsa loquitur, a very strong case indeed。」

「Thank you so much. 我現在才明白。」Nancy眼送秋波,高頻率電波向外輸送,幾乎要把周禮晁電死。別的男人肯定抵擋不住,魂魄已被攝走。如果周禮晁不是經歷過那傷逝的哀痛,不是和小楓在熱戀之中,也許會和這女子過幾招玩玩。

「真的嗎?不小心駕駛最高罰款是多少?」周禮晁一臉木然,不為所動。

「第38條講不小心駕駛可處罰款4000元及監禁6個月。」(1999年改為級數的罰款,不小心駕駛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元)

「可以停牌嗎?S. 38沒有講,對嗎?看S.69(a) ,任何交通條例所訂與駕駛汽車相關的罪行,法官均可命令停牌一段適當的時間。」

「你真厲害,甚麼都懂。」又再恭維。

「用心做事,全情投入,到了我這把年紀,你會比我懂得更多。」周禮晁要打發她走。

「我們可以和你吃午飯嗎?」步步進逼。

「要謝師不是太早了點嗎?我通常都不吃午飯的,老婆怕我和青春少艾混得太熟,所以給我做三文治。你們自己吃罷。」

「我真不信你,聽說你是未結婚的。」擺明車馬。

「你應該去CIB做。」

「CIB是甚麼?」

「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刑事情報科,俗稱狗仔隊。不用裝扮,做你自己就好了,甚麼情報都投懷送抱。I’ll let you go now. 」周禮晁心想give me a break,另找獵物罷。


13



到了星期五晚,小楓可以離開警察訓練學校回家度週末。她沒有回家,她直接乘車去周禮晁的家。周禮晁5點半就下班,走到街市買餸,他要小楓嘗試他的廚藝。時間不多,他只好煮點簡單的東西。他買了花蟹來做凍蟹,海中蝦來做火焰醉翁蝦和花甲來做XO醬羗葱炒花甲。他還煮了生菜鯪魚球粥。這幾個菜,他只花了一個半小時就弄好。他用快速煮粥法,把米洗過後放在大碗裏加入熱水,然後放進微波爐打幾次,才開始煮成粥。煮粥的時候他就開始做凍蟹,首先把蟹洗乾淨,然後用尖筷子插入蟹的嘴穿到另一邊,把蟹弄死才蒸。如果把活生生的蟹放入鑊裏蒸,蟹來個壯士斷臂,賣相會很差。蒸好的蟹放進雪櫃快速降温,因為時間緊逼,他甚麼都用快速的方法。蒸好蟹他就把玫瑰露倒入蝦裏面浸二十分鐘,期間開始弄鯪魚球,他把果皮切絲,金華火腿及蝦米切碎,把材料混入鯪魚肉來攪。蝦和花甲等小楓來到才煮。


小楓7點半到達,她一進門,兩個人便牢牢擁吻。周禮晁輕輕推開了小楓,在她額頭上吻了一下。

「Hey Sweetie,我想你一定很餓了,我還有兩個餸要煮。你去洗手洗臉,10分鐘就可以吃。」

「我要跟你一起煮,晁哥,我每日都想你,這幾天真難過。」

「還有漫長9個月要熬,我們每星期都可以見面也不錯。」

「晁哥,我搬到這裏跟你一起可以嗎?」

「當然沒有問題,反正我一個人住,你可以住客房,每個月交租。」周禮晁存心戲弄小楓。

「晁哥,我不住客房,是不是不用交租?」小楓眼框有點紅,淚水幾乎擠了出來。

「小楓,」周禮晁走上前摟着小楓,「你是女主人,你住主人房。我不好,我不應和你開玩笑。」兩人又依偎着,snuggle and nuzzle。但願天長地久,從此不用分手。可是Snuggling and nuzzling 也會肚子餓,周禮晁還是拖着小楓到廚房。

「Sweetie, 你幫我煮火焰醉翁蝦好不好?」

「好,不過我不知怎樣煮。」

「我先將浸蝦的玫瑰露瀝乾,然後爆些蒜蓉淋上,再倒玫瑰露下去,把酒燃着,你不斷翻着便可。酒全部燃掉,蝦也熟了,放點醬油便可以吃。你翻動蝦的時候我便炒花甲。」

「晁哥,有甚麼東西你是不懂的?」

「多不勝數。我也只是平時多留意周圍的事物,虛心求教,累積起來,就多懂一點。你有聽過這西方諺語嗎?“He who knows not and knows not he knows not: he is a fool - shun him. He who knows not and knows he knows not: he is simple - teach him. He who knows and knows not he knows: he is asleep - wake him. He who knows and knows he knows: he is wise - follow him.”
我們就是要追隨那些才華橫溢,智慧滿盈的人。交上一個這樣的人,勝過千百個淺陋而不自知的蠢才。」

「晁哥,那麼我交上你一個已足夠,我有甚麼不懂的都問你。我有甚麼以為懂的也問你,然後才認識到是否真的懂。」

「我也希望自己有那種能耐,可是我越來越覺得自慚形穢。學海無涯,恐怕窮盡一生精力,也只學到丁點知識。還是吃飯罷。」

自此之後,兩人過着夫妻一般生活,纏綿綺靡,愛意激蕩。星期五晚大部份時間在家中燒菜,星期六早上小楓返回娘家。其他時間兩人會走到沙灘,走到離島或走到大學校園,散散步,看看書,聊聊天,訴訴情。有時古今中外,有時天南地北,間或詩詞歌賦,甚至粥粉麵飯。光陰總算沒有虛度,時間卻不斷溜走。兩人過着充實的生活,感情也與日俱增。



14




周禮晁坐在嘉賓席第三行中間位置,練雪楓的警務督察結業典禮在星期六早上舉行,周禮晁當然出席。一般學員家屬或者朋友應邀出席,只會被安排在公眾看台觀禮,不會坐在嘉賓席。區議員或者是總督察級的也是坐在第5行以後。小楓的舊上司張一峯總督察坐在第6行的位置,他已經調了去商業罪案調查科一年,主要工作是處理商業騙案。他見到周禮晁比自己坐前3排,心中不是味兒。今天的主禮嘉賓是保安司司長葉劉淑儀,警察訓練學校校長伍靖國陪着她坐在第一排中間位置,觀賞這班完成9個月訓練的結業督察步操。周禮晁認識警察訓練學校的高級警司梁志豪,所以獲安排坐在較前的位置,他坐在賴福生旁邊。賴福生也是一個人,老婆和女兒去了澳洲移民,等待入籍之後,再作去留打算。賴福生把他們安頓之後,也留下6個星期陪伴,然後一個人飛回香港上班,那是一年前的事。

當時的警察訓練學校Police Training School,PTS還沒有改名為香港警察學院Hong Kong Police College,HKPC。升格為警察學院是2006年1月1日的事。第二次入警察訓練學校受訓的練雪楓,比起第一次受訓輕鬆得多。她這一次也使了死勁讀書,成績驕人。在法律知識方面,周禮晁對她幫助很大。周禮晁在刑事案的理論實戰經驗豐富,把很多警察經常犯錯的事告誡小楓。加上小楓做過女警,理論印証了工作經驗,領悟能力特別強。當小楓走出來接受保安司司長頒發獎狀,周禮晁也感到十分快慰。

「Stephen, 你的女朋友人材出眾,你要小心。」賴福生半認真半開玩笑對周禮晁講。

「Sir, 你也很vulnerable,老婆不在身邊。現在的女人思想比以前開放,你有沒有老婆完全沒有關係。開始的時候她不介意名份,打得火熱後,又哭又上吊,又要你離婚,惹上femme fatale下場是fatal attraction。」周禮晁言者無心,賴福生卻芒刺在背。周禮晁根本不知道賴官和Nancy Ching的婚外情,他只是舌劍唇槍回敬幾句,殊不知竟中谷的,使賴福生忐忑不安。做了虧心事的人,突然一下雷聲,也可嚇得半死。賴福生在估量周禮晁說話的弦外之音。

「Stephen,你打算結婚嗎?」

「賴官,我們已是de facto,結不結婚,在現階段只是形式而已。感情比名份重要,日後有了孩子再作打算。」周禮晁對生孩子並不熱衷,但他會尊重小楓的決定。真心愛一個人,不可口惠而實不至。如果小楓很想要孩子,周禮晁一定不反對,他願意為小楓付出一切。小楓在現階段也不打算生孩子,反正她年紀尚輕,事業有點成就後才再作打算。

「Stephen,你是聰明人,你做事有一定的道理。你最近有買秋茶嗎?漲到1200元一斤,質素似乎比以前差。」賴福生買茶的茶庒也是周禮晁介紹的,兩人都很喜歡喝茶,一年花在買茶的錢總有一萬幾千。

「賴官,沒辧法。內地人消費力越來越強,好東西可以內銷而無需出口,茶只有越來越貴。那些雲南七子餅,超過二十年的,也給台灣日本買光了,飲一餅少一餅。那天老闆介紹我買一餅40年的鐵餅,開價3000元。放了這麼久,約九兩重,我怎樣喝得起。我現在只好買百多元的青餅來收藏,以前自己太闊綽,把20多餅超過20年的送了出去。朋友懂得飲還好,不懂得的就太蹧蹋了。現在想起來實在心痛。」

「你給我那一餅我也沒有喝。我昨天才去過茶庒,買了一筒,盛惠2400元,茶庄老闆說只剩下五筒,問你要不要。」

「我那有錢買,不買了。」

不知不覺間,結業禮的儀式也完成了。周禮晁走到小楓身邊握手道賀,兩人擁抱了一下。周禮晁在袋中拿了一個戒指盒出來,小楓完全沒有心理準備。雖然兩人儼然是夫妻,小楓也十分激動。周禮晁把戒指戴在小楓的中指,雖然只是50份的小鑽戒,小楓已經覺得很幸福。其他人也走來向他們道賀。周禮晁正式介紹小楓認識賴福生,他們當然見過,那是11個月前當小楓在襲警案作供。談了幾句,賴福生和周禮晁便到禮堂參加酒會。酒會只招待嘉賓,畢業的督察也不能參加。周禮晁並沒有興趣攀談,見到很多人他只是微笑點頭,完全沒有結交的意思。逗留了一小時,他便溜了出去找小楓。小楓也整理好行李,和同學告別之後,便與周禮晁一起離開。她被分配到西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當主管,兩星期後才上班。周禮晁也請假兩星期,他已經很久沒有放假了。兩個人沒有特別計劃,只是懶洋洋地四處逛。

周禮晁是饞嘴的人,有餘閒就弄點好吃的東西來吃。為了慶祝小楓畢業,他早幾天開始燜日本吉品鮑魚,到了星期六晚上就可以吃了。他大清早起床煮雞湯,放入燜燒鍋,然後怱忙趕到黄竹坑警察訓練學校,出席典禮。雞湯是打算用一部份來弄火中燕,其餘的用來煮米綫。兩人下午回到家中,一進門小楓已嗅到燜鮑魚的香味。

「晁哥,今晚不是出去吃飯嗎?」

「今晚在家吃,吃得豪一點來慶祝你畢業,練幫辦。」小楓在周禮晁臉上深深一吻,給自己遇上這個好男人,簡直是上天的恩賜。

「吃甚麼?我可以幫手煮嗎?」

「讓我先泡幾個燕盞,不用你幫忙。時間尚早,你把髒衣物放進洗衣機,和你到海邊走走,喝杯咖啡。六點回來弄晚飯也不遲,個多小時就足夠。」

「今晚吃鮑魚,還有燕窩,實在太豪了!」

「不准問,吃飯時你便知道。走罷。」



15


賴福生和Nancy在鰂魚涌公園並肩而行,狀甚親暱,湊巧周禮晁和小楓也在同一路上,在他們後面。小楓拖着周禮晁的手,心情輕鬆,總算熬過了這九個月。小楓突然發覺賴福生在前面,他把周禮晁拉住。

「賴官同行的女子不是他老婆罷?你說過他老婆去了澳洲。」

「真的巧,那便是Nancy Ching。他們怎會在一起的?」

「你要給我介紹一下,教她以後不敢再向你擠眉弄眼。」周禮晁時常對小楓講述日常發生的事。

「她樣貌也不差,當然比不上我的小楓,就算比得上也沒用,起碼打不過。」

「我為甚麼要跟她打?人家看上法官,對主控官不感興趣了。你們這些男人,老婆不在家便造反。」

「我不是那種人,我是就算幾個老婆在家也會造反的那一種。」

「晁哥,我知你絕對不是那種人。就算我去了移民,你在這裏,我也相信不會出事。」

「小楓,有時是環境造成,有時是考驗,有時是天意弄人,也許是命運。出了事理智分析也白費,人性有很多脆弱的時候。」

「晁哥,看來賴官逃不過這一劫。」

「大家都是成年人,一個為財,一個為色,公平交易。況且人家可能真的兩情相悅,擦出火花。究竟是禍是福,一言難盡。還是不要管別人的事罷,我們去喝咖啡。」周禮晁心想,這Nancy真厲害,在這裏實習才六個星期,居然把賴官弄到手。實習完畢,她想留下來,Morrison本來打算讓她留下,但周禮晁硬要把她調走,理由是兩人相處不來。Morrison有點不高興,對人事調動,她從來都不讓下屬插手,但對周禮晁卻要另眼相看。

喝咖啡時,他不斷在想賴福生會有甚麼下場,Nancy肯定並非善類。他看着小楓,小楓也看着他,四目交投,盡是愛意。兩人懶洋洋的坐着,呷着咖啡,怡然自得。周禮晁看看手錶,時間也差不多了,他拉着小楓回家。到了家立即把雞湯煮熱,然後把雞去掉瀝出上湯。他把一半上湯放入炖盅,把金華火腿切幼絲放入上湯裏,然後把六個泡好的燕盞放進去炖四十五分鐘,這一味就是火中燕。這燕窩羮有雞的鮮甜,有火腿的咸香味,甚麼調味料也不用。燕窩不能炖太久,否則全化了水就沒有口感。周禮晁把鮑魚煮熱,然後把白靈菰切片放進去燜二十分鐘。再把芥蘭灼熟伴着吉品鮑魚白靈菰來吃,他燜了8隻32頭的吉品鮑,反正要用四天時間來燜,所以他燜了8隻,吃剩可以連鮑魚汁用保鮮盒存放在冰箱。另一半的上湯用來煮米綫,下少許鹽便可。對小楓來講,這一餐豪華菜式,她從未吃過。周禮晁用碟把幾片白靈菰先放碟底,然後放了兩隻鮑魚上去,再把芥蘭伴在碟邊,之後用勺子舀鮑魚汁上去,乾是看這度菜,賣相已使人垂涎。

「小楓,快點襯熱吃,用刀义不用筷子。你試試看鮑魚是不是糖心的。」小楓也急不及待,切了一片,細心嘴嚼。

「晁哥,真的很好吃,是糖心的,我從來都沒有吃過這樣好吃的東西。這白靈菰吃起來簡直是鮑片的味道。如果你厭倦檢控工作,可以開間私房菜,生意一定很好。小楓幫手洗碗。」

「自從你搬了來這裏,私房菜已經開張了,專為小楓而設。我從來都沒有學過烹飪,亂打亂撞的弄點新菜式,完全沒有章法,有時好吃,有時失敗,怎能夠開私房菜。而且我弄吃是純興趣,招呼好朋友還有興頭,如果用以謀生計,我一定會興味索然。」

「晁哥,我只是開玩笑。你對我這麼好,就算吃很普通的東西,小楓也今生無憾。」小楓心中想,遇上這好男人,是自己的福氣,不知怎樣報答他才足夠。「這鮑魚為甚麼要用幾天時間來煮?」

「首先要用冷水浸鮑魚一天把它浸軟,它就會發大一倍。浸軟之後就擦走污垢,清理腸臟。清理完畢便可以開始燜,有些人喜歡用老雞,鳳爪及金華火腿來燜十小時。我不喜歡太油膩,也沒時間守着,所以我用一些金華火腿的皮來燜,制造膠質及黏性。加點冰糖,紹酒及醬油。一天煮它兩三次,到了第四天,可以用筷子輕輕的刺穿,就可以吃了。我以前試過加入鮑魚菰和雞腿菰來燜,我覺得白靈菰效果最好。白靈菰吸了鮑魚汁,吃起來的感覺最像鮑片。」

「晁哥,我將來一定要跟你學烹飪,煮給你吃。」兩個人邊吃邊談,只剩下四隻鮑魚,其它一掃而空。煮的人充滿愛心來煮,吃的人也愛意盈盈來品嘗。冥冥穹蒼,對周禮晁總算作了補償。這一段情當然不能代替之前失去的一段,卻也填補心靈深處那虛空。

生命轉瞬即逝,愛是永恆連繫,若不讓它溜走,惟有堅持無悔。






第二部後記



寫第二部比寫第一部慢了很多,可能是失去了動力,不能像第一部那樣一鼓作氣。始終改不了那壞習慣,沒有先寫故事大綱,一開筆就直綫的寫,情節上完全沒有修改,想到甚麼就寫甚麼。動筆的時候有想過把情慾部份寫得赤裸裸一點,卻宥於自己保守的思想,始終弄不清情色與色情的分別,所以不敢嘗試。不要以為我在賣弄單純,我相信我看過的那些色情東西比大部份人多。二十多年前,因工作關係接觸那些色情書刋影帶,全部都是三級或以上的,當時還沒有網絡的方便,也沒有「四仔」的稱謂,當時的「四仔」是指純度較高的四號海洛英。接觸得多反而失去寫的興頭。正如抽煙,自小鼻煙、水煙、生切熟切的卷煙,香煙、煙斗和雪茄都抽過,現在對抽煙完全失去興趣,見到別人在抽,更生厭惡。

第一部寫完之後,有朋友問我,在第二部會否加入烹飪飲食,所以真的因此加入這元素作回應。當然現在沒有能力吃32頭的吉品,價錢多少也不清楚,我想大概不下6000元一斤。吃過吉品自然會對黑邊鮑或急凍小鮑魚失去興趣,青邊鮑還可以,弄得好也有糖心的效果。

在這小說裏所講的法庭程序及所引用的上訴案例,全部都是真確的,英國的上訴案例,在網上可以找到。至於吃方面,我是窮等人家,貴重的東西我既不懂煮,也未吃過,請認真把它當小說來看,也可大快朶頤。若果依樣畫葫蘆,做不成菜,事先聲明,不要罵我。

有第三部嗎?現在答不到你,如果有會是2011年的事。歡迎給我一點意見,指點寫的方向。

20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