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從殺貪官說起

湖南永州法院三名法官被殺是一則頗為轟動的新聞,我即時的反應是以為又是一宗精神失常引起的血案,從跟進的新聞報導才知道那可能涉及司法不公,貪墨成風引致百姓無處宣洩,選擇了這條同歸於盡的絕路。大陸官場狀況有多糟糕,我不太了解,故此不能置喙,不如讓我講一下香港的情況。

如果像永州法院那樣要殺法官,在香港也是容易不過,法庭根本沒有足夠的保安能力可抵禦槍械那類武器的攻擊。在裁判法院,警察負責維持秩序和保安的工作,但一般來講那一定不是精銳部隊,要搏殺升級的警察都不會要求在法庭駐守,那是不會建功立業的崗位。在法庭裏紀律部隊不能携帶槍械或其他武器,萬一遇到攻擊,只有徒手抵抗。若果有人要槍擊法官,法官就必死無疑。審裁處及家事法庭連這些基本警力都沒有,如果與訟人要打你兩拳,唯有靠自己自衛。三年前有位女法官在家事法庭處理一宗離婚案(律政司司長 訴 邱志華 HCMP1907/2006),男方不斷對她講粗言穢語,又拒絕離開,當時女法官也拿他沒辦法,只好事後交給警察處理。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庭保安的工作則由懲教署負責,法官的個人安全也不見得有甚麽保障,真的要殺死法官,一點困難都沒有。當然遇上葉繼歡之類的重犯,押解時有警車開路,法庭裏有重案組的探員,法庭外滿佈荷槍實彈的藍帽子。但不要搞錯,那些警察不是保護法官的,他們是防止劫犯或者同黨殺人滅口。那麽法官很不安全嗎?其實安全與否要視乎實際的風險來衡量。記憶所及,香港近幾十年沒有法官受過嚴重襲擊,不論是動刀動槍,抑或舞拳弄棒,都沒有發生過。偶然會發生的是擲鞋,大概一年都不會發生一次,那都是發生在被告被判刑之後,對刑罰不滿的宣洩。當然如果庭警的警覺性高,在被告彎身拾鞋時及時阻止,先發制人,就不會發生。除了擲鞋及罵幾句粗話外,最近的潑尿是以前沒有發生過的。總的來說,法官是相當安全的。擲鞋罵粗的被告,法官一般會以藐視法庭判罰或者置之不理。曾經有位洋法官(Gerard Muttrie)給被告辱罵母親,有一次他淡然回答: ‘The same to you defendant’。另一次他說: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至於主控官、辦案的警察及證人的人身安全都甚少發生問題。去年在區域法院發生一宗外聘大律師(counsel on fiat) 葉祖耀(Neil Mitchell)作為主控官受襲的事件,則屬於相當罕見的事,這主控被潑液傷及眼睛,究竟是私人恩怨抑或因經接辦該案而引致,就不得而知。因訴訟被尋仇最有機會成為目標的是案中的證人,而機會最小的是法官。在正常的情況下,進入法庭時沒有金屬探測,也沒有檢查個人物品。香港基本上是很安全的地方,法官不會生活於驚恐之中。就算是以前的港督,現在的特首,在一般的情况下也只有一名高級督察做保鏢,那是風險低的緣故。

像永州法院那種司法不公引起的憤懣,在香港出現的可能性很低。香港有透明度高的司法制度,也有清晰書面裁決和上訴的機制。會有人覺得誰是「釘官」,誰是「放官」,從來沒有聽過誰是貪官的講法。況且香港開埠以來從沒有法官被檢控過貪污,在圈內也沒有相關的傳聞。當然沒有證據不等如沒有發生,但胡亂猜測也沒有意義。如果一定要我講一兩件最能引起遐想的,我覺得是佳寧案,法官在聽完控方證供後引導陪審團作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决,在案情事實及法理依據來看,都是講不通的做法。至於貪污以外,法官涉及違法的事,記憶所及在任時被拘捕的法官只有劉榮光(Alexander Lau),那是1980年之前的事,事因身為高級裁判司(以前的叫法)的他私下篡改法庭紀綠,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最後只是罷官而去,成為執業大律師。另一個裁判司McInnes,只涉及欠銀行信用咭數,回英國度假後乾脆不回來,銀行入稟追討欠款30多萬,事件才曝光。他還涉及打老婆,但沒有遭檢控,那是20多年前的事。近幾年涉及法官的案件只有前高院法官李栢儉(Miles Jackson-Lipkin)的騙取綜援案,他是異數,是無恥的騙徒,如果可以貪汚,他大概不會放過機會。至於幾個月前被控盜竊的林田鈿,只不過是做過暫委裁判官很短時間的執業大律師,不能視為法官。以上的例子完全與貪污無關,我想來想去也想不出一個貪污法官例子來。

沒有貪污受賄法官的個案,卻有貪污的主控官,那是1989年的事。相信大部人當時還沒有移民,還在為六四哀傷,未必會特別留意這件轟動法律界的大事。主角胡禮達(Warwick Reid)是律政署(現稱律政司)其中一個副刑事檢控專員(97前另一名稱叫Principal Crown Counsel,屬首長級第三級的高官),主管商業罪案科,也負責向廉署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他是1989年10月被廉署拘捕的,涉及收受大律師Eddie So及律師Alick Au的利益1200萬,對他們承辦的案件撤銷或減輕控罪。胡禮達被拘捕後,保釋期間棄保潛逃。他潛逃的過程,充滿戲劇性,裏面涉及當時在律政署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艾勤賢(Kevin Egan)( 他是原居昆士蘭的澳洲律師,曾經是巴布亞新畿內亞的刑事檢控專員,1985年轉往香港當檢察官,因胡禮達案與廉署結樑,香港有些報章稱他為廉署剋星,另一個剋星是現在身在獄中的律師林炳昌,但當年林炳昌還未出道,胡禮達案與他毫無關係)。胡禮達、艾勤賢和包括檢察官、前任裁判官、律師一干人等在長洲密謀出走的方法,最終胡禮達乘漁船往澳門,再轉入大陸,之後從白雲機場經香港飛往菲律賓,他所持的假護照用了他的照片,名字卻叫張永健。到達菲律賓後由持機槍保鏢保護,逍遙過活。1990年三月與香港政府協議後被菲律賓遞解出境返回香港,他承認貪污1200萬的控罪,以換取不再就其他控罪的檢控,同時也作為污點證人指證其他被告。

從永州法院的殺官案及胡禮達案的重温,使我們警惕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們不能單靠個人操守自律,還要有監察的機制。能擇善固執當然好,信念是否牢固是沒有保證的,一百萬圓打動不到的人,一千萬可能打動不到,但一億又如何!熟悉法律為法治把關的人,一念之差可以變成不斷犯法斂財的人,結果身陷囹圄,自食其果。我一向認為檢控官不能夠與律師太熟落,法官也不應社交活躍,以免影響了中立的角式。法官之間也不應過於稔熟,否則上級法院聽審上訴可能出現偏私,而失卻公正不阿的角式。法官豈不是很孤獨?那是確保公正的條件之一,不能承受孤獨的人,就不應做法官。像香港司法界現在那種逢迎氣氛,已經敲響了警鐘,再這樣下去,法官的質素不單只下降,公信力也會降低。法官雖然不至於會被殺,尊崇地位可能不保,這是值得反思的時候。

2010年6月

6 則留言:

  1. 其實要在香港的法庭搞事實在容易,保安程度很低。

    近年在家事法庭内發生的襲擊事件,聽説同一個 JC 當災,還聽説最近期那一單,一方撲向法官席前想襲擊法官,該當黑 JC 嘗試攔截他,但該法官竟然快速從職員通道閃回職員走廊,即刻鎖門,不理該 JC 死活。 假如是真的話,無恥!

    Alexander Lau 那件事,其實我不太清楚詳情,依稀記得跟辛啓雅有關。

    葉祖耀遇襲,有同事看過一部份口供,聽説是用大量胡椒粉溝水來淋他。

    今天在這裡打字,不知何故,字體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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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呵,你個網站大成o甘,我其實仲有大把未睇。

    對你來説係舊文章,但我未睇過,對我來說就係新文章啦。

    聽聞林田田做 temp mag 時開跑車出入法庭,所以話呢,車哩 D o野好表面,道具o黎咋。 就好似名牌手袋,有 D 女人熱愛名牌手袋,但如果得個“充”字,咪買完手袋之後就係得個手袋囉,手袋入面係莫財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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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之前有個庭警同人辦擔保手續時影人裙底相,聽説出來之後去咗麻雀舘做鄧腳。

    之前有個警務處幫辦被發現在工作時間内去咗澳門跳茶舞,結果被勒令退休,報紙登話該幫辦用司法覆核想復職,但敗訴,跟住去左做師爺。

    吖,唔知律師出來之後會做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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