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再論他媽的

新年伊始,小弟無意用粗話來罵出新的一年。那是去年年底的舊賬,香港金管局高級經理偕兒子在機場誤了航班,父親打人,父子一起罵粗話。小弟看了這段新聞有感而發,借題發揮。

魯迅在一九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寫了一篇雜文叫「論他媽的」,後來收於結集成書的《墳》裏。魯迅在文中說,如果牡丹是中國的國花,那麼「他媽的」可以算是國罵了。小弟也是喜歡國罵的人,有時看了法庭新聞或者上訴案例,第一反應就來個國罵,然後才寫點評論,再罵他一番。有見講「他媽的」的人多,論的人少,小弟拾魯迅的牙慧,是這篇文章的由來。

新省及香港兩地,對於使用粗言穢語都有不同規範。在立法上看,新省比香港嚴厲。新省的簡易程序條例(1988)第4A條(section 4A Summary Offences Act 1988)訂明,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或學校附近使用使人反感的語言(offensive language),即屬違法。使人反感的語言即是帶侮辱性的語言,粗言穢語當然包括在內。在這裏小弟很難作出明確的介定,侮辱性語言,可因人而異,也因應場合環境而異。但無論用甚麼尺度,粗言穢語必屬無疑。除了簡易程序條例之外,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規例(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 Regulation),乘客交通(巴士服務)、的士服務、私人出租車輛、渡輪服務及火車安全等規例,都禁止在國家公園內人士及公共交通乘客,使用使人反感的語言。

使用使人反感語言的法例,並不涉及甚麼大學問或法律觀點,在這方面沒有案例可談。引起我注意的是O’Shane v John Fairfax Publication Ltd的誹謗訴訟。O’Shane是土著出身的悉尼裁判官,她經常批評警察利用使人反感語言條例來檢控土著,是種族欺壓,所以她幾乎把所有席前受審被告判處無罪。悉尼晨報寫了幾篇批評她的文章,便惹起這誹謗的訴訟。幸好香港法官罵不還口,小弟寫了一籮筐大不敬的文章,如果也惹來訴訟,恐怕一早便封了筆。另一宗頗為哄動的新聞是2006年2月10日當時的省長Morris Iemma,在不知道開了咪的情況下,私下對維省省長Steve Bracks批評Sydney Cross City Tunnel的新行政總裁是”fuckwit” (斯文的譯法是笨旦,貼切的譯法不能寫出來)。

至於香港方面,在絕大部份公眾地方使用粗言穢語都不犯法。所以,如果警察在街上截查市民,遇上惡人罵粗,沒有針對性的法例可提出檢控。你可能會想可以控以行為不檢嗎?這想法沒有定論,要視乎惡人跋扈的程度,上訴庭的法官持不同的看法,但都考慮R v Howell案例。(Howell案對行為不檢所涉及的破壞安寧breach of peace法律概念作出闡釋,根據這案例的介定,講粗口本身不算破壞安寧。)在香港方面,所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和司機在行為上都受到約束,不單只不能粗言穢語,使用具威脅性、淫褻的語言或行為不檢均屬犯法。不同的條例的涵蓋面有別,很難一概而論。在這裏要特別提出的是,在港鐵及鐵路的處所(premises),乘客未進車廂,行為已受規管。以機場而言,在限制區(restricted area)、機場區及指定道路,任何人不論何時均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亦不得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不快的行為(香港法例第483A章機場管理局附例第19條)。金管局高級經理錢曾珙和家人不能及時上機,不單只襲擊國泰地勤人員,還在限制區和兒子一起講粗口,干犯的不只襲擊罪。警方沒有檢控被告講粗口,襲擊罪也撤銷了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以這件案的性質而言,也算是便宜了被告。我不知道在處理這件事的考慮過程中,有沒有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Victims of Crime Charter諮詢受害者對撤銷檢控的看法。有時看到這些報導,不禁要國罵他幾句。

2011年1月1日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