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中文大學的教學語言

中文大學昨日公布2012年實施的四年制課程核心課程內容,要求針對英文保底,將英文課學分由3分大增至9分,學生須分開3年,每年分14星期、每周3小時學英語,及「加操」各類英文功課。中大英語課程主任柯安迪表示,即使在公開試成績優異的中學生,於大學使用英語上課仍力有不逮,對此感到「有點震驚」。

上面的新聞採自明報今天的報導,大學明顯地加強學生的語文能力,以應付學術發展及工作的需要。秉承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傳统,抑或順應時代的訴求,加強英語授課,是見仁見智的論争。我在2010年7日28日寫了《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一文,交代過這教學語文的訴訟(張貼在下面),上訴庭的判決表面上是大學勝了一仗,加強英語作為授課語言的做法並不違法。訴訟其實並未劃上休止符。在2010年12月13日,敗訴的一方(李耀基同學是申請人)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上訴至終審法院。與訟另一方中文大學並不反對申請,現在排期聆訊,終審法院作出判決時,我再為大家報導。

我覺得大學對整件事的處理方法有失策的地方,訴訟衝着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而來,最簡單的做法是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改寫弁言的用字,便可免卻這場官司。萬一終審法院判決現行教學語言政策與弁言相悖,大學也不會放棄現行政策,而改用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若果真的發展成這樣,大學也要靠修訂弁言來解決,既然如此,為何不先發制人,以免後患。


                                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

這兩年小弟突然寫興甚濃,一下子寫了十多篇不倫不類的文章,算起來超過三數萬字,希望能夠點綴一下校友會的網頁,在互通訊息之餘,增添一些趣味小品,可惜自己學識淺陋,力不從心,那些涉及法律評論的,尤其不濟。只要大家不把我胡謅之事認真看待,大概也無傷大雅。今次有機會寫有關母校所涉及的案件,總算對校友會成立其中一個目的--保持與母校之間的緊密連繫,有點交代。

Li Yiu Kee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93/2009

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 引言) 是這樣寫的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e) it is declared tha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 shall continue to-

就是這句說話引發了這件司法覆核案。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李耀基是中大政治及行政系學生,我相信因為他尚在求學的身份,反對兩文三語政策關注組才選用他作為申請人,但他的論據並不涉及因大學使用兩文三語教學而妨礙他學習,這件案是法律釋義的爭論,法庭的著眼點是授課語言(shall be)中文的「為」字,究竟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中屬於強制性(mandatory),抑或是指導性(directory)的作用,法庭不會理會時代改變及英語教學的重要性,法庭只看法理依據,而非實際效用。2009年第一審的時候,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判李耀基敗訴,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再判李敗訴,2010726頒佈判辭。以司法覆核的理據來看,我相信這件案沒有機會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有些校友像我一樣,對於中大成立的歴史背景,已忘得一乾二淨,閱讀這上訴案可幫助大家重温中大的成立經過,創校理念及發展方向。判辭共57頁,有餘閒可以看頭10頁有關中大成立前的社會背景、(主要引用Professor Alice Lun Ng “The Quest for Excellence, A History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rom 1963 to 1993,)1963富爾敦(Fulton)報告、1963年成立中大的相關法例、首任校長李卓敏有關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及1976年另一份把中大三院的聯邦制改為中央集權制的富爾敦報告。上訴庭認為授課語言為中文只在弁言中出現,在該法例的其他章節完全沒有再就教學語言作闡釋,若果法例含糊(ambiguous),法庭釋義的步驟是要整體考慮立法的歴史背景、立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討論及整章法例而非單一條文,以判斷立法原意。弁言在法律中的地位較主要條文低,弁言只可以視為說明有關法例訂立的目的及範疇而已。上訴庭認為弁言中講的授課語言,只是因應當時社會需要的一種意願(talked of the desira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Chinese University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would be Chinese.  It spoke to a need of that time.)(para 113 p.51)主判辭由副庭長司徒敬(Frank Stock) 撰寫,由於中英文版的「為」與shall be在法律上含義不同,所以另一位上訴庭法官關淑馨在這方面附加解釋,關法官認為如果法例的中文版用「須為」而並非「為」,申請人的強制性授課語言為中文的講法就會較有說服力。

                        If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had read 須為instead of , this may be prima facie indicative of a mandatory provision.  On the present wording, I do not think the conclusion of the learned judge that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is ambiguous could be faulted. (para125, p.56)

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健利資深大律師代表李耀基提出司法覆核,李耀基很明顯通過資產審查(個人總資產不超過155,800)才出戰,但這件訴訟本身是否有充分理據(merit),絕對值得商榷。我想不能因為對劉遵義施行的政策及個人政治取向,而罔顧時代的改變,對兩文三語授課的要求,作出不理智的抗拒。熟悉香港政府行政模式的人一定比我更清楚,由初期只有香港大學一所專上學府,發展到成立另一所大學,不是三言兩語,上街喊口號便一蹴即就,成功的關鍵在策畧的運用。當時所講授課語言為中文其實只是策畧的一部份,以別於以英文授課的港大,否則何需成立另一所大學,用中文授課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定律。李卓敏在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也顯露了端倪,他這樣講:The name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in Chinese, may mean the use of Chinese as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It may also mean a university with a firm background in Chinese culture. 有些人會緬懷戀棧過去一些美麗的回憶,而忘卻時代巨輪的運轉。香港由一間大學發展成八間,每一間的成功之處已經不用傳统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學術成就及國際排名來作指標,還可以拘泥於教學語言的論爭嗎?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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