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4日星期日

A先生申請覆核 阻止文件披露


A先生申覆核 阻許仕仁案未用文件披露

【明報專訊】新鴻基地產郭炳江、郭炳聯兄弟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遭廉署調查及檢控一案有新進展,案中曾被廉署上門蒐證的助查者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企圖阻止律政司長向案中被告披露部分在其家中搜出的文件,包括許仕仁的服務合約,以及關於許仕仁當年入住禮頓山單位的電郵。助查者認為披露該批文件或會令人誤會他是案件的舉報人,同時會令原本相當緊張的家人關係雪上加霜,要求法庭頒令阻止律政司長披露。

憂令家人關係惡化

雖然助查者在申請書僅以「Mr.A(A先生)」作代號,但根據入稟狀內容,不難令外界聯想到可能是郭家老大郭炳湘,他於去年被廉署拘捕,但其後沒有被檢控,也不在證人名單之列。這宗司法覆核案已排期於下周四在高院審理,屆時法庭會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律政司昨未有回應案件。

A先生在申請書指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偉萬於今年4月2日向代表A的資深大律師陸貽信表示,會向新地案的被告披露一些「檢獲但不會用作呈堂的文件」(unused materials),當中包括廉署人員在A家中搜出的文件、A過去與廉署人員的會面紀錄,以及A與律政司討論應否披露相關文件的通訊。

廉署檢走文件 包括許仕仁合約

去年3月底,廉署拘捕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郭炳江及郭炳聯等人。申請書指出,去年5月2日廉署獲法院批出手令,在A的家中檢走一批文件,當中包括兩封去年10月10日及14日由李偉業律師行發出的律師信、一份去年10月10日由李偉業律師行發出並確認已收取相關信件的文件;以及另一份日期為2008年3月19日及20日關於禮頓山物業的電郵紀錄,與一份沒有指明日期關於許仕仁的服務合約。

本身並非新地案被告或證人的A認為,針對去年10月10日及14日由李偉業律師行發出的兩封信件,由於有關信件內容乃源自A的辦公室,假如律政司向案中被告披露信件的話,A有可能被指為舉報者,因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30A「對舉報人的保障」賦予的保障。

A又指出,若律政司長向案中被告披露上述文件,必定會令原本已相當緊張的家人關係更加惡劣,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障,惟申請書並沒有闡明損害家人關係的意思。此外,A認為律政司長沒有權限去決定哪一部分「檢獲但不會用作呈堂的文件」可交予案中被告。

另外,A曾自願地與廉署在警誡下談話,當中涉及7份談話紀錄,A認為律政司亦不能向案中被告披露。申請書亦特別要求法庭下令將A的身分保密,假如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A將申請聆訊在內庭處理。

郭炳聯代表律師曾索閱文件

新地高層及許仕仁案於上月8日在東區法院提訊時,代表郭炳聯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亦有提及「檢獲但不會用作呈堂的文件」,他要求控方提供,但一直不得要領,促請控方盡快履行重要義務。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當日表明會盡快處理。

許仕仁早前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提供虛假資料等8 項控罪。案件的控罪書指出,許於2000 至2009 年先後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政務司長和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期間,接受新地高層郭炳江及郭炳聯等人多筆300萬至1100 萬元的款項或貸款。案情又指出,許仕仁擔任公職時,未有披露接受新地多種利益,包括免抵押貸款及免租入住禮頓山豪宅等。案件已於上月轉介到高院排期審訊。

【入稟編號:HCAL68/13】

(14/4/2013 明報)

明報這則新聞第二段,間接引導讀者聯想A先生的身分,實屬藐視法律制度。A先生在入禀狀要求身分保密,正式審理時代表律師Andrew Bruce, SC應該會向法庭申請傳媒不得披露A先生身分,法庭未作考慮,明報搶先披露,雖然沒有藐視法庭,此乃自詡為正派報章不應做的事。總編輯劉進圖還是港大法律系畢業,怎樣講得過去。

A先生這次申請,屬項莊舞劍,但他志在甚麼,就不得而知。從報導看,申請成功機會近乎零,除非辯方不要從他處搜獲的、而控方又不會或不能呈堂的unused materials。A先生這次申請,別有用心,目的為何,我也不作胡亂猜測。有興趣認識控方的材料,甚麼情況下應交予辯方,可以登入律政司網頁 ,參閱檢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 (The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Policy and Practice - Code for Prosecutors)第20節:披露材料的責任 (The Duty of Disclosure),裏面詳盡列舉上訴案例引申出來的指引。中文版第20.12段講述女皇 訴 莊寶 [1996] 1 HKCLR 18一案,校對粗疏,竟然整段重覆刋登一次*,希望刑事檢控科的朋友勘誤改正。


*20.12 在女皇 訴 莊寶 [1996] 1 HKCLR 18一案,法院對於控方在披露與辯方有關或可能有關的材料時所採取較為鬆懈的態度,表示關注。履行這項職責時要考慮的,其實並非控方或有關部門實際知悉的材料或面對的難處,而是披露材料對被告人辯護工作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對該辯護工作是否有幫助或是有不利之處。在女皇 訴 莊寶 [1996] 1 HKCLR 18一案,法院對於控方在披露與辯方有關或可能有關的材料時所採取較為鬆懈的態度,表示關注。履行這項職責時要考慮的,其實並非控方或有關部門實際知悉的材料或面對的難處,而是披露材料對被告人辯護工作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對該辯護工作是否有幫助或是有不利之處。

2 則留言:

  1. As Bill Siu had once described Bokhary NPJ and Ribeiro PJ as liberal-minded judges.I am curious that how Bill Siu thinks about the appointment of Fok JA as a PJ of CFA.Bill Siu guessed that Fok JA will be appointed as CJHK in one of your blogs.And how do you view on Chu Yee Wah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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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m sorry to say I have not been reading meticulously about Fok JA's judgement. I do not really know his style. I once guessed he would be appointed CJHC but my guesswork was proved wrong. I made the guesswork upon his quick elevation at that time. I reckoned he was a high flyer when he was appointed JA. I was thinking he would repeat the path of Ma CJ.

    I basically do not read judgements other than criminal. I have no comment about Chu Yee Wah'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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