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星期二

馬道立釋法


馬道立首回應:釋法若無理據 法院難應用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首次詳細回應釋法爭議,他在一個學術講座上指出,在《基本法》規定下,香港法院必須要跟從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但他同時表示,由於內地並非如香港般行使普通法,在釋法時不一定會提供理據,令香港法院應用其解釋時有困難。

稱若政府輸官司提釋法 港人難接受

馬道立昨應邀出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普通法系列講座,以「解釋香港憲法之我見」發表演說。對於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早前指香港法治有「烏雲」的說法,馬道立說,包致金沒有深入解釋其言論,故他亦難以評論,但再次重申在《基本法》規定下,法院必須跟從人大釋法,若政府在終院輸掉官司後要求提請釋法,港人將難以接受,「如果是這情况,我不會不同意包致金的言論」。

馬指出,在《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下,香港法院必定要跟從人大對《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不能當條文不存在,即使其解釋是如何荒謬或不公平。他指出,解釋條文不應只看字面,亦要研究條文背後的背景及目的。

即使解釋荒謬 也要依法跟從

被問到人大過去釋法有否向香港法院給予足夠理據,以助法院在往後的案件應用時,馬道立首次表明,由於人大常委會本身不是法院,亦非奉行普通法,故人大在解釋條文時不一定會提供理據,令香港法院遇到兩大困難——首先香港法院根本不知道人大解釋有關條文時有何理據,而本身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在應用人大的解釋時亦有難度。

在場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同意馬道立的說法,「如果他不這樣說,我會覺得很出奇」。她解釋,中國憲法的解釋權,與香港法院大相逕庭,前者的法院可自行補充法律,後者則只可講條文原意及目標,故很難要求香港法院接受人大解釋的約束。

湯家驊:於研討會表達適當

公民黨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人大沒有向香港法院提供釋法理據,只是釋法弊病之一,而目前香港與訟雙方人士沒有渠道向人大表達意見,亦是重大缺陷。

他坦言,若馬道立頒布判辭時,發表這番質疑人大解釋欠理據的言論並不恰當,認為他選擇在這學術研討會上表達意見較適宜,立場亦「好過無」。

(9.4.2013 明報)

這則新聞有趣的地方是,馬道立未上場的時候,包致金的追隨者先放了不少風,憂慮大馬爺會向政府傾側。現在又隨風擺柳,游起頌讚泳來。馬道立和包致金不咬弦,一覽無遺。首先包致金不獲延任,繼而爆出storm of unprecedented ferocity,做非常設法官之後,包致金已甚少聽審 (包致金常設法官任滿後,繼而當非常設法官,只聽過一宗民事上訴許可申請,正審上訴都沒有份參與。他當常設法官的時候,聽審90%以上的上訴)。從馬道立答記者問,可以看到,馬道立不知「風暴」所指為何,證明兩人之間沒有溝通。而且,看看這個答案----「如果是這情况,我不會不同意包致金的言論」,用的是double negative兩個「不」字,而不是直接了當的「我會同意包致金的言論」。包致金不接納《基本法》第158條,香港法院必定要跟從人大對《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而馬道立雖然覺得人大釋法的方法,即使其解釋是如何荒謬或不公平,對香港法院造成困難,也須依從,不能對《基本法》第158條置若罔聞。試問以包致金對人大釋法權的立場,他怎會獲得延任?

湯家驊的講法也甚荒謬。你對着人大很多是未受過法律訓練的「茂里」,或者不懂普通法思維的人,可以怎樣表達意見?《基本法》第158條是兩地法制迥異,無法解開的死結。


4 則留言:

  1. 我可以直接了當地說這觀點很對,與山某的看法一致。問題就是《基本法》,它一天是以這樣的形式存在就不斷會有衝突。「即使解釋荒謬 也要依法跟從」這種法律就是荒謬。如果法院這樣判,它就會使事情上升為政治事件。

    吳靄儀說得不太對,根據大陸法系,法院是沒有解釋、補充法律的能力。在中國只有最高法院才會做出單獨、不依案件對法律條文做出司法解釋,但這種解釋一般很少有補充作用,大多是判案指引,也就是說明的功能。而這功能也是接受普通法係影響而得來。其實在中國也少有人大解釋法事件,因爲人大是一個虛設機關。

    補充法律在美加法院倒是常有發生,因爲它們有activist judges,而現象這在香港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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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方能夠榷守信約,在可以釋法的範籌才去釋法的話,荒謬的情況有限。可惜,中方只有政治,沒有法治,《基本法》就算寫得更好,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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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同一主權,但又不受它政治左右,惟一出路是聯邦制。當然,中共當然更不願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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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目今環境,了無對策。如果泛民可以結為一黨,凝聚成一股談判力量,注碼有所不同,可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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