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吳文遠扔T恤妨擾罪的判決


吳文遠扔T恤妨擾罪不成立

律政司將提上訴

【明報專訊】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去年6月底,向警方護送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訪港車隊,擲出印有被指自殺的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圖像T 恤,被控公眾妨擾罪,吳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裁判官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和犯上法律錯誤,將提出上訴。

被告吳文遠(35 歲)在庭外指出,要支付數萬元訟費,即使律政司檢控失敗,但律政司與政府已達到目的,成功以司法程序拖垮反對派及阻嚇示威者,現在他雖獲脫罪,但不感到特別高興,因仍有可能面對律政司上訴,但他會奉陪到底。他又批評律政司花公帑以司法程序打壓香港市民的聲音,妨擾示威者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官質疑車隊前後是否公眾範圍

裁判官黃國輝昨指出,對於「公眾人士」的定義,警方不列入公眾人士類別,國家領導、政府人員及隨行人員雖身分特殊而可考慮為「公眾人士」,但控方無法證明這些政府人員及隨行人員的職位和級別。此外,控方無提及車隊前後的距離相隔多遠才開放予公眾人士,故無法證明車隊前後是否公眾範圍。綜合上述因素,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公眾」的概念。

早前裁判官突然表示,考慮改以《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妨擾罪控告吳,但裁判官昨稱,考慮到修訂控罪對辯方不公,因此決定維持原有控罪。

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指控方開審時曾要求加控「行人所犯罪行」作交替控罪,辯方因而就控方所提出交替控罪,花了半小時準備陳辭,要求吳支付額外訟費。惟裁判官指出,吳自招犯案嫌疑,而控方曾於開審前3天已發信通知辯方有關交替控罪一事,控方亦沒有拖延時間,故拒有關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裁判官決定被告的控罪時,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以及犯上法律上的錯誤,會研究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TWCC3362/12】

(17/4/2013 明報)

我在修改控罪的時限 一文評論過這件案的控罪不應改以《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妨擾罪控告吳文遠,最大的問題並非在裁決之前才進行修改控罪,而是考慮修改的控罪比原本控罪更不恰當。裁判官黃國輝判吳文遠無罪,從明報報導看,理由是控方未能證實吳文遠對「公眾人士」造成妨擾。怪不得律政司要上訴,因為黃國輝狹義闡釋「公眾人士」一詞。我認為權衡被告當時扔T恤的目的及示威的基本權利,我會判吳文遠無罪,因為扔T恤不算妨擾。

Archbold把妨擾行為分為4大類:

1. Interference with public comfort, enjoyment or health,
2. Acts dangerous to public safety,
3. Acts injurious to public decency, morals or order,
4.  Unlawful treatment of dead bodies.

本案只屬第1類的考慮,這裏的"public"未必單指車隊的政要或維持治安的警察,或者是本質上是公眾地方,加上臨時的限制便變成非公眾地方。黃國輝應該判扔T恤不算妨擾,而無需不必要地自找麻煩。律政司會研究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黃國輝被上訢法庭推翻判決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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