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

再評古思堯馬雲祺焚燒區旗案

古思堯圖燒區旗罪成
辯稱為民主 官:不考慮犯案動機


【明報專訊】社運中人古思堯及馬雲祺昨被裁定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罪成,兩被告即時還押候判。裁判官杜浩成裁決時指出,區旗象徵中國對香港實行主權,若沒有區旗法,侮辱區旗可能破壞社會秩序和引起衝突;即使兩被告犯案純粹是公民抗命,但杜官明言不會考慮犯案動機。社民連主席梁國雄昨批評,杜官對爭取民主的人有偏見。

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兩被告須即時還押,以候背景、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

梁國雄:對爭取民主人士有偏見

社民連主席梁國雄於庭外表示,考慮為馬雲祺(19歲)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外出。他又質疑杜官對於爭取民主的人士有偏見,認為杜官不適宜再審議有關政治爭議及牽涉人權的案件。梁國雄舉例,愛護香港力量的參與者在遊行期間打人,杜官輕判該被告罰款1500元(被告當時主動認罪)。他又擔心,年僅19歲的馬雲祺未滿21歲,則很可能被判入更生中心。

官:令人受傷是加刑因素

裁判官杜浩成裁決時指出,兩被告古思堯(66歲)及馬雲祺燃點區旗時,有不知名的人阻止警員奪走兩被告手上的打火機;而燃點的報紙碎屑落在持旗男子手上,令他受傷,杜官指這些是考慮加刑的因素。

杜官續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其證供沒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辯方早前要求法庭裁定《區旗及區徽條例》是否違憲,他裁決《區旗及區徽條例》無違憲。辯方早前指出,區旗的象徵意義會跟隨公共秩序的轉變而改變,但杜官昨反駁,指憲制層面已詮釋公共秩序的概念,其概念包含保護區旗,這說法早前已被法庭確定,無爭議餘地。

區旗條例無違憲
杜官稱,區旗意義至今沒有更改,區旗象徵中國對香港實行主權,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亦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必所有遊行人士都認同侮辱區旗的行為,假如沒有區旗法的保護,侮辱區旗更可能破壞社會秩序和引起衝突。

辯方早前提出,兩被告企圖侮辱國旗的行為宣揚民主信息。杜官昨反駁,指法庭的裁決只關注被告的犯案行為,不會關注其犯案動機,加上兩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欠缺犯案動機的證供。辯方求情時表示,兩被告的行為屬公民抗命,望杜官寬待二人為爭取公義而作出輕微的犯案行為,但杜官表示會按照高院原訟庭指引判刑。

【案件編號:ESCC918/13】

(14.6.2013 明報)

山中今早問我對這件案的判決有沒有評論,我看了3份報紙,講法大同小異,本來不想評論,再三思量之後,決定講幾句。

杜浩成考慮被告的抗辯理據,認為無需考慮犯案動機,在法律上我覺得看法正確,終審法院吳恭劭案是清晰的案例。「辯方求情時表示,兩被告的行為屬公民抗命,望杜官寬待二人為爭取公義而作出輕微的犯案行為,但杜官表示會按照高院原訟庭指引判刑。」如果報導正確,杜官這看法就有點問題。首先,杜官所講按照高院原訟庭指引判刑,我想他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思堯 HCMA185/2013一案,這件案並沒有清晰的判刑指引,之前我曾多次批評該上訴案辯方的能力,就是剛定罪這一件,我也寫過古思堯的新燒區旗案 一文,提出我的看法,很明顯這件案的辯方律師跟我的看法很不一樣,並沒有用相同思維為古思堯争取最佳利益。馬雲祺的求情因素跟古思堯的很不相同,判刑前為他索取報告完全無需收押,給他保釋有甚麼問題呢?兩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欠缺犯案動機的證供的講法也不正確,從控方證供也看得到被告的犯案動機,電視台的新聞片不是已清楚展示了嗎?犯案動機不是抗辯理由,但絕對是求情因素。損毁區旗跟焚燒它在本質上並無分別,焚燒區旗令在場人士有蒙受危險的講法沒有說服力,其風險比燒衣煲蠟細得多。故此,我不認同這種風險是加刑因素。初犯的馬雲祺,判罰款已足夠。

另一方面,梁國雄批評杜官在愛港力量成員毆打傷人案只判罰款,而本案未判先收押作為杜官偏見的論據,這一點我也不同意,畢竟打人判罰款也是慣常的罰法,不能以此作為偏見的依據。如果馬雲祺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會是合理的結果。





3 則留言:

  1. Ma's bail pending appeal was granted by Pang J yesterday. In a way it shows the original remand in custody pending reports may be wrong in principle. It also shows Joseph To's mentioning of Court of First Instance's sentencing precedence is also arguable. I do not view Barnes J's case as a demonstration of sentencing principle to be followed as a straitja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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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reason I asked you to write about it was because of this: "未必所有遊行人士都認同侮辱區旗的行為,假如沒有區旗法的保護,侮辱區旗更可能破壞社會秩序和引起衝突". That statement devoid any legal substance, logic, and common sense that I know of. I am inclined to agree that this judge is bi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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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will address this point after doing som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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