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星期三

歧視情意結

商人襲港鐵職員判罰款
不滿濫用長者票親戚被罰


【明報專訊】娶了內地妻子的商人,去年底與親戚在坑口港鐵站入閘時,其中一名親戚被揭發不當使用長者車票,被港鐵職員帶到控制室,要求罰款500元,商人拒絕,認為職員歧視。警員接報到場後,商人情緒激動,不但粗言指罵職員,更用手指戳其胸口。商人昨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處罰款及賠償共5500元。

稱職員歧視 手指戳胸口

報稱商人的被告鄭志康(29歲)現任職飲食業兼職,在內地有一名22歲妻子,他求情稱,當日一時衝動犯案,行為愚蠢,望獲輕判。根據案情,去年12月13日傍晚近6時,被告與兩名親戚在坑口港鐵站入閘,有港鐵職員發現被告其中一名親戚不當使用長者車票,遂把被告及兩名親戚帶到車站控制室查詢,其間顏姓港鐵職員根據相關條例,要求被告親戚繳付500元罰款。被告指摘顏歧視其親戚,拒絕付錢,顏遂報警。警員到場後,被告變得情緒不穩,不斷粗言責罵顏,其後更用食指戳向顏的胸口,警員遂將他拘捕。顏感不適送院,證實胸口有紅腫。裁判官判被告罰款3000元、付訟費2000元及賠償500元。
【案件編號:KTCC177/15】

(14/1/2015 明報)

這是一則不甚起眼的小新聞,被告的愚蠢行為招致刑事定罪及金錢損失,皆因無知。無知的人俯拾皆是,那也並不稀奇。可是這件案緣起皆因被告對港鐵收附加費認為受到歧視,繼而衝動打人。我藉此講下法理依據,即是港鐵收附加費的權力來源,雖然是小事一樁,也花了點時間找資料,看少了幾小時網球。

先解釋一下港鐵的運作。港鐵因為設有長者、小童及學生的優惠車票,為防貪便宜的人使用不當車票,入閘機面向已付款區的位置,每當使用優惠車票入閘,都會亮起紅燈,乘客在入閘時是看不到的。穿便裝的港鐵職員便站在已付款區入閘機附近觀察,截查使用優惠車票人士。本案的情況就是這樣揭發的。

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15條這樣講:



章:556B標題:《香港鐵路附例》憲報編號: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
條:15條文標題: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列車版本日期:02/12/2007



(1) 任何人(3歲以下的人除外)如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而有下列情況─

(a) 並無持有車票;
(aa) 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車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及如屬乘搭頭等車廂隔間的情況,持有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隔間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b) 持有被不恰當地損壞、更改或干擾的車票,或車票密碼資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當地更改、抹除或損壞;

(c) 持有已過期的車票;或

(d) 持有特惠車票但該人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任何條件,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該人即被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和將車票(如有的話)交給人員。

(2) 就第(1)款而言,車票在發出條件所規定的情況下即為過期。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2A) 就本條而言,在頭等車廂隔間內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頭等車廂隔間走廊或過道的乘客),須被視為乘搭頭等車廂隔間。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3) 任何人依據本條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有權以書面向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申請覆核其有責任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的情況。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在覆核完結後,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該申請或授權退還全部或部分附加費或所交出車票的餘值。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4)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凡任何乘客所持車票就某車站有效而他乘搭列車超越該車站,即有責任繳付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補票費。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被告的親戚違反了第15(1)(d)條,如果以傳票檢控的話,會控以第14條,最高可處罰款$5000(見附例的附表2)。首先,港鐵會以附加費(surcharge)的形式來處理,而不會予以檢控,這類檢控成本高,因為港鐵要自行聘請律師處理檢控事宜,律政司不會處理公營機構的案件,除非由警察拘捕或票控的。本案被告其實也可以被控在已付款區內講粗口(附例第28H條),不檢控他便顯示了不是甚麽都依法辦事,也具備一定的酌情權而不會過份檢控。

那麽,使用不合適車票徵收$500附加費港鐵的權力來自那裏呢?附加費來自「車票發出條件」(conditions of issue),而「車票發出條件」 的法定地位源自附例第13條,這「車票發出條件」在港鐵的大堂張貼,「車票發出條件」的1.5(e)就講了附加費。

1.5 Surcharge on Travelling without Valid Ticket: A person (other than a person who is under the age of 3) who is within the paid area of the URL (Urban Lines):

(a) without a ticket;

(b) with a ticket which is invalid for travel in the carriage or compartment of the train in which such person is travelling,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travelling in a first class compartment, with a smart card or an Octopus which has not had the authorization code for first class travel encoded on it by an 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prior to such person entering a first class compartment;
(c) with a ticket damaged, altered or interfered with or the coded data of which has been altered, erased or damaged;
(d) with an expired ticket; or

(e) with a concessionary ticket when such person does not meet any of the conditions upon which the ticket is issued, is regarded as not having paid the fare and is liable to pay a surcharge at $500 and to deliver up that ticket, if any, to an official of the Corporation.


根據附例的釋義,附加費是車票發出條件指明的數額,但不得超過相等於繳付附加費時最高成人單程車費的50倍。動輒就講歧視,動輒就衝動,$500的附加費就變成$5500,兼送案底,笨得可以!

6 則留言:

  1. 從呢件事, 我睇到既反而係檢控又或者負責既警察做得幾好
    要知道好既警察並不是時常有機會與到. 很多只會叫你做息事寧人,又或者嫌你搞到佢多D野做.
    換正係街, 情況可能更糟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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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車站控制室是否已付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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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
    to me
    3 hours agoDetails
    匿名 在您的文章「歧視情意結」留下新留言:

    關於(3歲以下的人除外)這句, 小童不是只要不高過入閘機就不需購票嗎? 這是否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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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to me
      3 hours agoDetails
      匿名 在您的文章「歧視情意結」留下新留言:

      關於(3歲以下的人除外)這句, 小童不是只要不高過入閘機就不需購票嗎? 這是否誤解?



      由 匿名 在 2015年1月16日 下午8:07 發佈到 標少札記
      匿名
      to me
      3 hours agoDetails
      匿名 在您的文章「歧視情意結」留下新留言:

      http://the-sun.on.cc/cnt/news/20091014/00405_003.html
      眾說紛紜

      但我覺得九巴更精彩,雖則不同港鐵附例,只是乘客須知,亦更有趣:

      http://www.kmb.hk/tc/services/friend_note.html
      "四歲以下兒童,如由成人陪同而不佔座位,可免費乘車。每名成人陪同的四歲以下兒童,只限兩名可獲免費優待。"

      一直在想,一個成人如何可帶住兩個四歲以下兒童而不佔座位?前後都揹一個?^-^ 定指坐BB車?
      最後,我外父以身試"則",有次帶細仔(當年未夠四歲,K1)無入細仔錢,最後司機"釋法"指不佔座位是指要抱住/揹住既兒童或坐BB車......... 坐大腿唔得. 但恐怕都係十人十義.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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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logger有些問題,我在email copy and paste 以上留言。

      港鐵和電車都以3歲作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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