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讀者把馬恩國打上電台的連結叫我登入去聽,馬大狀真有趣,説香港沒有為23條立法屬於違約,所以可以引入《國安法》,他又説大陸的《國安法》寫得粗糙,不適用於香港,故此香港的部份應該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訂立。這亂七八糟的思維,虧他還能出版法律書籍。我不煽情,説他亂七八糟當然有理由。他説香港還沒有為23條立法,所以是違約,我金晴火眼再看《基本法》,都看不到裏面講在甚麽時限之內為第23條立法的條文。既沒時限,香港政府又沒有説過不立法,何來違約呢?情況就好像馬大狀免息借錢給我,沒有定還款期,只説我方便的時候才還。我一直都不方便,他又不斷要我方便一下,最後還找收數佬來淋紅油,這是甚麽道理?我沒有否認欠債,也沒有説不還,總是不方便喎。
田北俊指「吳秋北提出建議,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擦鞋」,一是有人找吳秋北做「爛頭卒」」(明報),其實吳秋北是擦鞋的爛頭卒,馬大狀是打手,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在背後出謀獻策,雖然是這樣,都是幌子。大陸憲法專家都知道,全國性的法律極大部份都不能在香港施行,否則違反《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憲法保障的原意。如果甚麽都可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如索性把全國的法律都加進去。甚麽可以加入附件三呢?首先要看附件三在訂立《基本法》時加入的全國性法律的性質,其次就要看有那類東西是不應加入去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講香港特别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很明顯中央政府沒有打算把大陸的一套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搬過來,不單只因為是一國兩制,而且法律概念及釋義又不同,搬過來也行不通。硬要引入《國安法》,與23條也有明顯牴觸。國家安全的法例可以直接引入的話,第23條就寫多餘了。而且,假設真的引入,香港的法院都會裁定《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上面講了一大堆都是廢話,因為這次事件是藉口,假意提倡引入《國安法》,使人覺得不如為23條立法好過引入大陸的法律,兩害而取其輕。其實兩害都不取又如何?第23條一於拖字訣,拖夠50年,反正都只有拖欠,沒有違憲。
有人會問,不為23條立法,怎能防止港獨言論行為?其實不論是講城邦論抑或鼓吹港獨,只不過是空口講,沒有實質行動,最刺眼也不過是揮舞龍獅旗。除非有具體計劃,否則根本去不到顛覆叛亂的程度。這些人除了大鑼大鼓揮舞一下英國旗,或者像陳雲,教人用個破喼作盾,真的起義,陳雲也不知龜縮到那裏,棄喼而逃,留下他的天兵天將做死士。這些小丑,有甚麽能力去危害國家?他們的行為無疑使人看不順眼,但是,就算為第23條立了法,也還有言論自由。這些行為,法庭會衡量言論自由的程度,未必會認為是犯罪行為。至於上一篇有人留言問,雨傘運動有些人的講法是若果23條立了法,就不會在兩三處佔領街道,坦白講我對這說法不明所以,我看不到23條立法跟佔不佔領有何關係。同一留言問「佔領者為何不怕公安條例(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而怯於國安法?」,這問題最好問佔領者,如果我代入來答,我會覺得是反共、恐共情意結。香港人對於大陸的法制無信心,覺得有人治無法治囉。在香港違法,起碼可以提出各種爭論,作法律陳辭,定罪可上訴,程序清晰,權利有保障。一涉大陸的,就像無底黑洞,使人恐懼,令人猜疑。故此,在潛意識裏會對大陸產生抗拒,這也是往績不佳的結果。
吳秋北出來做爛頭卒,馬恩國出來助拳,項莊舞劍,志在鼓吹23條立法的逼切性,引入《國安法》只是掩眼法。當港人真的覺得要兩害取其輕,那就上當了。
田北俊指「吳秋北提出建議,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擦鞋」,一是有人找吳秋北做「爛頭卒」」(明報),其實吳秋北是擦鞋的爛頭卒,馬大狀是打手,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在背後出謀獻策,雖然是這樣,都是幌子。大陸憲法專家都知道,全國性的法律極大部份都不能在香港施行,否則違反《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憲法保障的原意。如果甚麽都可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如索性把全國的法律都加進去。甚麽可以加入附件三呢?首先要看附件三在訂立《基本法》時加入的全國性法律的性質,其次就要看有那類東西是不應加入去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講香港特别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很明顯中央政府沒有打算把大陸的一套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搬過來,不單只因為是一國兩制,而且法律概念及釋義又不同,搬過來也行不通。硬要引入《國安法》,與23條也有明顯牴觸。國家安全的法例可以直接引入的話,第23條就寫多餘了。而且,假設真的引入,香港的法院都會裁定《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上面講了一大堆都是廢話,因為這次事件是藉口,假意提倡引入《國安法》,使人覺得不如為23條立法好過引入大陸的法律,兩害而取其輕。其實兩害都不取又如何?第23條一於拖字訣,拖夠50年,反正都只有拖欠,沒有違憲。
有人會問,不為23條立法,怎能防止港獨言論行為?其實不論是講城邦論抑或鼓吹港獨,只不過是空口講,沒有實質行動,最刺眼也不過是揮舞龍獅旗。除非有具體計劃,否則根本去不到顛覆叛亂的程度。這些人除了大鑼大鼓揮舞一下英國旗,或者像陳雲,教人用個破喼作盾,真的起義,陳雲也不知龜縮到那裏,棄喼而逃,留下他的天兵天將做死士。這些小丑,有甚麽能力去危害國家?他們的行為無疑使人看不順眼,但是,就算為第23條立了法,也還有言論自由。這些行為,法庭會衡量言論自由的程度,未必會認為是犯罪行為。至於上一篇有人留言問,雨傘運動有些人的講法是若果23條立了法,就不會在兩三處佔領街道,坦白講我對這說法不明所以,我看不到23條立法跟佔不佔領有何關係。同一留言問「佔領者為何不怕公安條例(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而怯於國安法?」,這問題最好問佔領者,如果我代入來答,我會覺得是反共、恐共情意結。香港人對於大陸的法制無信心,覺得有人治無法治囉。在香港違法,起碼可以提出各種爭論,作法律陳辭,定罪可上訴,程序清晰,權利有保障。一涉大陸的,就像無底黑洞,使人恐懼,令人猜疑。故此,在潛意識裏會對大陸產生抗拒,這也是往績不佳的結果。
吳秋北出來做爛頭卒,馬恩國出來助拳,項莊舞劍,志在鼓吹23條立法的逼切性,引入《國安法》只是掩眼法。當港人真的覺得要兩害取其輕,那就上當了。
不同意「兩害取其輕,那就上當了。」
回覆刪除(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
用得「shall」是指一定要(mandatory!)。
不是沒時限,最後時限是2047。
到時就回顧(review),結果是嚴重不合格(Major Non-conformity),即是玩完。
越早立法越好,到時有得續牌。最好就交給公民黨草擬,它們最多大律師。
大家就沒有問題啦!不過要跟國際標準喎。
品質兄,
刪除Mandatory的shall無人會拗,但也沒有時限。50年不變講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並非23條立法的時限,2047後行甚麽制度,天曉得。
草擬法律不是民間責任,當然要交律政司做。
當初佔中都係得個講字,得咗好耐添。結果攪出個大頭佛!
回覆刪除國安法上台這句說話董建華都有說。空穴來風,未必無恩。我不太相國安法是為廿三條做勢。
回覆刪除從法律後,國安法立入基本法附件,沒有可能。但中央會真的遵守基本法嗎?
從政治或局勢看,中央絕對會咁做。
廿三條會從立法會上台嗎?尤其是現在關鍵時刻,2015區議會選舉,2016立法會選舉。如國安法上台,最安全的會起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如泛民以反國安法為選舉標誌,則起他提出這議題時,國安法會立即上台。香港呢班人鬧獨立,這事件有主權爭議,美英都不太會插手問題。否則引起的外交風波是英美不能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