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又寫?係喎,劇集收得幾大都食過番尋味喇,乘勝追擊嘛。
這課題討論熱烈,既有重覆的問題,也有未解答的疑竇,這一篇評論下,同樣是塗鴉,有人沒被拘捕,而女孩卻被帶走申請保護令。警方不宜評論個別案件,所以問許Sir也未必可以給你答案,在網上討論就沒有制肘,當然只是猜測。Stephen 及其他人都提出處理手法的「大細超」問題(disparity),下面的留言是一例。
不要當我是警察,我從來都不是。用Stephen所講的情況為例,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用粉筆塗鴉。警察沒有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檢控,即第8(b):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這控罪舉證輕而易舉。第一個問題,犯法一定檢控嗎?可以勸阻、警告,給不予檢控的機會。第二個問題,要即時檢控嗎?這控罪定罪也不會記錄在刑事紀錄科的記錄裏,可以傳票方式檢控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落案打指模,所以可記下個人資料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處理。第三個問題,在一班人中,若果其中一個是因某種原因,譬如欠交法庭罰款被通緝,警察應該放他和其他人一起走抑或拘捕?這是第一個場景。
第二個埸景:
一群夜青午夜在公園高談闊論,擾人清夢,警察到埸查過他們的身分,覺得叫他們走就足夠,居民又可繼續睡,反正他們也沒有大問題,不打算告他們發出噪音。如果其中一個是離家出走的missing person,你是警察你怎様處理?又或者沒有離家出走的,但其中一個用打火機燒公園的長櫈,只燻黑了一蚊銀的小面積,警察駡他幾句,給他一個機會,抑或拘捕他刑事毁壞呢?又或者警察早兩晚已見過他在那裏嘈吵,已警告過的,又再見他搞破壞,處理起來態度有沒有分别呢?湊巧這人又在警司警誡期間做出這些行為,把他帶回警署處理也相當合理吧?
婆婆媽媽講了一大堆只想説明,表面上同一件事,不知道背景因素,處理起來表面上有寬有嚴,有著緊有闊佬懒理,同一個人處理幾件事也未必一致,不同的警察處理類似的事就可以差異再大。假設兩個細路都用打火機做同樣破壞,一個是警察之友,好熟絡嗰種,離家出走,偷雞摸狗,見慣見熟。另一個是一時頑皮,未惹過麻煩的,他們是否應合理地獲不同對待呢?這樣做又會有不知就裏的人質疑:警察大細超!
言歸正傳,C&P這女孩,不管是塗鴉的刑事毁壞抑或上面講用粉筆留記號的控罪,辯方何律師對傳媒投訴,指警方不應申請C&P, 女孩犯法咪告佢囉! 申請C&P和控告這女孩是處理角度的分別,申請C&P主要考慮這女孩不受約束,家庭管教不來,為她安排監護的考慮,作出這申請就未必再有需要去檢控她。檢控她之後,如果父母不能規管她,到頭來一樣可以發展成申請C&P。從另一角度看,這件案是不是沒有證據可以控告她任何控罪而選擇使橫手用C&P來頂替呢?上面那一條控罪已簡單到不得了,需要使橫手嗎?如果是白色恐怖,檢控她一樣可以製造恐怖喎,檢控她也可不予保釋喎!所以指責的講法未到家。
有時是表面上的disparity,事實上卻是一致的。譬如被告第一次犯店鋪盜竊,涉及小金額的貨物,他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機會大,另一個以前有案底的被告作同樣申請,就幾乎無機會批准了。表面上一個可以另一個不可以,不懂的人就呱呱叫大細超。殊不知各人的背景因素不同,檢控政策你又不清楚,就大叫大嚷。到頭來知道女孩的背景就找別的理據來爭論,多作思考當然正確,但思考的方向是否正確呢,分別就在這裏。
Stephen另外的例子已超出課題討論範圍,我不再講了。當然以上講法只是提供對這件事的其中一種看法,你可以繼續認為是白色恐怖,黑色幽默,黃河大合唱,填色比賽下去。
這課題討論熱烈,既有重覆的問題,也有未解答的疑竇,這一篇評論下,同樣是塗鴉,有人沒被拘捕,而女孩卻被帶走申請保護令。警方不宜評論個別案件,所以問許Sir也未必可以給你答案,在網上討論就沒有制肘,當然只是猜測。Stephen 及其他人都提出處理手法的「大細超」問題(disparity),下面的留言是一例。
即是說,這種行為一般不會這樣拘捕嗎?昨日,很多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公然用粉筆塗鴉,警察好像没有以涉嫌刑毀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能以簡易治罪條例作檢控。
旁人覺得警察濫權/濫用程序,我覺得很合理。問題不是傳媒煽情,而是太多同類事件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無名市民不說,拉記者搶鎗就不知是什麼一回事。我不信每單都是作新聞。
旁人覺得警察濫權/濫用程序,我覺得很合理。問題不是傳媒煽情,而是太多同類事件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無名市民不說,拉記者搶鎗就不知是什麼一回事。我不信每單都是作新聞。
條: | 8 | 條文標題: | 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 (a) 使用蓆料或其他易燃物料搭建任何棚或屋,以致在發生火警時危及鄰近的建築物;
(b) 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著物或附屬物; (由1980年……
這控罪舉證輕而易舉。第一個問題,犯法一定檢控嗎?可以勸阻、警告,給不予檢控的機會。第二個問題,要即時檢控嗎?這控罪定罪也不會記錄在刑事紀錄科的記錄裏,可以傳票方式檢控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落案打指模,所以可記下個人資料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處理。第三個問題,在一班人中,若果其中一個是因某種原因,譬如欠交法庭罰款被通緝,警察應該放他和其他人一起走抑或拘捕?這是第一個場景。
第二個埸景:
一群夜青午夜在公園高談闊論,擾人清夢,警察到埸查過他們的身分,覺得叫他們走就足夠,居民又可繼續睡,反正他們也沒有大問題,不打算告他們發出噪音。如果其中一個是離家出走的missing person,你是警察你怎様處理?又或者沒有離家出走的,但其中一個用打火機燒公園的長櫈,只燻黑了一蚊銀的小面積,警察駡他幾句,給他一個機會,抑或拘捕他刑事毁壞呢?又或者警察早兩晚已見過他在那裏嘈吵,已警告過的,又再見他搞破壞,處理起來態度有沒有分别呢?湊巧這人又在警司警誡期間做出這些行為,把他帶回警署處理也相當合理吧?
婆婆媽媽講了一大堆只想説明,表面上同一件事,不知道背景因素,處理起來表面上有寬有嚴,有著緊有闊佬懒理,同一個人處理幾件事也未必一致,不同的警察處理類似的事就可以差異再大。假設兩個細路都用打火機做同樣破壞,一個是警察之友,好熟絡嗰種,離家出走,偷雞摸狗,見慣見熟。另一個是一時頑皮,未惹過麻煩的,他們是否應合理地獲不同對待呢?這樣做又會有不知就裏的人質疑:警察大細超!
言歸正傳,C&P這女孩,不管是塗鴉的刑事毁壞抑或上面講用粉筆留記號的控罪,辯方何律師對傳媒投訴,指警方不應申請C&P, 女孩犯法咪告佢囉! 申請C&P和控告這女孩是處理角度的分別,申請C&P主要考慮這女孩不受約束,家庭管教不來,為她安排監護的考慮,作出這申請就未必再有需要去檢控她。檢控她之後,如果父母不能規管她,到頭來一樣可以發展成申請C&P。從另一角度看,這件案是不是沒有證據可以控告她任何控罪而選擇使橫手用C&P來頂替呢?上面那一條控罪已簡單到不得了,需要使橫手嗎?如果是白色恐怖,檢控她一樣可以製造恐怖喎,檢控她也可不予保釋喎!所以指責的講法未到家。
有時是表面上的disparity,事實上卻是一致的。譬如被告第一次犯店鋪盜竊,涉及小金額的貨物,他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機會大,另一個以前有案底的被告作同樣申請,就幾乎無機會批准了。表面上一個可以另一個不可以,不懂的人就呱呱叫大細超。殊不知各人的背景因素不同,檢控政策你又不清楚,就大叫大嚷。到頭來知道女孩的背景就找別的理據來爭論,多作思考當然正確,但思考的方向是否正確呢,分別就在這裏。
Stephen另外的例子已超出課題討論範圍,我不再講了。當然以上講法只是提供對這件事的其中一種看法,你可以繼續認為是白色恐怖,黑色幽默,黃河大合唱,填色比賽下去。
我今日與朋友說,如果個C or P係有問題,何解"民主阿伯"不予跟進?其實個女既C or P並無取消,改變既係佢要入detention home等候SWD report呢個判決而己(!!!) SWD同事一樣要再跟進,下次開庭再交report.去到呢度,朋友已經無言以對,只好播一曲<>..........
回覆刪除再講一次:社會已經撕裂到無論專業唔專業,識與唔識都用顏色去判別事情既地步.
我亦都可以預見香港"劉喬安",香港"陳為廷"的出現.
因為啲人以為把口可以諗嘢,唔使識,只要講就是道理。
刪除匿名可以講講社工的意見嘛?
刪除叫我嗎? ^-^ 我係度只係野人獻曝. 艱澀法律條文我唔識,我只講講咁多年"揍仔揍女"經驗:雖然J court既野唔公開,但d仔仔女女羅得C and P係有一d共同"特徵":
刪除1.多次逃學/失學,而且學校必定已通知EDB缺課組,學校社工的跟進也記錄在案.
2.逃學/失學後,監護人並無能力協助學生復課,上課日數常只得正常的一半,甚至更少
3.已干犯一d刑事罪行(男仔多數是高買)而接受緊警司警誡
4.本身已接受緊社工跟進服務(swd或ngo).
即係"最少"有齊呢d野先可能申請到C or P,而唔係用粉筆畫朵花/雨傘*就會合資格申請C or P. 如果說有可議之處就係是否一定要"入院"等候SWD 報告. 呢樣只有當庭是知個官以咩理據去決定.但如果連上面4樣都無,我唔相信個官會作呢個決定. 更相信上訴時必定會比提出C or P 的理據何在?
宜家最可怕既係,將個女(老實,肯定唔係乖乖女)擺上神壇,為左延續所謂抗爭,為左某d人既政治本錢,仲有所謂既人民監察力量(即網上抽水),個女既未來比"劉喬安"更為堪憂.
*最近的所謂"報導",已經隱去了女女塗鴉時間:凌晨,果d支持者既家教,係唔係比自己既仔女凌晨周街行既呢?
p.s. 最近有位走得很前,前到宜家被告刑事藐視法庭既朋友,當初並肩作戰既"戰友"大部份失去蹤影,佢只可乞靈於那些在鏡頭前才抗爭的政治明星,結果?鏡頭前嘛,還要問?
覆左
刪除又唔見左..................???
It is really annoying. I have to check Spam all the time to drag it out.
刪除多謝匿名。有機會請多分享你的經驗之談;有blog之類,不介意可告知。
刪除無玩呢d喇,工作,家庭........好多野要兼顧,係長假期要可以打下字.後生時倒做過Newsgroup版主,果陣d網民正常好多.
刪除其實今次走左入bill 少度,係因為身邊的朋友看法太一面倒,反思緊係唔係因為自己生活安穩左,"富貴左",忘記左所謂social work values,或者所謂"公義".搵下,搵下就走左入來呢度.
p.s.姑且比個名,唔使匿名:叫我"八叔公"喇 ^-^
八叔公字
標少,annoying 是受歡迎的代價!XDD
刪除騎一騎標少博先。
刪除匿名社工,我想八下,社工有跟進開,佢嘅 comment 會放埋响 SWD 報告內,還是獨立向個官講述㗎呢?因為冇 SWD 個報告,官點決定阿囡入唔入 detention home 等候呢?好似好矛盾咁。
資料有限,真係唔知警察申請時交左咩資料,跟開佢既社工係NGO定係SWD.而根據及相信現有資料,只能估計女女一向至少有家庭社工(ifsc:可以是NGO或SWD的)跟進.有部份傳媒消息稱家長有案底,如果案底係指Child Abuse case(唔係咩奇事,近2年自己先有兩隻:管唔掂唯有打->學校報警->FCPSU),咁就應該係SWD FCPSU case.所以介入過既社工(包括學校社工)可能會有好多個,但當中會有一個係key worker. 所以,雖然唔知邊個body交左咩(廢話!!!),但可以相信個官手上係由警方撰寫以外(如警司警誡)既報告去作決定.同唔同意個女detention,係另一樣野.
刪除進入宜家程序,佢既key worker,要交social enquiry report比個官;如果佢有"入院",入面既caseworker都會寫一份(呢個角色我做過),同樣都會交比個官審視.
八叔公字
揾公義就揾到我,嘩,受唔起喎。
刪除我以前做過J仔幾日,起碼25年前,唔記得晒喇。
哈哈.其實我係打"公民抗命.....不自首.........."之類,入到來的. 我有唔少叫我一起上街/瞓街"公民抗命"既朋友/同學,但我無理會.因為自少睇"甘地傳",我認識既"公民抗命"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仲要自首",作為家庭既經濟支柱,我自首認罪,隨時兩個牌(社工,教師牌)都釘晒,我自問怕死,亦不認為世界末日已到來,所以最後決定不參加.
刪除但到事件落幕,竟然出現"敢做不認是抗爭"的理論,原來有咁便宜既"公民抗命",早知我都參加義軍喇.甚至有朋友居然想"我在法庭上大便...sorry,自辯", 但自辯不是宣揚自己理念然後要求判處最高刑罰,而係企圖話自己無做過想脫罪(雖則我係電視直播見到佢如何被補..... ^-^; ). 用某教主成日講:真係情何以堪. 但我如果係FB講呢d,得到既只係罵戰,unfriend(幸好太太還很清醒,不致家變 ^-^),所以才借bill 少呢度,舒發下.
八叔公字
乜你篇篇到去SPAM度架?
刪除公民抗命我都寫唔少。
係唔係我已經比網警監視緊.........我都係先睇完你講自首既野,然轉睇近期既野......自問法律
刪除常識近乎零(我讀書時,社工,教師兩行都唔着重,係知道近年會有unit講下相關法例).係見到講女女,叫做可以加埋把咀.
八叔公字
有乜唔畀監察,你唔用手機,唔上網,住喺荒島,都有人做衛星喇。這叫無私年代,乜私隱都無。
刪除唔該八叔公!XD
刪除【14歲女童一案或成香港司法制度及法治的衝擊】- SocREC深入探討女童一案
回覆刪除於12月30日被少年法庭裁判官下令需於等候1月19日警方申請的兒童保護令審訊期間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14歲女童於昨日獲保釋離開。惟在整個保護令申請、審訊、上訴的過程都引起社會激烈的討論及反彈,有不少市民認為警方是政治打壓,強行將女童及其父親分離以達嚇退抗爭者的效果。
女童原要在六合一院舍渡過2014年的除夕橫跨2015年,惟當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擔任女童代表律師後被即日釋放,當中引起一些市民質疑香港的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及上訴制度是否向社會知名人士或大律師傾斜(註:李柱銘為香港排名第一的資深大律師)。
少年法庭是香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除謀殺或其他嚴重罪行外)的罪行,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被賦予對18歲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照顧及保護令(care or protection order)。對於是次女童一案,警方是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條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並向裁判官稱父親缺乏照顧女童的能力並要求女童由社署暫時照顧。為保障兒童權益,在一般情況下少年法庭的審訊內容、過程及判詞等均會保密,故對於警方以什麼理由或證據去認定女童父親無力照顧女童暫未能確認。
在正常情況下如被告對裁判官的裁決有異議時,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訴,惟是次女童事件並非一個罪項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而是少年法庭裁判官因應警方提供的理據判定女童父親未能照顧該女童並判女童在等候照顧或保護令審訊期間需由社署監管。根據2006年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例,如少年法庭頒下一個照顧或保護令的話,上訴人代表律師只可以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條向少年法庭申請解除或更改保護令,而不能以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提出上訴,即高等法院沒有司法權限去處理(註1),然而是次女童事件的照顧或保護令的聆訊排期於2015年1月19日,即代表裁判官其實並未頒下任何照顧或保護令,故女童代表律師無法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條申請解除或更改保護令,只可向少年法庭上訴。
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女童向少年法庭申請上訴被拒後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並於律政司不反對的情況下獲接納並允許保釋離開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高等法院昨日的判決疑似與2006年的案例有所衝突,惟因是次案件主角為兒童,所有內容圴為保密,沒有足夠資料去判定到底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以什麼理據向高等法院上訴而高等法院法官是以什麼理由接納其申請其釋放女童,本媒記者曾嘗試聯絡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希望就此訪問惟未獲回應。
事實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2005年一份法律改革報告指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限制了被認為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的親人或有關人士向法庭申請任命成為監護人,因為現時法例規定申請人必須由社署署長授權,惟授權過程需時並在本質上違背了「照顧及保護」這原意。除此之外,報告亦有指出現時法例於照顧或保養令在審訊程序中並沒有列明兒童的監護人有上訴的權利,而其父母或監護人亦無法申請法援,因法例亦沒有列明其監護人或父母為照顧或保護令司法程序的一方。最後,報告認為有關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法例裡有一些矛盾的地方,而這些矛盾應盡快處理,除非有非法強烈的政策原因去保留這些矛盾。(註2)
另外,在高等法院釋放女童時用了保釋一詞,保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法庭可下令被控人獲准保釋,惟是次女童是因警方懷疑她沒有獲得合適照顧而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而非刑事控告女童。故女童一案因審訊內容保密的關係引起了眾多疑團,包括
1. 何以高等法院會受理代表女童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上訴?
2. 在仍未正式審理警方申請的照顧或保護令前,何以少年法庭裁判官便疑似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d)條判女童需交由社署暫時看管,當中所考慮的原因或理據到底是什麼?
3. 事實上裁判官可以根據第34(1)條委任其他願意照顧女童的人士暫時看管女童。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有關照顧或保護令必須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那裁判官到底以什麼原因認為社署看管女童會比交由女童其他親人或者其他願意看管她的人士去照顧女童是對女童有最大利益?
4. 高等法院以「保釋」一詞釋放女童,而保釋是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那警方是否同時刑事控告女童? 而高等法院稱保釋是「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批準的,那是否代表著女童已經被刑事落案起訴,案件己有控方及被告?
香港擁有完善及公平的司法制度,惟雨傘革命爆發後社會充斥著言論認為司法制度已向政權傾斜。女童一案因保密關係而充滿疑團,若這些疑團沒有得到解答,或對香港法治及司法制度造成嚴重衝擊。
編按:本文並非指出現時司法制度或法治出現問題,而是因為女童一案在保護兒童的原則下所有審訊過程和內容均為保密,故引起一系列有關的疑團。
註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 [2006] HKCFI 1544; HCMA 1077/2005 (12 January 2006)
http://www.hklii.hk/chi/hk/cases/hkcfi/2006/1544.html
註2:Page 62 of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CHILD CUSTODY AND ACCESS
http://www.hkreform.gov.hk/en/docs/raccess-e.pdf
有關法例
1. 《裁判官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A1A1…/$FILE/CAP_227_c_b5.pdf
2.《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56DB…/$FILE/CAP_213_c_b5.pdf
3.《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91A6…/$FILE/CAP_221_c_b5.pdf
記者: William L.
標少除了對對法治有沖擊外, any comment?
SL
唔知點解, 又彈了去SPAM了..
回覆刪除SL
我唔知點解,有時很短的也彈去,見到你這留言才知。評論就要評細看過才能講。
刪除多謝標少詳細解答!四篇都開我眼界。
回覆刪除寫埋第五篇,唔寫喇。
刪除四篇完滿解答,再無疑問,仲送埋果盤糖水,十分多謝!
刪除唔係呀化!重有!?⋯⋯ 太好啦!😝
回覆刪除老人家未斷氣前都好長氣架。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