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

港人、旅客不同待遇————答客問

下面是讀者兩天前發給我的電郵:

標少你好,

我一直都有閱讀你的標少札記,學到不少法律知識。近日我在facebook看到有人在某群組留下以下留言,希望向你請教一下:

今日過關係落馬洲上面食煙。比警察捉到 要罰1500$ 但我知做錯 心甘情願受罰。之後抄告票比我時 有一名持有旅遊證既男人係到食 我朋友立即叫警察 刻警察叫左個男人企埋來。之後抄完我牌 比左告票我 之後我看警察確定抄埋刻男士先走。但警察放生旅遊證件人士走。我非常不滿 同刻警察理論 但警員(5xxxx)聲稱「佢無香港地址告不入! 」同喝令我立即離開 此處不能停留 如停留可立即出多張告票比我。 再加上 落馬支線公共交通交匯處 係邊?!

據我僅有的法律知識,該定額罰款通知書是根據第600章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發出。而第600章第4條訂明:-

(1) 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可為以下目的,要求該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a) 根據本條例將文件送達該人;或
      (b) 就該罪行發出傳票。
(2)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3) 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則公職人員可逮捕該人。


倘若警察如facebook留言所說『無香港地址告』,警察是否可以根據上述(3)及/或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50條 拘捕該持有旅遊證男士?

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50條

(1) 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a) 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有人(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
      (b) 如該警務人員覺得因以下理由將傳票送達並非切實可行,則任何罪行─
        (i) 該人的姓名不為該警務人員所知,亦不能由該警務人員輕易確定;
        (ii)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姓名是否其真實姓名;
        (iii) 該人並無報出一個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或
        (iv)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地址是否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 (由1992年第57號第2條代替)

我認為重點是該定額罰款通知書是否屬於傳票一種,但我找不到有關條文支持說法。如果定額罰款通知書只屬於第600第4條的『文件』,那非香港地址又是否可以填寫在定額罰款通知書上?我明白警察認為萬一該男士『走數』,警察難以憑非香港地址將往後法律程序的傳票送達 (service out of jurisdiction of Hong Kong),但法庭會否頒下拘捕令,待該男士下次入境時予以逮捕?

希望可以聽到你的看法!謝謝!

徵得這位讀者的同意下,我寫一篇公開作答。簡單講,討論涉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告票),沒有香港地址的人是否受優待?再狹窄一點而言,大陸旅客是否獲不公平地優待?

首先,在未討論前,我們要先了解程序,才有判辨是非的基礎。了解程序之前,先答第一條問題。定額罰款通知書(Fixed Penalty)並非法庭傳票(summons)。

法例第600章的定額罰款,針對在禁止吸煙區內或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罰款額$1500。這種定額罰款通知書,跟處理垃圾蟲、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程序一樣,違例的人,在違例時會當場收告票(交通違例如非法泊車,告票會放在水撥下)。告票有一定的格式,以上面討論的情況,這種告票的様本可以在法例600A章《定額罰款(吸煙罪行)規例》的附表找到。這告票確實需要填寫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地址在內。地址也確實有需要,因為涉及檢控程序。

收到告票的被告,如果不打算抗辯,交了告票便了事。打算抗辯,當然不會繳款,控方在發出告票21日內沒有收到罰款,就會把「要求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寄給被告。郵寄自然涉及地址。被告收到表格2,可以在10天內繳付罰款,或者將表格2的回條填妥寄回當局表示抗辯。當局收到抗辯通知的回條就會向法庭申請傳票,傳召被告上庭安排審訊。

發出告票當時,還未涉及法庭程序,直至被告不交罰款,提出抗辯或者一直都置若罔聞,既不交罰款,也不寄回抗辯通知,便會開展法庭程序。涉及法庭程序就與被告的地址有關,因為要證明法庭傳票送達被告的地址。如果沒有地址,法庭傳票根本就寄不出去。用香港境外地址,香港的法庭不能確定被告收到,就不能進一步處理。

讀者提議運用第600章第4(3)條作出拘捕,若然這樣做,心目中想著法例第600章,這拘捕就屬非法了。被告是外地旅客,他按要求提供真實姓名地址及護照號碼,法律並沒有訂明不能提供香港地址、電話便屬違法,也不可能立這種法,故此,從旅客的角度,以及法律的要求,都不能用第600章第4(3)條作拘捕。定額罰款處理旅客違例,困難重重。

若果要運用警察的權力去處理,於外地旅客而言,不應以上一段所講第600章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應該採用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條作檢控。這檢控並非以定額罰款方式進行,而是有兩種方法:其一抄下個人資料,然後向法庭申請傳票,那就跟定額罰款告票面對的困難一様,或其二,拘捕被告,帶返警署即時落案保釋上庭,那就縮短整過檢控過程,也不用證明法庭傳票寄了給被告,省卻很多舉證的麻煩。

問題來了,被告會覺得以拘捕方式處理一般發定額罰款告票的小案,屬小題大做。被告願意提供個人資料,這些境外資料對香港的檢控造成障礙錯不在他,那是香港定額罰款程序的問題。另外,我們也要衡量案件的嚴重性和採取的拘捕方法是否相稱。外地旅客不論來自大陸或其他國家,因此而阻誤了行程,是否必要呢?港人往外地旅遊干犯類似輕微罪行,也有可能獲口頭警告而免受檢控,我們又可否對旅客處理得寬鬆一點呢?也有人覺得,不管他是港人抑或訪客,一律發告票,或者他們肯交罰款,事件便可完結,不交的話就撤銷告票或發拘捕令。被告肯交罰款,當然好辦。沒交罰款,就不能發拘捕令,因為還未經法庭寄出傳票的程序,若果寄出境外,又不能假定被告收到,故此不會獲批拘捕令。那麽到期沒收到罰款就把告票撤銷又如何?那就要修訂法例,另定一套處理旅客的。這會造成:一來法例不一致,二來也同樣會產生優惠旅客的指控,三來無形中在鼓勵旅客不要繳交罰款,法例便等如虛設了。



17 則留言:



  1. Interesting news for your information.

    https://hk.news.yahoo.com/%E9%80%80%E4%BC%91%E5%A5%B3%E6%B3%95%E5%AE%98%E7%88%AD%E8%8A%B1%E6%A7%BD%E6%8E%80%E8%A8%9F-221509526.html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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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read the news, storm in a flower 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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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我係一個唔出聲既讀者,不過近日有一單有興趣既case,想問下標少你既睇法。

    《女婿爭居屋 告岳母反口》
    https://hk.news.yahoo.com/%E5%A5%B3%E5%A9%BF%E7%88%AD%E5%B1%85%E5%B1%8B-%E5%91%8A%E5%B2%B3%E6%AF%8D%E5%8F%8D%E5%8F%A3-215513457.html

    如果女婿贏左,豈不是法律上支持唔合資格既人,通過合資格人士的人頭,去拎政府房屋福利? 但如果岳母贏又好似令岳母可以唔付出而有樓在手,女婿好似好唔抵。

    標少你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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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知點解留左幾次言都唔得
    我認為香港相關法律必須修訂
    如果唔係,唔通任由大陸人係香港瘋狂柯屎丟垃圾食煙
    而香港沒任何方法制止?
    係泰國E種小罪行警察都可以即時罰錢
    我既例子或者唔好
    但想表達既係所謂對只有一河之隔既大陸旅客不斷包容
    換來既只會一定係肆無忌憚既回應
    難道我地一直容忍,佢地就會改善?
    只有有效既法律去制裁,先可以阻止同類事件不斷發生
    所以我覺得相關條例一定要修改
    唔知標少你點睇
    同時多謝標少既BLOG令我多左好多法律知識
    我都係機緣巧合下發現你既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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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不好意思,blogger時常會把留言彈去spam,我找出來把重覆的刪除了。

      修改定額罰款條例就不必,真的要對旅客提出檢控,現行法例已足夠,即是不以定額罰款形式檢控,只是告還是不告的問題,涉及的是相關部門的內部指引。

      泱泱大國,經濟起飛,除了經濟能力提高,國民質素極低,外遊鬧出不少辱國之事,這方面的國民教育,毫無疑問極為欠缺。只有膚淺的人以為金錢可以代表地位,中華民族的源遠文化,毁於共產鬥爭,不知何日才能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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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點唔明白,如果唔用定額罰款形式檢控
      咁針對境外旅客輕微犯法,通常會用咩去告?
      正如標少你所講,香港現行法律要去寄法庭傳票比旅客係好困難
      另外根據我係香港既經驗,香港警察對旅遊巴亂泊車,旅客亂丟垃圾係隻眼開隻眼閉
      北角,紅墈,尖沙咀星光大道每日都好多旅館巴亂泊,好阻塞交通
      但警察根本完全唔抄
      唉真係唔知佢地內部指引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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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切實可行方法當然拘捕帶返警署落案,我相信一直都無告。

      至於旅遊巴違例,也有經濟考慮因素,警方和旅遊業有某種默契也説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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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唔好意思,我亦想請教一下,可否修訂程序,如旅客未能在限期前交告票罰款,便將他的資料轉交入境處,將來他再申請入境時便要清繳(連附加費),否則有權拒絕他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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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建議無可能執行,告票不交,另一程序是給予被告抗辯的機會,不可能轉到入境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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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好奇一問.

    如果收到告票的被告是香港人, 但是寫下外國地址或亂寫地址,

    在程序上, 最後是不是都是不了了之.

    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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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不算是機密,但我不打算講得太詳細,外國地址檢控人員未必接納,假如我返香港,違例給我發票,我只有外國地址,檢控人員會叫我提供親友地址。如果香港居民提供假地址,本身已違法,這也不講,提供假地址不會輕易不了了之。法庭傳票寄出之後,被告無到庭,派執達主任或警察親身上門派票,發覺無此人,向人事登記處索取資料,從中找被告正確地址,再上門派票。若然我那種情況無到庭,就向入境署索取出入境紀錄,確定去向。程序上花費的公帑,分分外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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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回應!

      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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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掛住睇波,上面寫錯字都唔知,應該是「分分鐘多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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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泱泱大國,經濟起飛,除了經濟能力提高,國民質素極低,外遊鬧出不少辱國之事,這方面的國民教育,毫無疑問極為欠缺。只有膚淺的人以為金錢可以代表地位,中華民族的源遠文化,毁於共產鬥爭,不知何日才能復興?"


    True. But if results can happen in economy, why can we not aim for and expect similar results in國民質素. Isn't it up to everyone of us who still recognize our heritage and our culture and be prepared to be counted a Chinese to do something positively for this aim?

    BTW, my previous comment re "Asian Cup", I did mean 2015 AFC Asian Cup - China vs Australia on 22/01/2015. China lost 0-2. As an Australian Chinese, I only wished the better team won. But among the total attendance of 46,067, at 88% capacity, many of them were apparently Chinese, dressed in China’s colour and cheered for China obviously taking pride in their supported team. If this pride can be cascaded further, we may be able to say we know “何日能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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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quality of the people is intangible and difficult to measure. The wealth, however, is easily measured by money. The Chinese people adopt a materialistic approach. Many just forget about the prestigious cultural heritage. We can only see economic target to reach each year and people, by hook or by crook, try to grab as much money as they can. How can you count on them to reinstate the meritorious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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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m a little bit more optimistic. When people generally do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eeding themselves, education is better performed, travel to broaden horizon, things may change. And, we do not just count on them to change, we must ask ourselves as a Chinese what can we do to help them to change.

      Whilst you are not wrong with your comments, Chinese have to do one thing at one time. They probably have sorted out feeding themselves so building the national esteem could be the next job. I am not suggesting that it will happen overnight, certainly not in the immediate future, but if we, as a Chinese, do not have hope and help, who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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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ood on you to bear an optimistic view. I try to be as tolerant as possible. That is all I can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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