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星期四

女孩塗鴉之三

吓!又塗鴉?對呀,塗鴉容易嘛。我又寫一篇作為留言討論的延續。

老伴對我説,有無搞錯,李柱銘代表這女孩,咁都代表佢?

我跟老伴講,這樣講態度不正確。就算十惡不赦,都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何況是這件小案,李資深肯定是pro bono。我最欣賞的是,把閉門變公開聆訊,大家就無需瞎猜了。瞎猜發展至瞎爭論,還會面紅耳熱,就太無聊了。幸好既是瞎爭論,就看不到臉色,紅臉黑臉以至黃色藍色的潮流臉,也不相干。另一點要注意的事,就是不要胡亂聯想李資深代表女孩的原因。嘩!件案梗係不公義,所以大炮看不過眼,忍不住才出手。我就是希望讀者不要這樣想,要客觀去看案情,而不是看誰是律師。傳媒報導也沒有講李資深批評警方申請C&P不當,如果不當就不會只講保釋。

言歸正傳。山中和我在網上相識,我從他的文章學了很多知識,雖然我生性愚魯,領悟力低,裨益也不淺。對女孩的C&P的處理方法,從上一篇的留言可見,我們看法迥異,我寫這一篇,想順便展示,儘管在佔領方面我們看法相近,卻不是黨同伐異,也會因看法不同發聲,而不會盲從附和。在此也順帶回應其他留言。

前一篇寫了申請保護令的案情,不再重複。把女童帶到法官席前,申請保護令先要考慮保釋的問題,保釋或扣押,對社會福利署撰寫報告分别不大。怎樣決定保釋與否,首要當然看案情的嚴重性,亦即是要監管或保護的逼迫性。塗鴉,只是繪畫正義之傘,對社會沒有危險,對她自己也沒傷害,還需考慮嗎?當然二話不説,讓她擔保。那又返回原本的問題,為甚麽要申請保護令?正因為她在警司警誡期間,家人約束不到她,以至她可以深夜還在街上流連鳩嗚,塗鴉破壞。如果你是法官,給她保釋嗎?加上有離家出走,逃學曠課,全部加起來,cumulative effect就不同了。擔保與否,沒有必然對錯。

有讀者硬要講校內糾紛引致警司警誡,未必是這女孩的錯,那就自己去找下甚麽情況下才會警司警誡,其實簡單講她18歲以下,犯案性質不算嚴重,又有悔意,以前又無刑事紀錄,才會用這方法處理,我猜測是在校內打人或自稱三合會之類的事件,報警處理的。如果她是受害人,又怎會警誡她?也不要扯梁齊昕也疏於管教來講,梁已超齡,疏於管教也不能申請保護令。扯得更遠的就講香港能否三權分立,裁判官是否法官等問題,大佬,在我未斷氣之前,我再講幾句。能否做成三權分立,可以看下以違反人權法、基本法為上訴理由,法庭有沒有判政府敗訴,那是其中一種yardstick。裁判官是不是法官,就要看引用那章法例了。也有人提出,警方對同類案件有沒有採用相同標凖申請保護令,我真的答不到,兒童少年案是不准旁聽的,誰有這數據,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件案有沒有合法理據。

我明白讀者因為對制度缺乏信心而產生猜疑,我沒有能力給你信心,也不打算説服任何人。我只説出我的思路,當然不介意你當我是駁倒對象,我知識有限,自問不屬坊間定義的建制派。可是政府的運作無可能沒制度,制度不完善就改善,制度可接受我就支持。任何人都可反對建立了的制度,但不要只能破不能立,沒有制度怎行?

又,上幾篇點擊率高,每小時過百次,留言又多,有些彈了去spam, 我發覺得遅,謹此致歉。

28 則留言:

  1. Bill 少,你寫開有感情!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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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寫blog像談情,有感覺,開始發展,投入感情,講吓甜言蜜語,調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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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警察失去信心,源於警察不會秉公處理涉及政治的案件的印象,最新例子有: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101/53289049 。正如之前提問,粉筆塗鴉也拉刑毀,我雖無知,但就不信這是警察的慣常做法,此中不涉政治考量,難道單純是當時那十幾個警察食飽飯好得閒?只要是秉公辦理,我一點意見都沒有。

    雖然不信任警察,但還相信司法獨立,即是就算警察濫捕、律政司濫告,法庭還是會按法律公正判決。頒旺角禁制令、頒粉筆少女保護令,我都沒懷疑過法院判決不獨立、不中立。誠如標少所言,以法論法,有判錯嗎?應該沒有,全部合程序。但提訴/申請明顯就是為打擊反政府聲音而作出的滋擾,在我輩無知者眼中就是擺法庭上枱。

    老實說,我也怕自己變憤青,唯有多聽不同意見希望認清事實。立場不重要,反而肯中立評論或解釋案件的人不多,一般人對法例及法庭運作的認識不深,缺乏這些意見調和,無知生懼,無知也生蠻,社會會變得更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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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憤青憤翁也無妨,最緊要是正當的憤,而不是盲目浪費的憤。把一個俯拾即是的孬小孩奉為民主的犧牲者,被逼害者,其實都可笑。對政府來講,這樣一個小孩有打擊價值嗎?如果基於政治考慮,你是當權者,你會拉個小孩嗎?攻擊政府的人是不是神化了一個街童,怪不得黑社會都去佔中/反佔中,打出神聖旗號,晃下旗幡,搖身一變……唉!撈點油水。街童當然有人權,黑社會都可以愛國及追求民主,把他們奉若神明,就在理智上可笑,政治上卻可以哮叫,日後才懂訕笑的人就後知後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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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孬小孩乖小孩也好,標少覺得「少女粉筆塗鴉涉刑毀被捕」,這樣拘捕合不合理?如果當時沒有如此這般的拘捕,會不會有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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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消息指出,女童來自單親家庭,與聽障父親同住,一家申領綜援,父親有案底。女童曾因校內糾紛接受警司警誡兩年,警誡期至今未完。消息又指出,父女關係欠佳,女童過往多次離家,惟父親未有報警,形容其父「疏於管教」,申請保護令乃「無可避免」。據了解,女童於天水圍一中學就讀中三,有參加雙學發起的罷課,佔領期間亦有到佔領區,曾在參加旺角「鳩嗚團」期間被帶到警署。
      以上種種難道係單一事件?警司警誡未完又違法「佔中」、「鳩嗚」,再來鬼畫符,一而再、再而三咁挑戰法治,難道仲唔可以將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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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只要是秉公辦理,我一點意見都沒有。我找個有見識的人答你:「這女孩塗鴉被帶上庭,在現階段並非刑事檢控,最後也未必會作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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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ll,

    我們之間討論,就算同意或反對,都是基於一定的理由而不是出於立場或交情。奈何坊間情感泛濫,蓋過了應該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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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之禍全靠呢班人,打著「民主」旗號就可以為所欲為,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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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看你多篇塗鴉前,這是我在山中的留言:

    為什麼沒有人發覺此案未審結,入兒童院也是調查期暫時安排。最終如何了結沒有人知。
    福利官報告也未完成,父親的管教能力和方法,是否附合女童利益你又點知?不要胡吹世上父母愛子女這泛浪漫。
    女童較早前已在鳩嗚遊行中被拘。
    有网友亦放出疑似女童的影片,在好像佔旺大台前(忘記了)与人叫罵。
    係咪等下次拜年鳩嗚中,可能在女童身上發生暴力流血后大家才醒悟。
    至於案件突然政治化,李大狀插手,學民网上叫囂,泛民抽水之下,係咪法院最終跪低呢?
    我常常看到律師們拖著塞爆文件小行李篋怱怱進出法院。而評論者看完兩行字的法庭新聞,就可得出判決,高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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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nd your language or you are actually another person stealing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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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P數目:144 (2011); 148 (2010);13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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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成個香港因為唔同原因都係得百零二百人一年,個女仔同之前個男學生咁都中,真係夠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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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路人一個......

    我本身是一個教師,也是一個社工(!!!),做過NGO兒童院,實習也是出SWD院(六合一前),以前手上大把CP,甚至PO case.行外人且不說,但見到好多自稱資深社工,一d仍在社工界的同學,講到上J court真係好似小兒科,C or P 可以隨便羅........

    正如報載湯官的三個條件:保釋期間須與父親同住在報稱地址及繼續學業,同時須遵守宵禁令,晚上10時至早上6時須留在家中.....清醒的人都知發生緊咩事.....可惜.....

    社會真的撕裂了......撕裂到連自己的專業判斷也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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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記者引用意見的所謂資深社工(if it really exist),都只得個姓或英文名
      今時今日睇報紙,居然要我反覆推理去判斷真偽,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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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過亦真係有真心膠的社工,哪幾天收到不少法治已死留言(法治一年死幾百次,經常都係最黑暗的一天,天文台可以唔使撈).......到"民主阿伯"露兩手時又話群眾力量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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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報章在採櫻桃, 在云云眾意見中採對自己最有利那個而已......網上另有偏黃社工(也自稱做開兒童法庭案例的)看到情況, 已經告訴其他人, 事情不是政治打壓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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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還是樓上社工,教師路人一個....... Bill兄提到pro bono(老實,我不是法律界,要wiki先明........汗顏)

    我不得不提飯民激進派近年如何消費"民主阿伯",一方面抽佢水,另方面就有事鍾無艷........叮噹(林保存)也走了,民主阿伯可以讓飯民消費到何時? 定係大家真心相信某網媒:"塗鴉女童獲准離開兒童院,再次體現傳媒監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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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熱狗OR輔仁??? BTW, 他們是否沒有想過, 李大狀選擇保釋, 而不是去挑戰或質疑保護令, 究竟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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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Z9J2gxXZ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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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Y海難抽CY水對死者不敬之後, 我就鄙視條友到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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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其實唔知佢係乜水,名就有聽過,呢啲咁嘢都講得出口,我當佢祈福黨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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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似乎順口開河,已成做有名時事評論員的基本

      http://www.881903.com/page/zh-tw/audiocolumndetail.aspx?itemid=77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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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人哋都可以話標少識少少法律亂咁嗡,分別在於嗰啲人出名,亂嗡有聽眾,我這小市民,講出嚟無人信。仲有,有膽加面皮厚,講完唔怕人會嘔,咪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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