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何來一罪兩檢?

上一篇讀者留言,要我評論佔領人士面對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控罪,後者獲撒控一事。是否屬於同一案情事實而重複檢控呢?

先簡單講下何謂一罪兩檢。用舉例來説明會更易明白。譬如被告用刀指嚇途人,劫走了智能手機一部,告他的控罪會是一項打劫,如果除了打劫之外,再加一項盜竊(同一部)智能手機罪,那就屬同一案情事實,檢控兩項控罪(arising from the same set of facts),違反法律原則了。以同一打劫例子,如果檢控被告打劫而脫罪,就不能依頼同一案情再拘捕他,告他其他控罪了。

佔領一案,並非一案兩檢。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領佔某些地方,違反禁令繼續佔領,已屬藐視法庭。如果在清場時作出阻礙,卻是明顯有別於藐視法庭的行為。違反法庭禁令的人,不一定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故此屬兩個distinct offences。有人只干犯藐示法庭而沒有被控阻礙罪。如果我在法律上理解錯,請告訴我錯在那裏。

因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由Anderson Chow審,在高院進行,被告並非經過一般的拘捕帶返警署落案的程序,而是直接commit to high court,裁判法院無權審。相反而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也不能上高院審理,故此要在九龍城由Peter Law處理,這也間接反映兩罪性質不同。兩項控罪都一起檢控,我看不到有甚麽不妥,撤銷純粹像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所講是為了公平原則。甚麼公平原則?就是不想過份檢控(over prosecute),於是行使酌情權對干犯控罪不予檢控。有人叫這濫用司法程序,就等於佔領的人被拘捕叫秋後算賬。算賬結賬混而為一,那就干脆叫混賬吧!

13 則留言:

  1. 標少講既前半部份我都同意
    但如果佔中者只在坐在路上唔肯離開
    跟著給差人捉走了

    警方告呢兩條,咁又係唔係out of same set of fact 呢?
    控方一定話係出於公平原則,正如反方一定話係一罪兩檢一樣,不一定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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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忙記留名
    順便補充一下,我覺得你的例子是同一件事而不同嚴重情度的控罪
    但這次是同一件事用唔同角度去檢控。

    其實呢方面應是標少專長,我只是抱著批判性思考跟學習態度來跟你討論。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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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講笑,我乜專長都無,我拋磚引玉咋。如果佔領者坐在地上,經勸籲便離開,那就不應控以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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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宜家志士們既論點係:講地晨早起左身,佢地只係與執達主任"討論"當日只是詢問清場細節.....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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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論清場時是坐在路上唔肯離開定企在路上唔肯離開都係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啦,有分別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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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打劫的例子才是一罪兩檢,而這次事件卻不是囖!我覺得你是為批判而批判,其實沒有思考過囖。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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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說是, 所以這次事件就不是一罪兩檢.

      哦~
      是嗎
      但你的原因跟結論似乎不一致

      更没有提及out of same set of fact 呢一點
      一點說服力也没有

      真係唔知邊個没有思考過.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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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佔領一案,並非一案兩檢。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領佔某些地方,違反禁令繼續佔領,已屬藐視法庭(一)如果在清場時作出阻礙,卻是明顯有別於藐視法庭的行為(二)。。。其實都勿使思考,只要有正常閲讀能力的,都應該讀得明啦。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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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違反禁令是一回事,阻礙執法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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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將站在行人道嘅人對出馬路再拘捕……

    就梗係唔關標少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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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告訴我關我乜事?我無叫人去違反禁令,我不斷講不斷評論佔領策略錯誤,我這篇只講我對法律的看法,就算講錯了法律,也只是我無料而已。我對事實過程細節不清楚,也基本無評論。誰被拘捕,誰沒被捕都不關我事。我這篇是因應上一篇的留言而寫,不是説得很清楚了嗎?如果關事,首先就關那些講違反禁令不犯法的人事,再者就關拘捕及被拘捕者事,甚至關頒布禁令的法官事,條數點計都扯唔到同我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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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若於同一套事實而控告2條控罪,例如走私紅油(出入口條例)和藏有紅油(應課稅品條例),是否違反什麼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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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参閱《裁判官條例》第1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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