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

議會修甲

黃定光開會剪指甲
范國威投訴後被罵:佢講粗口


【明報專訊】唔少人都覺得喺公眾地方剪指甲係一件好唔衛生、核突嘅事,但呢件事偏偏喺立法會發生。話說新同盟范國威(Gary)噚日開開吓會,突然聽到啲怪聲,原來民建聯黃定光(象哥)喺會議廳剪指甲,Gary發言時梗係炮轟象哥嘅行為。點知,隔咗無幾耐Emily就聽到Gary喺立會走廊質問象哥「你點解要講粗口鬧我啊」,搞到要保安隔開佢哋,最後兩人面左左,搭唔同𨋢上樓返辦公室。

黃定光:我唔知咩叫粗口

Emily問象哥咩事,象哥好勞氣,反問「我指甲崩咗就要剪㗎啦」、「又關佢事,乘機借我嚟發揮」,象哥無回應用咗邊句說話鬧Gary,只係話「我唔知咩叫粗口」,又話只有Gary覺得嗰句係粗口喎!Gary就借「D7689」事件,話象哥句粗口其實係「D×你」喎。

另外,立法會內會噚日通過周三大會提早晚上8點休會,泛民只有公民黨、工黨、街工同李國麟贊成。


民主黨單仲偕發言時,質疑提早休會會減少議員發言空間,但建制派就質疑上周立法會流會,民主黨其實一個人都無坐喺會議廳。

社民連梁國雄即刻反駁﹕「你管掂你保皇黨坐35個人喺度咪唔會流會囉!」佢又批評部分人代政協一人食兩家茶禮,因為長毛喺未批准下發言,搞到被內會主席梁君彥趕出會議廳。
(31/1/2015)

有趣的新聞一則。如果搭港鐵有人在車廂內剪指甲,甚或把鞋袜也脫了剪腳甲,作為同車乘客,大概正常反應都會為之側目,就算指甲鉗是那種不會使甲屑亂彈的,不構成扔棄垃圾,也不違反港鐵附例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在公眾地方剪指甲,一定是儀態的問題。在莊嚴的議會裏,做出失儀的事,不單是個人教養出問題,而是一個城市的形象的表徵,確實使人生厭。萬一黃議員香港腳發作,豈不是要把鞋袜脫掉,搔個痛快?如果腹有氣結,豈不是要下氣暢通,在議會中連聲屁響?議員連基本儀態也不懂,失禮死人。指甲崩了,修剪一下本無可厚非,除非是十指皆崩,才需要剪幾分鐘搞到令人側目。

這本來是失儀的小事,沒有必要發展到粗言相向,這種小學生的幼稚行為,雖然未必只發生在香港,起碼香港還不至於有議員在議會中扭打起來,雖然講粗口也沒有甚麽大不了,澳洲網球公開賽就「忽」聲四起,在半凖決賽連Murray的未婚妻也粗口爛舌。可是,我看不慣,也看不順眼。畢竟這是立法會不是城市論壇,不管這些議員怎樣選出來,或者由那塊石頭爆出來,做議員就有個議員的模様,別使港人蒙羞。

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

澳洲網球公開賽的聯想

我移民澳洲後就開始熱愛看澳洲網球公開賽,也從中學習打網球,前幾年定期跟朋友胡亂打下,同時也開始打羽毛球,有時一天內上午打羽毛球,黃昏打網球,相當狂熱。我卻從來都不喜歡澳洲的男子網球員,因為他們打得出色的就十分樣衰,剛進入8強的19歲新星,險勝Seppi晉級的Kyrgios, 昨晚這場波掟球拍無數次,輸波就粗口爛舌,由頭Fxxk到尾,我心中一直詛咒他,希望他落敗。我相信相由心生,成績較好的兩個,一眼看上去就給我很差的印象,囂張不可一世。這些人就算贏了比賽,也賠上國家聲譽,越看越似大陸的土豪。主場當然有地利,那些澳洲球迷一直報以支持的掌聲,或載歌載舞,或揮舞國旗,贏波就是一切,鼓勵了跋扈之氣。我最欣賞的反而是那些司綫員,從來都不會對自己球員偏袒。

湊巧我也在昨天早上參加羽毛球賽,是我平時打波那班波友其中一個人所屬的球會舉辦的。我平時一起打波的人,平均年齡總有50歲,我參加這場比賽有很多是只有十幾歲的年青人,包括幾個在省代表隊受訓的,其他就包括甲至丙組的球員。我年紀幾乎最大,球技差不多最屎,被列作丙組已抬舉了。戰績當然累了街坊。我們以隊制進行比賽,由評審小組按技術能力平均分配隊員。我打了4場,輸了3場,贏的一埸拍著一個同我球技相若約40歲的男士,對付兩個女孩,她們其中一個在省隊受訓,論年紀我想她們三、四個等如我一個,我名副其實以大欺小,男人欺負女仔,才贏了一埸。

我一向並不熱衷比賽,今次是第二次,屬應邀參加,第一次是去年,被臨時拉伕,輸贏關係不大,盡管去玩下。去年參加的是40歲以上的比賽,打起來沒有昨天吃力,雖然也是大敗,但我不介意。去年夥拍一個60幾歲的老外,兩人加起來超過120歲,跟80、90歲組合的人比賽,也贏了3場,總算有點安慰。歲月催人,傷患又多,時不我予,奈何!

上星期朋友的親戚從大陸來探她,這親戚幾乎成為中國女子羽毛球國手,是國家一級運動員和教練,免費給我上了一課,還打了一場單打。她讓賽不殺球我才僥倖拿到10分,打完之後我就一直喘氣流汗,歲月確不饒人。

上星期六參加了追思會,又與羽毛球有關。一位文武雙全的羽毛球友因胃癌離世,年紀比我還少幾歲,豈不教人傷心。我和他並不稔熟,原因是我一向不熱衷交友,但在街上相遇,總會聊上一頓飯的時間。此君做人積極樂觀,活得精彩。雖然生死有命,英年隕落,黯然神傷。每個人的價值觀迥異,怎樣才活得精彩呢?於我而言,可以寫幾篇有意義的文章與人分享,或幫一下徬徨失措的人,會使我覺得做人有點意思,也能回饋社會。

星期二Kyrgios會對Murray作8強賽,澳洲落敗的話,我一定鼓掌。

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

港人、旅客不同待遇————答客問

下面是讀者兩天前發給我的電郵:

標少你好,

我一直都有閱讀你的標少札記,學到不少法律知識。近日我在facebook看到有人在某群組留下以下留言,希望向你請教一下:

今日過關係落馬洲上面食煙。比警察捉到 要罰1500$ 但我知做錯 心甘情願受罰。之後抄告票比我時 有一名持有旅遊證既男人係到食 我朋友立即叫警察 刻警察叫左個男人企埋來。之後抄完我牌 比左告票我 之後我看警察確定抄埋刻男士先走。但警察放生旅遊證件人士走。我非常不滿 同刻警察理論 但警員(5xxxx)聲稱「佢無香港地址告不入! 」同喝令我立即離開 此處不能停留 如停留可立即出多張告票比我。 再加上 落馬支線公共交通交匯處 係邊?!

據我僅有的法律知識,該定額罰款通知書是根據第600章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發出。而第600章第4條訂明:-

(1) 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可為以下目的,要求該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a) 根據本條例將文件送達該人;或
      (b) 就該罪行發出傳票。
(2)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3) 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則公職人員可逮捕該人。


倘若警察如facebook留言所說『無香港地址告』,警察是否可以根據上述(3)及/或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50條 拘捕該持有旅遊證男士?

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50條

(1) 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a) 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有人(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
      (b) 如該警務人員覺得因以下理由將傳票送達並非切實可行,則任何罪行─
        (i) 該人的姓名不為該警務人員所知,亦不能由該警務人員輕易確定;
        (ii)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姓名是否其真實姓名;
        (iii) 該人並無報出一個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或
        (iv)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地址是否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 (由1992年第57號第2條代替)

我認為重點是該定額罰款通知書是否屬於傳票一種,但我找不到有關條文支持說法。如果定額罰款通知書只屬於第600第4條的『文件』,那非香港地址又是否可以填寫在定額罰款通知書上?我明白警察認為萬一該男士『走數』,警察難以憑非香港地址將往後法律程序的傳票送達 (service out of jurisdiction of Hong Kong),但法庭會否頒下拘捕令,待該男士下次入境時予以逮捕?

希望可以聽到你的看法!謝謝!

徵得這位讀者的同意下,我寫一篇公開作答。簡單講,討論涉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告票),沒有香港地址的人是否受優待?再狹窄一點而言,大陸旅客是否獲不公平地優待?

首先,在未討論前,我們要先了解程序,才有判辨是非的基礎。了解程序之前,先答第一條問題。定額罰款通知書(Fixed Penalty)並非法庭傳票(summons)。

法例第600章的定額罰款,針對在禁止吸煙區內或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罰款額$1500。這種定額罰款通知書,跟處理垃圾蟲、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程序一樣,違例的人,在違例時會當場收告票(交通違例如非法泊車,告票會放在水撥下)。告票有一定的格式,以上面討論的情況,這種告票的様本可以在法例600A章《定額罰款(吸煙罪行)規例》的附表找到。這告票確實需要填寫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地址在內。地址也確實有需要,因為涉及檢控程序。

收到告票的被告,如果不打算抗辯,交了告票便了事。打算抗辯,當然不會繳款,控方在發出告票21日內沒有收到罰款,就會把「要求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寄給被告。郵寄自然涉及地址。被告收到表格2,可以在10天內繳付罰款,或者將表格2的回條填妥寄回當局表示抗辯。當局收到抗辯通知的回條就會向法庭申請傳票,傳召被告上庭安排審訊。

發出告票當時,還未涉及法庭程序,直至被告不交罰款,提出抗辯或者一直都置若罔聞,既不交罰款,也不寄回抗辯通知,便會開展法庭程序。涉及法庭程序就與被告的地址有關,因為要證明法庭傳票送達被告的地址。如果沒有地址,法庭傳票根本就寄不出去。用香港境外地址,香港的法庭不能確定被告收到,就不能進一步處理。

讀者提議運用第600章第4(3)條作出拘捕,若然這樣做,心目中想著法例第600章,這拘捕就屬非法了。被告是外地旅客,他按要求提供真實姓名地址及護照號碼,法律並沒有訂明不能提供香港地址、電話便屬違法,也不可能立這種法,故此,從旅客的角度,以及法律的要求,都不能用第600章第4(3)條作拘捕。定額罰款處理旅客違例,困難重重。

若果要運用警察的權力去處理,於外地旅客而言,不應以上一段所講第600章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應該採用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條作檢控。這檢控並非以定額罰款方式進行,而是有兩種方法:其一抄下個人資料,然後向法庭申請傳票,那就跟定額罰款告票面對的困難一様,或其二,拘捕被告,帶返警署即時落案保釋上庭,那就縮短整過檢控過程,也不用證明法庭傳票寄了給被告,省卻很多舉證的麻煩。

問題來了,被告會覺得以拘捕方式處理一般發定額罰款告票的小案,屬小題大做。被告願意提供個人資料,這些境外資料對香港的檢控造成障礙錯不在他,那是香港定額罰款程序的問題。另外,我們也要衡量案件的嚴重性和採取的拘捕方法是否相稱。外地旅客不論來自大陸或其他國家,因此而阻誤了行程,是否必要呢?港人往外地旅遊干犯類似輕微罪行,也有可能獲口頭警告而免受檢控,我們又可否對旅客處理得寬鬆一點呢?也有人覺得,不管他是港人抑或訪客,一律發告票,或者他們肯交罰款,事件便可完結,不交的話就撤銷告票或發拘捕令。被告肯交罰款,當然好辦。沒交罰款,就不能發拘捕令,因為還未經法庭寄出傳票的程序,若果寄出境外,又不能假定被告收到,故此不會獲批拘捕令。那麽到期沒收到罰款就把告票撤銷又如何?那就要修訂法例,另定一套處理旅客的。這會造成:一來法例不一致,二來也同樣會產生優惠旅客的指控,三來無形中在鼓勵旅客不要繳交罰款,法例便等如虛設了。



2015年1月22日星期四

《國安法》的玄虛

上一篇讀者把馬恩國打上電台的連結叫我登入去聽,馬大狀真有趣,説香港沒有為23條立法屬於違約,所以可以引入《國安法》,他又説大陸的《國安法》寫得粗糙,不適用於香港,故此香港的部份應該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訂立。這亂七八糟的思維,虧他還能出版法律書籍。我不煽情,説他亂七八糟當然有理由。他説香港還沒有為23條立法,所以是違約,我金晴火眼再看《基本法》,都看不到裏面講在甚麽時限之內為第23條立法的條文。既沒時限,香港政府又沒有説過不立法,何來違約呢?情況就好像馬大狀免息借錢給我,沒有定還款期,只説我方便的時候才還。我一直都不方便,他又不斷要我方便一下,最後還找收數佬來淋紅油,這是甚麽道理?我沒有否認欠債,也沒有説不還,總是不方便喎。

田北俊指「吳秋北提出建議,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擦鞋」,一是有人找吳秋北做「爛頭卒」」(明報),其實吳秋北是擦鞋的爛頭卒,馬大狀是打手,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在背後出謀獻策,雖然是這樣,都是幌子。大陸憲法專家都知道,全國性的法律極大部份都不能在香港施行,否則違反《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憲法保障的原意。如果甚麽都可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如索性把全國的法律都加進去。甚麽可以加入附件三呢?首先要看附件三在訂立《基本法》時加入的全國性法律的性質,其次就要看有那類東西是不應加入去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講香港特别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很明顯中央政府沒有打算把大陸的一套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搬過來,不單只因為是一國兩制,而且法律概念及釋義又不同,搬過來也行不通。硬要引入《國安法》,與23條也有明顯牴觸。國家安全的法例可以直接引入的話,第23條就寫多餘了。而且,假設真的引入,香港的法院都會裁定《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上面講了一大堆都是廢話,因為這次事件是藉口,假意提倡引入《國安法》,使人覺得不如為23條立法好過引入大陸的法律,兩害而取其輕。其實兩害都不取又如何?第23條一於拖字訣,拖夠50年,反正都只有拖欠,沒有違憲。

有人會問,不為23條立法,怎能防止港獨言論行為?其實不論是講城邦論抑或鼓吹港獨,只不過是空口講,沒有實質行動,最刺眼也不過是揮舞龍獅旗。除非有具體計劃,否則根本去不到顛覆叛亂的程度。這些人除了大鑼大鼓揮舞一下英國旗,或者像陳雲,教人用個破喼作盾,真的起義,陳雲也不知龜縮到那裏,棄喼而逃,留下他的天兵天將做死士。這些小丑,有甚麽能力去危害國家?他們的行為無疑使人看不順眼,但是,就算為第23條立了法,也還有言論自由。這些行為,法庭會衡量言論自由的程度,未必會認為是犯罪行為。至於上一篇有人留言問,雨傘運動有些人的講法是若果23條立了法,就不會在兩三處佔領街道,坦白講我對這說法不明所以,我看不到23條立法跟佔不佔領有何關係。同一留言問「佔領者為何不怕公安條例(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而怯於國安法?」,這問題最好問佔領者,如果我代入來答,我會覺得是反共、恐共情意結。香港人對於大陸的法制無信心,覺得有人治無法治囉。在香港違法,起碼可以提出各種爭論,作法律陳辭,定罪可上訴,程序清晰,權利有保障。一涉大陸的,就像無底黑洞,使人恐懼,令人猜疑。故此,在潛意識裏會對大陸產生抗拒,這也是往績不佳的結果。

吳秋北出來做爛頭卒,馬恩國出來助拳,項莊舞劍,志在鼓吹23條立法的逼切性,引入《國安法》只是掩眼法。當港人真的覺得要兩害取其輕,那就上當了。

2015年1月20日星期二

吳秋北引《國安法》獻世

DBC﹕吳秋北倡引入國安法
葉國謙稱不適合 梁家傑斥破壞制度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包括應否適用香港。數碼電台(DBC)昨日引述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說,計劃與部分港區人代,提出在本港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之前,讓新修訂的《國安法》直接引用於本港。他建議法例可選擇性執行,如本港未就23條立法,國安法便可在港適用;若23條已立法,國安法便毋須繼續適用。

稱學苑風波後需引入國安法監管

據報道,吳秋北認為,本港在發生佔領事件及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發表討論港獨文章的風波後,需引入國安相關法例監管。他認為,可以將國安法的條文,以附件形式納入基本法。他預計國安法有機會於3月的人大政協兩會期間通過。本報昨晚未能與吳聯絡。

公民黨梁家傑則指提出有關建議的人是「破壞香港原有制度」,反問是否希望香港未來會出現像艾未未、劉曉波等人。他認為此舉會更激化香港本土論述,因為市民會感到香港受到威脅。至於法理上是否可行,梁表明一國兩制白皮書已講明中央是「萬能」,「(中央)有什麼是做不到的?」

同為人代的民建聯葉國謙說,基本上不認同這個做法,加上社會對國安法的認識、具體內容和討論不足,在未有足夠討論便推國安法,未必適合。

王敏剛﹕是時候開始討論

另一港區人代王敏剛說知道吳秋北的想法,認同國安法可適用於香港,但怎做、如何做要研究,現在開始討論是時候。

基本法23條訂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港區人大代表馬逢國說,「不能夠簡單講贊不贊同」吳秋北的建議,但認為中央政府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將全國的國安法涵蓋港澳,「憲制上、概念上無話唔得」。馬未接獲吳聯絡要求他支持,指未到要討論將國安法涵蓋港澳的階段。

(20/1/2015 明報)

每年到了這時候寫文生產力最低,因為澳洲網球公開賽開鑼,但看了這段新聞不得不評論一下。中國及香港政府不斷要香港人學習《基本法》,反而這些人大代表,一心奉承拍馬屁也沒關係,要獻媚就不要獻世。吳秋北説要引入《國安法》,他不單只唔抽得,簡直是亂咁嗡。獻醜之前,應該先找個憲政專家徵詢一下法律意見,至少都找搞《基本法》研究的胡漢清問下,雖然胡漢清最近都不太想見記者。 (唉!他那張selfie幾乎把衭子完全脫了公諸同好,可能以後不敢搞女人,想試下男人而乘機放張「肉」照出來做貨辦。)甚至找馬恩國問下都好,這樣顯淺的法律恐怕他會懂嘛。

吳秋北及其他茂里其實可以自己打開《基本法》讀下,看下第十八條及第44頁的附件三,也不用諮詢律師意見,已一目了然。第十八條這樣寫: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八條第二段講明除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不在香港實施。附件三是甚麽?看下就知: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冇講《國安法》喎!除非,除非乜啫,唔講得太快,佢跟唔到嫁。除非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段的情況,國家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就憑佔領事件及港獨文章,就可以引用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嗎?就這樣兒戲?關鍵字眼是「不能控制」這幾個字,所以梁振英出來罵《學苑》,他另一個用心是他能夠控制大局,所以大家不要罵他,他用心良苦喎,否則話香港政府控制不到這些危及國家統一的事咪好大鑊!緊急狀態喎!施行全國法律喎!咪即係派解放軍入嚟,連法庭都接管埋囉!全國法律唔通由香港法官審咩?到時梗係任命梁美芬、馬恩國做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喇。

如果吳秋北問我仲有冇計可以引入《國安法》,當然有計喇,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基本法》囉。一般人的看法是提出修改《基本法》,要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行政長官同意,才可提出,但吊詭的是,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講的《基本法》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區」,這樣講即是三個機構都有「提案」權(power to propose bills for amendment),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案列出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要提出修改的話,《基本法》在程序方面完全silent,即是話大陸可以interpret話佢有權單方面修改《基本法》,到其時那條全國性法律都可以在香港施行了,《國安法》當然可以喇。

標少這二打六法律專家,寫這篇免費為吳秋北啓蒙,也可以為馬逢國這種不知憲法為何物的人啓蒙。

2015年1月18日星期日

經一笨長一智

烙印

前園草地焦了一片,看似澆過滾水,把草灼熟了。任憑你怎樣猜也未必猜得到成因。

早兩天朋友的汽車電池有問題,叫我幫忙去機場接親友,因為不肯定有多少行李,我於是把車尾廂的東西拿走,騰出空位,足以放4個行李箱。看到膠墊有點髒,於是拿出來在草地上冲洗下,然後讓它曬乾。那天35度,沉典典的膠墊放在草地上幾小時後,我就去把它放回車尾廂,殊不知拿起膠墊,草地已枯了一大片。這膠墊又重又厚,在猛烈陽光照耀下造成蒸籠效應,草地的水份困在膠墊下,蒸發時溫度高聚集在墊底,就像澆了熱水一様,把草灼死了。如果是薄膠墊不是沉重的壓著,就不會造成這破壞,這膠墊有好幾K重。

這一片eye sore當然eye catching,像鼻子上長了暗瘡,一時之間也不能復原,只有多澆水,灑一些Shirleys No.17草肥料下去,過兩三星期後,才會重生,回復原貌。






警察非禮

涉警總女廁非禮疑犯 警員保釋

【明報專訊】現役警員涉於本周二在警察總部女廁非禮女疑犯,昨被押至東區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控方指出,持雙程證的女事主案發當日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案件,女事主獲准保釋離開,被告突截停她聲稱要搜身,把她帶到女廁非禮。控方表示或考慮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目前已被停職的被告鄺浩雲(26歲)為現役警員,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1月13日在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非禮女子X。案件押後至1月23日提訊,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外出。

控方批被告違反誠信 反對保釋

控方稱,持雙程證的女事主X因涉及一宗案件,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被告並不是處理該案的警員。被告當日突截停獲准保釋外出的X,要求向X搜身,把她帶到女廁,隔着X的上衣觸摸其胸部。控方續指出,當值的保安人員目睹被告截停X,閉路電視也拍攝到被告帶着X在走廊範圍出入,被告亦已於認人程序被認出。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一周,作進一步調查,以及就是否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索取法律意見。控方另指出,女事主所持有的雙程證將於2月底到期。


控方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擔心被告騷擾控方證人,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辯方稱,被告為現役警員,月入約23,000元,與父母及胞弟同住清水灣,他願意以5000元現金擔保及每周3次到將軍澳警署報到。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
【案件編號:ESCC167/15】

(17/1/2015明報)

我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評論未審結的案。如果有人憎恨警察,很想用很難聽的話去罵壞警察,這個警察請隨便罵。不論他最終會否定罪,他一定會被革職。非禮不講,男警帶「疑犯」入女厠,還要搜身,嚴重違反通例,這人不配做警察。我想評論的是,如果明報報導正確,控方押後案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考慮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真的有必要作此罪的考慮?

在高級警司冼錦華案(FACC14/2004),終審法院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釋義,由非常設法官Anthony Mason對此罪訂下5個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where
(5)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我不爭論這探員的身份及職能是否必然符合上列要求,這樣講當然還有些少爭論空間。對此最詳細的討論是終審法院的黃連基案(FACC3/2011)。撇開這些不討論,告被告一項非禮罪,已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非禮罪已概括了這探員不當行為,雖然非禮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本案不論加控甚麽罪都只會在裁判法院審理,由濫用職權以致非禮,都是part and parcel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和發生在警署內是兩個提高量刑起點的因素。非禮沒有量刑指引,這件案如果定罪應該怎判呢?抗辯後定罪應該15至18個月,認罪就12個月。

如果要加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那麽在暗巷打人,或者那些做睇場受賄賂的警察,都應一律加這條罪嗎?在旺角警署強姦證人那個被告,後來對受害人提出以10萬元擺平,也只是控以強姦和妨礙司法公正而已。凡此種種原因,加控其他罪真的不必了。




2015年1月17日星期六

癌談

最新一期Lancet(大陸譯作《柳葉刀》,台灣叫《刺絡針》)的社評談及另一本雜誌Science的一篇有關癌症的文章(Variation in cancer risk among tissues can be explained by the number of stem cell divisions),該文講大部份癌症個案,即65%的癌症成因,可能是惡運(bad luck)引致,譬如細胞分裂(複制)過程產生病變(random events such as errors in DNA replication)。這種醫學研究文章當然富爭議性,諸如研究方法和結論,因為該文的結論和公共健康的證據和思維有分歧。

姑勿論這研究的凖確性,癌症的成因基於環境(environmental)因素引發的,個人可以做的事極有限,通常只能依靠政府政策。個人行為(behavioural)可以做的事主要有3方面:多運動、健康飲食和不抽煙。一般不做的藉口會是,工作忙碌無時間運動,圖方便吃快餐及junk food,煙癮戒不掉。煙癮似乎與智識水平關係密切,我認識的朋輩幾乎沒有吸煙的人,新一代更加沒有。單憑印像,似乎是製煙大國——中國——人口比例中最多人吸煙。將來的醫療負擔,隨著人口老化,將會十分驚人。

全球每年因癌症致死的有820萬人。由1990至2013年間,全球人均壽命由65.3增至71.5歲。增壽當然與醫療進步有關,矛盾的是長壽也增加了患癌的風險。本來會死掉的人,因為壽命長了,也給予癌症生長的機會,男性前列腺癌就是一例。全球人口增長快速,耗盡資源,我們節省得到的糧食、水及能源,遠遠抵消不到人類對大自然的破壞,我總覺得我們的節省和珍惜,只是在道德上的心安理得,實際效果微不足道。

很多發達國家面對人口老化的壓力,天真的想法當然叫年輕人多生育,殊不知把人均年歲拉低之餘,又加重了天然資源、糧食和食水的負擔。人太多、人太老本身就是問題的根源。到應負不了時,自然的平衡方法就會出現,不是大飢荒就是大瘟疫,世界人口會找到平衡點。

話雖如此,我依然會愛惜食物,節省用水,在心理上起碼會好過一點。對於安樂死,尤其是年老的人,就算沒有絕症的煎熬,我越來越主張個人有選擇權,這方面的法律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需要而放寬。


2015年1月14日星期三

歧視情意結

商人襲港鐵職員判罰款
不滿濫用長者票親戚被罰


【明報專訊】娶了內地妻子的商人,去年底與親戚在坑口港鐵站入閘時,其中一名親戚被揭發不當使用長者車票,被港鐵職員帶到控制室,要求罰款500元,商人拒絕,認為職員歧視。警員接報到場後,商人情緒激動,不但粗言指罵職員,更用手指戳其胸口。商人昨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處罰款及賠償共5500元。

稱職員歧視 手指戳胸口

報稱商人的被告鄭志康(29歲)現任職飲食業兼職,在內地有一名22歲妻子,他求情稱,當日一時衝動犯案,行為愚蠢,望獲輕判。根據案情,去年12月13日傍晚近6時,被告與兩名親戚在坑口港鐵站入閘,有港鐵職員發現被告其中一名親戚不當使用長者車票,遂把被告及兩名親戚帶到車站控制室查詢,其間顏姓港鐵職員根據相關條例,要求被告親戚繳付500元罰款。被告指摘顏歧視其親戚,拒絕付錢,顏遂報警。警員到場後,被告變得情緒不穩,不斷粗言責罵顏,其後更用食指戳向顏的胸口,警員遂將他拘捕。顏感不適送院,證實胸口有紅腫。裁判官判被告罰款3000元、付訟費2000元及賠償500元。
【案件編號:KTCC177/15】

(14/1/2015 明報)

這是一則不甚起眼的小新聞,被告的愚蠢行為招致刑事定罪及金錢損失,皆因無知。無知的人俯拾皆是,那也並不稀奇。可是這件案緣起皆因被告對港鐵收附加費認為受到歧視,繼而衝動打人。我藉此講下法理依據,即是港鐵收附加費的權力來源,雖然是小事一樁,也花了點時間找資料,看少了幾小時網球。

先解釋一下港鐵的運作。港鐵因為設有長者、小童及學生的優惠車票,為防貪便宜的人使用不當車票,入閘機面向已付款區的位置,每當使用優惠車票入閘,都會亮起紅燈,乘客在入閘時是看不到的。穿便裝的港鐵職員便站在已付款區入閘機附近觀察,截查使用優惠車票人士。本案的情況就是這樣揭發的。

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15條這樣講:



章:556B標題:《香港鐵路附例》憲報編號: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
條:15條文標題: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列車版本日期:02/12/2007



(1) 任何人(3歲以下的人除外)如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而有下列情況─

(a) 並無持有車票;
(aa) 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車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及如屬乘搭頭等車廂隔間的情況,持有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隔間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b) 持有被不恰當地損壞、更改或干擾的車票,或車票密碼資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當地更改、抹除或損壞;

(c) 持有已過期的車票;或

(d) 持有特惠車票但該人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任何條件,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該人即被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和將車票(如有的話)交給人員。

(2) 就第(1)款而言,車票在發出條件所規定的情況下即為過期。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2A) 就本條而言,在頭等車廂隔間內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頭等車廂隔間走廊或過道的乘客),須被視為乘搭頭等車廂隔間。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3) 任何人依據本條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有權以書面向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申請覆核其有責任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的情況。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在覆核完結後,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該申請或授權退還全部或部分附加費或所交出車票的餘值。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4)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凡任何乘客所持車票就某車站有效而他乘搭列車超越該車站,即有責任繳付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補票費。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被告的親戚違反了第15(1)(d)條,如果以傳票檢控的話,會控以第14條,最高可處罰款$5000(見附例的附表2)。首先,港鐵會以附加費(surcharge)的形式來處理,而不會予以檢控,這類檢控成本高,因為港鐵要自行聘請律師處理檢控事宜,律政司不會處理公營機構的案件,除非由警察拘捕或票控的。本案被告其實也可以被控在已付款區內講粗口(附例第28H條),不檢控他便顯示了不是甚麽都依法辦事,也具備一定的酌情權而不會過份檢控。

那麽,使用不合適車票徵收$500附加費港鐵的權力來自那裏呢?附加費來自「車票發出條件」(conditions of issue),而「車票發出條件」 的法定地位源自附例第13條,這「車票發出條件」在港鐵的大堂張貼,「車票發出條件」的1.5(e)就講了附加費。

1.5 Surcharge on Travelling without Valid Ticket: A person (other than a person who is under the age of 3) who is within the paid area of the URL (Urban Lines):

(a) without a ticket;

(b) with a ticket which is invalid for travel in the carriage or compartment of the train in which such person is travelling,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travelling in a first class compartment, with a smart card or an Octopus which has not had the authorization code for first class travel encoded on it by an 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prior to such person entering a first class compartment;
(c) with a ticket damaged, altered or interfered with or the coded data of which has been altered, erased or damaged;
(d) with an expired ticket; or

(e) with a concessionary ticket when such person does not meet any of the conditions upon which the ticket is issued, is regarded as not having paid the fare and is liable to pay a surcharge at $500 and to deliver up that ticket, if any, to an official of the Corporation.


根據附例的釋義,附加費是車票發出條件指明的數額,但不得超過相等於繳付附加費時最高成人單程車費的50倍。動輒就講歧視,動輒就衝動,$500的附加費就變成$5500,兼送案底,笨得可以!

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2015年法律年開啓典禮演辭之二

如果叫我比較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及律政司長袁國強三人昨日在法律年開啓典禮的演辭,我可以講石永泰那一篇使標少拜服,他一顯作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風範,這篇是上品佳作,不容錯過,是時評,也是法論,既敢言,也公正。我沒有資格去寫評論,只能夠講我對他的講法絕大部份都同意。那些佔領及反佔領的人,在反思這場佔領運動的得失,及將來的路向時,應該細讀此文,擴闊視野。那班牙尖咀利,雄辯滔滔的學生,尤其需要學習一下該文的客觀性和深度,戴教授也不例外,他自己實在寫得太多誤導別人的法理文章。奉行教授講法的人,不如看下石永泰這篇宏文。

那麽,我對石永泰這演辭那部分有意見呢?就是他批評政府近日常掛在嘴邊講「依法辦事」這一點。我並非為政府護航,我覺得這批評並不平衡及有欠公允,看這一段:

其次,很多時候公眾或傳媒評論或批評一些政府政策或行政舉措,焦點明明是政策舉措在政治上的優劣利弊,所要求的是政府在政治政策層面的回應,根本不是批評政府違法或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律訂下的權限行事,是對任何政府的最低要求。官方只懂不斷重覆「依法辦事」這答案,有低貶法律、混淆視聽、「牛頭不對馬嘴」之嫌。不停以「我們依法辦事」回應,尤其會令人誤以為社會上的一些現象,都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產物(但其實並非如此),「法律」成了代罪羔羊或借口。”


政府官員是官僚制度的成員,你可以罵他們是人肉錄音機,重複了無新意的話。可是,當他們講解政府政策時,並非以個人身分發表意見,所以不能自己演譯,超越政府的規限。講特首選舉、講佔領行為,他們除了重申《基本法》的規定,佔領是違法行為等統一口徑的講法外,還可以說甚麽?他們不可能跟你講法治的層次,既沒有能力,也不是他們的範疇和立場。故此,這段批評我不能同意。

掌管法律的袁國強在演辭中也談法治,他的講法大概就是石永泰指責低貶法律那種低層次的,因為他認為「法律始終是法律,理應遵守。更令人費解的是,若然法治概念中最基本守法的要求也不尊重,談何踏上法治的更高階梯。」這是兩者最明顯的交鋒。

袁國強也順帶提及對佔領者的檢控政策:

11. 我理解此問題很可能引發重大意見分歧。在律政司而言,我們的立場清晰而堅定。一如既往,我們將繼續採用《檢控守則》的相關指引。除非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否則不會提出檢控:(1)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能證明相關罪行;及(2)基於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這講法基本上沒有新意,因為它來自2013年律政司頒布的檢控守則。所謂公眾利益,檢控基於公眾利益,不予檢控也基於公眾利益。何謂公眾利益?檢控守則裏也列出一大堆因素: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中包括:
  1.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情況;
  2.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3.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4.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5.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6.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7.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8.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9.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10.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狀況;
  11.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12.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13.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14.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的處理辦法)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佔領運動被拘捕檢控的人或沒有被檢控的人,都符合這公眾利益的考慮,袁國強會以此來反駁政治檢控的指責。

律師會會長那篇演辭,恕我不找來看了。大概Stephen Hung也沒有甚麽尖鋭及富爭議的看法。

2015年法律年開啓典禮演辭

今天是法律年開啓典禮日,如果沒有記錯,每年都在一月的一個星期一下午,多數在大會堂舉行。這個英國在中世紀已開始的傳統,香港也沒有完全跟隨。有份上台的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及資深法律界人士,會先在大會堂低座對開空地排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檢閱警察儀仗隊後,便進場就坐。禮成後就在低座進行簡單酒會。

今年馬道立的演説有甚麽啓示呢?主力講法治,法官判案不受政治和外來影響,繼而打了人幾巴掌,第一巴打要求法官愛國愛港的人,以下這段演辭最清楚不過:

 法官的憲制角色是單單依據法律判案,這反映於《基本法》中關乎行使審判權的條文。《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直接訂明法官須依照法律審判案件。所有法官均曾宣誓恪守法律,並以無懼無偏的精神維護法制。《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亦訂明法官的資格﹕法官應只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正是根據這兩項準則,向行政長官作出有關法官的任命推薦。除此以外,沒有其他適用於所有法官的資格準則。對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有國籍要求,即兩者均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至於對其他法官,則沒有此項要求;《基本法》且訂明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

法官的任命並不包括愛國愛港。

第二巴打戴耀庭及烈顯倫——終院非常設法官。戴耀庭曾經説過違反禁令並不違法,烈顯倫曾高調批評禁令不妥當,馬道立直接評論「佔領」運動,讚揚處理禁令的法官及處理該上訴的上訴庭:

  在抗議活動期間出現的訴訟,有關的法律程序實為法院奉行法治的明證。原訟法庭所審理的數宗強制令申請,由負責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法官審理多日,法官小心翼翼、一絲不苟地審視了每項可能成立的法律論據。訴訟各方均有充分機會向法庭陳詞。向法院尋求公道之路亦未被堵塞——案中的被告人均獲得法律援助,由資深大律師及其他經驗豐富的大律師代表。訴訟程序中的每一步,都是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進行,整個過程亦公開予公眾旁聽。

  在這幾宗強制令程序中,法院均頒下詳列理由的判案書,清楚得見法院是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其後,若干訴訟人就原訟法庭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駁回這些申請時亦詳細解釋其決定的法律理據。凡此種種,都能顯示我們法院的一貫做法:嚴格遵照法律斷案,以履行司法機構的憲制職能,並將詳列理由的判案書公開予公眾查閱,使之有目共睹。法治和司法的工作,就是這樣得以實踐,而這正正是本港司法機構每日的運作。今日如是,將來亦定必繼續如是。

  容我再補充一點。正如剛才提到,每當法院面對棘手的案件,費煞思量作出了法律裁定;這些由法院頒下的判決和命令,理應獲得尊重和遵行。法院最近就相關案件頒下的強制令,社會大眾亦會期望獲得遵行。畢竟,訴訟各方——當然亦包括敗訴方——均已獲得充分機會向法庭陳詞。無論所持的信念或所懷的動機是甚麽,所有人——包括政府、社會大眾或其中任何界別的人士,都必須尊重法治及其代表的一切理念。法治的目的正是要保障我們的權利,並幫助實現每一個社會都有的目標: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以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

(我不喜歡看二手資料,故此也等到差不多子夜看上載原文)

從馬道立的演辭來看,想以公民抗命來抗辯的人,大概也難以成功。當然,公民抗命而違法的行為,本身就不是一種抗辯理由。

夜已深,其他演辭要明天才找來看了。

2015年1月11日星期日

野獸家長

不滿默書安排 家長打老師守行為

【明報專訊】紅磡馬頭涌官立小學(紅磡灣)男家長因不滿兒子在校默書安排,去年11月氣上心頭,衝進班房責罵兒子的女班主任,又揮動兒子書包,傷及班主任右手。男家長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昨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獲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一年,並須支付訟費300元。


闖班房打人 涉傷人書包被充公

控方在案件完結後申請充公涉案書包,暫委裁判官林子勤一度質疑「咁小朋友帶咩返學?」最終因辯方不反對申請,裁判官批准充公。

案情透露,去年11月4日,報稱任銷售員的林鎮華(51歲)送讀二年級的兒子上學後,前往學校總務處要求見兒子班主任鄭虹婷。他見到鄭後,即因不滿兒子的默書安排而責罵她。由於林當時情緒激動,學校職員遂叫鄭先回班房。約半小時後,林突拿着兒子書包衝進班房,再度罵鄭,其間他揮動兒子書包,打到鄭的右前臂。

警方接報到場後,林稱當時正將兒子的書包拋到兒子書桌上,已感後悔。鄭送院檢查,證實右手腕有觸痛。學校校長昨亦有到庭旁聽,但拒絕透露林為何不滿默書安排。
【案件編號:KCCC4391/14】

(10/1/2015明報)

看這新聞不禁失笑,立即讀給小女兒聽,她第一反應是:咁小朋友無書包點返學?我話:你可以做法官,你哋問相同問題。我看了新聞即時反應是:主控為何要申請充公書包?Absolute ludicrous! 根本無需要這樣做,充公書包當然對小朋友無影響,他父親自然已買了另一個給他,充公書包自然連裏面的書簿都一併充公,有必要嗎?有時要用下common sense。如果用手打人,要不要斬了手出來充公?

這被告不是怪獸家長,而是野獸家長。這人也算幸運,控方肯撤銷控罪,讓他簽保守行為,這様做也算合理,相信被告以前沒有案底控方才接納這處理方法。如果望子成龍,起碼也要做個榜樣,一味呵護為子女出頭,反而變成出醜。我兩年前返港,在灣仔大塞車,後來才知道有位仁兄在金鐘天橋聲言要跳橋,因為兒子派不到心儀中學,所以他傷心得想死了,或者以死要脅。這種事情,似乎只發生在大陸和香港。是虎爸虎媽,抑或是苦爸苦媽呢?對子女嚴厲管教和督促,有可能把子女逼瘋了。虎兒還未成材,虎爸就先吃掉老師?虎兒他日成材,就四圍去「兇」人吵鬧,或者稍不如意就跳樓跳橋。父親這樣做,兒子也面目無光,肯定要給同學和家長嘲笑。一、二十年過後,別人都會記得:佢老竇打先生嗰果哩,佢老竇想跳橋嗰果哩。幼承庭訓的子女,就學了這本領:哭、鬧、兇。

大女兒小一時有一次數學考試,其中一兩條是智力題,甚麽樹上有幾隻雀,獵人開槍打中一隻還剩多少隻之類的問題,我看到試卷有家長意見欄,便揮了兩筆提出意見,認為這類題目混淆了小朋友運算的思維,不宜出現在小一算術能力測試。我對分數毫不關心,跟女兒玩也是像大孩子一樣,講故事也會由結尾講回頭,也重新創作不同情節,充滿虛幻。對試題提了意見,殊不知學校卻十分認真,校長召見我,承認考題出得不好。大女兒小時候懶惰,我就督促她,小女兒過份勤力,我就叫她懶惰,何必過份緊張,把家庭變成動物園,在裏面困鬥。我看到現在香港那些襁褓時已多才多藝的娃娃,簡直肅然起敬,他們腦袋裏有幻想的空間嗎?

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何來一罪兩檢?

上一篇讀者留言,要我評論佔領人士面對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控罪,後者獲撒控一事。是否屬於同一案情事實而重複檢控呢?

先簡單講下何謂一罪兩檢。用舉例來説明會更易明白。譬如被告用刀指嚇途人,劫走了智能手機一部,告他的控罪會是一項打劫,如果除了打劫之外,再加一項盜竊(同一部)智能手機罪,那就屬同一案情事實,檢控兩項控罪(arising from the same set of facts),違反法律原則了。以同一打劫例子,如果檢控被告打劫而脫罪,就不能依頼同一案情再拘捕他,告他其他控罪了。

佔領一案,並非一案兩檢。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領佔某些地方,違反禁令繼續佔領,已屬藐視法庭。如果在清場時作出阻礙,卻是明顯有別於藐視法庭的行為。違反法庭禁令的人,不一定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故此屬兩個distinct offences。有人只干犯藐示法庭而沒有被控阻礙罪。如果我在法律上理解錯,請告訴我錯在那裏。

因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由Anderson Chow審,在高院進行,被告並非經過一般的拘捕帶返警署落案的程序,而是直接commit to high court,裁判法院無權審。相反而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也不能上高院審理,故此要在九龍城由Peter Law處理,這也間接反映兩罪性質不同。兩項控罪都一起檢控,我看不到有甚麽不妥,撤銷純粹像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所講是為了公平原則。甚麼公平原則?就是不想過份檢控(over prosecute),於是行使酌情權對干犯控罪不予檢控。有人叫這濫用司法程序,就等於佔領的人被拘捕叫秋後算賬。算賬結賬混而為一,那就干脆叫混賬吧!

2015年1月8日星期四

踢保

「踢保」不是潮語,也不是潮流創新的做法。先看新聞:

…………
50被捕佔中者集體踢保

另外,逾50名早前在佔領行動期間被捕的市民,包括多個團體如學聯、社民連、工黨、職工盟、街工等成員,以及10多名在金鐘清場時被捕的學生,昨到中區警署集體「踢保」,其中包括學聯常委羅冠聰和鍾耀華、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工黨秘書長郭永健等。

羅冠聰:踢保是「不合作到底」

曾健成稱,「踢保」時警方曾給予他簽署一頁紙的文件,內容指警方會保留追究權利。他又說,未來兩天亦會有其他佔領被捕者陸續到警署「踢保」。學聯常委羅冠聰說,「踢保」是因不想被保釋條件限制他們日後的行動,亦與公民抗命其中一個元素「不合作到底」有關,踢保正是體現此精神。

另有「踢保」的市民說,曾向警員詢問如撤銷控罪會否通知他,警員指會通知,但該市民指警員對其提問感到不耐煩,「很想我們快點簽署文件後快點離開」。

(8/1/2015明報節錄)

甚麽叫「踢保」?英文即refused to be bailed.  當涉嫌犯法的人被警方拘捕,若有足夠證據,警方又準備就緒,可以把他的案件交法庭處理,而又覺得可予保釋,便會譲他交出適量金額保釋,擇日上庭,甚至不用現金,讓他自簽某金額,上庭繼續處理。但在調查階段,警方還需時間搜集證據,就會先讓被告擔保一段時間,再往警署報到。屆時調查尚未完成,就要續保(extend bail),直至完成為止。若果被告被拘捕,他像佔領的被捕人士,拒絕保釋,有甚麽後果呢?一種後果就像佔領人士那樣讓他「踢保」,但講明保留日後的檢控權,另一種情況是立即檢控帶上庭。

佔領「踢保」的人,真的可體現公民抗命的「不合作到底」的態度嗎?我真的無心取笑,這種想法幼稚,不懂制度的人可能信以為真,以為是抗爭的一種勝利。若然要不合作對警察工作做成不便,就應該當警察打電話給你叫你到警署接受拘捕時,索性不去。去了之後,不肯保釋,對警察有何影響?這件案總要花幾個月以上去調查,整理資料,分析錄影,篩選有用證據,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今時今日根本離開凖備好作檢控尚遠,「踢保」與否,對警方調查或被告將面對的控罪,根本沒有影響。所以合不合作也無關痛癢。那麼,既然未凖備好,叫這些人去警署接受拘捕干嗎?我的猜測是原因有幾個。首先,佔頜人士眾多,有些人活躍,有些人自首,究竟誰會被檢控,越早知悉越好。投身其中的人,雖然有些以前被拘捕檢控過,大部份人都是初次踏足警署的,儘管口硬,心中也忐忑,能夠及早定出撿控那些人,使其他不被檢控的人知悉,對社會安靖也有幫助。裏面總有些人經歷了這次運動,有所體會,及早知道自己並非在被檢控之列,以後未必再會以身試法。相反而言,反佔中的人也在熱切期待,要知那些人會被控。另一原因是,這件案會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進入檢控程序,警方盡早告知被告,讓他們凖備抗辯工作,減少不公平的指控。「踢保」,對這類由政治滋生的案件,其實雙方都省時。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為何不告女方襲擊?

昨晚在上一篇的這留言我現在才有時間看那段片,留言這樣講:

Bill 少,請問你對以下新聞的看法如何?

長毛遭拍背涉撥打女觀眾被控
官:為何不告女方襲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106/53304149

當時情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lDlfzkCyp4

法官的評論明報也有報導:

長毛被控城市論壇襲擊 官質疑女觀眾未告同罪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涉於去年7月6日在城市論壇上用手拍向「保衛香港運動」女支持者面部,昨被起訴一項普通襲擊罪,該女支持者則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兩人均否認控罪。惟裁判官指出, 控方案情稱女支持者案發時曾拍打梁國雄,質疑控方何以不檢控她普通襲擊。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指出,控方案情指梁國雄曾拍打任職文員的郭綺華(60歲)一次,奇怪郭為何身上有兩處瘀傷,控方解釋郭於事發後多小時才驗傷。裁判官又質疑控方未有檢控曾拍打梁國雄的郭普通襲擊罪。梁國雄在庭上表示對控罪感奇怪,稱當日郭多次拍打其背部,律政司沒有控告對方普通襲擊罪。案件押後至2月3日作審前覆核。
【案件編號:ESCC0037/15】

(7/1/2015 明報)

長毛被控普通襲擊,而女被告卻控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何解?從法庭案件編號只有一個來看,這兩個被告的兩項控罪是同一件案審理,而不是分開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兩件案。這件案可以一項控罪告他們在公眾地方打架,而無需分開做兩項普通襲擊罪。你打我一下,我還手,又不是自衛,最簡單的控罪就是公眾地方打架,而不是兩件Common Assault. 為何不告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我只能靠估了。

靠猜測自然會猜錯,不過,就先看下我的講法是否胡言亂語,日後便有分解。終審法院去年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的元素作了闡釋,我也寫過評論,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對激使他人破壞公眾安寧作出解釋,判辭第79段這樣寫:

79. However, a person may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ithout any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n his part: “... it suffices that his conduct is such that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it is violence from some third party”.[55] That third party need not be the person provoked or a by-stander, it could, for instance, be a member of the provoker’s group.[56] The actual or feared harm must be unlawful[57] and, where the harm is anticipated, there must be a real risk and not the mere possibility of such harm.[58] Moreover, the anticipated harm must be imminent.[59] 

從上載影片可見,這女被告的行為明顯激使他人破壞公眾安寧,她和長毛互襲之後,和她一起的黨羽趨前圍著長毛有所行動,而並非單打獨鬥那種打架。這種情況在公眾論壇時有發生,控方用這件案做test case也不出奇。而且,這女被告是反佔中示威者,用這條告她也可顯示控方對佔中或反佔中都一視同仁,沒有偏幫反佔中的人。她的控罪比長毛的嚴重,也可以反映控方的檢控態度,藉此警誡做這種行為的人。這些看法當然是我的胡言亂語。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辱警罪訂立的簽名運動

團體蒐簽名促設辱警罪

【明報專訊】警民關係緊張,正義聯盟召集人李偲嫣要求政府設辱警罪,提升警隊士氣。正義聯盟將於未來14個星期,設置街站收集市民簽名,呼籲市民支持。

李偲嫣:盼提升警隊士氣

正義聯盟昨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設置街站,收集市民簽名。李偲嫣指警民關係現時達到嚴峻地步,不少市民經常以言語辱罵警員,警員承受巨大壓力,嚴重打擊警隊士氣,「警隊功能是除暴安良。我們支持警方執法,繼續維持治安。我們與律師正在研究辱警罪的細節。」李偲嫣指收集簽名期間,曾受到反對者言語辱罵及搶咪,在場有警員維持秩序,以防衝突場面。

有團體派黃絲助登記選民

旺角行人專用區昨亦有團體設置街站,為現場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並製作黃絲帶及派發印有雨傘圖案的衣服。義工張小姐指她們自發組織團隊,於星期六及日到旺角行人專用區設置街站,「前兩天我們已為30多名年輕人登記成為選民,我們會繼續派發黃絲帶,直到有真普選為止」。

(5/1/2015 明報)

我以前寫過4篇直接討論反對訂立辱警罪的文章(辱警辱警二辱警三————答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問辱警四),在這裏不再重複。簡單而言,反對的理由是平衡市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也不主張過份立法。如果訂立辱警罪,那麽官員被罵,公務人員被罵,老師被罵,私人機構所僱職員被罵,父親娘親被罵,該當何罪?老竇罵仔,你個死仔、X家摌(唔係畀晒啲家產佢喎)、生舊叉燒好過生你……之類,要立法規管嗎?可能有人會提出,既然有特别為保障警察的襲警罪,為何不能訂立辱警罪?兩者性質有別,警察執勤拘捕疑犯時,難免有肢體接觸,對他們身體安全保障需要較大,故此另訂一類罪行凸顯其嚴重性,在量刑方面也較嚴厲。

本篇想講的不是辱警罪本身,而是想講李思嫣,訂立辱警罪也不見得可以提升警察士氣,社會不和諧,警民關係差,辱罵風不改,訂定辱警法也枉然。李思嫣這號人,在正常的社會根本沒有出位的可能,就等如社會無病的話,14歲的孬女孩也不會被神化,道理是一樣的。可是,唱戲中的小丑跳樑,本應是比賽半埸出來表演跳草裙舞的啦啦隊,卻變了正印。當然,這正印只是提綫木偶,正如那14歲的小無知,也上了神檯一樣。這就是政治。我以前也講過,警察一定不要和李思嫣親近,本來對警察無惡感的市民,可能會被這人的醜行連累,對警察頓生反感,所以警察應該冷待她, 仿效孔夫子對待陽貨。修好警民關係也要有策略,不要像學民學聯那様無知地撐這孬女孩,將來的香港還有甚麽指望。政治當然充滿手段的,要利用社會事件來抽水聚資,也不要去淌渾水抽地溝油,笨得可悲!警察就真的要snub李思嫣之流,否則就中了背後那些'faceless men'的圈套了。

2015年1月3日星期六

夏果

前幾篇寫到眼都矇,這一篇講輕鬆的題目。

2013年聖誕皆好友驅車來回10小時摘車厘子,寫了一篇叫櫻桃摘趣。2014年聖誕就無再去了,一來老友忙碌,二來車厘子好平,從日本回來個幾月,買了不少於25kg來吃。車厘子是聖誕前個多月上市,新南威爾斯出產的,吃到聖誕就斷市,因為天氣太熱,已過造了。初上市10元8塊1kg,細粒不在話下,也不夠甜。趨近聖誕就越來越甜和大粒,10元8塊的已屬頂級。昨天去市場,車厘子供應少了很多,但也買了兩盒,每盒5kg,$32一盒。一盒自用,一盒替朋友買。我這老友很好,我買甚麽,他吃甚麽,我也買了一箱奇異果和一tray芒果,都分給他。到了這時候,車厘子已經來自別的省份,昨日買的來自維多利亞省,又大又甜,有相為證。

草莓伴櫻桃
這車厘子,港幣計算是$19一磅,香港我想要$40、50。碟中的士多啤梨來自自家後園,無心栽種的。兩年前這士多啤梨自己長出來的,可能我用洗士多啤梨的水來淋花所致。兩年後,士多啤梨就越來越茂盛,今天就摘了兩粒。又有相為證。

野草莓

今年也寫過一篇士多啤梨大造的文,這兩種抗氧化的水果,難得便宜。跟朋友分的半箱芒果,每個有350克重(12安士),才$5就有9個,在超市$5只有兩個,也有相片。

Kengsington芒果



女孩塗鴉終結篇

這一篇不好寫,因為大部份討論是沉悶的法律,我盡量簡單講,讓不懂法律的人也明白。坦白講,複雜的我也不明白,所以就只能簡單。

我見到山中、PHLI、SL及VL等的留言,都會很高興,因為可以擴闊視野,看到Stephen的留言同様高興,因為他真的問問題而不是挑機。解釋看法就是一次思考過程,也是頭髪變白的過程。

上一篇SL貼了《【14歲女童一案或成香港司法制度及法治的衝擊】- SocREC深入探討女童一案》一文,叫我評論,這篇文寫得全面,資料搜集充足,評論得客觀,SL是一個時常提點我的讀者,承其命,寫這篇作結。引文提出4個疑團,先張貼在下面,以便討論。


1. 何以高等法院會受理代表女童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上訴?

2. 在仍未正式審理警方申請的照顧或保護令前,何以少年法庭裁判官便疑似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d)條判女童需交由社署暫時看管,當中所考慮的原因或理據到底是什麼?

3. 事實上裁判官可以根據第34(1)條委任其他願意照顧女童的人士暫時看管女童。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有關照顧或保護令必須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那裁判官到底以什麼原因認為社署看管女童會比交由女童其他親人或者其他願意看管她的人士去照顧女童是對女童有最大利益?

4. 高等法院以「保釋」一詞釋放女童,而保釋是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那警方是否同時刑事控告女童? 而高等法院稱保釋是「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批準的,那是否代表著女童已經被刑事落案起訴,案件己有控方及被告?


第1條問題答的時候要看引文的描述,引文作者跟本blog的一些留言都誤解及引錯了上訴案例。曾經引用的上訴案例有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陳俊祥HCMA1077/2005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瀅 HCMA3/2004。這兩件案都涉及子女被法庭頒布C&P父母不服的上訴,兩件案都是討論《裁判官條例》第113條上訴的權限問題。我認為兩件上訴案都不適用,因為本案還未對女孩的C&P作判決,故此上訴的論據完全不能應用於本案。本案只是保釋申請,而並非反對C&P的上訴。聽陳海瀅案上訴的正是讓女孩保釋的湯寶臣法官,但在陳海瀅案,涉及上訴權限的討論輕描淡寫,僅勝於無。潘敏琦法官在陳俊祥案就討論得詳細一點。那麽,未到決定頒布保護令的階段,有權作出保釋上訴嗎?

兩件案例都在講《裁判官條例》第113條的權限(jurisdiction),先看下法例:

227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
條:113條文標題:就裁判官判決的任何事項提出上訴的權利版本日期:30/06/1997

替代程序

(1) 任何人如因裁判官就任何罪行作出的定罪、命令或裁定而感到受屈,而且並無認罪或承認有關告發或申訴的內容為真實,即可按下文規定方式,就該項定罪、命令或裁定向法官提出上訴。〔比照 1914 c. 58 s. 37(1) U.K.
(2) 任何人在認罪後或在承認有關告發或申訴的內容為真實後,如被裁判官裁定犯任何罪行,該人即可就其判處的刑罰向法官提出上訴,但如該項判處是由法律所固定的,則屬例外。〔比照 1925 c. 86 s. 25 U.K.
(3) 裁判官在聆訊及裁定他有權循簡易程序裁定的任何申訴或其他法律程序後(與罪行有關的裁決或法律程序則除外),任何一方均可就裁判官作出的命令或裁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由1949年第24號第39條代替。由1975年第92號第58條修訂)


兩宗上訴講權限時,都指保護令並非定罪或與罪行有關的裁決,所以高院無權聽審,陳俊祥案引用113條時只有113(1)及(2),而沒有113(3),法例修訂的日子又看不出113(3)是新增的,我百思不得其解,有可能是法例網上版出錯,沒有顯示113(3)的增訂日子(這一點也不出奇,陳文敏院長也因為網上版漏登新訂日期而錯評了馬惜珍案,可參考我的馬惜珍的拘捕令一文),113(3)就賦予不涉刑事控罪的上訴權利。假如我理解錯了113(3),高院無權審理這上訴,我就會以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來申請。

故此,第一個問題我的答案是高院有權審。

第2條問題較易答,問題本身問錯了。問題一開始「在仍未正式審理警方申請的照顧或保護令前」,法庭已正式審理保護令,只是押後索取福利官的評估。把女孩交社會福利署監管因為覺得家人無力管束,考慮依據來自C&P的申請內容,如有爭議,可以聽取證供判決。

第3條問題其實上一段也答了一部份,索取報告後才決定怎樣才是對女孩最佳安排。

第4條也不難答,女孩確被拘捕,拘捕之後並未落案而改為申請C&P,故此沒有刑事層面的保釋考慮,高院用「保釋」一詞可能不夠準確(答第1條問題順應原文使用這詞語),應該講在索取報告期間暫時交家人監管,並訂下條件。如果是「保釋」,就要女孩本人或家人作出擔保(enter into recognizance)(S.4 Juvenile Offenders Offence Cap 226),故此可見女孩不是被告身分。

SL問我此事除了對法治有衝擊外還有甚麽評論,不知從何説起喎。有人説是傳媒力量救了這女孩,有人罵x街釘官,叫人去投訴,這些無疑是無知到屬垃圾級的言論,香港有幾多要堆填的垃圾,我不知道。如果我用陰謀論,那麽由學民發聲明開始,裁判法院閉門聆訊完畢,何珮芝律師的不當言論,至高姿態申請保釋,是concerted acts to undermine the rule of law. 我當然也不去瞎猜,因為這是政治把戲,可以是impromptu outburst,也可以是另類的cronyism,一起在煽情。我講了一大堆,沒有指望失理智的人會心平氣和去想,相反的看法恐怕用打樁機也打不入那些腦袋,要打入我腦袋其實不難,只要做功課,給我看法的依據。儘管我寫也枉費心機,我在雕自己選的木,怡然自得,朽木就讓它腐朽吧!











2015年1月2日星期五

女孩塗鴉之四

吓!又寫?係喎,劇集收得幾大都食過番尋味喇,乘勝追擊嘛。

這課題討論熱烈,既有重覆的問題,也有未解答的疑竇,這一篇評論下,同樣是塗鴉,有人沒被拘捕,而女孩卻被帶走申請保護令。警方不宜評論個別案件,所以問許Sir也未必可以給你答案,在網上討論就沒有制肘,當然只是猜測。Stephen 及其他人都提出處理手法的「大細超」問題(disparity),下面的留言是一例。

即是說,這種行為一般不會這樣拘捕嗎?昨日,很多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公然用粉筆塗鴉,警察好像没有以涉嫌刑毀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能以簡易治罪條例作檢控。

旁人覺得警察濫權/濫用程序,我覺得很合理。問題不是傳媒煽情,而是太多同類事件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無名市民不說,拉記者搶鎗就不知是什麼一回事。我不信每單都是作新聞。

不要當我是警察,我從來都不是。用Stephen所講的情況為例,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用粉筆塗鴉。警察沒有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檢控,即第8(b):

條:8條文標題: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a) 使用蓆料或其他易燃物料搭建任何棚或屋,以致在發生火警時危及鄰近的建築物;
      (b) 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著物或附屬物; (1980年……
(最高罰款應為$2000)

這控罪舉證輕而易舉。第一個問題,犯法一定檢控嗎?可以勸阻、警告,給不予檢控的機會。第二個問題,要即時檢控嗎?這控罪定罪也不會記錄在刑事紀錄科的記錄裏,可以傳票方式檢控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落案打指模,所以可記下個人資料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處理。第三個問題,在一班人中,若果其中一個是因某種原因,譬如欠交法庭罰款被通緝,警察應該放他和其他人一起走抑或拘捕?這是第一個場景。

第二個埸景:

一群夜青午夜在公園高談闊論,擾人清夢,警察到埸查過他們的身分,覺得叫他們走就足夠,居民又可繼續睡,反正他們也沒有大問題,不打算告他們發出噪音。如果其中一個是離家出走的missing person,你是警察你怎様處理?又或者沒有離家出走的,但其中一個用打火機燒公園的長櫈,只燻黑了一蚊銀的小面積,警察駡他幾句,給他一個機會,抑或拘捕他刑事毁壞呢?又或者警察早兩晚已見過他在那裏嘈吵,已警告過的,又再見他搞破壞,處理起來態度有沒有分别呢?湊巧這人又在警司警誡期間做出這些行為,把他帶回警署處理也相當合理吧?

婆婆媽媽講了一大堆只想説明,表面上同一件事,不知道背景因素,處理起來表面上有寬有嚴,有著緊有闊佬懒理,同一個人處理幾件事也未必一致,不同的警察處理類似的事就可以差異再大。假設兩個細路都用打火機做同樣破壞,一個是警察之友,好熟絡嗰種,離家出走,偷雞摸狗,見慣見熟。另一個是一時頑皮,未惹過麻煩的,他們是否應合理地獲不同對待呢?這樣做又會有不知就裏的人質疑:警察大細超!

言歸正傳,C&P這女孩,不管是塗鴉的刑事毁壞抑或上面講用粉筆留記號的控罪,辯方何律師對傳媒投訴,指警方不應申請C&P, 女孩犯法咪告佢囉! 申請C&P和控告這女孩是處理角度的分別,申請C&P主要考慮這女孩不受約束,家庭管教不來,為她安排監護的考慮,作出這申請就未必再有需要去檢控她。檢控她之後,如果父母不能規管她,到頭來一樣可以發展成申請C&P。從另一角度看,這件案是不是沒有證據可以控告她任何控罪而選擇使橫手用C&P來頂替呢?上面那一條控罪已簡單到不得了,需要使橫手嗎?如果是白色恐怖,檢控她一樣可以製造恐怖喎,檢控她也可不予保釋喎!所以指責的講法未到家。

有時是表面上的disparity,事實上卻是一致的。譬如被告第一次犯店鋪盜竊,涉及小金額的貨物,他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機會大,另一個以前有案底的被告作同樣申請,就幾乎無機會批准了。表面上一個可以另一個不可以,不懂的人就呱呱叫大細超。殊不知各人的背景因素不同,檢控政策你又不清楚,就大叫大嚷。到頭來知道女孩的背景就找別的理據來爭論,多作思考當然正確,但思考的方向是否正確呢,分別就在這裏。

Stephen另外的例子已超出課題討論範圍,我不再講了。當然以上講法只是提供對這件事的其中一種看法,你可以繼續認為是白色恐怖,黑色幽默,黃河大合唱,填色比賽下去。








2015年1月1日星期四

女孩塗鴉之三

吓!又塗鴉?對呀,塗鴉容易嘛。我又寫一篇作為留言討論的延續。

老伴對我説,有無搞錯,李柱銘代表這女孩,咁都代表佢?

我跟老伴講,這樣講態度不正確。就算十惡不赦,都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何況是這件小案,李資深肯定是pro bono。我最欣賞的是,把閉門變公開聆訊,大家就無需瞎猜了。瞎猜發展至瞎爭論,還會面紅耳熱,就太無聊了。幸好既是瞎爭論,就看不到臉色,紅臉黑臉以至黃色藍色的潮流臉,也不相干。另一點要注意的事,就是不要胡亂聯想李資深代表女孩的原因。嘩!件案梗係不公義,所以大炮看不過眼,忍不住才出手。我就是希望讀者不要這樣想,要客觀去看案情,而不是看誰是律師。傳媒報導也沒有講李資深批評警方申請C&P不當,如果不當就不會只講保釋。

言歸正傳。山中和我在網上相識,我從他的文章學了很多知識,雖然我生性愚魯,領悟力低,裨益也不淺。對女孩的C&P的處理方法,從上一篇的留言可見,我們看法迥異,我寫這一篇,想順便展示,儘管在佔領方面我們看法相近,卻不是黨同伐異,也會因看法不同發聲,而不會盲從附和。在此也順帶回應其他留言。

前一篇寫了申請保護令的案情,不再重複。把女童帶到法官席前,申請保護令先要考慮保釋的問題,保釋或扣押,對社會福利署撰寫報告分别不大。怎樣決定保釋與否,首要當然看案情的嚴重性,亦即是要監管或保護的逼迫性。塗鴉,只是繪畫正義之傘,對社會沒有危險,對她自己也沒傷害,還需考慮嗎?當然二話不説,讓她擔保。那又返回原本的問題,為甚麽要申請保護令?正因為她在警司警誡期間,家人約束不到她,以至她可以深夜還在街上流連鳩嗚,塗鴉破壞。如果你是法官,給她保釋嗎?加上有離家出走,逃學曠課,全部加起來,cumulative effect就不同了。擔保與否,沒有必然對錯。

有讀者硬要講校內糾紛引致警司警誡,未必是這女孩的錯,那就自己去找下甚麽情況下才會警司警誡,其實簡單講她18歲以下,犯案性質不算嚴重,又有悔意,以前又無刑事紀錄,才會用這方法處理,我猜測是在校內打人或自稱三合會之類的事件,報警處理的。如果她是受害人,又怎會警誡她?也不要扯梁齊昕也疏於管教來講,梁已超齡,疏於管教也不能申請保護令。扯得更遠的就講香港能否三權分立,裁判官是否法官等問題,大佬,在我未斷氣之前,我再講幾句。能否做成三權分立,可以看下以違反人權法、基本法為上訴理由,法庭有沒有判政府敗訴,那是其中一種yardstick。裁判官是不是法官,就要看引用那章法例了。也有人提出,警方對同類案件有沒有採用相同標凖申請保護令,我真的答不到,兒童少年案是不准旁聽的,誰有這數據,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件案有沒有合法理據。

我明白讀者因為對制度缺乏信心而產生猜疑,我沒有能力給你信心,也不打算説服任何人。我只説出我的思路,當然不介意你當我是駁倒對象,我知識有限,自問不屬坊間定義的建制派。可是政府的運作無可能沒制度,制度不完善就改善,制度可接受我就支持。任何人都可反對建立了的制度,但不要只能破不能立,沒有制度怎行?

又,上幾篇點擊率高,每小時過百次,留言又多,有些彈了去spam, 我發覺得遅,謹此致歉。

女孩塗鴉之二

歲末熱烘烘的討論有關女孩的C&P問題,看了太多不理智的言論,新年伊始,就用這議題來開筆。

顏色主導了香港的命脈,恐怕也斷送了龍脈。這樣講不是政治立場的宣言,而是一種觀察。先講女孩事件的發展:


畫牆14歲女免住院舍

准保釋在家宵禁

【明報專訊】警方本周一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保護日前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涉嫌刑事毁壞的14歲女童,女童一度被拒保釋,裁判官下令把她送往兒童院。女童代表律師昨下午就保釋申請上訴,案件在高院展開緊急聆訊。法官最終批准女童保釋,但保釋期間須與父親同住在報稱地址及繼續學業,同時須遵守宵禁令,晚上10時至早上6時須留在家中,在父親、姊姊或社工陪同下才可外出。

法官稱,向裁判法院申請保護令是為了女童個人利益着想,而非一宗刑事案件。女童父親對判決表示:「開心!開心﹗」

學民聲援女童 逾5萬人聯署

女童被裁判官下令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消息傳出後,引起迴響。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昨發聲明,憂慮兒童行使和平表達自由之權利受打壓,香港社會工作者總會質疑警方濫用程序製造白色恐怖。學民思潮不滿裁判官判決,發起聯署聲援少女,至昨晚10時已有逾5萬人聯署。有市民昨日在兒童院門外用粉筆寫字及畫花,並有市民發起到添馬公園用粉筆寫字,以示支持女童。一

裁判官周一指女童的父親沒能力照顧女童,決定在等候社署提交報告期間,把女童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女童警司警誡期未完

消息指出,女童來自單親家庭,與聽障父親同住,一家申領綜援,父親有案底。女童曾因校內糾紛接受警司警誡兩年,警誡期至今未完。消息又指出,父女關係欠佳,女童過往多次離家,惟父親未有報警,形容其父「疏於管教」,申請保護令乃「無可避免」。據了解,女童於天水圍一中學就讀中三,有參加雙學發起的罷課,佔領期間亦有到佔領區,曾在參加旺角「鳩嗚團」期間被帶到警署。

警方發言人指出,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是以對方最大利益為依歸,並無任何政治考慮。發言人重申,處理案件時會考慮該兒童或青少年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况,以及過去拘捕或刑事紀錄等。若對方需要照顧或受保護,警方會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至於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共拘捕多少未成年人士,以及是否全部均申請保護令,發言人表示暫未能供。

女童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大律師潘熙昨午決定申請上訴,案件於下午約5時30分由高院由湯寶臣法官閉庭審理。聆訊展開約半小時後,經雙方律師商討後認為可作公開聆訊。記者在庭上所見,女童沒出席聆訊,只有其父親及胞姊現身。法官稱,昨午收到女童代表律師的保釋申請,亦接到律政司的通知,表示不反對申請,故提早在昨傍晚開庭;女童雖趕不及出席,但法官認為可先處理其保釋申請。

(1/1/2015 明報)

假設明報的報導凖確無誤,從新聞報導法庭披露本案的背景,我作以下的重點概述:.

1. 女童以前犯過刑事案,沒有被檢控,只用警司警誡方式處理,這兩年警誡期未過,塗污發生在警誡期內。
2. 女童可能晚上時常在街上流連,因為高院保釋條件之一是宵禁令。
3. 多次離家出走。
4. 曾因參與鳩鳴被帶返警署。
5. 可能有逃學紀錄,因為保釋條件包括要繼續學業。

如果沒有佔領行動,沒有黃雨傘的標誌,女孩塗污不是畫黃雨傘而畫藍絲帶,或者寫上共產黨萬歲,又或者這件事發生在兩年前,有人會指這是白色恐怖嗎?撇開政治聯想,這女孩不是壞女孩也是孬女孩,警方申請C&P絕對正確。撇開李唯治的官聲不看,單看他決定收押這女孩是否有足夠理據,我認為絕對合理,符合保護她的福祉的標準。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件案公開聆訊,以免公眾胡亂猜測。之前閉門聆訊(in camera),公眾無從知曉申請的背景,從而胡亂評論。知道這種背景還有人去講警方濫用程序,我佩服他們為政治表達無知的勇氣。那麽湯寶臣法官為甚麽會批准保釋?我只能講換了好幾個別的法官,結果會很不相同。Louis Tong一向都仁慈,上訴在他手中獲批或打折是很平常的事。批准保釋不表示李唯治原先做錯,我其實對李唯治毫無好感,並不會替他講好話。以事論事,就用法律標凖去考慮。在裁判法院代表女孩的何律師,應該反思自己面對傳媒時講那一番煽情話。The facts divulged do not tally with your fanatical comment.

一件非政治事件的政治化,是因為這社會不少人喜歡用顏色來分類,如果我殺人放火,強姦非禮,打劫盜竊,犯案之前一定去參加佔領,逛街鳩嗚,犯案時一定穿上印有黃雨傘T裇,帶把黃遮,噢!黃底衭黃袜,徹底的鍾黃(鍾情於黃色,別的都失色)。被拘捕時大叫大嚷:爭取真普選,政治打壓,白色恐怖……

恐怖!

學民、一眾政治立場堅定的人,在睡夢中也喊著口號,流著民主口水的人,你會再簽名發聲明為我爭取保釋嗎?會不論情由,任由濃得化不開的黃色糊著眼,站在正義高地,頭頂光環,普照四方……

民主萬歲!普選萬歲!學民萬歲!不學無術萬歲!共產黨萬歲!

斷章取義,就說我曾經講過共產黨萬歲。香港的陰霾蒙蔽著天空,蒙蔽著眼睛。等待,也其實不用久等,很快又有政治填色大賽了。

2014標少扎記回顧

這一年過得真快,寫了234篇文就渡過了,又到年結的時候。本blog走完第四年,2013年每天平均點擊700多,2014就去到近千,全年總數352,000人次。香港一間地產公司要求轉載文章,我答應了,開始時告訴過我每日點撃率2000個,我沒有去看過,也不知那邊有沒有留言,或者有沒全部文都登出。

2014確實是不靖的一年,佔中及相關的文寫得最多,那本身是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留言也擦出很多火花。人起火就不免謾罵起來,謾罵就難免夾雜難聽的話,除非過份粗鄙,否則我也不刪除,全年只刪過幾則留言。也不是我扮斯文,粗鄙話誰不曉講,只是希望語言乾淨一點,這是我自己的園地,怎樣耕耘當然有話事權,不用普世民主價值。

香港撕裂了。撕裂和為不同意見發聲只是一綫之差,分別在於意見不相同而致壁壘分明就是撕裂,如果是軍隊就會打起來,社會運動中肢體衝突雖然零零落落,在遊行示威或撐場活動,都時有發生。本來政見不同乃恆常事,言論自由嘛,又不是一言堂,因看法滋生相悖意見完全無問題。撕裂其實是潮流用法,未必真的那麽嚴重,只是近這兩三年親大陸團體採取了不同的策略,才會表面化。以前的遊行示威主要是由泛民發起,建制派多數只在言論上反擊,近年卻採用了相同的抗衡方式,一時間冒出了一些從名字也看得到立場的團體,不過它們的動員能力有限,行為每每像跳樑小丑,使人鄙視多過賺取人心。李偲嫣之流提供了一些課題給我寫佻皮的文章取樂,她可以出位就拜辱警、視警為敵的示威者所賜。山中和我也多次評論社會運動中視警為敵的愚昧,這種態度也直接造成部份警察清場時揮舞警棍亂打的情緒失控情況。我希望這種情緒失控是單一事件,否則手執公權,時常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治安團隊,行為使人憂心忡忡。萬一失控致拔出警槍,胡亂射幾個人,到時就難以收拾。上面各種現象,我也寫了不少篇文。

由小規模建制派的社會行動發展至大型的反佔中行動,社會撕裂就具體化了。周融發起的簽名運動凝聚了一定的反對力量,也反映了别的民意,這是自由社會的各自表述權。可是,由梁振英以至其他高官都簽名就大錯特錯了。這些人雖然有個人身分,政府官員必然撐政府,卻絕不應該參與涉入政團角力的活動,這是十分不智的事。撕裂的另一現象是朋友因政見反目,幸好這沒有發生在我身上。

沒有題材可寫的時候驅使我寫了七篇畢屈系列的遊戲文章,以幽默方式,平常生活遇到的人,可笑的事,繪畫浮生,調侃世態。過去一年,總算可以寫幾篇小説,雖然很短,也還點心願,博看官一哂。九篇寫令司法蒙羞的文有點特殊,法官也要借本blog申寃,抬舉了我,也使人神傷。這件事的後續結果我就不會寫了,公眾沒有這種知情權。

有關澳洲本土事也寫了幾篇,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旨在讓讀者知道,官商勾結乃普世現象,澳洲的ICAC簡直是笑料。胡亂寫幾篇食譜,臺灣一個食譜網站也要求連結,弄得我啼笑皆非,也由他去罷。

2014年總算牽引了一些捐獻,共捐了數千元給社福機構,第一個由律師捐,最後一個由教授捐,都是商討法律看法的結果。幾件捐了錢的案其中一個被告被控盜竊,希望控方可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他先捐了錢,在電郵附上收據,才問我看法,我不能替他寫信給律政司,只能靠他的代表律師去做,最後結果如何,他沒有相告,我卻忐忑,不能釋懷。

2015希望少生事端,大家休息一下,香港需要療養。

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