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星期四

女孩塗鴉之二

歲末熱烘烘的討論有關女孩的C&P問題,看了太多不理智的言論,新年伊始,就用這議題來開筆。

顏色主導了香港的命脈,恐怕也斷送了龍脈。這樣講不是政治立場的宣言,而是一種觀察。先講女孩事件的發展:


畫牆14歲女免住院舍

准保釋在家宵禁

【明報專訊】警方本周一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保護日前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涉嫌刑事毁壞的14歲女童,女童一度被拒保釋,裁判官下令把她送往兒童院。女童代表律師昨下午就保釋申請上訴,案件在高院展開緊急聆訊。法官最終批准女童保釋,但保釋期間須與父親同住在報稱地址及繼續學業,同時須遵守宵禁令,晚上10時至早上6時須留在家中,在父親、姊姊或社工陪同下才可外出。

法官稱,向裁判法院申請保護令是為了女童個人利益着想,而非一宗刑事案件。女童父親對判決表示:「開心!開心﹗」

學民聲援女童 逾5萬人聯署

女童被裁判官下令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消息傳出後,引起迴響。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昨發聲明,憂慮兒童行使和平表達自由之權利受打壓,香港社會工作者總會質疑警方濫用程序製造白色恐怖。學民思潮不滿裁判官判決,發起聯署聲援少女,至昨晚10時已有逾5萬人聯署。有市民昨日在兒童院門外用粉筆寫字及畫花,並有市民發起到添馬公園用粉筆寫字,以示支持女童。一

裁判官周一指女童的父親沒能力照顧女童,決定在等候社署提交報告期間,把女童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女童警司警誡期未完

消息指出,女童來自單親家庭,與聽障父親同住,一家申領綜援,父親有案底。女童曾因校內糾紛接受警司警誡兩年,警誡期至今未完。消息又指出,父女關係欠佳,女童過往多次離家,惟父親未有報警,形容其父「疏於管教」,申請保護令乃「無可避免」。據了解,女童於天水圍一中學就讀中三,有參加雙學發起的罷課,佔領期間亦有到佔領區,曾在參加旺角「鳩嗚團」期間被帶到警署。

警方發言人指出,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是以對方最大利益為依歸,並無任何政治考慮。發言人重申,處理案件時會考慮該兒童或青少年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况,以及過去拘捕或刑事紀錄等。若對方需要照顧或受保護,警方會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至於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共拘捕多少未成年人士,以及是否全部均申請保護令,發言人表示暫未能供。

女童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大律師潘熙昨午決定申請上訴,案件於下午約5時30分由高院由湯寶臣法官閉庭審理。聆訊展開約半小時後,經雙方律師商討後認為可作公開聆訊。記者在庭上所見,女童沒出席聆訊,只有其父親及胞姊現身。法官稱,昨午收到女童代表律師的保釋申請,亦接到律政司的通知,表示不反對申請,故提早在昨傍晚開庭;女童雖趕不及出席,但法官認為可先處理其保釋申請。

(1/1/2015 明報)

假設明報的報導凖確無誤,從新聞報導法庭披露本案的背景,我作以下的重點概述:.

1. 女童以前犯過刑事案,沒有被檢控,只用警司警誡方式處理,這兩年警誡期未過,塗污發生在警誡期內。
2. 女童可能晚上時常在街上流連,因為高院保釋條件之一是宵禁令。
3. 多次離家出走。
4. 曾因參與鳩鳴被帶返警署。
5. 可能有逃學紀錄,因為保釋條件包括要繼續學業。

如果沒有佔領行動,沒有黃雨傘的標誌,女孩塗污不是畫黃雨傘而畫藍絲帶,或者寫上共產黨萬歲,又或者這件事發生在兩年前,有人會指這是白色恐怖嗎?撇開政治聯想,這女孩不是壞女孩也是孬女孩,警方申請C&P絕對正確。撇開李唯治的官聲不看,單看他決定收押這女孩是否有足夠理據,我認為絕對合理,符合保護她的福祉的標準。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件案公開聆訊,以免公眾胡亂猜測。之前閉門聆訊(in camera),公眾無從知曉申請的背景,從而胡亂評論。知道這種背景還有人去講警方濫用程序,我佩服他們為政治表達無知的勇氣。那麽湯寶臣法官為甚麽會批准保釋?我只能講換了好幾個別的法官,結果會很不相同。Louis Tong一向都仁慈,上訴在他手中獲批或打折是很平常的事。批准保釋不表示李唯治原先做錯,我其實對李唯治毫無好感,並不會替他講好話。以事論事,就用法律標凖去考慮。在裁判法院代表女孩的何律師,應該反思自己面對傳媒時講那一番煽情話。The facts divulged do not tally with your fanatical comment.

一件非政治事件的政治化,是因為這社會不少人喜歡用顏色來分類,如果我殺人放火,強姦非禮,打劫盜竊,犯案之前一定去參加佔領,逛街鳩嗚,犯案時一定穿上印有黃雨傘T裇,帶把黃遮,噢!黃底衭黃袜,徹底的鍾黃(鍾情於黃色,別的都失色)。被拘捕時大叫大嚷:爭取真普選,政治打壓,白色恐怖……

恐怖!

學民、一眾政治立場堅定的人,在睡夢中也喊著口號,流著民主口水的人,你會再簽名發聲明為我爭取保釋嗎?會不論情由,任由濃得化不開的黃色糊著眼,站在正義高地,頭頂光環,普照四方……

民主萬歲!普選萬歲!學民萬歲!不學無術萬歲!共產黨萬歲!

斷章取義,就說我曾經講過共產黨萬歲。香港的陰霾蒙蔽著天空,蒙蔽著眼睛。等待,也其實不用久等,很快又有政治填色大賽了。

33 則留言:

  1. 我不同意的地方在於高院所頒佈的保釋條件是最符合比例原則,入不入兒童院應等待社署正式報告而裁判官未有出這樣的判決。二來是控方不反對保釋,此説明臨時保護令并非必要。或者這跟辯方律師能力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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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何閣下如此在意該女孩「不應被」人身保護令保護人身安全及輔導?你動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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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撇開高院的判決不看。

    在C&P申請時,我們首先要看提出申請是否合理,如果這女孩只是塗鴉而沒有其他過往的背景,根本無需申請C&P。警方申請C&P, 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控方出庭,裁判官根本不會諮詢控方對保釋的意見,控方潛在的立場是,這女孩家人管教不到她,才要求法庭介入。C&P跟落案檢控不一様,落案後警方會考慮讓被告保釋上庭,C&P會直接帶上庭,否則就不會申請了。即是警方覺得家人管教到,又怎需要向法庭申請保護呢?故此,我只examine C&P的justifications 及李唯治有沒有犯錯。

    控方不反對擔保是去到高院時才第一次在處理這單一課題的立埸,如果有機會聽法庭錄音,我絕對相信在裁判法院時,無人會問控方對保釋的看法。

    一般人錯誤理解女童被收押是頒發了臨時保護令,其實analogously實際情況就像一個被定罪的人究竟讓他保釋抑或收押來索取判刑前的背景報告,收押時根本未判刑,作類比而言,這不是interim C&P。如果法庭考慮由社會福利署長監管,根據法例要先獲社會福利署長同意,所以要由他們撰寫報告。法庭覺得家人管不到她,所以才還押。法庭如果覺得無需保護,其實可以dismiss the C&P right away.

    你講高院的做法符合比例,我不爭拗,因為不同的做法一樣可以符合比例。如果我代表控方,我在高院會反對擔保,因為反對full of justications. 上文概述女孩的表現,已prima facie a suitable case for C&P application. 如果沒有政治塗脂抹粉,這件案根本不會產生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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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就算係一個好似我咁唔識法律嘅人都可以輕易想到事情的真相,判決其實並不過份。只不過一些有心人現在想藉著種種途徑來讓市民仇視政府,好壯大自己反動的聲勢,而偏偏又有很多香港人感情用事,看不穿這種技倆,一見煽情標題,還沒看內文,便已經大叫有冇搞錯,我尋晚响地鐵就見到一個這樣的老豆對女兒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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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件事的起點是「少女粉筆塗鴉涉刑毀被捕」,咁拉合唔唔理?如果當時沒有如此這般的拘捕,會不會有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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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也難講,當她鳩鳴被帶返警署,也marginally可以申請C&P, 我相信不這様做是為了避免政治逼害的指控。塗鴉未必做成刑毁,但可以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8(b)的控罪,請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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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即是說,這種行為一般不會這樣拘捕嗎?昨日,很多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公然用粉筆塗鴉,警察好像没有以涉嫌刑毀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能以簡易治罪條例作檢控。

      旁人覺得警察濫權/濫用程序,我覺得很合理。問題不是傳媒煽情,而是太多同類事件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無名市民不說,拉記者搶鎗就不知是什麼一回事。我不信每單都是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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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tephen, 言下之意,是否所有同類事件/罪行都應被發現、被控告,否則就是沒有合理解釋及警察濫權/濫用程序? 抑或你是贊同須加強警力拘捕和檢控的?

      違例泊車、亂拋垃圾、亂過馬路、不停車熄匙、虐畜、僭建、藏毒、販毒等等太多(petty) crimes,若果全部都要拉到、全部都要告,你當香港是電腦還是北韓? 根本不能成為標準。這個世界不能relentless operation,沒有perfect system啊! 引用-Kolya在<>的留言: "that's not how [the system] works"。After all, maybe what we call "society" or "rule of law" or "law and order" is just hypocrisy in disguise. But unfortunately I'll stick with it.

      另外,被人捉到就是被人捉到,被人告就是被人告,well-deserved, simply because you've entered the system。捉不到(或沒有被人告)純粹是自己行運,姑且「買賣」一個人情,不是應份(「老馮」)的,更不是任何法律或道德抗辯。就如不小心駕駛: 引用 Richard Mark Scotford (HCMA 638/2006) 及 趙亞娟 (HCMA 637/201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6397&currpage=T

      "One of the problems that laymen have understanding in prosecutions for careless driving is that the court is bound to focus on the driving of the defendant before it at trial and answer the question the law demands of it: have the prosecution proved that the driving fell below the required standard? Even if the accident which gave rise to the prosecution revealed that the other driver was at fault as well, that provides no defence… So I even it I say to you, ‘… All those points you made against him, you have established them; you have made them,’ it does not provide you with a defence if, in fact, you too were driving carelessly."
      其他人不被拘捕或檢控,那女孩就不應被拘捕或檢控? 這種consistency 有種說不出的奇怪。標少,請問你會怎回應「拘捕/檢控女孩是雙重標準」(這是我對Stephen留言的理解)的論調?

      歸根究柢是如何拿捏「法律不外乎人情」。 All or nothing? or to what extent?

      (另按: 是不是在straw man argument + red herring...?)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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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HLI,

      我會寫一篇pragmatic的來回應。你上面個citation, 如果我無記錯,係Peter Line講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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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HLI,我想你誤解了我的意思。我想尋求一個比較中肯的評價:「粉筆少女」事件的情況**一般**會不會那樣處理。背景關係,警察或相關的法律界人士較可能給出中肯意見,故問。這並非單純考慮程序和權限就能回答,因為行使權力時不是鐵板一塊,熟悉情況的人才能判斷某個行為是否「過鬆/過緊」。而其中,「粉筆塗鴉」是否刑毀、這種程度的事件警察慣常如何處理,很大程度可以給出相當客觀的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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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蒙標少多次回應,容讓我大放厥詞,萬分感激。謝謝!

      Stephen, 有誤解不好意思。那請問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如果警察一般會(或不會)那樣處理,對你理解和分析事情有沒有影響?

      即使是警察、社工、律師、懲教人員,他們每個人的經驗都不同,可能A說會,可能B說不會,所以怎樣? 每個個案也可以很特殊,很難「一般」地概括而論?

      再者,人有的富經驗、有的缺經驗,有的做得對、有的做錯 (所以拘捕/落口供時忘了警誡疑犯也會發生)、有的選擇會那樣處理、有的選擇不會那樣處理,問「會(或不會)那樣處理」是評價甚麼、討論甚麼呢?

      by putting forward a statement, where are these people in argument getting at, in order to drive them home? 還是你只是好奇想知道? (請原諒我的追問和無窮幻想。)

      訟辯有趣之處在於表面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 直至有裁決。
      nulla regula sine exceptione,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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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HLI,
      1. 如果一般不拉今次拉,就有理由懷疑警察有意針對、從嚴執法。

      2,3,4. 一般性的判斷旨在找出大概的界線作為參考基準,用來考察處理手法有沒有可疑之處。我請教標少,就是認為他的判斷有參考價值。

      5. 不知你提「訟辯」何意。難道市民要判斷警察是秉公執法還是有意針對也得請大狀打官司等官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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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tephen
      c&p 實際上係人身保護令,少女過往亦有不少離家出走,犯案記錄,所以c & p order對該女孩不是刑責,是保護,為何你如此意不讓該女孩得到額外保護?你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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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明白。人當然可以有懷疑、判斷、然後批評 (在《女孩塗鴉》一文內的留言已有提及)。不過懷疑、判斷、批評通通都要經得考驗,要substantiate,要講證據,要講邏輯等等。

      Somehow I concede that you can always suspect anything and then build your arguments and voice your criticisms around it..... (like, "I suspect that my neighbour has fallen love with me because A, B, and C. I don't like it and so I hate him. And I will make fun of him.") So be it. But suspicion should never be propagated as the only truth or be painted as the whole picture because the effect of police 'cherry-picking' the girl has been largely mitigated by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decisions of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is to the effect which I think is negligible and can be dismissed as a point unworthy in itself to pursue.

      比喻: 就當捉住隻鹿,但脫唔倒角,咁捉住佢做咩? Even if that's the case, so what? What to do with it? Magnifying a minor point brings us nowhere, unless there are hidden agenda, like, simply to victimize the government (but I guess dirty politics never reveal politicians' true agenda, & the pragmatic people like us never quite understand).

      What can you do with it? As for tactics, I think Bill and I have discussed something similar before with the legendary commentator Maro in this blog. For me, I suggest: keep yourself away from police powers if you fall within boundaries of their hands, at least that you are sure not to get caught... & protect yourself & 'interact' with the police wisely (if you want to) (Argh, the online petition concerning this case annoys me, while satire/cartoons/mockery in the internet is neither my cup of tea).

      Anyway, you are the judge yourself. Just be aware of the quality of discussion & the process of rationalizing the thoughts. The judge in courts may be quite reliable because of having first hand information. Be prepared to change your mind. After much reading & discussing & thinking of the points like 訟辯, the conclusions & decisions are ultimately yours.

      That ends it,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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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咪問緊警察權限同慣常程序囉,我咪用緊歸納法囉。除咗多謝回應,都唔知講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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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Know all the facts.
    Incomplete information cripples jud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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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說控方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要求,這我無異議,因爲這屬於控方的權能和職責。現在的問題在於C&P或者收押的迫切性。以我們所知,社署報告未出,法官大可以等待報告才正式處理。法庭可以覺得要保護,也可以覺得“這段時候不用保護”,又或者有條件性保護,它應選擇影響性最少的。到高院控方選擇不反對,即是說控方認爲用“有條件性保護”方式也能處理問題。我的重點是,作爲法官,他不能衹單純的跟著程序,可以這樣做不代表應該這樣做,尤其是現在是處理兒童和青少年問題。法官還要盡能力去平衡各種因素來使法律合理和公平。如果他有這個選擇而不去做,那就顯示他在權衡上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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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p 實際上係人身保護令,少女過往亦有不少離家出走,犯案記錄,所以c & p order對該女孩不是刑責,是保護,為何你如此意不讓該女孩得到額外保護?你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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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part from 符合比例, another point is consistency. Is the same standard applied by the police in other cases of similar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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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還有一個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 就是信任!
    現在警民關係已處於敵對狀態,警察所言已不足為市民所信任。這亦是因警方於這次運動中多次失誤, 錯誤及愚昧的處理所造成。

    父親有案底。女童曾因校內糾紛接受警司警誡兩年,警誡期至今未完。消息又指出,父女關係欠佳,女童過往多次離家,惟父親未有報警,形容其父「疏於管教」....

    有什麼案底? 嚴重嗎?
    校內糾紛? 什麼糾紛? 誰對誰錯? 受害施害?
    警誡期未完又如何? 因為佔領犯大滔天吧? 不是因為佔領, 只因用粉筆畫牆? 連是否刑毀也成疑問。
    父女關係欠佳? 警察說的? 市民就是不信.
    多次離家? 什麼是多次? 離家? 她父親容許算是離家出走嗎? 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
    更好笑的是「疏於管教」! 齊昕 也是「疏於管教」吧!

    說到底, 就是不信任!! 偏建制的選擇相信, 偏黃色的選擇不相信. 上到庭, 除非證據確鏧, 不然還得看法官選擇相信什麼吧?

    所以, 你們認為判決合理, 是因為你們選擇相信了警察和一些信息.
    認為不合理, 是因為選擇不相信警察, 認為是為了白色恐怖而去做.
    這已經不單單是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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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響你口中所出,所有犯法違法之事都可以合理化、合法化?!如果不然就變成白色恐怖、政治打壓!換言之,只要掛一面「我要真普選」,叫一聲「民主萬歲」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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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不單叫信任,是迷信。我奉勸新一年香港人要破除迷信,以下除外: 1. 不要打破鏡子(否則霉運霉足3年)。2. 農曆新年不要買書(因為輸輸聲唔好聽)。3. 初三不可拜年。

      呢啲全部係阿媽教落嘅 (雖然阿爺話唔係)。唔相信嘅話你試下囉! 信則有,不信則無? 哈哈哈哈哈,我講笑咋,你又信唔信?

      (To 標少: 會唔會開始覺得: 不少香港人倒頭來還是唯我獨專? 純粹愛玩意識形態鬥爭? 愛鬥大、愛弄權? 你叫理性時他要勇武,你講法律時他講感情 --- 牛頭搭唔上馬嘴、雞同鴨講,香港人正刁民? 正所謂「朽木不可雕也」,香港人呢碌木雕都晒氣?)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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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搞清楚上文所說,主題在於相信甚麼,不是在說以民主為名可以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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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坦白講有時我都無乜癮,只好自己找件好木來雕,有好多木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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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了真普選,多了不守法的,可悲,可笑,好彩人到中年,冇兒冇女,不太擔心日後,各位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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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政治挂帥, 打倒當權派,文革再現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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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852郵報就此事訪問社工:

    http://www.post852.com/%E5%B0%88%E8%A8%AA%E8%B3%87%E6%B7%B1%E7%A4%BE%E5%B7%A5%EF%BC%9A%E8%AD%A6%E6%96%B9%E5%81%9A%E5%A3%9E%E8%A6%8F%E7%9F%A9%E4%BA%82%E7%94%A8%E4%BF%9D%E8%AD%B7%E4%BB%A4%E3%80%80%E6%B3%95%E5%BA%AD%E5%B0%9A/

    專訪資深社工:警方做壞規矩亂用保護令 法庭尚有其他選擇

    「問題是,Vivian強調,過往警方對邊緣少年的態度一直是「闊佬懶理」、「大事化小」,即使有少年多次失蹤,父母報警苦苦哀求,警察通常都會勸退家長,叫他們自己搵社工解決,較好的都只是轉介給社署跟進。更重要的是,就算警方覺得事態嚴重,慣例上也是先經社署的家庭服務中心進行詳細輔導,依然解決不了問題的話,才真的會申請保護令,「起碼要搞一大輪先,總之唔會一嘢就去申請保護令,但今次個女童被拘捕才一星期,咁快就上庭申請?我真係咁多年都未見過!點解今次突然咁積極?」」

    不過呢,再看看有關「拯救者行動」和保護兒童令的報導,例如二零一三年這一篇:

    「油尖警區去年發起打擊青少年罪案的「拯救者行動」中,共有377名未成年人士被帶返警署,九成在樓上酒吧發現,最年輕僅13歲;其中103人轉介予社署或社區組織社工跟進,22人獲發保護兒童令。 」

    一些自稱社工的人說警方一向對問題青少年「闊佬懶理」,是次申請保護兒童令是政治打壓云云——真正的社工才不會這樣無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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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野就話「積極」,唔做就話「闊佬懶理」,就係想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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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問題少女屢次違法犯法都放佢出,法治精神何在?甘樣放佢出來唔係幫佢係害死佢,呢D街童、邊青再唔教就冇得救啦!屯官判得好好,顧慮周全,可惜畀幾個狀棍搞一搞,畀個「仁慈」法官鬆一鬆,唔單害佐個街童,連法治尊嚴都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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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劉官稱可以理解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一事,但引述社會福利署社工建議,指少女現階段毋須保護令。劉官最終接納社署建議,女童現毋須兒童保護令,下令撤銷該命令。//
    //十二月二十九日,警方以少女父親無力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少女,該次聆訊由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審理,獲李官批准,少女被判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三周,少女期間不能上學。//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120/19008883

    1) 原審李官為何不俟社會福利署評估,直接採納警方看法批出保護令?
    2) 少女期間不能上學,這是保護兒童?
    3) 既然法官性格不能作判斷依據,即我們不必對其有好惡,單看枱面上的證據,看不出有保護令的必要,那法庭何必作不必要介入?世上有無罪假定,卻未聽說有「父母不稱職假定」(因待報告時已不許女童保釋,實在看不出有何廹要保護到這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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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問的問題,答案全部在這課題的幾篇文及留言的討論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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