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車切線釀禍 疑臂伸窗外
【明報專訊】大埔吐露港公路昨日發生「磨斷臂」恐怖車禍,一輛泥頭車因前方車輛收慢突然切線越過雙白線閃避,引致一輛密斗貨車亦要切線,將後上高速駛至的私家車壓向路中石壆,私家車被撞至翻側,右邊車身貼着石壆拖行數十米,司機疑因右臂伸出車外,大半條手臂被扯斷飛脫。
重傷私家車男司機姓許,54歲,事後送院救治,救護員需用冰袋將斷臂一併送院,讓醫生做接駁手術,暫未知手術是否成功。據悉,許擁有駕駛執照多年,但疑因有家人剛考獲車牌,所以其私家車掛有「P牌」。
一車急煞 兩車連環切線避
現場為大埔吐露港公路往沙田方向近廣福邨對開,4線行車,因有道路工程,慢線用雪糕筒封閉。事發昨午約1時45分,當時有後上車輛的行車攝錄器拍下整個車禍過程,可見兩輛泥頭車依次沿二線行駛至上址時,疑因前方有車由慢線切入,第一輛泥頭車突然急煞,尾隨泥頭車收掣不及,扭右越過雙白線切入三線閃避,導致沿三線駛至的密斗貨車亦要緊急扭右切入四線,此時許駕駛寶馬房車沿四線高速駛至,電光火石之間,寶馬遭貨車壓向右邊的路中石壆,寶馬繼而向右翻側,右邊車身貼着石壆拖行數十米始停,其間疑許因右手伸出車外,右臂被拖磨扯斷飛脫遺在路中,重傷浴血被困車廂。
斷臂送院接駁 未知成敗
消防員其後接報趕至將許救出,並將斷臂拾起用冰袋載着交救護員連同傷者一併送院。事後所見,寶馬司機位車窗四周沾滿血鮮及肉碎,觸目驚心。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司機應時刻保持警覺,絕不應在不安全情况下強行切線,這樣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罪名。此外,司機及乘客也不應將身體伸出車外,正常情况司機應該是兩手握着軚盤駕駛,即使發生車禍,司機也會下意識緊握軚盤,手臂伸出車外被扯斷的機會較微,車禍時傷者是否單手駕駛或手臂伸出車外,則難以確定。
(1.4.2014)
這恐怖交通意外也算罕見, 辜勿論是伸手外露抑或意外引致, 我只打算談一下法例上有關管制的問題。香港對於司機及乘客把肢體伸出車窗車門外的管制有限, 除了公共車輛的乘客這樣做是犯法外, 公共車輛的司機則不受管制, 故此除了公共車輛的乘客外, 其他車輛的司機乘客把肢體伸出車外並不犯法。 管制的條文這樣講:
章: | 374D | 標題: |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憲報編號: | 76 of 1999; 3 of 2002 |
條: | 46 | 條文標題: | 乘客的一般行為 | 版本日期: | 01/07/1997 |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1)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 (n) 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
- (i) 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
(ii) 自己或聯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發出過量噪音;
(iii) 將任何物件或東西在車內拋擲或擲向道路或行人徑;
(iv) 附連在車上或從車內拖引出任何飄帶、汽球、旗幟或其他物件,或將其他東西安置或放置在車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v) 將身體或肢體探出或放在車輛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
只有法例第374 D章第46(1)(n)(v)條有所管制。無合理辯解而違反, 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第57條)。
新南威爾斯州這方面的管制較為嚴格, 新州的交通條例叫Road Rules, 坦白講我認識很少。相關管制在第268條(3)及(4):
Road Rules 2008
............
(3) A person must not travel in or on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part of the person’s body outside a window or door of the vehicle, unless the person is the driver of the vehicle and is giving a hand signal:
(a) for changing direction to the 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or(b) for stopping or slowing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5.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Note. Window is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4) The driver of a motor vehicle (except a bus) must not drive with a passenger if any part of the passenger’s body is outside a window or door of the vehicle.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Note. Bus is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
第(3)款包括所有在車上的人, 包括乘客和司機, 責任自負。第(4)款把責任加在司機身上(巴士司機除外), 譬如私家車上載著未成年的乘客。這裏有些人確實很喜歡把手伸出車外, 尤其是 ute (utility vehicle) 的司機, 左手控制軚盤, 右手按著車頂, 好像份外涼快。這裏違例最高可罰$2,200 (1 penalty point = $110)。以定額罰款處理的話, 罰$304及扣3分。這類控罪在香港以傳票檢控, 但十分罕見, 我20多年前好似見過一次。
看到標少此綱文令我感覺香港的法律修訂實追不上運輸工具的變遷,現時私家車已差不多沒有司機打手號來表示行車方向了,就算是電單車駕駛者亦不多見。
回覆刪除不單止在汽車方面,很多其他方面都是法律修訂都是追不上時代的變遷,但得悉修訂法例一般都是官員頭痛之事,故可以的話都拖得就拖,令修訂與時並進的過程停滯不前,未知標少在港為官時可有此感?
Ray
Ray兄,
刪除香港一向審慎,加上雙語立法,改例或新訂法例一向都緩慢,這是標少這嘍囉的感受。如果説有拖延成分,不如説有很多事都難講是逼在眉睫。
標少, 題外話. 外國好興私家車加個架拖隻船或者小型旅行屋仔. 根據以下(Link 1)所講, 香港加單車架好似合法只要不超過指定尺寸. 那是否可以拖個旅行屋仔好像 (Link 2)呢?
回覆刪除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212/00196_001.html
2. http://www.getthefive.com/articles/the-idealist/autorotica-mini-cooper-goes-camping/
在澳洲就算安裝個單車架放置單車,單車架也要攞牌,有另外的號碼,屋仔(caravan)當然要牌,有些是很大的屋仔。香港拖這類屋仔要得運輸處批准(S.26, Cap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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