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

孩童在街上大小便的刑責

反駁官媒文章歪論 港律師:細路通街屙 父母有刑責

內地夫婦容許其兩歲兒子於旺角街頭隨地大便,觸發中港輿論大戰,內地《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署名文章,內文試圖「講法治」,指香港法例列明10歲以下兒童公共地方便溺,屬沒有「犯罪意圖」,故免於處罰。但本港有律師反駁,指雖然香港法例規定10歲以下兒童免負刑責,但其父母因未有盡責監管,就難逃法網。

律師梁永鏗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在公眾地方便溺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拋擲、放置糞便等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使排到排水渠或污水渠內同樣不准許。

他又指,雖然本港《少年犯條例》列明10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對於《人民日報》以「小童大小便難以控制,屬人之常情」為犯事者開脫,梁永鏗認為不足以構成抗辯理由,因為父母有很多選擇避免,包括為子女穿著紙尿片、帶他們到洗手間等,「旺角都係鬧市,點會搵唔到洗手間?」他指由於隨處便溺算不嚴重違法,警方一般會以票控的形式檢控,但案中的媽媽涉嫌出手打人,則可能干犯更嚴重的「傷人罪」,要上法庭受審,如果罪成,隨時要在香港服刑後再遞解出境。

(24/4/2014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看到近日熱烘烘這則小孩在街上便溺的新聞我本來不打算評論,中港矛盾不是三言兩語説得清的,可是蘋果這則跟進報導就有點不知所謂了。這則新聞所引用的法律簡直胡說八道。

首先,適用的法律是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作檢控,而並非第228章第4(3),法例這樣寫:

8條文標題:大小便版本日期: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香港律師和人民日報都講錯了。第8(2),已涵蓋12歲以下兒童的刑責在照顧或看管他的人,在這件事就是他的父母。要抗辯也有理由,如果小孩突然便急,一時又忍不住,要在街上方便,法庭可以接納為「合理因由」。引錯了法例,繼而又要為《少年犯條例》有關10歲以下少年的doli incapax來造文章,實屬荒謬。還講甚麽「 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簡直不知所謂,「導致或明知」這些字眼用於228章第4(1),而不是4(3)的控罪。最高刑罰轉化為第一級罰款,即2000元,而不是單看例書的500元。亂講一通,由頭錯到尾。標題譁眾取寵,結果自取其辱。


6 則留言:

  1. 但理論上如果用第228章第4(1)檢控容許兒童隨地便溺的父母,或用4(3)檢控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的當事人又唔係真係錯,雖然我同意用132BK第8(1)或8(2)條比較理想。不過報道尾段講到傷人罪,又話可能要在香港服刑後再遞解出境就真係胡說八道,頂多咪普通毆打罰一千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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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稍後有空寫一篇回應閣下有關S.4(1)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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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problem of s4(1) is that it only covers the act of throwing or laying?
      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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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lso, it requires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excuse"??
      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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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旺角都係鬧市,點會搵唔到洗手間?」"

    This guy is talking out of his rear orifice. I was in 旺角 during 2003 and I could not find any public toilet, I had to look for one inside a large shopping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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