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的下集

如果有看我寫馬惜珍的拘捕令一文及留言,就可知標少這二打六看法的準確。整個法律程序,其實就好像一齣戲,馬惜珍很快就會飛回來。控方反對取消通緝令之餘,也表示已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即是説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故此,法庭駁回通緝令的申請,最終的結果是馬惜珍除了損失當年的保釋金外,人事擔保那兩個人如已作古,那就連show cause 都不用,省了人事擔保(surety)充公。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陳述,沒有按法庭歸押罪是1994年才增訂,所以馬惜珍不應被檢控該罪或視為藐視法庭,這一點我在上一篇也講過。

究竟這一次申請撤銷通緝令的目的為何?這齣戲怎樣演呢?

我估計辯方一早就從控方處得悉已沒有足夠證據,當年棄保潛逃會充公保釋金一事被告完全不會爭拗,這銀碼當年是很多錢,相對於當年涉及販毒的價值根本是滄海一粟。明知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還不回來?還要搞這些申請?講得難聽是想攞彩。如果馬惜珍從台灣飛回來,一入境就會被拘捕,又要帶返警署打指模核對身份,又拉又鎖又要入臭格,我想馬惜珍就是想避免這個經歷。辯方想必與控方溝通過,希望控方通融,不作反對。如果撤銷通緝令,馬惜珍便可以避免了這種被扣上手銬,押上法庭的對待。如果我是律政司,我都不想惹這種麻煩上身,你要申請隨便,我係咁意都反對,如果唔係我畀議員grill死。

馬惜珍飛返香港,一定會預先通知香港政府,等警察及律政司一切凖備就緒,把扣押時間減到最短。最理想是上午航班到港,下午上庭處理,夜晚就返屋企洗白白。

上面講馬惜珍的保釋金相對於毒品價值是滄海一粟,當年他的保釋金是現金50萬及兩名人事擔保共100萬,後者那100萬不用真金白銀拿出來,販毒的規模在1969年1月17日至1972年6月30日之間,所涉毒品及金額如下:

11. It was estimated that during a two year period, about 60 to 120 packets of morphine were brought in every month and that each of these shipments was worth between HK$6,000,000 and HK$12,000,000. It is thought therefore, that in a two year period, at least $100,000,000 and $200,000,000 worth of morphine was imported into the Colony by the Ma syndicate.
(CACC1099/1978)

一兩億對50萬,笨仔走得嚤。


23 則留言:

  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4/14/P201404140743.htm
    原來2005年律政司已經決定放棄檢控!
    心理上好難接受有人可以靠潛逃免去面對法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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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算吧,總有這種事。如果他選擇客死他鄉,像其他棄保的人,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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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5年已可回來,那緣何要拖到今天?煲呔一定心裡覺得比對方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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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個要有內幕消息才知,或者當年以為可以用沒有按法庭歸押罪告他,所以不敢回來。陳文敏都看錯了,當時説不定advising counsel也看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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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似乎真是唔想被人拘押,先拖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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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據說佢一旦上庭,就要先於法庭上公開表示同意及承認控方呈堂的控罪事實摘要。感覺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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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think Anonymous may has been confused between ONE+BO and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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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然標少常說,法庭結果不應被情緒取代,但如 Star Chamber 一樣,心裏好唔舒服,尤其見到各方配合,做場大龍鳳,令 M 先生能回港,避過審訊繼續嘆世界。

    老套啲講句,叫我哋點教下一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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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段我有空寫一篇回應,至於怎教下一代,叫他們不要吸毒囉,無人買毒品嘛餓死哂啲毒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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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做了那麼多年人,世事真的有那麼簡單的天理嗎? 天地不仁,是百姓為芻狗。
      葡萄牙人那麼作惡多端,原本的美洲原居民,殘殺到現今只佔巴西人口少於0.5%,他們或他們的後代也不是好好的生活,享受了幾百年由搶掠回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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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扯得遠了。個人能力有限,見不平事,拔怒刀也枉然,寫這些文章極其量只在抒發個人的感受,也不見得有甚麽成果。天理不彰,本身也是恒常的道理。我有堅持執著,也參透一些道理,所以心裏也不太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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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政司對於馬惜珍撤銷通緝令的申請中立" or "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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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文章「2013年8月25日 / 刑事檢控專員對撼: Zervos v Cross 」。「正庒DPP不獲任命〈為法官〉的只有江樂士一個」。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致函東方報業集團,炮轟廉政公署調查「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的貪腐案足足一年半,律政司仍未檢控任何人或作出交代,令人「難以置信」(incredible)。」

    「梁愛詩last day / 江樂士05年函馬 / 稱無足夠證據起訴 -

    ...... 除是否繼續起訴馬惜珍外,江的回信非常詳細,甚至連關於馬惜珍棄保潛逃的行為亦同時作出回應。當時馬惜珍曾聘請時任資深大律師麥機智就其棄保的行為研究,得出的結論是94年才實施的保釋法例並不規管馬在78年的棄保行為,江樂士同意麥機智的分析,任何人在78年棄保並不犯法,後果只是保釋金被充公。

    江樂士最後更作出溫馨提示,若馬惜珍稍後真的打算回港,麻煩他預先通知律政司及警方,因有不少事情須處理。

    這封律政司回函發出的日期,剛巧是江樂士的時任上司、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宣佈退休,由黃仁龍接替的日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64

    個腦好亂,好多嘢諗啊。標少可考慮寫本小說,剖析內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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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當年控方是否如今天般叫個SIP去估dd價格? 我只知今天的做法係估大個街價成幾至接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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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年我雖然不是吃屎娃娃,也少不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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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律政司是否一定要應辯方要求透露有否足夠證據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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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先抱歉在標少的BLOG胡言亂語,絕對認同標少的堅持執著,雖心中明白天理不彰,但每日行事,也儘量三省吾身。如俗語說,堅持著過得自己過得人的活著。

    只是一時有感而發,成日都聽到香港人話幾唔公平等等,卻不去想想自己是地球中最富有的一成人,每吃一餐飽飯,在地球遠處都有幾十人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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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用講客氣話, 有時也要抒發一些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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