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星期六

舔腳非禮

舔女生腳稱測心理 中大碩士生控非禮

【明報專訊】中大公共衛生課程碩士男生自稱就讀心理系,邀請同校女生接受「奇怪情况測試」,聲稱要觀察其心理變化。他在中大圖書館內躺臥地上,繼而舔女生的腳,惟事主接受測試後一天感不安遂報警。「瞓身舔腳」的男生被控非禮,毋須答辯,保釋候訊。

圖書館邀做實驗 瞓地舔腳

被告尹浩洋(27歲)涉於本年1月16日,在中文大學圖書館內非禮20歲的中大女生X,案件昨再訊。據悉,被告當時在圖書館向X自稱就讀心理系,正在做研究功課,題目關於女生在奇怪情况下的心理反應。他邀請X擔任實驗對象,獲對方首肯,研究隨即開始。X坐在椅上,被告則躺在地上舔X的腳。事發後一天,X自行報警。案發圖書館內設有閉路電視,拍下案發經過,顯示被告曾經躺在地上,但未能清楚顯示其動作。

控方昨於庭上陳辭,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被指非禮X後,二人曾對話近10分鐘。案件早前提訊後,已索取法律意見,惟尚需進一步調查,包括邀請X再次落口供,講述事發後二人對話內容,及邀請中大一些教授落口供。警方亦須進一步確認被告的中大學生身分。案件押後至5月16日再訊,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騷擾案中任何證人。

自稱心理系 實讀公共衛生

被告雖自稱「讀心理系」,但中大昨回覆查詢,證實尹浩洋為中大公共衛生碩士課程學生。中大將待案件司法程序完結後,按有關程序處理個案。

【案件編號:STCC1064/14】

(26/4/2014)

今早看了這則新聞,真的無奇不有,人確是滿腦子怪異思想,難以明白。我即時反應是,這算非禮嗎?殊不知有讀者在上一篇留言,就拿這出來討論。

考慮非禮的元素,自然要引用R v Court了。香港判辭譯成中文這樣講:

(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
(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
(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

本案案情顯示,這並非一般的非禮案,控方面對最大的困難是證明第三元素——猥褻意圖。一般非禮案要證明猥褻意圖主要靠推論(inference),也有被告在拘捕警誡下的招認。我不知這件案被告有沒有招認,如果沒有,法庭未必會覺得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有猥褻意圖。我相信日後會加控被告一項襲擊罪作交替控罪,這是最保險的做法。

襲擊罪控方也有一關要過,本案受害人同意讓被告做心理反應實驗,控方會提出這實驗是假的,而被告不是讀心理學的,事主在受騙下才同意被告舔腳,故此警方要再為證人錄口供,也要找一些中大教授作供,以否定被告心理實驗的講法。

以交替控罪進行,好過審訊中途由非禮修改為襲擊罪,中途修改會使程序更繁複,又要重新聽取答辯,辯方又可以要求重新盤問證人、申請押後諸如此類。如果這非禮案繼續檢控下去而不加一條襲擊罪作為交替,我會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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