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日星期四

又是法庭大樓內拍攝

女子疑法院大樓拍照 司法機構:非管理範圍

【明報專訊】法例規定法院大樓內不得拍攝,曾健超昨日中午休庭離開時,在法院所在大樓內的電梯大堂遭示威者指罵,其間一名女子疑用手機拍攝,保安試圖勸止未果,她繼續舉機並不斷叫「監躉超」,之後隨曾健超走出大樓(圖)。司法機構回應稱,區域法院座落於灣仔政府大樓,大樓除法庭外有其他政府部門辦公,地下公眾大堂由政府產業署委聘的管理處,而非司法機構負責管理,但未明言該處可否拍照。

指大樓與政府部門共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被判罰款2000元。司法機構早前指出,除非獲特別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

本案司法程序中,屢次有人疑在法院範圍內拍攝。七警前日到庭時,有警員在大樓的電梯大堂內用攝錄機對着示威者,但未知有否開機,警方稱會了解。去年10月,本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有記者涉開庭前在庭內試圖用手機拍攝七警容貌,警方當時表示會向記者發傳票;同一庭內,正義聯盟李偲嫣被發現用手機拍攝,遭庭警要求離開。

辯方反對中區警署片段呈堂

另外,辯方昨在庭上反對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錄影呈堂,指控方未能證明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真實性或受影響。辯方又指控方未能證明兩張分別由《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拍攝的照片的來源、出處、拍攝日期等,也未能證明照片內容未受干預,希望法庭拒絕照片呈堂。
(9/6/2016)

我在何君堯法庭拍照一文, 曾經討論過法庭拍照的法例, 也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當法院身處多用途的建築物內, 何謂「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就非常含糊了。我在該文對法例釋義的講法很多人未必同意, 因為傳統習慣使傳媒不敢在這些處所胡亂拍照, 今天看到司法機構回應此事的講法, 基本上跟我的看法一樣, 總算有點安慰, 因為是司法機構的發言, 即是包含法官的法律看法。那麼該處可以拍照嗎? 司法機構不明言, 因為那是literally的灰色地帶。雖然不會導致檢控, 但也不會鼓勵。明言沒有問題可能會引起混亂, 有人可能會在升降機內也拍攝, 太容易引起衝突, 到時可能會諉過於司法機構。

以前只有記者才會拍攝這些證人、被告的照片, 為了新聞報導的用途, 現在任何人都隨時可以用手機來拍攝, 你根本不知道那些是甚麼人及拍攝的用途。這些瘋癲的人、瘋癲的事, 便構成香港瘋情畫了。

3 則留言:

  1. 人人有個鏡頭就以爲自己真理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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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一直以為在木門後的審訊區域和要電子門卡進去的法官辦工室和通道才是法庭範圍
    因為警察進法庭範圍不準帶槍
    可是那些公眾可自由進入的地方,警察都是帶着槍隨處走
    所以何君堯法庭拍照的庭外等候區,真的算是法庭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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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看法是, 如果整座建築物只有法院而並非像區域法院及東區法院大廈那種多用途混合式的建築物, 純法院那種整座都是法院範圍, 所以何君堯在高院的其中一個法庭多的大堂拍照, 我覺得違法的。警察不能帶槍入庭, 在庭外公眾地方卻無問題。不少軍裝騎電單車送文件到法庭的以是這樣。我舉一例, 當年葉繼歡上東區, 內庭走廊有機動部隊持實彈長槍(我想是AR17)站岡, 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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