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撤銷控訴的正面效果

這一篇寫給那兩條曾在也是店舖盜竊一文留言的茂里看的, 一個質疑我替犯了店鋪盜竊的人爭取簽保守行為屬不義之舉, 另一個說我泄漏檢控政策的機密, 後者的無知不用討論, 一句講晒, Don't teach your grandma how to suck eggs. 前者可以再議。我今午收到的電郵:

控方願意以bind over既方式去處理案情
真係好多謝你
有機會我可唔可以過黎報答你😭😭😭😭
當然都會繼續做義工 為社會出分力
呢段期間係令我反思左好多以後亦都唔會因為一時既貪心 知法犯法


這男生是住在公屋的大專半工讀生, 在大百貨公司的食品部偷牛扒而被控盜竊。從他的書寫能力看我相信他的成績不太理想, 而且他告訴我有家庭問題。他第一封電郵寫來問的是希望撤銷控罪究竟用當值律師抑或請私人律師, 我心裏想, 私人律師你請不起, 所以我給他一點意見, 並且叫他寫一封給律政司提出要求的信給我看。我當晚有4個個案要處理, 便快速用英文回覆他, 順便測試他的英文理解力。之後簡單講了法律程序, 其中一篇這樣對他說:

用寫信方式, 寫完我幫你執下。

你知唔知我點解幫你地, 我想你地覺得感恩, 以後不要再犯錯, 有機會去幫下別人, 社會減少戾氣, 可以更和諧。如果你有經濟能力, 我一開始就要你捐錢給香港的社福機構我才會繼續幫。珍惜前途, 別做蠢事。如果焦慮, 就做些使自己忙碌的事或者做下運動, 鬆弛神經。


他的信寫得很爛, 我像功課打回頭那樣叫他重寫了兩次, 還是很爛, 於是便動筆替他改寫。要他重寫, 旨在讓他認真反思, 別人的幫助不是理所當然的。

今天收到他的電郵, 知道律政司接納了要求, 可謂意料中事, 因為他符合《檢控守則》對這類事件酌情處理的準則, 我一開始就對他講多數沒有問題。我今天回覆他要報答父母及報答社會, 而無需報答我。假如這窮小子沒有在網上搜尋過, 不知道可以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一心以為自己偷了東西, 就上庭認罪, 又或者他的申請信不堪入目, 以致決策者忽視了他的理據, 拒絕他的申請, 結果就是一個輸在起跑綫, 學歷又不麗亮, 經濟條件也差的人, 還要留下案底的污斑。這個人將來的發展便會進一步受限制, 對社會有甚麼好處? 當然一切都不是社會的錯, 但給他這機會於社會有何傷害? 從他的電郵可見, 他經歷了這次教訓, 在生死未卜之際的忐忑心情下, 徹底反思自己的過錯, 具備正面的社會效益。我只是花了丁點時間, 何樂而不為? 這毫無疑問是正義的事, 於社會有益的事, 我會堅持執着地做下去。

我阻不了胡亂批評的人, 可能出於無知而恬不知恥地留言的人, 也可能是常給我唾罵的狐群狗黨, 不怕讀者訕笑就繼續講狗話。我頭頂無需光環, 臉上也不用貼金, 只希望播些正能量的種子, 做點極平凡的事, 希望這社會更美好。在此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致敬, 酌情的善心一定種出善果。

16 則留言:

  1. 其實小弟有個建議:不如你寫低一般bind over既FAQ,同埋有乜野最基本既求情因素要寫,等大家問之前有個底。否則呀豬呀狗都黎問你同一樣問題,你三頭六臂都答唔哂。

    咁樣可能更加造福人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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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都算有三頭六臂, 今早又收到非禮查詢。我不敢寫FAQ, 因為都在檢控守則裏, 店鋪盜竊最大的問題是太多不同因素, 尤其是所涉銀碼及件數沒有一定準則, 年齡身分也分別大, 我不想籠統講誤導別人。有些人我一開始會講無機會。個別溝通也有輔導作用, 有些無希望的案件可以講鼓勵的話, 讓他們知道將來是很多很多的事情加起來的, 不只是一次的定罪而盡毀。可以全方位去幫人是自己的幸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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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我唔在行, 但人地犯左錯, 就算無留案底簽保守行為都已經係懲罰,
    更何況年輕人已擔驚受怕一段日子?
    希望佢感恩好好做人, 唔好浪費標少你的善行
    都希望香港人唔好人地少少錯就罪大惡極, 自己做錯就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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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好易有雙重標準來肯定自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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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遠都係人地錯, 自己無錯, 起碼自己"覺得"自己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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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你好
    請問你所提及的檢控守則是否這一份?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ubsoppapcon.html

    酌情處理的準則應該看那一段? 5.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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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www.hk01.com/港聞/23652/國泰機師欠贍養費囚3個月-付清欠款准早獲釋

    標少,想請教你上述新聞,高院法官是根據甚麼條例可以讓囚犯提早獲釋呢?應不是《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吧因案中主角不合資格,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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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定不是《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 詳情要花時間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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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係inherent jurisdiction? 這是藐視法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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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在司法制度上,疑犯未經司法程序正式定罪前,還是未有罪。在法律上只能叫疑犯,不能叫犯人。
    但看金田一中十個犯人九個未定罪就自殺,在法律上還是疑犯。那劍持Sir在每一次在金田一一「破案」後回到警署,算不算司法上的破案?自己會不會被記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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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香港警察來說
      基本上拉咗就有“功績”
      因為就算告唔入,都好少會拉錯
      拉錯係“非法拘捕”,刑事來的,唔會有人搏
      最少會有合理證據支持,那搵到證據支持,點都算出咗苦勞

      但而家香港基層警察升職之難
      基本同拉幾多犯無關
      因為有心升職嘅
      全部都喺呢個計分環節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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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誠德,

      香港習慣叫「被告」(defendant),「疑犯」就連檢控也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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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算不算破案?雖然金田一當面對質後,大家都知誰是兇手,兇手也會承認殺人和說出悲慘的身世後自盡。
      但據我所知死人是不能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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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就算可以簽保守行為,比人拘捕到真正"簽"之間的等待都已經嚇破膽
    我比較膽小,對方未報警已經嚇破膽
    最後證實有關違法行為不存在,所以根本沒有這個"案"
    抱歉之前浪費了你一點時間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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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知你講那一件事, 因為來信不少, 完結的我刪掉了。如果你僥倖逃過或者幾乎墮入法絹, 請珍惜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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