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探討反港獨法獲京讚賞 否認做打手 不覺枉作小人
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早前率團訪京,向中央倡議訂立反港獨法,希望填補基本法23條遲遲未立法的真空。
馬恩國在DBC數碼電台表示,早前以「依法治國訪京團團長」身分到訪北京,就反港獨法起草工作,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港澳辦等反映意見。他表示,內地的反國家分裂法,不適用亦不足夠應用於香港,因為內地刑法不能在港實施,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
他說,今次訪京曾探討反港獨法有無違憲,中央的回應正面及高度讚賞,不認為自己是枉作小人。他又認為,經歷佔中及本港受外國勢力干預等事件後,香港是時候再次討論23條立法,相信在立法會將有足夠票數支持。馬恩國又否認提出起草反港獨法是做「打手」。
他又研究能否將反港獨法納入內地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但未曾向北京官員提出有關建議。
(明報即時新聞 7/4/2015)
馬恩國在DBC數碼電台表示,早前以「依法治國訪京團團長」身分到訪北京,就反港獨法起草工作,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港澳辦等反映意見。他表示,內地的反國家分裂法,不適用亦不足夠應用於香港,因為內地刑法不能在港實施,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
他說,今次訪京曾探討反港獨法有無違憲,中央的回應正面及高度讚賞,不認為自己是枉作小人。他又認為,經歷佔中及本港受外國勢力干預等事件後,香港是時候再次討論23條立法,相信在立法會將有足夠票數支持。馬恩國又否認提出起草反港獨法是做「打手」。
他又研究能否將反港獨法納入內地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但未曾向北京官員提出有關建議。
(明報即時新聞 7/4/2015)
馬恩國因為在立法會「拂」了長毛後,便一直給我留下深刻印像。一看到他的新聞,總看到笑料。他長相一點都不像大律師,我總是會把他聯想成豬肉榮,磨刀霍霍的角式。他當然沒有枉作小人,身為小人又怎會枉作?打手也不是,只是哈巴狗。
上面可能給人人身攻擊的印象,不如來法律攻擊,如何?
港獨這幫小丑都要立法規管,不如立法規管在街上瞓地扭計買玩具的兒童。港獨,讓他們跳樑,對他們置之不理,他們見不到觀眾,就自然乖乖地消失。你要去理他們,他們就會心理膨脹,得戚起來。正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扭計小孩要瞓地,你越要理他他就越歇斯底里。
新聞第2段末講: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此話當真?馬大狀拍慣馬屁,定必熟讀《基本法》,我不恥下問,《基本港》第18條第4節末: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句作何解?想必馬大狀在澳洲肄業,英文較佳,上文英文版這樣講: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搞到要揮軍平亂的地步,大陸某些相關法例便可用來對付陳勝吳廣囉!只有當港獨跳樑,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無需揮軍平亂,才沒有法律規管。在那種情況下,就讓他們瞓地扭計囉,何必大驚小怪,哈巴搖尾?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句作何解?想必馬大狀在澳洲肄業,英文較佳,上文英文版這樣講: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搞到要揮軍平亂的地步,大陸某些相關法例便可用來對付陳勝吳廣囉!只有當港獨跳樑,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無需揮軍平亂,才沒有法律規管。在那種情況下,就讓他們瞓地扭計囉,何必大驚小怪,哈巴搖尾?
http://news.mingpao.com/ins1504081428461035587
回覆刪除看完這篇報道後只能說馬大狀真的瘋了。
非常同意,pardon my language,他「馬」的大狀瘋得要緊,連他學到的法律原則也忘得一乾二净,連怎樣去draft 法例也不懂。
刪除其實馬生真係倒民建聯米,建制派呢兩年唔需要有大工程,只要選舉就有機會大勝。泛民否決政改,起佔領行動的所為,已經令好多人不會再投泛民票及再將泛民票源分化。如果泛民再搞多次佔中,等同又一次自殺。香港承受不起又一次的佔領。再一次佔領只會令香港一沉不起。
回覆刪除好彩港獨派的所作所為沒有被國際傳媒大肆報道,但起中國(你看微博就知道了)就廣傳。如果被國際傳媒報道,好多國際大型公司可能將公司移到上海、北京。
睇馬大狀啲嘢真係嘥時間,但睇落又幾趣緻,忍唔住要抽下水。
回覆刪除「第一部分是分裂國家罪,任何人以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企圖分裂國家,即屬違法。」
我唔係「企圖」,真係做咗,咁算唔算違法。
「第二部分是促使完全自治罪,所謂完全自治就是否認、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甚麼是「全面」管治權?甚麼是「否認、削弱」,好虛下喎,馬大狀。
「第三部分是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
我好愛祖國,在為宣揚 PRC 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算唔算犯罪。
「第四部分是經濟援助違法行為。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最低刑罰為2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港獨組織」,拗到 2047 都未拗完。
「法律原則、draft 法例」?搞掂啲小學語文邏輯先喇。
釘牌粗口大狀馬恩國大律師 (Barrister Lawrence Ma) 又自曝其短。佢係咪想再多啲人恥笑佢係一個低能蠢材呢? He has already been convicted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once, for describing a person as "not even a fxxking Chinese", and for being condescending. He should have been struck off the role of barristers al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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