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星期六

73歲老保安的判囚

匿名2015年4月18日 下午3:58

Bill, how do you think about the case in which a 73-year-old man was sentenced by W.C. Li of 4 months immediate imprisonment for using a false ID card for employment as a security guard? Do you think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justify a suspended sentence?

昨天看到這則73歲保安員施教仁,聲稱要自力更生,不靠綜援,在深圳買偽造身分證來報細年齡,好讓他繼續工作6年,被揭發後認罪判囚四個月,被告妻子指責法官「活在幻想世界,不知低下階層苦況」。老伴看到新聞問我會不會寫文評論,我即時反應是,法官李唯治沒有判錯,我沒有甚麼可以評論。上面的説話是匿名君在上一篇留下的。看來,我要評它一評。

我不打算評論被告妻子所講的説話,當然有不吃人間煙火的法官,問題是這次的判刑是否正確,一則有沒有跟從上訴庭定下量刑凖則,二則有沒有對被告個人因素作充足考慮,而不是憑個人喜好或個人感受去評。個人感受的評論當然可以,但只適合抒情而非法律的討論。

使用偽造身分證或管有偽造身分證都有判刑指引。本案屬香港永久居民使用偽造身分證案,所以引用來考慮的上訴案例我也只看香港永久居民管有或使用偽造身分證的。在劉國和案(CACC181/2008),楊振權法官這樣講:

20.  申請人並非是非法入境者,亦非是過期居留人士管有偽造或他人的身份證。誠如王大律師正確指出,申請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故必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申請人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必有其目的。本庭不打算揣測其目的,但他必是圖謀不軌。以此觀之,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的罪行,不較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持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求職或延長居留為輕。
21.  原審法官判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入獄12個月,但同時下令12個月中只需6個月分期執行。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行,申請人只需額外服刑6個月。

在該案中,原審法官吳惠芳判被告坐監12個月,上訴庭認為正確。劉國和在試圖爆竊時被捕,跟老保安施教仁的犯法情況很不一樣,不能硬套這判刑指引。不如看另一件上訴。在甄銀芳案(ZHEN TINFANG HCMA 580/2011),高院暫委法官黃崇厚把11個月的刑期減為9個月。32歲的甄銀芳,丈夫是政府機電工程師,她在港澳碼頭入境時,關員搜出一張偽造身分證,她聲稱用來報細年齡。她難然還未有永久居民身分,但持有有効身分證,可合法留港及工作。

以上兩案例只是管有身分證,雖然可合理懷疑管有具非法目的,始終還未行使。老保安卻實際使用偽證6年,而且是兩張不同年紀的偽證,還有一張偽回鄉證,他除了年紀大,初犯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使用了6年賺取了54萬工資,相反地可以視為增加嚴重性的因素。自力更新,不靠綜援可以是個人價值觀或基於其他考慮的結果,並不是李唯治判刑時的特別考慮因素。在12個月監的量刑指引下,只判被告4個月監錯在那裏?當然,如果判緩刑,我想律政司也不會提出上訴。我覺得李唯治沒有犯錯,以本案而言,指責他活在幻想世界並不公允。

16 則留言:

  1. I should say the case justifies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The instance sentence has reflected all factors favourable to the defendant. The cliche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by suspending the sentence will not in any way make me feel manifestly inadequate. That said, I would not say the old man justifies a suspended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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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除了對於即時監禁這個決定持不同意見外,李官在判詞中一些說法,如指施先生擔任保安員時得到警方發出的嘉許狀是也屬騙回來,不是求情因素,也令不少人覺得很不近人情的。很多上一代的人來到香港時都有把自己的年齡報大或報細,難道我們就要說他們一生的功勞和賺取的金錢這是騙回來嗎?還有,那些認為李官「離地」、「活在幻想世界」的批評我相信是基於他認為要避免八九十歲的老人也出來騙取工作機會,所以不能因為施先生年老就輕判。如果去到這年紀也要以用假證的方法換取工作機會,他們也不會是因為貪錢,而是生活真的很困苦,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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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報道指,他共被控7項控罪,每項控罪被判監禁4個月: 即他並不單是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所以我會補充一點: overall criminality 並不低。我同意李唯治沒有犯錯,如果我是他,判即時監楚無可避免。

    不過,換著是仁慈的法官,怎樣找個下台階? 怎樣既指出李唯治沒有犯錯,又擺脫上訴判刑指引? 例如被告有機會死在獄中,判刑時沒有律師代表等等啦。這刻我想不到理由,不如請標少做做Devil's advocate?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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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50417/-2-3710100/1.html

    案情指於○八年,被告持「報細十年」的假身分證及過期保安證到屯門的工業大廈求職,職員發現保安證過期,要求他更新,其後他攜假身分證及假保安證返回,成功獲聘。
    前年大廈換管理公司,被告重拖故技,以同一假證獲聘,同年尾因私人理由辭職。至去年,他以另一張「報細十三年」假身分證求職,成功瞞騙另一公司聘請。

    標少,

    無知一問的是,被告被控七項罪名,報章只是概括為"管有偽造身分證"、"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和"管有虛假文書"三類罪行,想請問是否同一罪名可以因為犯案時間不同而重覆被控?

    還有想請問,單以"管有偽造身分證",被告分別在○八年及一四年分別使用兩張不同的假身分證,是否不屬於同一事件, 所以是可以將刑期要分期執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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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一口氣答以上留言。都不知為何你們的留言都去了spam,我在那裏抓出來,blogger的準則難以觸摸。

      2.19的匿名:

      李唯治一向嘴巴快過腦袋,語不驚人死不休,自以為具卓見,其實講不少廢話。我認為判刑沒錯,並不表示我同意他講的廢話。就算上訴,可能批評他的理據不當,用其他理由,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如果不靠綜援,又不犯法,那就值得鼓勵。會犯法就不如使用社會福利制度賦予的好了。


      PHLI,

      你總給我安慰,如果你不同意我的看法,我就必定看錯了。

      要做Devil's advocate也不難喎,也從上訴案例尋找支持,張慧玲把YC Tong的監禁改作緩刑不是很好的借鏡嗎?一於copycat,講下判刑的藝術,上訴判刑指引不是strait jacket,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之類虛虛幻幻的話不就可以嗎?


      5.42的匿名,

      同一行動,不應重複檢控。他用偽證來找工作,在出示證件時就構成「使用」的控罪,向不同機構出示,屬不同的事件。使用完一直管有該證,可同時被控管有,但屬part and parcel。判這件案要看totality,就算分期執行正確,也可以調校個别刑期以達不超過恰當的總刑期,其他就純academi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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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些虛虛幻幻的論說 (姑勿論 論說得出的結論 如何),也許能以 情理 說服 公眾和施教仁,但不能以 法理 說服 區區一個法律學生。由於大家取態不同 (我們傾向tough,而上訴法官較憐憫),所以結果截然不同。
      話雖如此,法官要做到法理情兼備,殊不容易!

      若單看這一類上訴案例,Themis 公正嚴明的形象蕩然無存,不知公眾會否引申至對法治(或法官)失去信心? (笑)

      標少又提起YC Tong,他再涉嫌另一單: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403/19100218
      不知案件進展如何? 對於他上訴成功,我只能做阿Q安慰自己: 祝他好運,what goes around comes around,唔知今次點呢?

      把「討論」變成嗜好的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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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天屈穎姸也講Themis, 我吃完飯就要寫一篇批評她。至於YC Tong,他沒有那麽好彩了,雖然那緩刑不會影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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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標少也太客氣了。我即使不同意你的看法,你也不是看錯了,反而可以是我。
      (按: Blogger的準則應是較長篇的去自動spam?)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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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面那幾段都不算長,真不知何解。誰對誰錯,或者都對皆錯,有時也說不清,由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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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怎看這宗?? 偽造罪成哦 但判緩刑

    港台節目助理張健民在○○至○二年間串同兩名製作公司男女董事,利用虛假報價單訛騙港台七十四萬元,判囚六個月,緩刑兩年。
    高級節目主任林淑兒在○一至○三年間騙取房屋津貼四十萬元,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港台第四台台長曾葉發在九九年間未按程序,私下對下屬加薪一萬六千多元,被法庭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四個月,緩刑兩年。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325/20050325023201_0001.html

    K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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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但老保安用偽身分證騙的,是工作機會,54萬的薪金的確是他作勞動而獲得的報酬,那該金額的多少會影響犯案的嚴重性嗎?例如他的實際薪金翻倍,達108萬,案件真的比較嚴重了嗎?

    Curtis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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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次我認同標少
    社論現在講的根本不是對錯
    綜援也不應是重點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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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覺得社論現在是用道德來判刑期的長短,重點不去看他以什麼罪名被檢控而單以綜援案例去類比,只去問為何是即時監禁四個月咁多...我覺得如果知道承認所有罪名而得到的本來刑期來去判別那四個月的多或少,會可以清晰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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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知識不足,發表慾強,所以評論就無見地。人人都可以有感受,但去判斷判刑的對錯就要有正確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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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刑期須具阻嚇力,向社會大眾發出明確信息。但年紀大可作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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