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大狀唐汝駿否認吞律師費
【本報訊】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唐汝駿,再涉嫌在任職律師時盜取客戶律師費。唐被控五項盜偷竊罪,指他在一○年至一四年任職律師期間,盜竊五名客戶合共四萬四千元律師費。唐昨在東區法院提堂,他否認全部罪名,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至今年五月廿二日進行預審。
報稱現在無業的六十八歲被告唐汝駿,被控於一○年三月至一四年二月期間,盜竊五名男女分別一千至三萬六千元不等,合共港幣四萬四千元。
犯同類案 去年判緩刑
據悉,唐事發時為各事主提供律師服務,事後疑私吞部分律師費,無全數交予律師樓。唐曾偷去律師樓及客戶共二萬多元律師費,於去年被法庭裁定盜竊及欺詐罪成,原本判監六個月,經上訴後減刑至監禁四個月,並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ESCC 979/2015
(東方日報 3/4/2015)
我留港期間沒有時間評論唐汝駿(YC Tong)這件案,現在補評。所謂補評,當然不講他未審的新案。東方標題錯誤,YC Tong不是大狀,他是solicitor,他只做過暫委特委裁判官短暫時間,如果他申請做正庄,我有份坐board的話也不會請他。勇武佔中律師Maro曾經留言罵YC罵到一錢不值,留言給我刪除了,因為過份人身攻擊,對當事人不公平。
我這一篇評論YC Tong 上一單案的上訴。上訴由張慧玲法官聽審,她批准判刑上訴,把即時判監改作緩刑,以下是判辭裏所述理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6. 上訴人違反誠信、利用他的專業資格欺騙一名對法律無認識或認識不深的當事人是嚴重的罪行。相對而言,上訴人盜竊律師行款項的罪行則較輕。
17. 就法庭是否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本席認為雖然案件顯示一名法律從業員的作為傷害其當事人,亦令其行業形象受損害,在量刑時,法庭並不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再者,上訴人在犯案後亦失去其執業資格,對他個人亦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18. 本席認同上訴庭分別在梁佩珊 [1]及楊冠權 [2]所言: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Individual jusitce)。
19. 裁判官指上訴人「因為經濟壓力去犯案」,看來是並無將上訴人確診前列腺有問題而需要就醫的情況考慮在內。上訴人有隱疾,固然是令上訴人當時已承受的經濟壓力更加百上加斤,但不能忽視的是上訴人受病情影響,情緒、心理上的壓力亦不輕。
20. 上訴人犯案時已67 歲,根據熟識他的人士所言,上訴人干犯的罪行與他的本性大相徑庭,眾人都感到震驚。可惜的是上訴人在犯案前無放下尊嚴,向家人及親友求助。綜觀所有案情,尤其是上訴人向「當事人」騙取的金錢是 $3,000,可見上訴人當時是因經濟壓力及其精神上的壓力,在感到絕望下不惜冒險,做出與其本性相違的行為。
21.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無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病情對他的影響。
22. 上訴人在控方正式提出檢控前已將款項全部清還。裁判官雖在判刑理由書第19 段指出將金錢全數歸還是另一輕判理由,但裁判官在第33 段,將刑期定在6 個月監禁時,並無道出他已將上述減刑因素考慮在內,亦並無在給予上訴人1/3 認罪扣減後,再因應上訴人已將騙款全數歸還而將刑期再為扣減。
23. 上訴人在未被正式起訴前已全數清還騙款,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減刑幅度(連同認罪扣減)可達致50%。(參考案例Leung Shuk Man [3],Sherwood Kwok [4]及 徐國軒 [5])
24. 由於裁判官犯了上述各原則性的錯誤,本席須重新考慮判刑。
(HCMA 475/2014)
【本報訊】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唐汝駿,再涉嫌在任職律師時盜取客戶律師費。唐被控五項盜偷竊罪,指他在一○年至一四年任職律師期間,盜竊五名客戶合共四萬四千元律師費。唐昨在東區法院提堂,他否認全部罪名,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至今年五月廿二日進行預審。
報稱現在無業的六十八歲被告唐汝駿,被控於一○年三月至一四年二月期間,盜竊五名男女分別一千至三萬六千元不等,合共港幣四萬四千元。
犯同類案 去年判緩刑
據悉,唐事發時為各事主提供律師服務,事後疑私吞部分律師費,無全數交予律師樓。唐曾偷去律師樓及客戶共二萬多元律師費,於去年被法庭裁定盜竊及欺詐罪成,原本判監六個月,經上訴後減刑至監禁四個月,並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ESCC 979/2015
(東方日報 3/4/2015)
我這一篇評論YC Tong 上一單案的上訴。上訴由張慧玲法官聽審,她批准判刑上訴,把即時判監改作緩刑,以下是判辭裏所述理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6. 上訴人違反誠信、利用他的專業資格欺騙一名對法律無認識或認識不深的當事人是嚴重的罪行。相對而言,上訴人盜竊律師行款項的罪行則較輕。
17. 就法庭是否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本席認為雖然案件顯示一名法律從業員的作為傷害其當事人,亦令其行業形象受損害,在量刑時,法庭並不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再者,上訴人在犯案後亦失去其執業資格,對他個人亦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18. 本席認同上訴庭分別在梁佩珊 [1]及楊冠權 [2]所言: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Individual jusitce)。
19. 裁判官指上訴人「因為經濟壓力去犯案」,看來是並無將上訴人確診前列腺有問題而需要就醫的情況考慮在內。上訴人有隱疾,固然是令上訴人當時已承受的經濟壓力更加百上加斤,但不能忽視的是上訴人受病情影響,情緒、心理上的壓力亦不輕。
20. 上訴人犯案時已67 歲,根據熟識他的人士所言,上訴人干犯的罪行與他的本性大相徑庭,眾人都感到震驚。可惜的是上訴人在犯案前無放下尊嚴,向家人及親友求助。綜觀所有案情,尤其是上訴人向「當事人」騙取的金錢是 $3,000,可見上訴人當時是因經濟壓力及其精神上的壓力,在感到絕望下不惜冒險,做出與其本性相違的行為。
21.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無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病情對他的影響。
22. 上訴人在控方正式提出檢控前已將款項全部清還。裁判官雖在判刑理由書第19 段指出將金錢全數歸還是另一輕判理由,但裁判官在第33 段,將刑期定在6 個月監禁時,並無道出他已將上述減刑因素考慮在內,亦並無在給予上訴人1/3 認罪扣減後,再因應上訴人已將騙款全數歸還而將刑期再為扣減。
23. 上訴人在未被正式起訴前已全數清還騙款,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減刑幅度(連同認罪扣減)可達致50%。(參考案例Leung Shuk Man [3],Sherwood Kwok [4]及 徐國軒 [5])
24. 由於裁判官犯了上述各原則性的錯誤,本席須重新考慮判刑。
(HCMA 475/2014)
判辭第18段講到判刑是一項藝術,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看到這些話不禁要噴飯,如果你常讀判辭,不難感覺上訴法院的法官是拿著計數機來聽審的,下級法院的法官必有同感。下級法院法官的判刑被推翻,就算是on the high side 而不是manifestly excessive,也會被上訴法院機械式地改判,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好像購物講價打折頭一樣。聽審上訴的法官不少欠缺聽上訴的藝術,用地位來判案而不是用法理。以YC Tong這案而言,律師盜竊客仔的錢比諸僱員偷僱主錢更嚴重,即時入獄是必然的結果,甚麼上訴人在犯案後會失去執業資格、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不惜冒險做出違反其本性的事,with due respect,這都是廢話,一個在司法機構工作過,受法律訓練的執業律師,在犯法前,不應很清楚自己犯法的行為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嗎?還涉及最嚴重的breach of trust,他不坐牢誰坐牢?問題出在這些上大人,覺得自己看法至高無上,下級相異看法就必錯,就要推翻。
張法官對YC Tong的前列腺問題看成甚麽隱疾而裁判官忽視了,是否有點無知,超過50歲的男士有點前列腺問題有甚麽稀奇,到了75歲7個男人就有1個患上前列腺癌,85歲就5個有1個,有不少到老死也不會因前列腺癌致死。別以無知當真知,要推翻原判就搪塞一些理由。別以為我心存私怨,胡亂批評,我只想指出聽上訴也需要藝術。
張法官對YC Tong的前列腺問題看成甚麽隱疾而裁判官忽視了,是否有點無知,超過50歲的男士有點前列腺問題有甚麽稀奇,到了75歲7個男人就有1個患上前列腺癌,85歲就5個有1個,有不少到老死也不會因前列腺癌致死。別以無知當真知,要推翻原判就搪塞一些理由。別以為我心存私怨,胡亂批評,我只想指出聽上訴也需要藝術。
If I were the judge I would sentence Solicitor YC Tong to 12 months' immediate imprisonment. Barnes J was too kind. I cannot think of anything more serious than a solicitor stealing his own client's money. 12 months' immediate imprisonment would in my view be more appropriate.
回覆刪除I would not say 12 months is on the high side of the scale.
刪除你好,標少,我是本案的受害者,看完你對本案的分析,我非常感動。對於上訴法官的判決,我感到非常失望和生氣,但廉政公署已向我表明不會上訴,使我感到香港非常黑暗。標,你是律師嗎?有甚麼方式可聯絡到你,討論一下。
回覆刪除是不可上訴,不是不會上訴。本案已沒有進一步討論空間。標少只是普通小市民,要討論就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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