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襲警脱罪之二

寫這一篇是同課題第一篇的留言討論引發,旨在討教。

在這課題的第一篇,主要講裁判官要求控方轉介該案到警察投訴課,做法越權,該案審結,法官已無管轄權(functus officio),這一點是該篇文的主旨,沒有人爭議。卻有人爭議我對事實裁斷的看法,有見及此,我就寫一篇事實看法的討論。

W君在該篇留言連結了明報較詳盡的報導,使我掌握更多講法,有助討論。一般人只能從傳媒報導獲悉案情,精細講那多數是第三手的資料,第一手當然直接來自證人和證物,第二手資料是法官裁決時在庭上頒布的理據,傳媒報導法官的講法便是第三手資料了。傳媒當然也有第一手資料,譬如在案件審結後直接訪問涉案的人。討論襲警脫罪那一篇,我依頼第三手資料。假如傳媒如實凖確報導法官的講法,我可以依賴作案情事實來評論裁決是否正確嗎?當然不可以,故此我沒有評論判被告無罪是否正確。這不是騎牆取巧的講法,我舉例説明。

被告被定罪後,有時稔熟的辯方律師會私下講:呢個X街釘官,盲官黑帝,咁嘅證據有乜理由會釘?被告脫罪,有時主控會講:鐵證如山,咁都放得,無天理。這不是經常現象,但偶有發生,接收同樣證據的人可以有不同看法,但法官只有一個,唯他才有定罪、脫罪的判決權,這就是法律制度。可以推翻他裁決的只有上訴庭的法官。看到第三手資料,怎樣去評對錯?

裁決的對錯與事實的真相是兩回事,如果有人認為法庭的判決等如找出事實真相就大錯特錯了。判被告無罪並不表示被告真的沒有干犯該罪行,寧縱無枉當然是最基本的理由。控方證人的表現、主控官的盤問能力,辯方律師的能力及被告的表現,都足以影響審訊的結果。有留言者叫我讀法律哲學家Ronald Dworkin的理論,他理想的法官Judge Hercules只是哲學思想上完美的夢想。法官的裁決當然依賴證據,但對事實的看法和演繹不外是法官主觀地客觀的看法。據報導講的原審裁判官覺得警察不盡不實,冤枉被告,故此判被告無罪,在這一點認同的人,其實憑甚麽去認同?你在場聽審整個過程嗎?假若換了别個法官,換了別個主控官,把拍攝到過程的證人盤問到一敗塗地,改變了結果,或者改變了轉介投訴課那決定,你又會不會被人牽著鼻子向別的方向走呢?我對事實裁斷不作評論,當然涉及很多經驗之談。

重覆反問一句,如果控方證人不盡不實、作供説法牽強,裁判官為何不在控方舉證完畢時立即裁定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我回覆留言時就引用了讀刑事法的基本案例R v Galbraith來質詢。如果控方證據弱到慘不忍睹,辯方律師為何沒有half way submission,申請無須答辯?

有留言者刻意帶出原審裁判官是Dr Cheung,然則,擁有PhD的人去審案就是法律翹楚,不會犯錯嗎?標少自認讀得書少,有PhD又so what?別給我指出錯處!

判被告無罪我不置喙,functus officio我講過了,我再從另一角度看轉介投訴課的謬誤,這次由事實方面去講。從W君提供明報3篇報導的連結看,辯方曾提供途人拍攝片段給控方,控方不予採納,辯方要求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刑事檢控專員親自考慮不予接納。這説明甚麽?有處理刑事案經驗的人都知道,如果是誣陷,又有獨立證人的片作支持,有沒有人肯簽保守行為?假設真有這種蠢人,為被告福祉要求簽保守行為,不冒被定罪風險,要轉介給警察投訴課調查,在這種背景下,被告從沒投訴,又肯簽保,請問投訴怎樣查?NOD,  NFA囉!是甚麼?No Offence Disclosed.  No Further Action. 單看轉介的決定,越權之外,devoid of logical sense!

假如雙方當初講掂數(講唔掂相信是對某些案情有爭拗,因為簽保守行為也要有案情作基礎),甚麽不盡不實的批評,時光倒流,不使人訕笑嗎?

標少垂首肅立,敬候指教。

2 則留言:

  1. 估計標少應該有豐富法律/律政工作經驗──相信你應該見過有這樣的一類證人──對作供十分有信心, 在主問時頭頭是道, 看似十分穩陣、有條理。 然後在盤問下, 其證供卻慢慢出現一點點的不清楚、不太成立或似乎犯駁之處, 然後那個證人會不自覺的在一條又一條零碎的問題中, 對相關證供部份加以「補充」、「解釋」, 以至「創作」, 來說明自己原來的說法是正確的。他們會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越「解」越多, 越「解」越亂, 然後大家都會慢慢知道, 那個人其實是知道自己原來的說詞根本不是事實,只是沒想過會被揭穿而已。

    相信裁判官是在此基礎上對作供的警員作出批評。

    回覆刪除
    回覆
    1. 真的見不少,所以一開始我對脫罪沒有認真多講。如果裁判官判無罪是基於此當然合理,但也無需越位,也許乾脆rule no case更好。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