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星期日

73歲老保安的判囚之二

今早,在司法機構的朋友whatsapp我,把一些評論老保安案的文章傳給我看。我們都不喜歡李唯治,但對此案的判刑都覺得恰當,朋友還覺得稍仁慈了一點。

我也不去指名道姓駁斥那幾篇文章,省卻筆戰。不是怕,而是無謂花時間跟不懂的人去辯論,反正香港有各抒己見的自由,歪理也可有歪腦袋的市場,大家可以高高興興地胡謅。

我在上一篇回覆留言,批評李唯治嘴巴快過腦袋,他最大的問題是口沒遮攔地敢言,容易讓人拿著某些説話來作把柄。上一篇已從法律角度來評論這件案,不打算再重複。這一篇想指出看到朋友傳來兩篇文章及網上宏文荒謬之處。

兩篇文都把佔頜事件來跟老保安案作比較,指出法官對佔頜者寛鬆,動輒就用合理疑點來脫罪,對自力更生的老保安卻嚴刑對待。甚至說看見愈來愈多不公平的裁判,值得成立監察法官的組織。在網上也看到名筆偉論,臚列一堆騙綜援而判緩刑的報導,藉以指出老保安案的不公平。

假如我窮無立錐之地,自力更生,不想領綜援,偽造學歷找到一份工,這自力更生,不領綜援的求情因素有多大呢?我不也是自力更生嗎?是否有人把領取綜援持貶斥的看法,而不看作是社會福利、重新分配財富的一種制度,毫無疑問對領綜援在潛意識裏存著負面價值,所以過分強調不領綜援這因素呢?

把佔中有關的案件脫罪來跟老保安案比較的人就更離奇,連蘋果和橙的比較也講不上,簡直風馬牛不相及。佔中有關案件,是否定罪,首先要講證據,如果證據充足下定罪,判刑也不能與老保安來比,也無從比較。就等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不能跟謀殺來比,受害人都是死了,就可以比較嗎?要比較就只能用同類案件來比,即是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的上訴庭案例。正確審視的原則只能這樣。遵從判刑指引,可使判刑較一致,起碼有量刑起點可跟從,然後考慮求情因素,作出判決。不同性質的案件就不能比較了。就譬如垃圾蟲定額罰款$1500,普通襲擊可能只罰$500,如果要硬比就隨便你自己了。所以不要舉些緩刑的例子叫我評論,根本欲評也無從。

本案重點是管有偽造身分證,及使用的程度,而未必是老保安賺了每月$6000抑或$10000,除非是偽造身分證盜用了别人的身分騙錢。

如果罵李唯治言論涼薄,他抵罵。如果罵他判刑過重,請拿案例來討論。就算相似的案情,不同裁判官也可能有判刑的差異(disparity),因為有人會較嚴厲,有人會較仁慈。真心要幫老保安就只有替他申請判刑上訴,先到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bail pending appeal),他有點機會獲得保釋。

3 則留言:

  1. 很多人都將重點放在綜援,根本就不是那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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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釋等候上訴也有危機: 若果上訴駁回的話,上訴人很可能要再入獄呢。

    https://hk.news.yahoo.com/施伯假證案法官指囚4個月屬輕判-040000906.html
    我估計會最終會判上訴得直,減至一個即時釋放的監禁刑期: 帶點體面,叫做有個交代。

    充滿「憐憫」,想了又想,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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