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4日星期六

巴士衝燈

昨晚從香港飛走,今早回到悉尼。臨走前兩天晚節不保,病起上來。在機上一夜乍睡乍醒,疲憊不堪。下機已收到幾個電郵,其中一個是下文所載。回到家裏小女兒最高興,因為煮飯、司機、阿四返來她就可以向家務請假了。疲勞本應早睡,但罵人卻會提神。下面這則電郵寫來討教,但也實在小覷標少,不得不罵,讓我道出原諉。

我是公共巴士司机,過交通燈前三米是綠燈,而過燈後警察票控我衝燈。因我車內有70位乘客而我即時停車会引致傷亡以及路面安全情況下駛過。可否上訴?

這類交通案,多數是一對一的。如果叫我審,這司機幾乎可以講必然定罪,因為他的講法荒謬。一輛巴士的長度約12米,市區一般行車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司機提及他車上有70位乘客,即時刹車會引致乘客跌倒或撞到。那説明他當時車速不是蟻「欄」,否則停車也不會影響乘客。我假設巴士時速為36公里,每秒前行10米,這只是簡單運算,程式是:36(公里)x1000(米)÷60(分)÷60(秒),就可以算出車輛行駛距離。香港的黃燈(由綠燈轉為單獨的黃燈)有3秒時間,如果真的像巴士司機所講,他距離交通燈3米燈號還是綠燈,假設就在那時候轉為黃燈,如果他以36公里車速行車,一輛12米長的巴士,只需1.2秒就行了12米,再加車頭與交通燈距離3米,即1.5秒時間整輛巴士已駛過交通燈,再過1.5秒才會變紅燈。

又假設當時交通繁忙,車速只有18公里,即1秒前行5米,那麽巴士也可以在轉紅燈前整輛車駛過。如果屬蟻行速度,那就可以把車很安全地剎停,一點巔簸也沒有。故此,這巴士司機的講法難以置信。

不得不順帶一提,衝黃燈和衝紅燈同屬衝燈,但見到黃燈不一定要立即停車,因為立即停車可能引致被尾隨車輛撞到,一切要視乎轉黃燈時車輛與交通燈的距離及車速。立即緊急刹停的人其實可能比繼續前行危險。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