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解放軍入港

梁愛詩憂佔中暴力收場 戴﹕主流參加者堅守和平

【明報專訊】上周五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憂慮佔領中環最終也會「和平開始,暴力收場」。對於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表明中央有權對港頒布緊急狀態令,令不少人憂慮中央會派駐港解放軍出動,梁愛詩指《基本法》列明只有在港府向中央請求時,駐軍才會提供協助,強調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解放軍是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她又說,中央擔心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內政,聲言「如果香港搞顏色革命,香港完了」。

梁﹕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昨在港台《城市論壇》強調,佔中目的是爭取真普選,絕不是搞港獨或成為顛覆國家的基地。他重申佔中會堅守和平非暴力原則,又說即使現場有小部分人採激烈行動,主流參加者都會應佔中號召堅守和平精神,相信無可能會出現港府應付不到的情况。

梁愛詩昨在商台《政好星期天》上表示,中國現時面對東海和南海主權爭議,加上有不同國家對中國做出挑釁性的言語和行動,令中央警惕會否有外國勢力在港干預香港內政。她又說,若有市民因白皮書而擔心駐港解放軍會出動,是不了解基本法。她相信國家領導層會根據國際形勢和本港形勢去決定香港是否需要進入緊急狀態。

梁愛詩認為佔中6.22投票不是一個合法選舉的程序,亦沒有完備機制確認投票人身分,不覺得投票有效,認為不會對政改有決定性影響,重申中央並不是因佔中6.22全民投票而急忙發表白皮書。

戴耀廷反駁梁愛詩,指6.22投票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有客觀政治效果,相信參與人數和投票結果必然會影響各方在下一階段政改討論的談判籌碼。

戴﹕有市民因白皮書決投票

戴耀廷又說,白皮書內容沒有新意,但中央選擇在6月發表,難以令人相信與6.22投票無關,認為發表白皮書是旨在影響投票率,減低日後佔中在政治談判上的實力。但他指出,中央發表白皮書反而帶來反效果,因有不少市民在「毅行爭普選」活動中向他表明,對白皮書感到憤怒,因此一定會去投票。
(16/6/2014)

這篇報導我只評一點:解放軍怎様才能進入香港。先看白皮書的講法(紅色突顯那一句話),這句話篡改了《基本法》原意。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連梁愛詩都識得講《基本法》訂明,只有在特區向中央請求時,中央才可以派解放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那麽,白皮書這句話又有何根據呢?

《基本法》第十四條及十八條講述解放軍在甚麽情況下可在香港執勤。第十四條這様講: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而第十八條是這様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問題出在第十八條的闡釋方法。白皮書視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屬中央擁有,緊急狀態就施行全國性法律,那麽解放軍就名正言順進入香港執行大陸那一套法律,到時不用坦克來壓你,隨便就可以拘捕人,一條罪名就夠:尋釁滋事——現代的莫須有。

第十八條應該怎樣解釋呢?主要看第四段,以下是標少二打六釋法。

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有兩種情況:

一,戰爭狀態,

二,香港動亂。

戰爭狀態容易理解,一定涉及國與國之間。第二種情況較複雜,要有兩個前置條件:A. 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B. 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缺一不可。理論上就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能夠控制,或者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不能控制,中央都無權頒布緊急狀態。

《基本法》英文版第十八條第四段這樣寫:
......

In the event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to declare a state of war or, by reason if turmoil with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ich endangers 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is in a state emergenc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就算英文版也用conjunctive 的 and 字,"...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所以 A 和 B 是兩個必要元素。當然,這様分析也無用,因為怎様才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怎樣叫特區政府不能控制,誰說了算呢,又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在香港揮舞龍獅旗,緬懷殖民時代的管治,中央把這種毫無殺傷力的行為視為危及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對於特區政府不採取制止行動視為不能控制動亂,便頒布緊急狀態,揮軍入來,這種行使國家至高無上主權,解釋《基本法》的方法講得通嗎?白皮書大概用這種方法來解讀。

既然第十四條賦予特區政府在有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很明顯強調主動性在特區而非中央,而駐軍負責防務,不得干涉地區事務,所以這種解讀方法,就顯示白皮書那句話值得商榷。如果涉及戰爭,就屬防務,權力自然是中央的了。






11 則留言:

  1. 「基本法多條條文已列明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對中央政府負責,及要執行中央授權的多項指令和事務、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即使基本法沒有寫明「愛國愛港」,特首「愛國愛港」也是必然的邏輯特質。 」

    撥撥 Bill Siu 冷水,以終央的法律「僭建」能力,莫講話用《基本法》,用《公司法》都可以派解放軍入香港。啲乜嘢「golden rule」、「literal rule」、「mischief rule」和「purposive approach」未必幫到你。

    現再細讀「指鹿為馬」故事,有另一番啟示,如我是被趙高提問的大臣,我有勇氣說那隻是鹿嗎。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4/11/HK1404110014.htm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zh=zh-tw&lid=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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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 法律只是一紙條文, 平常還可以同你咬文嚼字, 在國家機械面前, 不論是極權或民主制度, 要收回或廢除只是形式上怎樣進行, 這有甚麼奇怪的地方?

      例子一:美國可以因反恐而隨便拘留人仕, 嚴刑逼供, 人權法都走開一邊.
      例子二:日本因爭奪資源而修改[集體自衞權], 容許開戰, 憲法都可以改變, 只要符合美國的利益.
      例子三:中國的.....這個大家都明白吧!

      香港人真的要認清情況, 不要受人擺佈而懵然不知, 被人棒打出頭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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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也知在飲冰水,但見大陸用扭曲文字版,我又玩下啫,我講不管用,要啲有份量的人講才有用喎,當然不是律師會長那條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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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ll Siu:

      請不要被我 discourage 到,其實分析法律條文、講法理還是要做的。

      終央越用力,用七種外國文字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越表示虛怯,希望用威嚇口號,掩蓋法理邏輯。

      〈另外一提,而家係咪全香港啲律師,都唔想做律師會會長呢個位,點解會選條連英文都唔敢〈唔識?〉講嘅廢柴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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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你可以放心,無人可以discourage我,我鍾意講乜就講乜,大不了無人睇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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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反恐法是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
    參眾兩院都是由美國國民選出來的

    2. 日本修改集體自衞權還未通過
    仍在國會爭吵中

    3. 連在這裏都用大陸來壓香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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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第二位匿名的例子是想指出無論極權或民主,為自身利益就不談人權公義,不是大陸不大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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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其實這句話有很大問題。假如某種情況出現,香港需要新的全權能去應付,而按照白皮書解釋這權能的授予是中央單方面的權利,那就是說中央能單方面改動、修訂、增減《基本法》,因爲新的權能必需落在《基本法》中才能在香港生效。如真的這樣,一國兩指根本不能發展下去。當然,這也是意料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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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授權的權力何來?《基本法》修改權力來自第一百五十九條,大框架是不得同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中央説啥就啥,説了算數,説了不算數,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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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標, 類似的內容你也有提過。怎樣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 也不容易定義。我和山中也有討論過, 暫時來說我實在看不到幾年內香港會發生嚴重到警察也控制不到的動亂。至於怎樣算是「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 呀爺大可以說佔中以暴力對抗中央對行政長官選舉方法的決定, 挑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 便是危及國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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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我強調第十四條,由特區政府向中央提出,要求駐軍協助,而並非中央主導,中央主導就隨時可找個藉口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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