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1日星期六

再打法治幾巴掌之二

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Quality Alchemist兄的留言,留言這樣講:

我不是讀法律,但當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一起看時,我直覺是中國憲法如Set,基本法有如Subset。

集(set)與子集(subset)這比喻並不正確,除非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那類關係,各州有自己一套法律,也有些是全國通行權力歸聯邦規管的,而且上訴終審至聯邦最高法院,就可以用集和子集來作比喻,先決條件是大家同一法律制度。現在是fusion菜,硬要把黑松露菌來炆日本乾鮑,名貴材料,煮成一鍋就暴殄天物。留言以集作比喻,其實應該是豬雜和牛雜作比喻,豬雜炆好加益母草來吃,牛雜與蘿蔔一起炆,把蘿蔔放進豬雜,勉强可以,把益母草放入牛雜就不知所謂了。蘿蔔就等如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 勉強接受得來。把益母草放牛雜裏就是要香港法庭用中國憲法來解釋《基本法》。如果不知益母草甚麽,就不如講把五香粉落入蘿蔔糕,也是同一道理,造出不知所謂的蘿蔔糕。

為了香港回歸的磨合,弄個《基本法》出來做定心丸,卻是存著結構性矛盾的產物。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根本沒法跟中國的大陸法磨合,況且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人大常委的手上,裏面有幾多個法律專家? 等如香港立法會有權推翻終審法院決定,有誰接受得來?誇張地講是賣菜阿嬸有權解釋法律推翻法官判決,這是甚麽制度?也罷,《基本法》訂下人大常委釋法權,不接受也得接受。故此當包致金接受Michael Chugani訪問時對此表現憤懣,我可以理解,但《基本法》既然是這樣訂立,也只好接受。最大問題是人大解釋《基本法》也受第一百五十八條的限制,他們卻罔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及第三段所講,授了權給香港自行解釋,卻隨時奪權,不涉中央管理事務或與特區關係而無需提請人大釋法的,人大卻強奪解釋權。不依遊戲規則,怎樣玩下去?一時一國兩「掣」,一時亂咁撳「掣」,一時收埋個「掣」,問你點玩?

香港法院其實也有參考中國法律來判決的案例,我以前也寫過……給移民海外港人寫的一個blog,那是香港法例清楚訂明的。

7 則留言:

  1. 標標, 就算人大常委有很多法律專家, 我們也難以相信他們會以法律角度去釋法, 畢竟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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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當然是事實,大陸法庭也聽黨指揮,何況是受黨擺佈選出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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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中国十三億人能可以自由投票的話,好大机会有一半以上贊成佔中。中國内很多人对管治者充满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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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時去佔領中南海,中環算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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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等如香港立法會有權推翻終審法院決定,有誰接受得來?
    有什麼不妥?立法會有立法權,因應市民要求,立法會修改法例或訂立新法例廢除(不是推翻)終審法院決定是正常合法做法,外國經常有。

    賣菜阿嬸有權解釋法律推翻法官判決,這是甚麽制度?
    賣菜阿嬸冇權解釋,不過有權反對,並通過立法會議員,修改法例或訂立新法例,除非標少話民主的權利只限高級知識份子,不包括賣菜阿嬸。

    標少,請慎言用字,你的高級知識份子優越症又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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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佬,你屈我啫。

      標少不論知識或姿色都全無,豈有優越感作祟。

      我的比喻很簡單,就是只有上級法院才能推翻下級法院裁決,法官以外的外行人不應有此權,所以人大常委可推翻終院的釋法,這氣噎不下。因應裁決而修改法例,不屬推翻法院裁決,只屬繞路而行detour咋。我沒有否認阿嬸有投票或發言權,阿嬸做了立法會議員,有立法投票權添,依家立法會都有幾個阿嬸喇,教人法律果個又咪係阿嬸。我都係以做廚身份發言咋,所以用食物來做比喻,知識份子點識五香粉用嚟做芋頭糕而唔係做蘿蔔糕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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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討論到人大推翻終審法院時, 是在談司法。立法會(議會)修例是在他們的範圍內運用立法權, 跟司法根本無關, 連你自己都說了那不是推翻終審(最高法院)的裁決。那你在反駁甚麼?

      第二段也是一樣。人家在談司法, 你走去談甚麼立法, 真的雞同鴨講。難道你說一般市民應有權釋法推翻法官判決? 你也不如此認為, 那你又在反駁甚麼? 標少只是在說, 非權威不應凌駕權威。

      或許標少用「賣菜阿嬸」去比喻令你覺得他有歧視某階層或教育水平, 那你就應該就此討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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